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城乡规划体系简介(课堂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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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突出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 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 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强调城乡规划综合调控的地位和 作用。《城乡规划法》指出:“任何单 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依法批准并公布的 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三,新的城乡规划体系的建立。体现 了一级政府、一级规划、一级事权的规 划编制要求。
第十,法律授权,建立完善的城乡规 划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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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规划编制体系
城镇规划体系示意
13
4. 规划编制体系
城镇体系规划
政府综合协调辖区内城镇发展和空间资源 配置的依据和手段。需要从整体上对局部的发 展进行调控,避免局部的发展损害整体利益或 其他个体利益。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 市域(县域)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规划内部的技术行为,是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过程中具有普遍 规律性的技术依据。如《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专 项规划的设计规范,如《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
地方立法部门根据国家城乡规划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广东省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等。
地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保证城市规划顺利开展的规 章制度。如《广州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管 理规定》等。
地方政府
住建局 、国土资源局 、市 发改委——“上传下达”
实现发展和政绩目标的主要载体。地方政府 负责编制本市范围的城市总体规划,规划局作为 地方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通常承担实际的编制 任务。与城市规划相关的其他地方政府部门还包 括了市建委、文化局、环保局、市政园林局、市 交委、消防局等,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实施有赖于 规划局与相关各专业局的协调。这种协调表现为 程序性的协调,也就是各专业局基于各自依据的 规范条款,在审批过程中各自执行否决权,共同 构成方案通过的完整程序。
内容包括: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 人口、资源情况和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城 市的性质、规模;综合确定土地、水、能源等 各类资源的使用标准和控制指标,节约和集约 利用资源;划定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适 宜建设区,统筹安排城乡各类建设用地;合理 配置城乡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完善 城市功能;贯彻公交优先原则,提升城市综合 交通服务水平;健全城市综合防灾体系,保证 城市安全;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和整体景观风貌, 突出城市特色;保护历史文化资源,延续城市 历史文脉;合理确定分阶段发展方向、目标、 重点和时序,促进城市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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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规划编制体系
城市分区规划
大、中城市可以在总体规划基础上编 制分区规划。
分区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在总体规划 指导下, 参照行政界线, 交通干线等要素 将整个城市规划发展区, 分成若干个(广 州市的分区面积在十平方公里左右)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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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规划编制体系
城市分区规划
分区规划的主要任务是: 以分区 为单位, 进一步对城市土地利用、人 口分布和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的 配置作安排, 以便与更深阶段的详细 规划更好地衔接。
营造一个良好的大区域环境:环境保护、 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共建共享、资源共同开 发和保护等。需要兼顾各方利益的综合协调和 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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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规划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制体系
城镇体系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的实施途径:一是作为相应 地方政府指导城镇化和城镇发展的政策依据; 二是规范和约束下一级地方城乡规划的制定和 实施。
下位规划要符合城镇体系规划提出的城镇 化发展战略和发展目标等指导性内容,深化和 落实资源利用控制指标、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等 强制约束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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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先进制造业、特色商务及优质房地产为主导,依托区域交通枢纽,服务穗东及莞北的 都市型新区。
4. 规划编制体系
城市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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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规划编制体系
近期建设规划
近期建设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 划的分阶段实施安排和行动计划,是落实城市、 镇总体规划的重要步骤,只有通过近期建设规 划,才有可能实事求是地安排具体的建设时序 和重要的建设项目,保证城市、镇总体规划的 有效落实。
第五层次:地方人民政府颁布的 规章、条例和规范,以及法定规 划
效力仅次于宪法。调节城市规划与社会经济及城市建设和发展过程 中的各项关系。
是指国务院制定的关于城乡规划方面的法律性文件。如《村庄和集 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等。
建设部(单独或连同相关部门)在城乡规划编制、管理实施方面出 台的法规。如《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 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等。
村镇建设司负责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镇、乡、村庄规划 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提出进城定居农 民的住房政策建议;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组织村镇建设 试点工作,指导全国重点镇的建设。
4
2. 城乡规划的行政机构体系
国土资源部
主管全国的土地征用、划拨工作,拟定和贯彻执行国 家有关土地的政策、方针及法规,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制定年度用地计划,检查监督土地利用和政策、法 规的执行,查处违法行为,主管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等行政 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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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规划法规体系
纵向体系 vs 横向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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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规划法规体系
规划法规纵向体系
第一层次:城市规划的核心法--《城乡规划法》
第二层次: 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 规
