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罚目的应然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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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 加 重 刑 罚 遏 罪 的 主 观 欲 求 所 需 要 , 可 以 是 任 意 而 无 限制 的 。就 “ 预 防 犯 罪 的 刑 罚 国 的 刑 法 , 对 于 犯 罪 客 观 危 害 在 立 法 上 的 区 分 多 以 “情 节 严 重 ” 、 “ 情 节恶 劣 ” 等 术 语 加 以 概 括 , 即 使 同 一 情 节 层 次 的
由 此观 之 ,离 开 报 应 的 制约 而 谈 论 、
不 可 否 认 的 是 , 在 立 法 阶 段 , 报 应 与 般 预 防 为 不 可 分 离 的 互 促 性 因 素 , 即 为 了 达 到 一 般 预 防 的 效 应 , 针 对 于 严 重 的 社
不 免 产 生 彼 此 的 矛 盾 与 冲 突 。 对 此 , 人 们 的 解 释 是 或 者 一 般 预 防 的 需 要 压 倒 个 别 预
一
之 言当然 不是从 罪刑等价 确立 的立法 角度而 论 的 。 而 主 张 于 司 法 适 用 过 程 中 离 弃 报 应 的 限 制 强 调 和 追 求 一 般 预 防 ,不 仅 仅 反 映 着 对 于 暴 力 的 过 份 依 赖 , 同 时 也 表 露 着 制 裁 工 具 失 去 了 在 一 定 意 义 上 作 为 受 刑 者 权 利 保 障 的
一、Leabharlann 我 国 刑 罚 目的 的 实 然 状 态
约 而 论 一 般 预 防 的 需 要 , 无 疑 是 在 肯 定 必 要 时 可 以 回 避 报 应 的 程 序 问 题 而 依 威 慑 的 需 要 裁 判 刑 罚 , 其 轻 重 宽 缓 可 以 离 开 报 应
预 防 不 过 是 报 应 的 附 产 品 。 一 般 预 防 能 不 以报 应 的 落 实为 其 载 体 而 受业 已考 虑 威 慑 之 需 的 刑 法 罪 刑 等 价 结 构 的 制 约 。 “在 社会 治 安 混 乱 ,社 会 危 害 性 严 晕 ,人 们 终 日提 心 吊 胆 的 情 况 下 ,就 应 该 把 一 般 预 防 放
慑 ,注 重 对 犯 罪 人 适 用 刑 罚 的严 厉 性 … … ” 相 似 的 观 点不 绝 于 耳 ,其 离 弃 报 应 , 忽 视 报 应 制 约 追 求 一 般 预 防 的观 念 溢 于 言 表 。 “ 将 般 预 防 放 在 首 位 ” 、 “以 一般 预 防 为 主 ”
一
目的论 ”而 言 , 凡合 “ 预 防 ” 目的 的 ,就 是 合 理 的 。 目的 就 是一 切 ,手 段 是 无关 紧 要 的。以 “ 预 防 犯 罪 ” 为 要 旨 的 刑 罚 目 的 论 ,在 国家 面 临 犯 罪 浪潮 冲 击 或 其 它 需要 的情 况 下 ,很 可 能不 计手 段 、 简 单地 将 实 践 导 入 重 刑 苛 罚 的 死 巷 。 因 此 , 单 纯 地 以 预 防犯 罪 作 为 刑 罚 目的 ,或 者 离 开报 应 主 义 与 特 殊 预 防 并 列 的 制 约 而 谈 论 一 般 预 防
的 目的 意义都 是不 可行 的 。
行 为 , 其 法 定 刑 种 及 刑 期 也 幅 度 极 大 , 因 此 , 悲 剧 的 发 生 是 可 能 的 。 要 求 罪 犯 在 需 要 时还 应 偿 付 为 威 慑 “ 潜 在 犯 罪 者 ” 所 需 的 代价 ,显 然 是 不 公 正 的 。如 同一 只 犯有 过 错 原本 只要 揍 几 下 的鸡 , 由于 恰 适 猴子 颇 不 安 分 急 需 惩 戒 而 被 宰 杀 。 无 视 报 应 的 限 制 ,所 谓 的一 般 预 防就 很 可 能 在 一 定程 度 上造 成罪 责刑 不相适 应 的情 况发 生 。 三 、我 国 刑 罚 目 的 的 应 然 思 考
