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江大保护宜昌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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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江大保护宜昌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产品质量责任
【发文字号】宜府发[2017]27号
【发布部门】宜昌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11.20
【实施日期】2017.1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江大保护宜昌实施方案的通知
(宜府发〔2017〕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长江大保护宜昌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宜昌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0日
长江大保护宜昌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长江大保护九大行动方案〉的通知》(鄂发〔2017〕21号)精神,结合宜昌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编制《长江宜昌段生态环境修复及绿色发展规划》。2017年底编制完成长江宜昌段两岸生态修复、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规划,组织实施一批生态治理项目,加快构建“生态功能保障基线、环境质量安全底线、自然资源利用上线”三大红线。(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三峡枢纽港管委会〔筹〕、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水利水电局、市林业局、市规划局、市园林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二、推进化工产业转型升级。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化工产业专项整治及转型升级的意见》(宜发〔2017〕15号),通过3年努力,基本建成产业布局合理、技术管理先进、比较优势明显的现代化工业产业示范基地。2017年底以前,沿江化工企业关停20家以上,对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和安全环保要求的限期整改或关停。2018年底以前,完成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工作。2019年底以前,长江及其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化工企业装置坚决依法关停或搬离;“整治关停区”符合入园标准的化工企业搬迁进入宜都、枝江园区,不符合标准的依法关停或转产。2020年底以前,长江沿线1公里内化工企业原则上“清零”,不再新上任何工业企业。(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安监局,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三、加强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运用造、封、抚、改、退、补等综合措施,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长江防护林、国家储备林等重点工程建设。到2020年底,全市完成人工造林8.5万亩,封山育林35.1万亩,森林抚育19.4万亩。继续保护好1167万亩天然林资源,新增天然林保护面积712万亩。(牵头单位:市林业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水利水电局,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四、推进坡耕地和水土流失治理。加快推进坡耕地项目区治理工程,2020年底完成9600亩坡耕地治理任务。加快革命老区县9条小流域治理,2020年底前完成治理任务。(牵头单位:市水利水电局;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开展城区山体生态保护与修复。实施城区保留山体生态修复工程,完成西陵、伍家岗、点军、猇亭、小溪塔等地山体修复30处。对沿江公路、长江两岸乡村道路实施边坡治理、景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