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燃抑烟型材企业标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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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产品标准函审意见表

Q/XTX 新疆蓝山屯河型材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XTX008—2011

门、窗用阻燃抑烟型材

2011–11 –01发布2011 –12–01 实施

新疆蓝山屯河型材有限公司发布

Q/XTX008-2011

前言

本标准修改采用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的GB/T8814-2004《门、窗用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型材》,编制了《门、窗用阻燃抑烟型材》标准。

阻燃抑烟型材,是以PVC-U为主要基材,加入各类添加剂,尤其加入阻燃剂和抑烟剂,经捏合和挤出而成的门、窗用的安全型材。

本标准与GB/T8814-2004的主要差异如下:

——增加了型材脆性监测的方法和要求;

——增加了型材阻燃性能监测的方法和要求;

本标准由新疆蓝山屯河型材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轻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新疆蓝山屯河型材有限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蒋文君、翟玲、李强、李自银、王挺举、龚丽君

本标准批准人:张军

本标准所替代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初次发布。

塑塑料阻燃等级HB,V-2,V-1与V-0定义:

塑料阻燃等级由HB,V-2,V-1向V-0逐级递增:

HB:UL94和CSA C22.2 No 0.17标准中最底的阻燃等级。要求对于3到13 毫米厚的样品,燃烧速度小于40毫米每分钟;小于3毫米厚的样品,燃烧速度小于70毫米每分钟;或者在100毫米的标志前熄灭。

V-2:对样品进行两次10秒的燃烧测试后,火焰在60秒内熄灭。可以有燃烧物掉下。

V-1:对样品进行两次10秒的燃烧测试后,火焰在60秒内熄灭。不能有燃烧物掉下。

V-0:对样品进行两次10秒的燃烧测试后,火焰在30秒内熄灭。不能有燃烧物掉下。

Q/XTX008-2011

门、窗用阻燃抑烟型材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门、窗用阻燃抑烟型材的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为主要原料,加入各类添加剂,尤其加入阻燃剂和抑烟剂,经捏合和挤出而成的门、窗用的安全型材。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8814-2004 门、窗用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型材;

GB/T2828.1-2003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ISO2859-1:1999,IDT);

GB/T8627-1999 建筑材料燃烧或分解的烟密度试验方法;

GB/T2406-1993 塑料燃烧性能试验方法--氧指数法

3 术语和定义

阻燃抑烟型材:以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为主要原料,加入各类添加剂,尤其加入阻燃剂和抑烟剂,经捏合和挤出而成的门、窗用的安全型材(以下简称型材)

4 要求

4.1原料要求

未增塑聚氯乙烯(PVC)树脂要达到GB/T5761-93标准的要求。

4.2 外观

型材可视面的颜色应均匀,表面应光滑、平整,无明显凹凸,无杂质。型材端部应清洁、无毛刺。型材允许有由工艺引起不明显的收缩痕、明线、暗线。

Q/XTX008-2011 4.3尺寸和偏差

外型尺寸和极限偏差,型材外型尺寸极限偏差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外型尺寸和极限偏差单位为毫米

4.4型材的直线偏差

长度为1m的主型材直线偏差应≤2.0mm。长度为1m的纱扇直线偏差应≤2.0mm。

4.5 主型材的质量

主型材每米长度的质量应不小于每米长度标称质量的95%。

4.6加热后尺寸变化率

主型材可视面的加热后尺寸变化率为±2.5%;辅型材的加热后尺寸变化率为±3.0%。

4.7 主型材的落锤冲击

在可视面上破裂的试样数≤1个。对于共挤的型材,共挤层不能出现分离。

4.8 150℃加热后状态

试样应无气泡、裂痕、麻点。对于共挤型材,共挤层不能出现分离。

4.9 主型材的可焊接性

焊角的平均应力≥35Mpa,试样的最小应力≥30Mpa。。

4.10 老化

4.10.1 老化后冲击强度保留率

老化后冲击强度保留率≥60%。

4.10.2 颜色变化

老化前后试样共挤面的颜色变化用△E﹡、△b﹡表示,△E﹡≤5,△b﹡≤3。

4.11 维卡软化温度

型材维卡软化温度(VST)≥75℃。

4.12主型材的弯曲弹性模量

弯曲弹性模量≥2200MP a。

Q/XTX008-2011 4.13 拉伸冲击强度

拉伸冲击强度≥600KJ/m2。

4.14型材脆性

切割一段100mm主型材,用脆性检测器检验,检验后型材变形但各融合面不分离为合格。取2000mm辅型材,抬高1.5m用力摔打,摔打后型材各融合面不分离为合格。

4.15型材阻燃性能

型材极限氧指数≥64。

型材的烟密度等级(SDR)≤75%。

5试验方法

在(23±2)℃的环境下进行状态调节,用于检测外观、尺寸的试样,调节时间不少于1小时,其他检测项目调节时间不少于24h,并在此条件下进行试验。

5.1 外观

在自然光或一个等效的人工光源下进行目测,目测距离0.5m。

5.2 尺寸和偏差

测量外型尺寸时用精度至少为0.05mm的游标卡尺测量。测量方法见图1。

图1:测量方法

5.3 直线偏差

5.3.1 试样制备

从三根型材上各截取长度为(10000+10)mm的试样一个。

5.3.2 试验步骤

Q/XTX008-2011 把试样的凹面放在三级以上的标准平台上。用精度至少为0.1mm的塞尺测量型材和平台之间的最大间隙,然后再测量与第一次测量垂直的面,取这个试样中的最大值。

5.4 主型材质量

5.4.1 试样制备

从型材上截取长度为200mm~300mm的试样一个。

5.4.2 试样步骤

型材的质量用精度不低于1g的天平称量,型材的长度用精度至少为0.5mm的量具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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