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课件(加案例)
合集下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三)公司的社团性
所谓社团,是指由两个以上的成员组成的团体, 属于人的集合。
⒈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社团是以社员之结合为其成立的基础,财团则
是以财产之捐助为其成立的基础。财团法人与社团 法人所不同的是它没有成员,表现为独立的特别财 产,所以又被称为“一定目的财产的集合体”。
⒉公司的社团性与合伙的问题。 ⒊公司的社团性与一人公司的问题 。
(三)、母公司与子公司
⒈这是按照公司之间的控制与依附关系划分的。 ⒉能够拥有其他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并对其进 行控制和支配的公司是母公司,或者称为控股公司、 控股股东。子公司是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 家公司拥有,并被该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 ⒊尽管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体现着控制和依附 的关系,但就法律地位而言,两者却都具有独立的 法人资格,独立承担对外的财产责任。
第一节 西方国家公司的产生和发展
一、公司的起源与萌芽时期
公司并不是自古以来就有之,在公司出现以前, 从事商业活动的除单个的个体自然人以外,主要是 独资企业和各种合伙组织。
独资企业是历史上最原始的企业形态,是古代 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的主要企业形式。
与这种企业形式并存的是各种合伙组织。合伙 在法律上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是独立的民事 主体。
英国东印度公司
成立于1600年,是根据国王的特许状成立的。但股份有 限公司在英国的发展,没有采取几乎完全排斥早期公司制度 的极端的实现方式,而是更多地固守了其封建性和行会性公 司制度的外廓,采用了Joint Stock Company( “贸易共有 公司”,出资人共同集资、购进一批货物,然后,或是由各 自出资人单独分销、或是由公司统销。 )这样一种复杂的形
在中世纪欧洲大陆的地中海沿岸出现的合伙 组织中,居多数的是家族合伙组织。
在公司产生以前,也存在具有法人地位的团 体。如牧师会、寺院和自治团体等 。
二、无限公司的产生、发展及其立法
无限公司是赋予合伙经营团体以法人地位而成 立的公司。
无限公司的发展,在经济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 的是南德意志。在15、16世纪之交,南德意志呈 现出被称为“胡格家族时代”的空前经济繁荣。
荷兰东印度公司
于1602年由一些早期公司统一合并而作为对东印度贸易 的垄断企业成立的。其垄断性质被认为具有明显的公有性质 它是被授予特许状而作为特许公司设立的。这种以特许状形 式设立公司的方式被认为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原型,后来 这种设立方式成为荷兰甚至欧洲大陆股份有限公司的样板, 并呈放射状的开始传播。但这还不能算作是一种完全的股份 有限公司,其只是一种尚未完成之处的“形成过程中的股份 有限公司”。这种由前期性商业资本法则所决定的“专制型 被称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商业资本形态”。
⒋资合公司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wk.baidu.com资合公司的债务不能连带股东出资以外 的财产
第二、股东相互之间不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股东出资是公司存续的基础,股份是连 接公司与股东的纽带,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公司的存 续、运作至关重要。
(二)、本国公司与外国公司
⒈这是根据公司的国籍为标准划分的。 ⒉本国公司是指一国按照其所确定的公司国籍 标准,具有该国国籍的公司;外国公司是与本国公 司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是指经过东道国(即本国公 司所在国)许可在该国从事经营活动、但不具有东 道国国籍而具有他国国籍的公司。 ⒊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国籍的确定标准采用 的是设立准据法国籍主义和设立行为地国籍主义的 双重标准。
➢在立法上早期的法国和德国的商事立法都对两合 公司做出了规定,并将其与隐名合伙并列,只是 德国不承认两合公司为法人。 ➢日本《商法典》只规定了两合公司,即“合资公 司”,而把隐名合伙规定在民法中。 ➢19世纪初,美国各州仿效法国立法规定了有限合 伙,到1916年,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通过了有限 合伙法,至此为大多数州所采用。
5、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人数较少,不公 开发行股票并由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有限 责任的公司。
(二)、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公司法中的公 司类型
在英国,按照设立公司时所依据的法律不同, 通常将公司分为注册公司与非注册公司两类。
在美国,主要分为两类:封闭式公司和开放式 公司。
第二章 公司的发展与历史沿革
第一节 西方国家公司的产生和发展 第二节 中国公司的产生和发展
第二章 公司的发展与历史沿革
【导学】
本章按照公司产生与发展的历史顺序介绍了公司的起 源,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有限责任公 司的产生、发展及其立法,并在次基础上简要的介绍了近 现代中国公司的产生和发展以及新中国成立至今的公司的 发展。重点掌握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有限责任公司的产生、 发展及其立法。难点在于两合公司的产生、发展及其立法。
2、英美法系的公司定义
公司一词没有严格的法律定义
3、我国公司的定义
依据《公司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我们 认为,公司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出资方 式设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 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根据我国新《公司法》第2条的规定:“本法所 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 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式。英国东印度公司虽然较荷兰东印度公司成立较早一些, 但不被认为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源的一个主要理由是,股份 有限公司的决定性因素----“全部成员的有限责任制”,并不 是一开始就确立的,而是于1662年才得以确立的。但Join Stock Company与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不 是 毫 无 关 系, 早 期 的 Joint Stock Company大多数属于早期公司,只有1662年以 后产生的股份有限公司才是近代意义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我国公司的法律特征 (一)公司具有法人性质
我国《公司法》第3条确认公司是企业法人。 对公司的独立法律人格问题我们应当这样理解:
第一、公司一成立就意味着它对股东投 资于公司的全部财产独立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二、公司的人格独立意味着公司获得
了存续上的独立性,股东的变更、消亡、破 产或解散均不影响公司人格的独立存在,除 非股东(大)会决定终止公司的人格,公司 将永续存在。
该法的第3条第1款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 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 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2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 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节 公司的法律特征
一、有关公司特征的不同表述
在我国,由于学理上对公司定义的认识不一, 在对公司特征的归纳上也存在着一些不同的观点。 大致存在有三性说、四性说和五性说。
第一章 公司概述
第一节 公司的定义 第二节 公司的法律特征 第三节 公司的类型
第一章 公司概述
【导学】 本章从公司的法律定义入手,主要介绍公司
的法律特征、公司的种类以及公司的历史沿革等 问题。重点掌握公司的法律特征和公司的种类。 难点在于对公司概念的界定、公司的社团性特点 等问题。
第一节 公司的定义
1、大陆法系的公司定义
(1)在公司法或商法中对公司作出概括性的定 义。如日本的《商法典》如日本的《商法典》、 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司法》
(2)无一般的公司定义,分别对各种公司作出 界定。如《意大利民法典》、《瑞士债法典》
(3)对公司既无统一定义,又无分别定义的。 如《德国商法典》、我国澳门地区的《澳门商法 典》
3 、股份两合公司,它是由两合公司发展而来 的,其实质也是由无限责任股东与有限责任股东共 同组成的。它与两合公司的主要区别是:股份两合 公司将公司资本均等分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仅就其认购的股份与公司发生责任关系。
4、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 东组成,公司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 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 承担责任的公司。
第三节 公司的类型
一、法理学意义上的公司类型
(一)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
⒈这是按照公司信用标准不同,在学理上对公 司所做的分类。
⒉以股东的信用作为公司信用基础的,是人合 公司,又称为“合名公司”;而以公司的资产数额 为信用基础的,则是资合公司。
⒊人合公司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第一、股东以其个人全部财产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股东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股东之间的结合、信用,是公司存续的 基础,无限公司就属于这种典型的人合公司。
二、外国公司法中公司的主要类型
(一)、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公司法中的公司类 型
1、无限公司,这是由二个以上股东组成,股 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
2 、两合公司,是由无限责任股东与有限责任 股东共同组成的公司,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承担无 限连带责任,而有限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 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无限公司的立法:
➢1673年法国《陆上商事条例》,有关无限公司 的第一个立法 ,“普通公司” ➢1807年法国《法国商法典》, “合名公司” ➢德国, “开名公司” ➢1904年中国《大清公司律》 , “合资公司 ” ➢1914年中国公司条例, “无限公司 ”
三、两合公司的产生、发展及其立法
康曼达契约: 由资本家出资,由航海家到海外 进行贸易活动,其盈利由双方按照约定的比例分 配 。 亏损时 ,航海家承担无限责任,而资本家只 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公益性团体与公司在营利后的终极目的上是有
区别的。公益性的团体所获取的利润最终并不分
配给其成员,而是为了公益事业。而公司要将所获 取的利润最终分配给所有股东。
公司具有营利性,但具有营利性的组织并不都 是公司。
公司营利性与公司社会责任,这里所提到的 “责任”实质上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责任,而只是一 种基于公司作为重要社会主体所应当主动或被动承 担的道义上的“责任”。
说”。 第二、以耶林(Jhering)为代表的“受益人主体
说”。 第三、以赫鲁达(HoIder)、宾达(Binder)为代表
③法人实在说。 ③ 法人并非仅是法律拟制的产物,而是客观存在 的社会实体。它又分为“有机体说”和“组织体说” 两种。 ④公司合同理论。
(二)公司的营利性
从法律意义上讲,它应当包括两层含义: 第一、公司在从事经营活动时以获取利润为目 的; 第二、公司获取利润的最终目的是将所获得的 利润分配给股东。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产生、发展及其立法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起源问题,学者们的看法 不一 ,通说认为 ,股份有限公司起源于17世纪英 国和荷兰等国家所设立的殖民公司,著名的英国东 印度公司和荷兰东印度公司即为最早的一批股份有 限公司。
到18世纪,股份有限公司已发展到法国和德国, 并从19世纪起推行于世界各地。同时也从对外贸 易业发展到银行业、保险业、制造业等其他行业。
第三、公司法律人格的取得都是法律赋 予其主体资格的结果。
对法人的本质问题代表性的学说有以下几种 :
①法人拟制说。代表人物是德国法学家萨维尼 (savigny)。拟制说认为,只有自然人才能作为权利 义务的主体,要使自然人以外的东西成为法律主体,只 是为了适合法律上的目的而被认为具有人格。
②法人否认说。分为三个流派 。 第一,是以布林兹(Brinz)为代表的“目的财产
(四)、总公司与分公司
⒈这是按照公司的管辖关系进行划分的。 ⒉总公司,又称为“本公司”,是指依 法设立,用以管辖公司全部组织的具有企业 法人资格的总机构;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 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辖,不具有法人 资格的公司的分支机构。
我国《公司法》第14条第1款规定: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 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成立 分公司,须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的规定,在分公司所在地办理注册登记 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取得经营资格。 它享有起诉和应诉的诉讼主体资格,但 不能独立承担财产责任。
康曼达组织,尤其是陆上的这种组织的发展最 终导致了两合公司的产生。康曼达组织有两种企业 形式:一种是隐名合伙,另一种是两合公司。
两合公司的产生使无限公司持续发展的障碍得 以消除,但两合公司也有其不足之处,即其有限责 任股东虽然责任较轻 ,但却无权参加公司管理 , 其出资转让亦受到较大的限制。
两合公司的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