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反倾销措施及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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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反倾销措施及应对策略
摘要: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世界经济交易不断扩大,使得世界经济紧紧地连为一体,经济间的相互影响在加大,特别是入世后我国与国外经济间的联系更加密不可分。

我国的国际经济贸易不断增长的同时,正面临着被反倾销的严峻挑战,这无疑是我国对外贸易受到阻碍因素,为此,有必要正确认识倾销和反倾销措施及一些我国的应对策略。

关键词:倾销反倾销公平竞争贸易救济策略
一、反倾销及我国的法律规定和WTO的相关规定
不久前,美国商务部终裁维持对华热卷反倾销税和继续对我国蜂蜜征反倾销税,以及欧盟对华光伏反倾销案的立案调查。

可以看到,中国的“走出去”的经济制正在受到严峻挑战,因此,有必要正确认识倾销和反倾销,才能做出相应的策略,以保护我们在贸易中的权利和利益。

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为了保护本国的利益都制定了反倾销法,正确的使用反倾销措施会促进经济的发展及加速经济的而全球化。

反倾销措施是在WTO框架内允许成员方采取的以及当前国际贸易实践中成员方经常采取的非关税措施,WTO赋予各成员方在满足一定条件下用以保护本国工业、调整本国与成员方之间的竞争关系的合法贸易救济手段。

1.倾销。

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第3条规定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

根据GATT1994第6条规定: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一国的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的行为①。

WTO反倾销协议第2条第1款规定:一产品自进入至另一国的出口价低于在正常贸易过程中的出口国供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市场,则该产品被视为倾销。

倾销是国际贸易的一种经济行为,即出口国的产品价格以低于该产品在其国内的出售价格,就构成倾销。

倾销可以扩大本国的经济增长、抢占市场及影响国外同产业的发展。

2.反倾销。

反倾销是指国际贸易中的进口国为了保护本国相同产业的而利
益免受损害,为了有效遏制出口商向进口国倾销其产品的行为,进口国针对出口商的倾销产品而采取的措施①。

反倾销是一种政府行为,是贸易救济,为了保护本国的相同产品不遭受倾销行为而引起的损害以达到维护本国相同产业的目的。

二、反倾销的措施
要对某一国的产品进行反倾销措施,要符合一定的条件为前提才能征收,WTO 设置反倾销的同时,又要防止反倾销被各成员方之间形成对反倾销法和起反倾销措施的过分使用或滥用,从而形成新的贸易壁垒。

因此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采取反倾销措施,并且反倾销的措施种类也有限制。

1.征收反倾销的条件
根据GATT1994第6条所确立的各国实施反倾销措施的额一般原则:一个进口国家要对某种产品进行实施反倾销措施、征收反倾销税时,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要有倾销的存在,即必须注明进口食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即倾销的确定;二、要有损害存在,即证明产品的倾销对进口国同类创业造成实质性的损害,即损害的确定;三、倾销与损害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即证明损害是因进口产品的倾销所致,即因果关系。

我国《反倾销条例》第2条进口产品以倾销方式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并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反倾销措施。

2.反倾销措施
当反倾销调查结果确实存在倾销行为,倾销的产品确实对进口国国内相同产业造成损害,且这种损害与倾销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WTO反倾销协议允许各成员方对倾销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以保护本国的相同产业。

(1)临时措施。

在初步调查结果表明有倾销与损害的情况下而采取的阻止在调查期间损害继续发生。

WTO反倾销协议第7条规定的临时措施可以有两种方式: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和收取现金保证。

但征收的幅度要合理。

我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下列临时反倾销措施:(一)征收临时反倾销税;(二)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临时反倾销税税额或者提供的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
其他形式担保的金额,应当不超过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都规定征收的幅度要合理,反倾销税和保证金额不可高于临时估计的倾销幅度。

(2)价格承诺。

进口国政府对倾销的进口可以不征收反倾销税,而是通过与出口国达成价格协议,对产品作出价格承诺。

反倾销协议第8条对价格承诺作出规定,《反倾销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以向外经贸部作出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外经贸部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

价格承诺不能强迫出口国作出承诺,进口国政府对于出口商不造成价格承诺,只能采取其他的措施。

(3)终裁征收反倾销税
对于裁定属于倾销产品行为,进口国政府可以对进口商征收反倾销税。

出口国出口的产品是倾销行为,进口国对于出口国的倾销行为有权采取反倾销税。

我国《反倾销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

”进口国实施反倾销税,有助于保护本国相同行业的健康法展。

三、我国遭受的反倾销原因
1.遭受反倾销的情况
WTO反倾销协议规定的反倾销的根本目的是在于通过实现反倾销措施增加国外产品的成本、抬高进口价格、控制进口数量以救济本国产业。

