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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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1)衡中法刑一初字第5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X华,男,1964年7月23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县,汉族,农民,住衡阳县西渡镇赤水村新塘冲组605号。

诉讼代理人周帮辉,男,1983年9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市,汉族,农民,住衡阳市石鼓区角山乡茅茶亭村樟木塘组。系曾X华女婿。

被告人傅X威,绰号“猩猩”,男,1972年7月27曰出生于江西省清江县,汉族,中技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衡祁路24号1栋303室,捕前住衡阳市雁峰区永兴阁2807室。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0年4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3年12月25日减刑释放。因涉嫌非法经营犯罪,于2010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同年9月8日经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曰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衡南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章保,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律师。

被告人刘X,绰号“子弹”,男,1978年8月12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县,汉族,中技文化,无业,住衡阳市雁峰区南郊新村13号404户。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0年4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2001年4月25曰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10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 曰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衡阳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衡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康青青,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X军,曾用名朱X毛、朱S毛,绰号“朱老五”、“三毛”,男,1975年7月26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衡阳市蒸湘区衡祁路73号。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0年4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1年12 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10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衡阳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衡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胡朝阳,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玉X,绰号“国徕仉”,男,1982年11月6曰出生于湖南省衡南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衡阳市蒸湘区青峰街51号1栋302室,捕前住衡阳市华新开发区君昇花苑电梯房304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10月10曰被衡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8年3月31曰被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08年6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0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同月30日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衡阳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衡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黄贵荣,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志X,绰号“眼镜”,男,1975年9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南县三塘镇环城南路74号,捕前住衡阳市蒸湘区衡祁路湘衡花苑13栋302户。因犯抢劫罪,于1994年4月22日被衡阳市原城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6年6月18日刑满释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0年4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2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 2005年11月

7日被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6年3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犯罪,于 2010年8月27曰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同年9 月29日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衡阳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衡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唐X平,绰号“猛鬼”,男,1977年9月21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衡阳市蒸湘区华兴街道白云路36号3单元501室。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6 年11月20日被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2008年7月16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为2008年7月16曰至2010年4月13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犯罪,于2010年9 月21曰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0年9月30 曰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衡阳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衡南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志华,湖南南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唐波,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X,绰号“炸弹”,男,1985年9月4曰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衡阳县演陂镇德胜村莲塘组9-49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犯罪,于2010年9月 21曰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曰由衡阳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衡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秦家湘,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超,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华X,曾用名华礼,绰号“华徕仉”,男,1984年1 月11曰出生于湖南省衡南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衡南县三塘镇中湖村华新屋组14-27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0年1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

逮捕,同日由衡阳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衡阳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邓选X,绰号“伍佰”,男,1980年7月27日出生于湖南省衡东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衡东县大浦镇青鸦村3组3-04号。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11月5日被衡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于2010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衡阳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衡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王方庆,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蒋海X,绰号“青麻拐”、“青砣”,男,1988年4 月28曰出生于湖南省道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衡阳市珠晖区酃湖乡双江村建设村民组19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0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同年10月29日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衡阳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衡阳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陆X,男,1983年1月11曰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衡阳市蒸湘区华兴街道长胜村五马塘村民组35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0年11月12曰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曰由衡阳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衡阳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何X辉,绰号“小飞”,男,1983年3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衡阳县岣嵝乡和石村廖家湾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0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曰由衡阳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2012年8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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