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效力待定的合同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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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方式:相对人为善意时,无权处分也可以发生 效力
– 依通说,无权处分的表现形式: • 出卖他人之物(包括互易、赠与与借贷他人之物) • 出租他人之物(包括出借他人之物) • 违法转租 • 私卖共有物 • 以他人财产设定抵押或其他权利负担 • 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买受人在支付完全部价款前出卖标的物
• 请问:
– 1、依照我国合同法,本案应如何处理? – 2、如承认物权行为理论,本案应如何处理?
– 分析:
• 1、依照我国合同法:
– 甲的父母拒绝追认,甲乙之间的摩托车买卖合同无效,甲不能取 得标的物所有权,乙可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 2、依物权行为理论:
– 甲的父母拒绝追认,甲乙之间的债权合同无效,但物权合同(即 所有权转让)仍为有效,因此,甲仍为摩托车的所有权人,乙只 能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 第二,处分人取得处分权
– 此种方法是否具有溯及力?
– 甲有山地车一辆,2月1日其子乙未经其同意以之出 售于丙,并依占有改定交付该车从而使丙取得间接 占有。3月1日,乙以该车出租于丁,租期10天,获 租金100元,5月1日,甲将该车赠与乙,乙因而取 得该车所有权。
– 请问:
–1、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2、丙能否请求乙支付2月1日至5月1日该车租金100元?
第五章 合同的效力
第三节 效力待定合同
• 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 – 已经成立的合同因合同当事人欠缺一定的权限或能力,其效 力尚需有权限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
•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
– (一)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不相称的合同 • 《民法通则》§58:无效 • 《合同法》§47(1):效力未定
– 依通说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 • 效力待定:既非有效亦非无效之悬而未决的状态。 • 确定无权处分效力的方式:51条规定了2种
–第一,权利人的追认:单方意思表示 – 追认必须以明示方式作出; – 追认既可以向无权处分人也可以向相对人作出,既 可以在诉讼中作出也可在诉讼外作出 – 追认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
– 1、甲与乙、丙、丁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 2、房屋所有权人是谁?
– 3、房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
– 梁慧星、王利明、崔建远等
– 以无权处分为例:
–
甲
出借 乙
–
出卖
–
丙
• 请问:
• 甲追认之前
• 甲追认之后
乙丙之间买卖合同的效力各如何?
• 甲拒绝追认
• 甲将该手机赠与乙之后
– 请区分:
• 丙善意 手机所有权归谁?
• 丙恶意
– 丙取得手机途径一共有几种?
• 甲事后追认 (《合同法》§51)
• 乙取得处分权
– 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
• 追认之前,成立但不生效; • 当事人追认的,溯及既往地生效; • 当事人拒绝追认的,无效。
– (三)无权代理: • 概念:
– 指代理人在从事代理行为时未获得代理权。
–类型:
–代理人根本无代理权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 –代理权终止以后的无权代理 – 授权行为无效
• 立法例
• 案情:
–原告蒲淑珍与蒲来宝是兄妹,他们的父母去世后,留下北房4 间,西房1间,这些房屋一直由蒲来宝使用。1992年11月22 日,蒲来宝在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私自将父母遗留下的北 房4间的西侧2间卖给赵俊祥与赵秀龙,双方订立了房屋买卖 协议,但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此后赵秀龙即入住。1993年4 月原告以蒲来宝、赵俊祥和赵秀龙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 法院确认蒲来宝与赵俊祥、赵秀龙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 1、追认权和否认权都应是形成权,意思表示达到对方生效。 – 2、追认应为明示。
• 2、相对人享有催告权和撤销权。
– 1、撤销权:相对人取消意思表示的权利。 – (1)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前 – (2)相对人为善意 – (3)催告期限:1个月
– 案例:
• 15岁的甲在经营摩托车的乙出看到一辆标价为15000元的 摩托车,在未告知父母的情况下便与乙签订了关于摩托车 买卖的合同,并骑走了摩托车。但其父母得知之后拒绝追 认这笔交易。
• 试采纳前述关于合同法第51条的两种解释对此案进行分析。
• 解决:
– 采通说(第二种观点):
• 本案属于出卖人出卖他人之物。在本案中,蒲来宝、蒲淑 珍从父母处继承来的房屋,在被分割以前,属于他们共有。 蒲来宝作为其父母遗产的保管人,在各继承人取得遗产前, 私自将遗产房出售给赵俊祥、赵秀龙,其行为侵犯了各继 承人的合法权益,三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效力未 定的合同,由于出卖人的出卖行为一直未得到另一共有人 蒲淑珍的追认,因此,该买卖合同无效,被告赵秀龙应将 西侧2间房屋返还给原告,而被告蒲来宝应将购房款返还 给赵俊祥、赵秀龙。
– 分析:
• 1、甲15岁,抛弃其半新山地自行车于楼下垃圾站处,被 邻居乙拾得。请问乙能否取得该自行车所有权?