学术交流
我 国刑 罚 目的应然性研 究
刘 昕
【 摘
北 京 交通大 学法学 院
要 】我 国刑法理论通说的体系是首躯断离的体 系,罪刑关系以罪刑相应为原则,而刑罚论却很少强调罪刑相应的报应之义对于作为刑罚目的的 “ 预防
的制约。因而罪刑相应原则在依赖刑罚并以 “ 预防 为刑罚 目的的现实面前不能不是软弱的。单纯地 以预防犯罪作为刑罚 目 的 ,或者 离开报应主义与特殊预防 并列的制约而谈论一般预防的目的意义都是不可行的。 【 关键词 】刑罚 目的;预防主义;报应主义;应然性
法 治 理 念 。 任 何 公 民 , 当 其 沦 为 罪 犯 后 , 相
二 、我 国刑 罚 目的存 在 的缺陷 理 论 通 说 将 一般 预 防与 特 殊 预 防视 为
预 防 的 两 个 方 面 而 并 列 之 。 然 而 , 由 于 此 两 者 所 面 对 的 对 象 各 有 差 别 , 实 践 中 自 然
对 于 国 家 重 刑 遏 罪 的 一 般 预 防 需 要 , 对 其 个 人 权 利 的 考 虑 不 能 不 是 下 位 的 。 就 如 同 在 “ 杀 鸡 儆猴 ” 中 ,我 们 所标 示 并 追 求 的 目 的 就 是 儆 猴 而 并 不 会 限 定 实 现 此 目 的 所 可 运 用 的载体 或手 段 。
防 的 需要 ,或 者 反 之 。 前者 如 姚 锦 云 案 ,
会 危 害 行 为 不 仅 需 要 设 置 刑 罚 , 而 且 需 要 顾 及 社 会 普 遍 的 公平 与 正 义观 念 而 确 定 合 理 恰 当 的 刑 罚 。 刑 罚 必 须 相 应 于 行 为 、 结
在 首位 ,加 强 对 社 会潜 在 犯 罪 人 的刑 罚威
如 果 正视 我 国刑法 法定 幅度 过 宽、 自 由裁 量程 度 过 大 的事 实 , “ 预 防 犯 罪 的
刑 罚 目的 论 ”甚 至 可 以依 其 需 要 ,废 弃 严 而 取 决 于 潜 在 犯 罪 者 的 安 份 与 否 和 多 寡 , 厉 程 度 为 其 深感 不 足 的罪 刑 等价 结 构 ,通 公 民 的犯 罪 可 以 成为 司法 威 慑 的 材料 。我
由 此观 之 ,离 开 报 应 的 制约 而 谈 论 、
不 可 否 认 的 是 , 在 立 法 阶 段 , 报 应 与 般 预 防 为 不 可 分 离 的 互 促 性 因 素 , 即 为 了 达 到 一 般 预 防 的 效 应 , 针 对 于 严 重 的 社
不 免 产 生 彼 此 的 矛 盾 与 冲 突 。 对 此 , 人 们 的 解 释 是 或 者 一 般 预 防 的 需 要 压 倒 个 别 预
一
之 言当然 不是从 罪刑等价 确立 的立法 角度而 论 的 。 而 主 张 于 司 法 适 用 过 程 中 离 弃 报 应 的 限 制 强 调 和 追 求 一 般 预 防 ,不 仅 仅 反 映 着 对 于 暴 力 的 过 份 依 赖 , 同 时 也 表 露 着 制 裁 工 具 失 去 了 在 一 定 意 义 上 作 为 受 刑 者 权 利 保 障 的
一、Leabharlann 我 国 刑 罚 目的 的 实 然 状 态
约 而 论 一 般 预 防 的 需 要 , 无 疑 是 在 肯 定 必 要 时 可 以 回 避 报 应 的 程 序 问 题 而 依 威 慑 的 需 要 裁 判 刑 罚 , 其 轻 重 宽 缓 可 以 离 开 报 应
预 防 不 过 是 报 应 的 附 产 品 。 一 般 预 防 能 不 以报 应 的 落 实为 其 载 体 而 受业 已考 虑 威 慑 之 需 的 刑 法 罪 刑 等 价 结 构 的 制 约 。 “在 社会 治 安 混 乱 ,社 会 危 害 性 严 晕 ,人 们 终 日提 心 吊 胆 的 情 况 下 ,就 应 该 把 一 般 预 防 放