然而过分的采取反倾销税或无限制或恶意的运用反倾销税,构成贸易壁垒,无疑是对出口国造成损害。

随着我国实行的改革开放和经济的快速发展,自从欧盟于1979年对我国出口的机械闹钟和糖精钠发起的首例反倾销案以来①,外国对我国的商品发起的反倾销案越来越多,特别是欧美地区。

致使我国成为目前全球最大的反倾销指控对象国。

国外对我国提起反倾销诉讼的次数频繁,在全球的反倾销案件总数中属于最多者;对我国的反倾销产品的品种范围在扩大,出口的产品大多以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如鞋类、打火机、自行车、铅笔、电缆绳、彩电以及化工原料和农产品等4000多种非技术性产品,都被他们列为倾销产品范围;对我国发起反倾销的国家也在扩大,开始的时候只是欧美国家,后来发展中国家也开始对我国的产品实
施反倾销;对我国的反倾销税的征收幅度大,征收的反倾销的税率普遍较高,对于过高的反倾销税,某些行业不得不退出该市场份额。

这对我国产品的出口造成很大的损失。

特别是欧盟于今年9月6日,欧盟正式宣布对我国的光伏组件、关键零部件如硅片等发起反倾销调查,涉及产品范畴超过此前美国“双案”,涉案金额超过200亿美元,,是迄今为止欧盟对华发起的最大规模贸易诉讼①。

这对已入寒冬的中国光伏企业雪上加霜,是给该行业以致命性打击。

1.原因
(1)自身的原因
我国出口商品价格比较低,出口商品与国外的同类商品相比我国销售价格较低,可以说是物美价廉,是劳动密集型产品表现较为明显。

然而有些国家就以此来界定我国产品存在倾销,征收反倾销税。

有些国家不承认我国是市场经济,不是以我国的价格来衡量我国的出口商品,在寻找第三方参考价格时,寻找的而属于发达国家或者高价劳动力国家的标准,我觉得我国本来就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自己的劳动力属于廉价劳动力,这样的价格在我国属于正常的,跟一个发达的国家相比,其成本自然要高,价格必然会高。

那么我国商品以什么价格才不是倾销行为呢?目前没有统一的参照标准,WTO反倾销协议对此未正常明确的规定,这无疑是对国廉价劳动力生产出来的商品一种侵害,成为新的贸易壁垒。

对出口企业监管不力、出口企业国外营销策略不当;我国对反倾销的应诉力不强等。

是我国自身的一些原因造成。

(2)外在的原因
中国改革开放后经济飞速发展,出口的商品数量大、产品品种多,而且在国际交易中处于顺差地位,给外国的本国市场造成压力,即贸易不平衡是中国出口商品遭受反倾销诉讼的直接动因。

特别是近年来中国对外出口商品存在持续的国际贸易顺差;国外的反倾销法本身就具有一定的排外性,再加上各国利益集团众多,在反倾销调查中,利益集团起了明显的推波助澜作用利益集团是中国出口商品遭受反倾销诉讼的推动者。

国际经贸关系的变化决定了中国出口商品遭受反倾销诉讼的长期性。

随着国际政治经济关系的变化,中国遭受反倾销诉讼的道路是漫长的且任务是艰巨的,我国的产品难于永久性的站立于该市场份额。

对于我国
产品实施反倾销税已经不光是经济利益的因素了,更多的是还有其他的因素在起不可忽略的推导作用。

我觉得相对而言,在不断遭受反倾销的原因中,更多的是外因在其作用,反倾销行为已经构成了一种贸易壁垒,是新型贸易保护主义及其政策,以此名义来排斥国外产品进入自己国内的市场。

当然我国自身也有使别人发起反倾销的原因。

必须正确对待归我的反倾销行为,才能维护我国的经济向外发展。

四、对于国外发起反倾销的应对
针对国外不断的向我国的产品发起反倾销税,我国应该加强应对外国反倾销的行为,以保护我国的经济。

我国发起的首个反倾销案是在国务院颁布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后实施的,中国新闻纸产也率先运用反倾销武器向低价倾销的进口新闻纸宣战①,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象来自美国、加拿大、韩国的新闻纸。