第三层次A:国家城市规划部门 法规
第三层次B:国家颁布的城市规 划技术标准与技术规范
第三层次C:地方城乡规划法规
第四层次:地方人民政府的城市 规划主管部门颁布准则、条例和 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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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规划编制体系
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是一定时期内城市发展目标、 发展规模、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 的综合部署和实施措施,是引导和调控城市建 设,保护和管理城市空间资源的重要依据和手 段。
城市总体规划一般分为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和中心城区规划两个层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成果前,首先要编制城 市总体规划纲要。
经济制度转变 外资涌入 土地市场:划拨——出让(招、拍、挂)
新任务
引导土地开发——商业地产、其它开发 保障公共利益 协调——利益、职能 城乡统筹——《城市规划法》vs《城乡规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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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城乡规划的行政机构体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建部) 15个职能司(厅):
政策法规司 城乡规划司 城市建设司 村镇建设司
中国城乡规划体系简介
华南理工大学建筑学院城市规划系 邓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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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结构
背景 城乡规划的行政机构体系 规划法规体系(重点:《城乡规划法》) 规划编制体系(重点:控制性详细规划) 规划管理体系(重点:一书两证) 公众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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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背景
1990年前:社会主义计划经济
国民经济具体化和空间化
新形势
在城市规划和建设过程中与城市环境和社会安全 有关的法律,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保守国 家秘密法》等。这类法律均与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存在一定的相关性。
与城乡规划行政管理法制监督相关的法律,如: 《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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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规划法规体系
《城乡规划法》的内容特点
住建部 国土资源部 发改委
城乡规划 国土规划 发展规划
在土地空间 上落实政策
“三分天下”,需 要完整的规划体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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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城乡规划的行政机构体系
省级行政
住建厅 、国土资源厅 、省 发改委——“上传下达”
省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但 通常具体的编制任务是落在住建厅。此外住建厅 还负责城市总体规划(除规划法规定的大城市外) 和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实施监督;参与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承担历史文化名城相关 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由于经济实体最终 体现在地方政府一级,省级政府部门对地方规划 的作用更多地表现为监督和指导。
第四,严格城乡规划修改程序。
第五,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制度的完善。
第六,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上级 行政部门、人民代表大会、公众监 督。
第七,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提出了新 的要求。
第八,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 人大审议、人大常委会备案、向人大 报告。
第九,强化法律责任。追究政府和行 政人员、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责任; 追究违法建设行为的责任;明确对违 法行为给予罚款的范围和数额;授予 市政府强制拆除权。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下级国土部门编制的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土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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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城乡规划的行政机构体系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委)
发展规划和区域规划——城市规划的发展目标确立。 国家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宏观调控——拟定并组织实施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等。
三大部委对城市规划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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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规划编制体系
村庄规划
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 乡域规划:产业发展,生产设施、生活服务设施以及公益事业等空间 布局;人口;乡的职能及规模,乡政府驻地的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与规划区 范围;中心村
城市建设司拟订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措施、 规章;指导城市供水、节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境治理、城 建监察等工作;指导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配套建设;指导城市规划区的绿化 工作;承担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 目的有关工作。
政策法规司负责组织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和部门规章;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 性审核工作;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普法、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 行政应诉。
城乡规划司负责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全国城镇 体系规划;指导城乡规划编制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城市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承担国务院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省域城镇 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承担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 的有关工作;制定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并监督实施。
城市规划经法律程序的审批后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城市规划文本同
样具有法律法规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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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规划法规体系
规划法规纵向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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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规划法规体系
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律
与土地权属、用途管理、土地特征及其要求相关 的法律,如《土地管理法》、《文物保护法》;
