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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产生、发展和强化
四、后TRIPS时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新发展Biblioteka Baidu
(一) 《反假冒贸易协定》 (ACTA)
2007年10月23日,美欧表示将与一些主要贸易伙伴寻求谈判一个新的更高基准的知识产权执法协定,并强调该 谈判不属于任何现有的国际组织的一部分。2010年10月,《反假冒贸易协定》草案文本的主要争议方美国和欧盟迅 速达成妥协,于2010年11月15日公布了最终草案文本,草案文本自2011年10月1日起开放签署。
第一节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产生、发展和强化
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产生和发展
(一) 著作权国际保护的产生和发展
双边条约在提高其他国家著作权保护水平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对第三国无约束力,且不同的双边条约保 护水平参差不齐。为了一劳永逸地实现既扩张著作权保护的地域范围又提高其保护水平的目的,在法英两国的积极 推动下,“国际文学艺术联合会”在巴黎成立,并开始起草一份关于著作权国际保护的文件。这个文件对建立一个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协会”、提供国民待遇的保护、保护的内容、参加“协会”的程序等等,都提出了具体的意 见。1884年到1886年,欧洲、亚洲、非洲及美洲一些国家的代表,在瑞士首都伯尔尼举行了三次外交会议,讨论在此 基础上缔结一个著作权国际公约的问题。1886年9月9日,由英国、法国等10个国家发起的世界第一个著作权公约—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缔结,1887年12月5日公约正式生效。
第一节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产生、发展和强化
三、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强化
(一) 美国 “特别301条款” 的单边强化
为了保障美国在各项贸易协定下的权利,197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修订的《贸易法》,该法使得美国总统能够针 对其他国家所谓不公正、不合理或歧视性的贸易做法进行反击,自此“公平贸易”成为美国对外贸易政策的基调之 一。时任美国总统卡特在1979年第一次将知识产权战略提升至国家战略层面,里根继任后又成立了“产业竞争力总 统委员会”。1988年,美国国会通过 《综合贸易与竞争法》,该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就是系统地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 1974年修订《贸易法》的“301条款”体系,创设了“特别301条款”。
第一节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产生、发展和强化
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产生和发展
(二) 工业产权国际保护的产生和发展
工业产权国际保护的产生和发展与著作权国际保护类似,在1883年以前,对外国人的工业产权的保护主要通过 缔结双边协定来实现。1873年,奥匈帝国政府准备在维也纳举办的国际展览会上,邀请各国的发明家展出他们的新 发明。由于担心自己的发明得不到充分的保护,会被外国人拿去抢先申请专利,因此接到邀请信的绝大多数发明家 表示不愿参加这次展览会。针对这种情况,奥匈帝国一方面立刻通过了一项特别法律,向参加展览会的发明、商标 和工业品外观设计在1873年年底以前提供特殊的临时保护;另一方面在展览会开幕的同时,在维也纳召开了第一次 国际专利会议,呼吁在发明专利的保护方面缔结一个国际性的协议。
然而,知识产权的无形性特点使得专利技术、商业标志以及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等无形财产很容易流传到国 外,因此,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单单获得本国法律的保护是不够的,他需要在国外也获得保护。知识产权无形性特点和 地域性特点相互矛盾的结果是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紧随着知识产权国内法律制度的建立而产生了,这在著作权领域 表现尤为明显。
第一节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产生、发展和强化
三、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强化
(二) 世界贸易组织TRIPS协定的多边强化
1.TRIPS协定的产生 20世纪80年代,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摩擦开始扩大到版权和邻接权领域。为了缓和矛盾并争取主动, 作为联合国专门机构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多次召开会议,准备讨论形成一个新的、与会国都能接受的条约草案。但 是,在一系列关系到最低保护标准的问题上,常常形成发达国家主张的高标准和发展中国家坚持的低标准两种不同 的方案。1987年10月,美国代表团进一步主张有关知识产权规范的谈判不应仅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知识产权 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为基础,各国还应通过乌拉圭回合的谈判确立更为有效、更加统一的知识产权保护原则。 经过两年多激烈的讨论,《与贸易 (包括冒牌货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的草案终于在1991年12月于日 内瓦达成。该草案经过局部的文字修改, 于1994年4月15日由各国代表在摩洛哥马拉喀什召开的乌拉圭回合谈判成 员部长级会议上签字,协定于1995年1月1日起生效。
第一节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产生、发展和强化
三、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强化
(二) 世界贸易组织TRIPS协定的多边强化
2.TRIPS协定的作用和评价 TRIPS协定由序言以及7个部分共73个条款构成。在序言部分,协定开宗明义地说明了其缔结的目的在于促进对 知识产权有效和充分保护,以减少对国际贸易的扭曲和障碍,同时保证知识产权执法的措施与程序不至于变成合法 贸易的障碍。正文部分即以上述要求为基础,具体包含了7个部分的内容。 总的来说,TRIPS协定是一个高标准、严要求的协定,它的生效标志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进入了统一标准的 新阶段,它在推动各国知识产权立法和司法活动方面起了重要作用,同时亦缓和了发达国家因对本国知识产权在域 外受保护现状不满而与发展中国家产生的种种利益冲突,达到了各成员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在程序和实体上的趋同, 是强化知识 产权国际保护的重要里程碑。
为解决国外 “盗版”对本国 “正版”的冲击问题,1852年3月28日法国颁布法令, 宣布将单方面地保护所有 外国作者在法国的作品,而不问作者的国籍或作品的首次出版地,这种保护方式被称为“单一国家保护制度”,其对 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影响不大,却开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先河。与法国的单一保护方式不同,“重商主义”的英 国于1884年颁布 《国际版权法》,宣布在互惠的原则下,英国保护任何外国作者的作品。为提高其他国家的著作权 保护水平,19世纪后半叶,英法利用自己当时优势的国际地位,先后与二十多个国家签订了著作权保护的双边条约。
普通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专业规划教材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第一章 概说