• 2、甲16岁即考入大学,因受某书店美丽推销员的极力推 荐,以3000元价格分期付款购买百科全书一套,一月后即 导致衣食不济,无法支付分期付款金额。甲能否主张该买 卖无效?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效力:效力未定 • 1、法定代理人享有追认权或否认权,该限制行为能力人 事后取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亦享有追认权或否认权。
– 《荷兰民法典》第三编§69
• 第1款:无权代理人以他人的名义作出的法律行为,经后 者追认,产生与根据代理权实施的法律行为同等的效力。
• 第3款:如果在作出追认时,第三人已经表明,其认为该 行为因不存在代理权而无效,则追认不生效,但第三人知 道或者根据特定情形应当知道代理人在实施行为时未被授 予充分的代理权的除外。
– 我国学界通说关于无权处分的构成要件: • 1、行为人实施了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
– 法律上处分:出租他人之物、将他人之物出质等
• 2、行为人在订立合同时无处分权
• 3、行为人以自己名义订立合同
– 4、行为人订立的合同只欠缺处分权,不存在其它效力阻却事 由
• 当事人的行为能力 • 意思表示真实 • 不违背公序良俗
–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 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 依上述两种关于无权处分的观点,结合上例比较法律后果有 何不同?
• 依照第一种观点,买卖合同有效,物权变动效力待定。权 利人拒绝追认的,发生违约责任的承担。
• 依照通说,权利人拒绝追认时,买卖合同无效,发生缔约 过失责任。
–代理人从事无权代理行为,既不构成表见代理,也未得到本人事 后的追认,该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 分析:
• 甲于9月1日出借某名贵相机给乙,乙于9月3日擅自将相机 出让给善意的丙,丙再将该相机出售给恶意的丁,并交付。 丁能否取得该相机的所有权?
– 【案例】
• 房地产开发企业甲急欲销售其开发的某住宅区的最后1套 别墅,遂打电话向乙、丙、丁发出售房要约,并声明该 要约的有效期为1个月。要约发出后第10日,甲与乙签 订买卖合同并交付该别墅,乙支付了全部房款,但未办 理产权变更登记。第21日,甲与不知情的丙签订买卖合 同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第25日,甲又与不知情的丁 签订了买卖合同。第26日,该地区天降大雨,别墅被泥 石流吞噬。请问:
• 无权代理的效力:
– 1、并非一律无效 • 无权代理构成表见代理的,可发生表见代理的效力。
–2、狭义的无权代理中,本人享有追认权和否认权 • 代理人从事无权代理行为以后,被代理人事后予以追认。
–3、相对人享有催告权和撤销权。 • 《合同法》48: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 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 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 作出。
• 丙善意——《物权法》§106
– 相关法律依据:
• 《合同法》§51
• 《物权法》§106
–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 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 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 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 延伸思考: • 限制行为能力人使用诈术使得相对人信其为有行为能力人 或者已得到法定代理人允许的,其订立的合同效力如何?
– 交易安全优先于未成年人的保护,诈术行为强制有效。
• (二)无权处分
– 相关法条: • §51 • §132
– 立法例 • 德国民法§185 • 台湾地区民法§118
• §51的“处分”是“事实上的处分”还是指“处分行为”?
• 两种不同的观点:
– 第一种观点:
• “处分”是指处分行为(物权行为),此处应理解为处 分行为效力待定,买卖合同属负担行为(债权行为)有 效。对于效力未定之处分行为,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 处分人取得权利的,该处分行为自始有效。
–李开国、张谷等
– 第二种观点:目前学界通说
• “处分”是指法律上处分,包括财产的出让、赠与、在财产 上设定抵押等行为。在出卖他人之物情况下,无权处分人 与相对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待定。如果权利人追认或处 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则买卖合同自始有效。反之,买卖 合同自始无效。
– 采纳关于51条的第一种观点:
• 将《合同法》处理会发生一定的变化。
• 三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买卖合同属于债权行为, 该行为的有效不以行为人对其所处分的标的物享有处分权 为有效要件。
• 不过,蒲来宝以移转所有权的意思将其与蒲淑珍所共有的 房屋移转给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的处分行为由于欠缺处 分权这一要件,因此属于效力未定的行为,此际,由于蒲 来宝既未于处分行为实施后取得处分权,蒲淑珍也未对蒲 来宝的处分行为加以追认,因此,蒲来宝处分共有房屋的 处分行为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