与城市重要设施有关的法律,如《城市道路管理 条例》、《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强调城乡规划综合调控的地位和 作用。《城乡规划法》指出:“任何单 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依法批准并公布的 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三,新的城乡规划体系的建立。体现 了一级政府、一级规划、一级事权的规 划编制要求。
第十,法律授权,建立完善的城乡规 划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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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规划编制体系
城镇规划体系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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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规划编制体系
城镇体系规划
政府综合协调辖区内城镇发展和空间资源 配置的依据和手段。需要从整体上对局部的发 展进行调控,避免局部的发展损害整体利益或 其他个体利益。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 市域(县域)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规划内部的技术行为,是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过程中具有普遍 规律性的技术依据。如《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专 项规划的设计规范,如《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
地方立法部门根据国家城乡规划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广东省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等。
地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保证城市规划顺利开展的规 章制度。如《广州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管 理规定》等。
地方政府
住建局 、国土资源局 、市 发改委——“上传下达”
实现发展和政绩目标的主要载体。地方政府 负责编制本市范围的城市总体规划,规划局作为 地方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通常承担实际的编制 任务。与城市规划相关的其他地方政府部门还包 括了市建委、文化局、环保局、市政园林局、市 交委、消防局等,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实施有赖于 规划局与相关各专业局的协调。这种协调表现为 程序性的协调,也就是各专业局基于各自依据的 规范条款,在审批过程中各自执行否决权,共同 构成方案通过的完整程序。
内容包括: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 人口、资源情况和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城 市的性质、规模;综合确定土地、水、能源等 各类资源的使用标准和控制指标,节约和集约 利用资源;划定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适 宜建设区,统筹安排城乡各类建设用地;合理 配置城乡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完善 城市功能;贯彻公交优先原则,提升城市综合 交通服务水平;健全城市综合防灾体系,保证 城市安全;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和整体景观风貌, 突出城市特色;保护历史文化资源,延续城市 历史文脉;合理确定分阶段发展方向、目标、 重点和时序,促进城市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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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规划编制体系
城市分区规划
大、中城市可以在总体规划基础上编 制分区规划。
分区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在总体规划 指导下, 参照行政界线, 交通干线等要素 将整个城市规划发展区, 分成若干个(广 州市的分区面积在十平方公里左右)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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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规划编制体系
城市分区规划
分区规划的主要任务是: 以分区 为单位, 进一步对城市土地利用、人 口分布和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的 配置作安排, 以便与更深阶段的详细 规划更好地衔接。
营造一个良好的大区域环境:环境保护、 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共建共享、资源共同开 发和保护等。需要兼顾各方利益的综合协调和 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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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规划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制体系
城镇体系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的实施途径:一是作为相应 地方政府指导城镇化和城镇发展的政策依据; 二是规范和约束下一级地方城乡规划的制定和 实施。
下位规划要符合城镇体系规划提出的城镇 化发展战略和发展目标等指导性内容,深化和 落实资源利用控制指标、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等 强制约束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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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先进制造业、特色商务及优质房地产为主导,依托区域交通枢纽,服务穗东及莞北的 都市型新区。
4. 规划编制体系
城市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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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规划编制体系
近期建设规划
近期建设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 划的分阶段实施安排和行动计划,是落实城市、 镇总体规划的重要步骤,只有通过近期建设规 划,才有可能实事求是地安排具体的建设时序 和重要的建设项目,保证城市、镇总体规划的 有效落实。
第五层次:地方人民政府颁布的 规章、条例和规范,以及法定规 划
效力仅次于宪法。调节城市规划与社会经济及城市建设和发展过程 中的各项关系。
是指国务院制定的关于城乡规划方面的法律性文件。如《村庄和集 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等。
建设部(单独或连同相关部门)在城乡规划编制、管理实施方面出 台的法规。如《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 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等。
村镇建设司负责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镇、乡、村庄规划 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提出进城定居农 民的住房政策建议;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组织村镇建设 试点工作,指导全国重点镇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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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城乡规划的行政机构体系
国土资源部
主管全国的土地征用、划拨工作,拟定和贯彻执行国 家有关土地的政策、方针及法规,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制定年度用地计划,检查监督土地利用和政策、法 规的执行,查处违法行为,主管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等行政 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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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规划法规体系
纵向体系 vs 横向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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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规划法规体系
规划法规纵向体系
第一层次:城市规划的核心法--《城乡规划法》
第二层次: 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 规