之后中国不断的对外国产品在我国的倾销行为征收反倾销税。

特别是,最近的德康打赢欧盟反倾销的成功案例更是让国人自信。

但是总的来说,我国在征收的反倾销总数远远少于发起的反倾销,在世界竞争中人人处于不利地位。

因此,要对国外发起的反倾销行为建立起有效的应对策略。

我觉得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一)政府方面
1.正确认识反倾销的本质。

反倾销是发达国家在长期的贸易战常用的手段,倾销和反倾销是贸易博弈双方相互制约的规律,反倾销对保护本国的国内市场更有效。

因此对于某些国家来说,反倾销的实质是一种贸易保护主义,只是了一个合法的外衣,做得比关税壁垒更加隐蔽,手段更加合法。

我国政府应引导企业认清反倾销的本质,让企业积极、主动参与反倾销诉讼,占据主动地位来维护最近的而利益。

2.政府应积极争取国外承认我国市场经济地位。

在入世时,WTO组织造成承诺,我国入世十五年之际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

然而现在在反倾销过程中,有些国家利用我国不少市场经济地位而不赞同我国产品在国外的价格,以其他高价劳动力来衡量我国的产品价格,使我国经常遭受产品有倾销行为。

在还距自动获
得市场经济地位还有好几年,而在这几年中不知又会有多少的产品被以不是市场经济地位遭到的反倾销,不知有多少商家因此而倒闭。

归结于原因,还是我国需要一个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只有政府加快市场化进程,尽早完成经济转型,改变我国经济出口的结构,才会彻底的得到外国人对我国经济类型看法的改变,尽早使外国承认我国成为市场经济国家。

3.加强利用WTO多边争端解决机制。

我国应该加大利用WTO多边解决机制来解决,有关机关应重视对国外在反倾销诉讼方面的法律法规纳入WTO规则中予以质疑,与其他国家共同协商,以便通过多边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

4.完善我国的额反倾销立法。

在反倾销立法方面,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反倾销立法起步新的较晚,很多地方可能不足,有待于去完善。

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那些比较好的国家的反倾销法,再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制定出符合我国经济体制的反倾销法,以达到运用法律手段和国际通行的规则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完善反倾销立法是使我国能正确运用反倾销措施的作用依据。

(二)企业方面
1.转化出口模式和加强内部管理
我国企业要转化经营模式,加大科技的投入,从单一的货物贸易向技术贸易、服务贸易领域的发展,提高出口产品的科技含量,创建自己的品牌,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制定产品价格,不要有倾销行为,不要让抓住我国企业反倾销的把柄。

企业内部应该按国际标准记录账目和会计准则,为日后应诉做好准备。

2.企业要会利用WTO规则来
WTO组织规则及WTO反倾销协议对反倾销作出了很多的规定,我国虽然加入世贸,但是很大程度上我国没有很好的利用世贸这个平台争取自己的而利益,而是更多的采取其他的求助政策,没有好好利用成员国的权利。

企业认为将案件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即使能成功,也需要很长一段时间,比如德康就是打了七年多才打赢这场反倾销,所以干脆放弃这个权利而寻找其他途径。

企业应该运用世贸的规则来维护自己的而合法权利,通过WTO这一多边贸易体制来维护我国应得的正常待遇。

是我国的本行业得到保护。

3.企业应该积极应诉
在国外对我国的产品发起反倾销时,我国的应诉态度没有那么积极,相对的
而是消极应诉,甚至有些企业放弃应诉。

这对我国的企业来说是非常大的损害。

企业应当注重反倾销人才的培养,培养一支优秀的反倾销人才队伍,以备需时用之,才会使我国在反倾销中不处于过多的被动状态,提高我国的反倾销申诉能力。

4.企业与国外的企业加强合作
在对外贸易中,我国企业应加强与国外的企业之间的合作关系,促进贸易双方的深层了解与合作,达成相关协议,为共同的经济目标建立方案减少彼此之间的贸易摩擦。

当然反倾销是很复杂的过程,为保护我国的国内企业和保护出口经济的利益,应对国外的倾销行为与反倾销行为,是个艰巨的任务,我们还有很多要做的,需要我们全民族共同去努力。

参考文件:
1、郭寿康:《国际经济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2、赵秀文:《国际经济法参考文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3、李芳丽:《我国现阶段反倾销的新特点及对策》,载《中国商贸》2011年第18期
4、王旭青:《国外对华反倾销应对策略研究》,载《经济师)2011年第1期
5、雷鹰:《中国屡遭反倾销的根源分析及其对策》,《集团经济研究》,2007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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