教育科研培训机构档案管理制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加强档案工作的管理,提高档案质量,更好地为教研、培训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档案的规定。结合中心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档案工作在中心主任领导下,由档案室负责收

集在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文件资料,集中立卷,并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档案包括文书、教研、培训、会计、基建、仪器设

条、档案室由办公室直接管理。在业务上接受上级

备、声像资料等。

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第五条、档案工作的基本任务

1、制定档案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负责监督实行。

2、负责档案资料的接收、管理、分类、定卷、归档、保管、移交和提供利用等工作。

第六条、档案管理人员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严守机密;认真钻研档案业务,深入教研、培训第一线,掌握信息,努力把档案工作做好,为中心的各项工作服务。

第二章文件资料的立卷和归档

第七条、工作中形成具有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在办理完毕后,由各部门收集交档案室或于翌年三月份前交档案室整理归档(文件按年度立卷)。教研、培训档案,按学年度归档,每年在11月前归档。

第八条、立卷归档文件、资料范围:凡是反映教研、培训工作主要活动,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资料应立档。

主要包括:

1、各级发来的文件材料。

2、中心工作活动中各部门形成的文件、资料。

3、会议文件材料。

5、其它具有历史备查和利用价值的文件资料。

4、机构、人事文件资料。

第九条、不归档的文件、材料范凡是不反映中心主要工作活动情况,没有备查和利用价

值的文件材料均不立卷归档,由各部门暂存,定期销毁。存

放档案室的由档案室销毁。包括:

2、上级征求意见,未定稿的文件。

1、上级机关普发只供阅读,不需办理的文件材料。

3、没有备查利用的事务性临时性的文件、通知。

4、其它无查考价值的文件、资料。

第十条、立卷归档的案卷应依照文件、资料自然形成的规律,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具体要求是:

1、归档的文件材料,按照年度,教学资料按学年度、部门、问题、名称、特征分类整理立卷。

2、归档的文件材料的种类,份数以及每份文件的页数均应齐全完整。

3、在归档的文件中,应将每份文件的正件与附件、引件与定稿、请示与批复、批转文件与原件,多种文字形式的同一文件分别立卷在一起,不得分开。

4、不同年度文件一般不提取在一起立卷。但跨年度的请示批复放在复文年立卷。没有复文的,放在请示年立卷;跨年度的规划放在针对的第一年立卷;跨年度的总结放在针对的最后一年立卷;跨年度的会议文件放在会议结束年立卷。

5、卷内文件材料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排列。密不可分的文件材料应依次序排列在一起,即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转文在前,被批准文件在后。教研、培训档案按类别分类。

6、卷内文件材料应按排列顺序依次编号。

7、立卷归档的案卷,逐件填写卷内文件目录,字迹工整、清

晰、简明扼要地反映卷内文件内容。保管期限划定准确。

8、声像材料应用文字标出摄像或录音的对象、时间、地点、中心内容和责任者。

第十一条、案卷立卷后,按部门' 问题、结合重要程度和不同保管期限系统排列、分别以永久(50年以上)、长期(50年)、短期(15年)案卷编写顺序号,抄写案卷目录。

第三章档案的管理和提供利用

第十二条、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中心指派一名部门

主任主管档案工作。档案管理员负责档案日常管理工作。中心档案的管理纳入中心工作计划。为确保档案的安全,档案室要具有防盗、防火、防高温、防潮、防虫、防鼠、防尘和防强光等安全保护措施和设备。

第十三条、建立健全档案资料的统计登记制度。对档案的进出、移交、保管、利用、销毁等进行登记统计。

第十四条、档案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本中心的历史和所收藏档案。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采用新的技术设备,实现现代化管理。

第十五条、供阅档案,资料审批权限:

1、借阅归档资料,由主管档案领导审批,借阅人员办理借阅登记手续后方可借阅。

2、外单位查阅档案,必须持有介绍信,经中心主任审

批签字后方可查阅。

3、借阅人必须要爱护档案,禁止涂改、勾画、拆页、抽卷,确保档案的完整和整洁。不得将档案转借无关人员阅读,防止泄密和遗失。

4、文书、教研、培训等档案采取整卷借阅办法,在办理借出和归还时,要注意检查,如发现遗失和污损文件情况, 要追究有关借阅人的责任,并索回遗失档案材料,报告领导处理。

第十六条、档案应按规定做好档案的鉴定工作,需要销毁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必须登记注册,经中心领导批准并报主管部门备案(会计档案由上级财政部门监督)。销毁档案时指定三人以上鉴销。

第十七条、做好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准备工作。第十八条、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