第三层次A:国家城市规划部门 法规
第三层次B:国家颁布的城市规 划技术标准与技术规范
第三层次C:地方城乡规划法规
第四层次:地方人民政府的城市 规划主管部门颁布准则、条例和 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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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规划编制体系
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是一定时期内城市发展目标、 发展规模、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 的综合部署和实施措施,是引导和调控城市建 设,保护和管理城市空间资源的重要依据和手 段。
城市总体规划一般分为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和中心城区规划两个层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成果前,首先要编制城 市总体规划纲要。
经济制度转变 外资涌入 土地市场:划拨——出让(招、拍、挂)
新任务
引导土地开发——商业地产、其它开发 保障公共利益 协调——利益、职能 城乡统筹——《城市规划法》vs《城乡规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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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城乡规划的行政机构体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建部) 15个职能司(厅):
政策法规司 城乡规划司 城市建设司 村镇建设司
中国城乡规划体系简介
华南理工大学建筑学院城市规划系 邓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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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结构
背景 城乡规划的行政机构体系 规划法规体系(重点:《城乡规划法》) 规划编制体系(重点:控制性详细规划) 规划管理体系(重点:一书两证) 公众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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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背景
1990年前:社会主义计划经济
国民经济具体化和空间化
新形势
在城市规划和建设过程中与城市环境和社会安全 有关的法律,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保守国 家秘密法》等。这类法律均与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存在一定的相关性。
与城乡规划行政管理法制监督相关的法律,如: 《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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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规划法规体系
《城乡规划法》的内容特点
住建部 国土资源部 发改委
城乡规划 国土规划 发展规划
在土地空间 上落实政策
“三分天下”,需 要完整的规划体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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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城乡规划的行政机构体系
省级行政
住建厅 、国土资源厅 、省 发改委——“上传下达”
省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但 通常具体的编制任务是落在住建厅。此外住建厅 还负责城市总体规划(除规划法规定的大城市外) 和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实施监督;参与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承担历史文化名城相关 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由于经济实体最终 体现在地方政府一级,省级政府部门对地方规划 的作用更多地表现为监督和指导。
第四,严格城乡规划修改程序。
第五,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制度的完善。
第六,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上级 行政部门、人民代表大会、公众监 督。
第七,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提出了新 的要求。
第八,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 人大审议、人大常委会备案、向人大 报告。
第九,强化法律责任。追究政府和行 政人员、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责任; 追究违法建设行为的责任;明确对违 法行为给予罚款的范围和数额;授予 市政府强制拆除权。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下级国土部门编制的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土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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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城乡规划的行政机构体系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委)
发展规划和区域规划——城市规划的发展目标确立。 国家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宏观调控——拟定并组织实施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等。
三大部委对城市规划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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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规划编制体系
村庄规划
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 乡域规划:产业发展,生产设施、生活服务设施以及公益事业等空间 布局;人口;乡的职能及规模,乡政府驻地的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与规划区 范围;中心村
城市建设司拟订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措施、 规章;指导城市供水、节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境治理、城 建监察等工作;指导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配套建设;指导城市规划区的绿化 工作;承担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 目的有关工作。
政策法规司负责组织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和部门规章;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 性审核工作;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普法、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 行政应诉。
城乡规划司负责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全国城镇 体系规划;指导城乡规划编制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城市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承担国务院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省域城镇 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承担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 的有关工作;制定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并监督实施。
城市规划经法律程序的审批后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城市规划文本同
样具有法律法规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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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法规纵向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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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律
与土地权属、用途管理、土地特征及其要求相关 的法律,如《土地管理法》、《文物保护法》;
与城市重要设施有关的法律,如《城市道路管理 条例》、《城市绿化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