慑 ,注 重 对 犯 罪 人 适 用 刑 罚 的严 厉 性 … … ” 相 似 的 观 点不 绝 于 耳 ,其 离 弃 报 应 , 忽 视 报 应 制 约 追 求 一 般 预 防 的观 念 溢 于 言 表 。 “ 将 般 预 防 放 在 首 位 ” 、 “以 一般 预 防 为 主 ”
一
目的论 ”而 言 , 凡合 “ 预 防 ” 目的 的 ,就 是 合 理 的 。 目的 就 是一 切 ,手 段 是 无关 紧 要 的。以 “ 预 防 犯 罪 ” 为 要 旨 的 刑 罚 目 的 论 ,在 国家 面 临 犯 罪 浪潮 冲 击 或 其 它 需要 的情 况 下 ,很 可 能不 计手 段 、 简 单地 将 实 践 导 入 重 刑 苛 罚 的 死 巷 。 因 此 , 单 纯 地 以 预 防犯 罪 作 为 刑 罚 目的 ,或 者 离 开报 应 主 义 与 特 殊 预 防 并 列 的 制 约 而 谈 论 一 般 预 防
的 目的 意义都 是不 可行 的 。
行 为 , 其 法 定 刑 种 及 刑 期 也 幅 度 极 大 , 因 此 , 悲 剧 的 发 生 是 可 能 的 。 要 求 罪 犯 在 需 要 时还 应 偿 付 为 威 慑 “ 潜 在 犯 罪 者 ” 所 需 的 代价 ,显 然 是 不 公 正 的 。如 同一 只 犯有 过 错 原本 只要 揍 几 下 的鸡 , 由于 恰 适 猴子 颇 不 安 分 急 需 惩 戒 而 被 宰 杀 。 无 视 报 应 的 限 制 ,所 谓 的一 般 预 防就 很 可 能 在 一 定程 度 上造 成罪 责刑 不相适 应 的情 况发 生 。 三 、我 国 刑 罚 目 的 的 应 然 思 考
学术交流
我 国刑 罚 目的应然性研 究
刘 昕
【 摘
北 京 交通大 学法学 院
要 】我 国刑法理论通说的体系是首躯断离的体 系,罪刑关系以罪刑相应为原则,而刑罚论却很少强调罪刑相应的报应之义对于作为刑罚目的的 “ 预防
的制约。因而罪刑相应原则在依赖刑罚并以 “ 预防 为刑罚 目的的现实面前不能不是软弱的。单纯地 以预防犯罪作为刑罚 目 的 ,或者 离开报应主义与特殊预防 并列的制约而谈论一般预防的目的意义都是不可行的。 【 关键词 】刑罚 目的;预防主义;报应主义;应然性
法 治 理 念 。 任 何 公 民 , 当 其 沦 为 罪 犯 后 , 相
二 、我 国刑 罚 目的存 在 的缺陷 理 论 通 说 将 一般 预 防与 特 殊 预 防视 为
预 防 的 两 个 方 面 而 并 列 之 。 然 而 , 由 于 此 两 者 所 面 对 的 对 象 各 有 差 别 , 实 践 中 自 然
对 于 国 家 重 刑 遏 罪 的 一 般 预 防 需 要 , 对 其 个 人 权 利 的 考 虑 不 能 不 是 下 位 的 。 就 如 同 在 “ 杀 鸡 儆猴 ” 中 ,我 们 所标 示 并 追 求 的 目 的 就 是 儆 猴 而 并 不 会 限 定 实 现 此 目 的 所 可 运 用 的载体 或手 段 。
防 的 需要 ,或 者 反 之 。 前者 如 姚 锦 云 案 ,
会 危 害 行 为 不 仅 需 要 设 置 刑 罚 , 而 且 需 要 顾 及 社 会 普 遍 的 公平 与 正 义观 念 而 确 定 合 理 恰 当 的 刑 罚 。 刑 罚 必 须 相 应 于 行 为 、 结
在 首位 ,加 强 对 社 会潜 在 犯 罪 人 的刑 罚威
如 果 正视 我 国刑法 法定 幅度 过 宽、 自 由裁 量程 度 过 大 的事 实 , “ 预 防 犯 罪 的
刑 罚 目的 论 ”甚 至 可 以依 其 需 要 ,废 弃 严 而 取 决 于 潜 在 犯 罪 者 的 安 份 与 否 和 多 寡 , 厉 程 度 为 其 深感 不 足 的罪 刑 等价 结 构 ,通 公 民 的犯 罪 可 以 成为 司法 威 慑 的 材料 。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