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税课税模式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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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 赠与税
时间 2001 2002 2003 年度免征额 (豁免额) 时间 $ 10000 11000 11000 2001 2002 2003
遗产税
免征
英国
遗产税个人 豁免额 $ 675000 1000000 1000000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利:对于防止纳税人通过生前大量转移财产来逃避遗 产税具有一定的作用。
弊:计算麻烦,课税延续时间太长,税收征管不便, 容易造成税收征管成本过高。
课征模式的配合
4、相续税制
对财产受益人一生或某一段时间内因继承、遗赠或受赠而发生的一切财产额一并课 税,即财产受益人在每次得到受赠或遗赠财产时,都要与以前每次受赠或遗赠取得 的财产总额累计起来一并课税,对已纳税款允许扣除。
11000
11000 12000 12000 12000 13000 13000 13000 13000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1500000
1500000 2000000 2000000 2000000 3500000 ---5000000 5080000
注:与第三种方式的区别在于,其课税对象是财产受 益人因继承、遗赠或受赠而取得的全部财产。
税率的配合
1、源自文库率分设,赠与税税率>遗产税税率
这种组合方式主要是基于税收公平原则设计的,赠与税税率高于遗产税税率,可以 减少纳税人通过生前大量赠与的方式进行避税的行为,有利于公平税负。
2、税率分设,赠与税税率<遗产税税率
英国
单一比例税率40% 在纳税人生前将财产捐赠给个人或某些信 托公司的情况下,如果捐赠人捐赠后生存 时间达7年以上,无须缴纳税款,否则就对 受赠人按最大量征税。如果死亡是发生在 赠与后的4~7(?)年内,征税额可逐渐 减少。
转让与死亡间隔的年数 税收降低幅度(%) 实际税率(%)
0-3 3-4 4-5 5-6 6-7 >7
免征项目: 1、夫妻间的赠与。如果捐赠人居住在英 国,受赠人居住在国外,则该免税项目 额度限定在55000英镑以内; 2、维持家庭生活的赠与,比如向18岁以 下子女的赠与; 3、向任何一个人的赠与,一年最多可达 250英镑;赠与人每年的赠与免税限额为 3000英镑; 4、结婚礼物:父母赠送5000英镑以内; 祖父母、远亲赠送2500英镑以内;其他 任何人赠送1000英镑以内;有关团体赠 送2500英镑以内; 5、向慈善机构、指定的政治团体、社会 福利部门或国家公共部门的赠与。
不单设赠与税,而是将一部分生前赠与财产(称之为死亡预谋赠与)归入遗产总 额中课征遗产税。
例:新加坡规定,财产所有人死亡前5年内赠与他人的财产额全部归入遗产额中纳税。
弊:对超过“死亡预谋赠与”年限的生前赠与不征税,鼓 励了生前赠与,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赠与税的堵漏功能, 限制了遗产税作用的发挥。
利:可通过鼓励生前赠与来均等社会财富,较简便明了, 容易被纳税人接受。
这种组合方式主要是从鼓励财产分散,均衡社会财富, 促进社会生产的角度来考虑的。鼓励生前赠与,有利 于使社会财富从年长者转移到年轻人手中,有利于促 进投资,刺激经济发展,实现社会财富的均衡。
3、两税税率合并设置
这种方式是不单独设置遗产税和赠与税税率,而是将 两税合并设置一种税率。
美国遗产税制度与英国遗产税制度 有哪些不同
比较遗产税与赠与税的课税模式, 各有哪些缺点?