本章教学目的与要求
理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理论背景,明确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法 律体系的产生、发展和强化过程,掌握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基 本情况和分类,了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宗旨、职责、主要工 作及其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领域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第一节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产生、发展和强化
第二节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途径
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含义和作用
关于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不少人理解为用本国法无条件地保护依外国法产生的知 识产权,或是以国 际条约取代或覆盖国内法,“国际保护”意味着知识产权地域性的消失。这种理解是错误的。现代意义的知 识产权国际保护,是指一国缔结或参加多边公约或双边条约,以国内法在不违反国际公约所规定最低限度的情 况下保护他国的知识产权,除了在非洲法语国家、北美自由贸易区及欧盟国家,也不意味着以国际条约取代或 覆盖国内法。因此,“国际保护”并不能使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消失,只是在一定程度上使地域性减弱了而已。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因权利获得方式的不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在工业产权和著作权领域的作用是不同的。 工业产权在各国都必须通过有关国家机关审批方能获权,因此工业产权国际保护的作用仅仅在于对其他国家 国民所提出的工业产权申请,承担国际保护义务的国家的有关机关必须受理,并且在审批程序以及授权后所提 供的保护水平方面不能低于有关公约或条约要求的最低标准。
根据TPP协定的规定,该协定自全部12个缔约国完成国内批准程序之日起60天后方可生效,而美国总统特朗普在 其就职当天就宣布退出TPP,并于2017年1月23日在白宫正式签署了相关行政命令,这标志着TPP协定的流产。此后, 日本与越南于2017年11月11日在越南岘港举行新闻发布会,共同宣布除美国外的11国就继续推进TPP正式达成一 致,11国将签署新的自由贸易协定,新名称为《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2018年3月8日,11国代表在智 利首都圣地亚哥举行了签字仪式,CPTPP协定在保留TPP协定超过95%的内容的同时,又大大降低了通过难度,该协定 自任意6个缔约国完成国内批准程序之日起60天后即可生效。2018年12月30日,CPTPP协定正式生效。
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理论背景
(一) 知识产权的无形性特点
知识产权最重要的一个特点就是客体的无形性,这一特点将其同一切有形财产以及人们就有形财产享有的权利 区分开。
知识产权的无形性特点对知识产权人既产生积极作用,也产生消极作用。 积极作用表现在:因为其“无形”,所以同一知识产权可以同时为多方使用。这种积极作用进一步表现为知识 产权贸易独特的作价方式。 消极作用则表现在:因为“无形”,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的侵权认定等有着比有形财产在相同情况下复杂 得多的问题。 知识产权的无形性特点同时意味着知识产权相对于有形财产更加容易被传播这一特点延伸到国际领域则表现 为知识产权极易跨境传播,尤其是在全球化日益明显的现代社会。
第一节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产生、发展和强化
四、后TRIPS时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新发展
(二) 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 (TPP) 的知识产权政策
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是由智利、新西兰、新加坡和文莱四国于2005年7月签订的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关系 协定演变而来。2009年11月美国正式宣布参与TPP谈判,之后澳大利亚、秘鲁、越南、马来西亚、墨西哥、加拿大 和日本相继加入,标志着TPP合作目标已经从达成基本优惠贸易安排拓展为建立全方位的区域经济合作“范本”。
维也纳会议之后,1878年在巴黎举办的另一次国际展览会期间召开了第二次国际专利会议,会议决定组成一个 专门委员会,负责起草一份保护工业产权的国际公约。1880年,21个国家的代表在巴黎讨论通过了这份公约的草案。 1883年3月20日,由法国、比利时等11个国家发起,在巴黎缔结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第一节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产生、发展和强化
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产生和发展
(一) 著作权国际保护的产生和发展
在著作权国际保护的产生和发展方面,英国和法国厥功至伟。18世纪,随着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建立,迫于作者和 作品所有人的压力,英国和法国先后建立起各自比较完备的现代意义的著作权法律制度。到19世纪初, 英法两国的 印刷出版业已较发达,成为当时主要的图书出版及出口国。
依据“特别301条款”的规定,美国贸易代表每年出具一份年度调查报告,对美国知识产权在世界各国的保护和 准入状况进行评估,并将外国大致分为 “重点国家”、“重点观察国家”和“观察国家”三类。一旦某国被确定 为“重点国家”,美国贸易代表将发起针对该国的知识产权调查,同时要求就该调查所涉及的问题与有关外国进行 磋商,并在调 查和磋商的基础上做出制裁与否的决定。
ACTA在很大程度上突破了现有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规则,丰富了知识产权执法手段,强化了执法力度。从性质 上讲,ACTA并非一个全面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其目的是 通过加强合作和强化制裁以“改善知识产权执法实践”。 根据协定第40条的规定,该协定于6个缔约国批准并提交批准书30日后方才生效。截至2019年2月,只有日本完成了 国内批准程序,故该协定尚未生效。
第一节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产生、发展和强化
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理论背景
(二)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点
中外知识产权制度均起源于封建社会,它们的雏形是一种封建君主或地方官通过特别的榜文、敕令的形式授予 的一种特权。这种榜文或敕令当然只能在该封建君主或地方官权力所及的地域内产生特权。因此,“知识产权”从 产生的第一天,就具有严格的地域性。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之后,知识产权的性质从封建“特权”转变为依照法律产 生的“法权”,但由于法律不具有域外性,因此,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点仍旧保留下来。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意味着其 只在获权的国家具有无形财产的价值,在未获权的国家他人是无须经授权即可无偿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