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电子商务背景下的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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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电子商务是一种以数据交换EDI和因特网的网上交易为主要内容的全新商务模式(沈培,2005)。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创造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是一种确立权利、保障权利、激励创造的制度。主要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发现权、商标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何正贤,2005)。由于当前互联网技术的日渐成熟与网络的极大普及,电子商务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飞速发展,并逐渐成长为21世纪的主要贸易方式之一,给许多相关领域带来了巨大的变化。但是,这些变化也带来了对传统知识产权保护框架的冲突。因此需要对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特殊问题加以研究,使得知识产权在网络世界中得到更加充分的保护。
1.电子商务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在现实生活中,知识产权的侵权的案例屡见不鲜,而网络环境所特有的匿名性与信息的开放性使得网络世界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十分困难。目前,虽然已经有了一些针对在线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出台来维护互联网的信息产权的安全性,但网上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仍然相当普遍。
1.1著作权
著作权的前提是独创性,电子商务中具有创造性的内容,可通过著作权及相关权利予以保护。电子商务中的著作权问题,主要集中在商务信息的著作权、向公众传播权、复制权、因特网的数据库保护等方面(刘勇,2007)。著作权的保护的应该是包括表达的形式,而不仅仅是内容。不论消费者还是商家,都会在电子商务贸易活动中复制一些相关的数据资料,有的是永久性复制,有的只是暂时复制,这又涉及著作权保护作品的复制权问题。对于数据库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电子商务的发展,但如何既保护权利人权利,又向公众提供充足信息,又是另一个难题。
1.1.1电子商务中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1)侵犯复制权的行为
复制权是著作权所有人最基本的权利,也是保护著作权的基础(李冬梅,2007)。电子商务过程中,通常要将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进行数字化,从而进行网络信息传输。由于这种
数字化的转换一般由计算机直接自动完成,并没有出现进行创造性的劳动,数字化的作品与原作品相比,并没有作品根本属性的变化。因此这种行为可以视为一种复制行为,一种侵犯了著作权的行为。例如今年年初的谷歌“侵权门”,就是在未经作者同意的情况下收录中国作家作品,其实就是侵犯复制权的行为。
(2)侵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数字化作品上传后,由于网络的自有的无国界性,任何人都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通过网络下载该作品。除了自己下载以外,还可以通过电子公告版、电子邮件等传播、交换具有著作权的作品,并在网上盈利。这显然侵犯了著作权人的网络传播权。例如今年4月份发生的“百度文库”事件,正是侵犯了网络传播权与著作权,导致贾平凹等作家联名起诉百度。
(3)侵犯数据库作品著作权的行为
数据库是由文学艺术作品或其他信息材料有序集合而形成的汇编物(王素玉,2006)。由于数据库信息容量大、容易被复制和传播,侵权行为人往往利用文件传输功能,从数据库中取走作品文件,侵犯组成数据库的作品的著作权。2005年《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起诉赵萍萍的网站销售数据库论文全文,复制、传播论文题录摘要,就是在起诉赵萍萍侵犯了他们的数据库作品著作权。
1.2 专利权
专利权是指对于公开的发明创造所享有的一定期限内的独占权(王芝英,1998)。网络技术对专利领域提出了大量问题。因特网的广泛性和开放性对专利“三性”(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中的“新颖性”特点提出了挑战。此外,专利的电子申请方式中涉及的法律问题等,都是在网络环境中需要讨论和解决的问题。在专利法中一般都规定,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必须具有新颖性,新颖性是授予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实质要件之一(张绍敏,2001)。传统的专利法并没有规定在Internet上公开发明创造应采取什么样的原则,因此在Internet上公布的发明是否还具有新颖性就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1.3 商标权
1.3.1 电子布告板等平台上的商标侵权
电子布告系统和博客、空间等平台是Internet上一种重要的信息通讯方式,它是网上
的一个公共信息交流场所,上有大量的电子信息,包括有企业的广告、标志等。人们可以自由通过这些平台上载或下载信息,导致企业的商标权易被侵权。在一个美国判例中,被告的电子布告板系统(BBS)上留有其用户上载的原告电子游戏程序的复制件,被告作为电子布告板系统的经营者,不仅征召用户上载这类游戏程序,而且还对其他用户下载这些软件收费。在被告的电子布告板系统上,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同的词“SEGA”或者“Sega”赫然出现用于标示游戏软件文件的描述符中,以及电子布告板系统上包含游戏软件的文件区域里。另外,当下载的游戏软件被运行时,原告的商标也会显示在用户的计算机屏幕上。原告指控电子布告板系统的经营者侵犯了其商标权。
1.3.2 链接导致的商标侵权
链接是指通过一定的超文本标记语言将网站中的各个Web聚合在一起,也使用户可以访问存储在世界不同的服务器上的网页,整个网络就像一个巨大的信息资源系统。如果链接对象为作者自己所有的文件,属于合理使用。但是如果链接他人所有的文件,则为侵权。每个企业都会有自己的网站作为对外交流的窗口,网页上有着大量商品信息的介绍和展示,网上订购系统,企业宣传等文本、图片及视频、动画,这些都是企业在电子商务中的形象标志。然而有些企业或个人未经允许直接将其他网站上的部分内容通过链接显示在自己的网页中,成为自己网页的一部分,以获得其他网站的有用信息吸引用户浏览,甚至可以获得可观的经济效益。所以,不合理的链接可严重侵犯企业的商标权。
1.3.3 隐形商标侵权
隐形商标侵权是网上搜索引擎引起的商标侵权(王素玉,2006)。这类商标侵权的主要特征是网页设计者通过安插他人的商标网站的背景中,使得用户在使用网上搜索引擎查找他人商标时,该网页就会位居搜索结果的前列。在电子商务中往往有些小企业利用此方法,将知名品牌商标埋置在自己网页的原代码中,从而增加本网站的点击率。与显形的商标侵权不同,隐形使用他人商标,依靠他人的商业信誉,把用户吸引到自己的网页中,即使没有直接在自己的商品上或商品广告中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但至少淡化了他人的商标,构成了标侵权。我国已经出现了网络隐形商标侵权案件。如北京清华通信技术公司诉清华紫光集团(公司)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案件。原告诉称,被告在其软件安装、运行界面(包括对话框、标题框和图标)上使用了原告的商标。尽管该案以调解结束,而没有作出一个判例,但是我们可以依据商标法得出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