总遗产税制
• 遗产税
分遗产税制 混合遗产税制
• 赠与税
总赠与税制
分赠与税制
总遗产税制
总遗产税制是对遗产总额课税的一种制度安排,以财产所有人,即被继承人死亡后 遗留的财产总额为课税对象,以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为纳税人,采用超额累进 税率,通常设有起征点,并设有扣除项目和抵免项目。 实行总遗产税的国家和地区:美国、英国、新西兰、新加坡、中国台湾和香港地区。
分赠与税制
也称受赠人税制。该模式是对受赠人接受他人的财产课税的一种制度。 分赠与税制的纳税人为财产受赠人,课税对象为受赠的财产额,也采 取累进税率。
遗产税与赠与税如何配合
一、税制模式选择上的配合。 二、课征模式的配合。
1、只设遗产税,不设赠与税 2、分设两税,并行征收 3、两税交叉合并课征 4、相续税制
美国 英国
1694年征收了遗 嘱税。现代的遗 为了海军发展于 产税法于1894年 1797年开征,之 通过,1975年改 后时征时停, 名为“资产转移 1916年成为固定 税”,1986年用 税种。 “遗产继承税” 取代“资产转移 税”。
历史
联邦遗产税和赠 与税
种类 州遗产税和赠与 税 遗产继承税
联邦遗产税和赠与税与英国遗产继 承税比较
课征模式的配合
2、分设两税,并行征收。
对生前赠与财产按年课征赠与税,对财产所有者死亡后遗留的遗产课征遗产 税。
特点:较好地体现了赠与税对遗产税的补充作用, 有利于防止纳税人生前大量转移财产以逃 避遗产税的行为,计征简便,因而是大多 数国家通常采用的一种方式。
课征模式的配合
3、两税交叉合并课征
实际上也是分设两税,但对生前赠与财产除按年或按次课征赠与税外,还在财产所 有者死亡后将其生前赠与总额(或受赠总额)合并计入遗产总额(或继承额),一 并课税,对已纳赠与税额准予扣除。
纳税人 课税对象 估价(计税依据) 税率 免征、抵免及扣除项目 税款的申报与缴纳
纳税人
美国 英国
遗产税的纳税人是遗嘱 执行人,即被继承人遗 产的管理人。在纳税前 不得将遗产分配给继承 人和受赠人。 赠与税的纳税人是赠与 人,接受捐赠的人没有 赠与税纳税义务。
遗产继承税的纳税人为 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 人和赠与人。如果纳税 人不能或没有支付税款, 英国税法规定遗产或财 产受让人将负有纳税义 务。
三、税率的配合。
1、税率分设,赠与税税率>遗产税税率 2、税率分设,赠与税税率<遗产税税率 3、两税税率合并设置
税制模式选择上的配合
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实行总遗产税制的国家,选择总赠与税制;
实行分遗产税制的国家,选择分赠与税制; 实行混合遗产税制的国家,多数也选择分 赠与税制。
课征模式的配合
1、只设遗产税,不设赠与税。
美国 遗产税和赠与税适用统一税率,超额累进税率。 级数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应纳税遗产(美元) 税率 0-1万 1-2万 2-4万 4-6万 6-8万 8-10万 10-15万 15-25万 25-50万 50-75万 75-100万 100-125万 125-150万 150-200万 200-250万 18% 20% 22% 24% 26% 28% 30% 32% 34% 37% 39% 41% 43% 45% 49% 时间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最高税率 55% 50% 49% 48% 47% 46% 45% 45% 45% 0% 35% 35% 55%
英国
应税遗产一般按当时的 市场价格确定,若没有 相应价格作为依据,由 税务机关进行评估。 土地:专门的土地评估 部门; 无形财产:国内收入局 资本税收办公室; 金银珠宝、文物、艺术 品等:聘请专家; 上市股票:所有者死亡 当日或赠与当日股价; 非上市股票:综合考虑 企业资产、企业利润、 股票市场行情、持股比 例大小等因素后评估。
分遗产税制
一般也称继承税制。分遗产税制是对各继承人取得的遗产份额课税的一种制度安排。 以遗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为纳税人,以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获得的遗产份额为课税 对象,税率也多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允许扣除和抵免。 实行的国家:日本、法国、德国、韩国、波兰等。
