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危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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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条 1、主体限于民用核设施
2、触发条件限于核事故
3、免责条款限于战争等情形和 受害人故意,不包括自然灾害等 其他不可抗力事件
&对于免责条款的说明
&关于该条文的一些想法
第七十一条
1、调整范围限定在民用航空器,且是 在使用中的
2、条文中“他人”的理解
这里的他人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情 形是,民用航空器在从事旅客、货物运 输过程中,对所载运的旅客、货物造成 的损害。另一种情形是,民用航空器对 地面第三人的人身、财产造成的损害。 机组人员看做航空器的一部分,不 属于“他人”的范围。 3、免责条款仅限于受害人故意一种情 形
(四)高速轨道运输工具包括铁路、地铁、轻轨、 磁悬浮、有轨电车等。 时速200km/h称为高速 高速轨道运输两个主要的特点是速度快和不可避让 性 &运营速度较低的地铁、轻轨列车等也属于高速轨 道运输工具的原因 ▲
Hale Waihona Puke 第七十五条 1、“非法占有” 非法占有的本质在于占 有人行为不具备合法权 利根据,至于占有人是 否具备主观过错则不影 响非法占有的构成。 “合法占有”的对称, 合法权利根据:所有权、 合同 2、高度注意义务,举证责 任的倒置,高度注意的 内容
甲爆破公司完成一项爆破任务后,因为嫌 麻烦,就将数百只雷管,一百多公斤TNT 炸药放在工棚里。甲的员工乙看在眼里, 于夜间撬开工棚门锁,将雷管和炸药悉数 窃回家中。一日,乙研究雷管构造时失误, 导致大爆炸,乙居住的整栋楼房被炸毁, 死伤多人。此例中:①乙应当承担无过错 责任,乙死亡时,亦同。②甲根本无法证 明自己尽到了高度注意义务,应与乙承担 连带责任。 甲爆破公司严格依照规定储藏的雷管、炸 药被乙探听到处所后,乙深夜采用挖墙, 乙炔焰切割等手段潜入层层设防的仓库, 盗窃雷管数百只,TNT炸药一百多公斤, 放置在家中。一日,乙研究雷管构造时失 误,导致大爆炸,乙居住的整栋楼房被炸 毁,死伤多人。此例中:①乙应当承担无 过错责任,如果乙死亡,乙的继承人在乙 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②甲如果能够举 证证明自己对于防范炸药、雷管被偷尽到 了高度注意义务的,不承担责任。③甲如 果举证不能,应与乙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三条 1、相应名词的解释
2、减免责任条款
需要指出的是,现实中,因 此条文中的高度危险作业, 如采矿,而造成人员伤亡的, 受害人多属于作业企业的职 工。对受害职工的赔偿,应 当依据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 理。
第七十二条 1、本条调整的范围涉及的是易燃、易爆、 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 当然,本条调整的高度危险物,不仅仅 涉及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这 几类,其他因其自然属性极易危及人身、 财产的物品,如高腐蚀性物品,也适用 本条的规定。 2、本条规范的行为是对高度危险物的占 有(包括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或者使用, 承担责任的主体是占有人和使用人 3、减责条款适用的限制,被侵权人有重 大过失

(一)高空作业 《高处作业分级》规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 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都 称为高处作业。” (二)高压作业 “高压”就是指较高的压强,在工业、医学和地理 上都有高压的概念,在本条里的“高压”则属于工 业生产意义上的高压,包括高压电、高压容器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 干问题的解释》 (三)地下挖掘 地下挖掘就是在地表下一定深度进行挖掘的行为
第七十六条 适用减免责条款的前提条件是管理人 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两者 同时符合,与受害人的状态无关 具体是适用减责条款还是适用免责条 款,主要是与被侵权人的状态有关。 例如,受害人故意走进高度危险区域 的,可以免责;受害人是无意走进高 度危险区域的,可以减责。
但是,客观真实情况往往是无法精确 认定的,所以究竟是减责还是免责, 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由法官实际掌握。
所谓航空器,是指通过空气的反作用,而不是由空 气对地面发生的反作用,在大气中取得支承的任何机器, 航空器主要包括固定翼飞机、滑翔机、直升机等飞机, 此外,热气球、飞艇也属于航空器。火箭不包括。 从航空器的使用目的看,民用航空器是指除用于执 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外的航空器,客运、货运 和通用航空。分为两种:一是专门从事运送旅客、行李、 邮件或者货物的运输飞行。二是通用航空,包括从事工 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行,以及医疗 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教 育训练、文化化育等方面的飞行活动。 航空器在使用中由于其高空性、高速性及大气中的 潜在危险性等才具有高度危险性,未使用的航空器没有 这些危险,所以强调使用中的航空器。
第七十七条 1、立法基础:理论上有四点 客观现实上:任何侵权都有过错和无 过错两种形态,承担无过错责任的高度危险责任侵权 行为同样。
2、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将无过错责任和限额赔偿对 立起来,有限额规定的就限额赔偿,没有的就全部赔 偿,并没有第三条路可走,不准许受害人进行选择。 这样的做法是僵化的,是不符合侵权法的公平理念的。
小 组 成 员
缪梦蕾 徐玲 杨峥 王率先 张磊 胡高领 陈希 朱小飞
第六十九条 1、高度危险责任的一般性条款, 不是所有具有高度危险性侵权 行为的一般性规定。高度危险 行为不作扩张性解释,仅指侵 权责任法所列举的。 2、高度危险行为区别于一般的 行为,行为人负有高度注意义 务,因此高度危险责任为无过 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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