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轻刑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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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职务犯罪轻刑化

【摘要】职务犯罪轻刑化问题的普遍存在,模糊了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混淆了人治与法治的根本区别,滞后了经济发展的基本状况,僵化了审查的行为人再次犯罪可能性的标准。笔者剖析职务犯罪轻型化的原因,试图通过改善程序公正进而实现实体公正以及完善实体公正促进程序公正的想法分析职务犯罪轻型化的对策,从而为进一步推进反腐倡廉,预防腐败,敲响反腐警钟。

【关键词】职务犯罪轻刑化;裁量空间;量刑金额;缓刑条件在我国历来有“刑不上大夫”的传统,“官官相护”是官场的一个潜规则。一些司法人员面对犯事的官员,仍会有意或无意地“手下留情”。同时,这些犯罪官员为官多年,在官场上有着错综复杂的“关系网”,有着巨大的“活动”能量,一旦“出事”,会动用各方面关系、用尽各种办法来影响法院审判,以求轻判。[1]这就使得职务犯罪被轻判广泛存在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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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至2010年1月高检院组织开展了全国检察机关刑事审判法律监督专项检查活动。专项检查活动中发现,2005年至2009年6月,全国被判决有罪的职务犯罪被告人中,判处免刑和缓刑的共占697%,而同期检察机关对于职务案件的抗诉数却仅占职务犯罪案件已被判决总数的268%。据此,如何有效化解社会各界反应强烈的职务犯罪案件适用缓刑、免刑偏多的难题,是当前维护

公平正义的一项紧迫而突出的重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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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法官量刑空间过大。《刑法》第383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中“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第386条中[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加之法官独具定罪、量刑两类司法权力,对于贪污十万和贪污百万的都可以判十年,且全国各地区犯罪情节轻重的认定标准没有法定,会导致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导致同一情节的犯罪案件判决出现差异,严重有损法律公正的权威,造成法律实施不统一。

22法定的缓刑条件过于片面。这使得职务犯罪轻型化“有法可依”,现行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需执行。”这里判断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两个标准“悔罪表现”和“犯罪情节”过于片面。职务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都是曾经手握重权的官员,大多拥有一定的人脉资源,狡猾多变,伪装悔罪。加之,一些地方领导,怕贪官重判影响

地方形象,对办案进行干涉。使得法官重“悔罪表现”轻“犯罪情节”,因而宣告缓行的随意性也就比较大。[2]

23量刑金额过于固定。由贪污罪和受贿罪的法律条文处罚规定见得量刑金额的不同区分刑期长短的不同,且量刑金额有固定的数值。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将涉案金额写入刑法不符合我国的国情,随着经济的发展,全国人均生产总值几年内就可能翻一番,而同一面值的货币在前后两个时期的购买力也不同,相对应的物品价值量可能会差异很大。即便是在同一时期,我国幅员辽阔,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也不一致,不同地区的人均生产总值也不同,较为典型的就是东南沿海的经济与西北内陆的经济有着显著的差异,固定的量刑金额不能适用于发展存在差异的地区。从古代时期具有儒家经典文化的论心定罪到今天的罪责刑相适用原则,立法的宗旨都是根据犯罪者主观恶性的大小采取不同的刑罚,做到从动机上入手实现法律规范的教育作用、指引作用、惩罚作用,因而,对量刑适用固定金额忽视了同一金额在时间存在差异,或是空间存在差异时对应的不同主观罪过,违背了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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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有效的保护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中指出“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

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加强法律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了“规定”,笔者认为解决问题的实质还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优化,这样才能克服法律的滞后性,与时俱进。

31陪审团的高效能。专职性判决过程中的定罪与量刑分开,由法官负责定罪陪审团负责量刑,陪审团由退休之后的老法官组成,不在现行公务员编制队伍中,没有官场的忧患,升迁的顾虑,反而经验丰富,老来精明,客观公正,量刑准确,同时也是对退休老法官的合理高效利用。

32缓刑增设再犯预测的规定。我国刑法规定适用缓刑的实质条件是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确实不会再危害社会。这一条件在实践中存在着主观臆断性强、标准不好统一等问题。为此有必要借鉴德国和日本的相关做法增设再犯预测的规定,适用到我国刑法中来就是在决定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之前,先对犯罪分子进行人格调查,向街坊邻里了解其为人状况,向单位同事了解其行为作风;最后,该结论性意见通过判决书确认产生法律效力。

33立法的涉案金额恰当性。删去具体的涉案金额,结合当地物价、人均生产总值,按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等不同情节设置不同的法定刑,合理解决同一时间东南沿海发达地区和西北内陆落后地区的区别性办案,同一地点发展前后区别性办案,做到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实现具体情况具体分析。[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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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轻型化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通过对其产生原因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加强预防职务犯罪轻刑化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我们只有运用正确有效的手段,不断探索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案,敢于坚持不懈的同腐败问题作斗争,才能有效遏制职务犯罪轻刑化。相信随着社会的发展,法治建设更加推进,职务犯罪轻刑化问题会得到良好的解决,明天定会迎来政治更加清明,人民更加欢腾,祖国更加繁荣昌盛的景象。

参考文献

[1]孙瑞灼m]

2010(24)。[2]李智利,王宗林

[m]2009(2)。

[3]郑淑梅eb/ol],

http://www studa net/xingfa/110802/09401665

html2011-08-02。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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