特点:(1)在遗产处理程序上是“先分后税”,即先按 国家有关继承法规分配遗产,然后再就各继承 人取得的遗产份额课税; (2)在税率设计等方面考虑的因素较多,如被 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的亲疏关系、继承人自身 的经济情况和负担能力,甚至包括继承人的预 期寿命等。
特点:(1)在遗产处理程序上采取“税—分—税”或 称为“先税后分再税”的形式; (2)兼具总遗产税制和分遗产税制两者的优 点。
利:先税后分再税,可保证税收收入,防止偷税逃款, 也可以区别对待,按能力课税。
弊:征两道税,计税更加复杂,手续也更繁琐,不符 合便利原则。
总赠与税制
也称赠与人税制。该模式是对财产所有者生前赠与他人的财产课税的 一种制度。总赠与税制的纳税人为财产的赠与人,课税对象为赠与他 人的财产额,一般采取累进税率。
课税对象
美国
遗产税的课税对象是财产所 有者死亡时遗留的所有个人 财产价值总额,包括死亡前 三年内转移的各类财产。
英国
1、纳税人死亡时的全部 财产; 2、死亡前赠与的财产; 赠与税的课税对象是死者生 3、赠与后仍保留收益权 前直接、间接或以信托赠与 的财产; 形式赠与的财产。 4、视同应税转让的全部 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有 信托财产; 形财产和无形财产。 5、居住在或被视为居住 美国税法规定,美国公民或 在英国的个人拥有的所 居民死亡时,无论其财产在 有财产; 本国境内或境外,均为遗产。 非美国公民或居民死亡时, 6、居住在其他地区(国 其在美国境内的财产为遗产。 家)的人拥有的来源于 英国的财产。
估价(计税依据)
美国
遗产:死亡日或其他可 替代的估价日的公平市 价;(估价日:死亡日 后的6个月内的财产分 配日、销售日、交易日 或其他处置日) 赠与财产:赠与日的公 平市价; 不动产:按照当前用途 使用公平市价; 股票和债券:使用估价 日最高和最低售价间的 中间价格(若估价日未 开市,则为最接近估价 日之前的那一天); 其他财产:财政规章有 详细说明。
特点:(1)在遗产处理程序上“先税后分”,即先对 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财产额课税,然后才能 将税后遗产分配给继承人或受赠人; (2)在税率设计等方面,不考虑被继承人与 继承人之间的亲疏关系,不考虑继承人的负 担能力等。 利:先税后分,税源可靠,税收及时,计算较简单, 征管便利,征管费用较少。 弊:不考虑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的关系及各个继 承人本身的情况,税负分配不太合理,较难体 现公平原则。
2013
14000
2013
1000000
美国
英国
统一抵免。指纳税人一生可以抵免的遗产税和赠与税的数额。该抵免可以 在纳税人一生中的任何时候包括死亡时使用,用完为止。纳税人可自行决 定使用该抵免项目抵免遗产税,或抵免赠与税。
年度 2002-2003 2004-2005 2006-2008
赠与税(美元)
0 20 40 60 80 100
40 32 24 16 8 0
16
17
250-300万
>=300万
53%
55%
扣除项目
美国 英国 遗产税和赠与税的扣除项 目主要包括慈善捐赠扣除、 婚姻扣除和一些必要的费 用支出。 婚姻扣除:对于遗产税, 指归属于死者配偶的遗产 价值可以从遗产总额中扣 遗产继承税的扣除项目有 除;对于赠与税,指向配 债务扣除、税款扣除、丧 偶方的赠与可以全额扣除。葬费扣除、家庭维持费扣 除、林地转让扣除和经营 必要的费用扣除:丧葬费 用、管理费用(遗产管理 财产扣除等。 者的佣金、律师费等)、 要求取得遗产的费用、在 死亡前已经发生纳税义务 但未缴纳的税款、死者未 偿还的债务、意外灾害损 失未获保险赔偿的部分等。
利:先分后税,考虑各继承人经济情况和负担能力等, 税制设计较为公平合理。 弊:容易被纳税人利用以逃税避税,计算较复杂,征 管成本较高。
混合遗产税制
也称总分遗产税制。总分遗产税制是将总遗产税制和分遗产税制综合起来的一种制度安 排,即对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总额课一次总遗产税,税后遗产分配给各继承人的 遗产份额达到一定数额时再课征一次分遗产税。纳税人包括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 遗产继承人、受遗赠人。多采用累进税率。 实行的国家:加拿大、意大利、菲律宾、伊朗等。
统一抵免 345800 345800 345800 免征总额 1000000 1000000 1000000
遗产税(美元)
统一抵免 345800 555800 780800 免征总额 1000000 1500000 2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