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社会组织双重管理体制改革的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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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与开放 2012 年 2 月刊
关于我国社会组织双重管理体制改革的探索与思考
夏龙 (中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410083 湖南长沙)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摘要:对于社会组织,我国形成了以双重管理为核心的管理体制。 这种双重管理体制影响和制约了社会组织的发展和壮 大,为此一些地方政府进行了改革创新。 该文对各地政府创新实践进行了回顾和比较,最后进行了综合评价并提出了相关建 议。
不再接收新的社会组织设立申请, 其主管的社会组织也将逐步脱 钩,并交由相关市级“枢纽型”社会组织管理。
2. 深圳:三个半步走战略 作为全国改革开放的排头兵和试验田, 深圳在社会体制改革 方 面 一 直 走 在 全 国 最 前 沿 。 为 了 改 变 运 行 20 多 年 的 双 重 管 理 体 制,深圳选择敏感系数低,风险较小领域的行业协会作为突破口, 逐步建立起社会组织直接由民政部门登记的管理体制。 为此,深圳 选择了三步走战略。 2004 年迈出 了 第 一 个 半 步 :成 立 了 行 业 协 会 服务署, 统一行使行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 各行业协会的 人,财,物与政府部门全面脱钩,行业协会真正拥有独立的社团法 人地位。 当年, 75 个党政机关 和 事 业 单 位 的 2 1 名 公 职 人 员 全 部 辞去在各行业协会,商会的职务,深圳的行业协会在全国最早实现 了 民 间 化[4];2006 年 深 圳 迈 出 了 第 二 个 半 步 :撤 销 了 行 业 协 会 服 务署,成立了民政局下属的民间组织管理局,统一履行登记,监管, 规范,协调和服务等职能。 如此一来,行业协会实现了由行业协会 直接登 记的管理体制, 但当 时 的 改 革 仅 限 于 行 业 协 会 ;2008 年 九 月第三个半步:将无主管直接在民政部门登记的范围扩大, 对工商 经济类、社会福利类、公益慈善类的社会组织实行由民政部门直接 登记。 3. 成都锦江区:登记备案双轨制 2009 年 12 月初成都 市 出 台 了 《促 进 社 会 组 织 发 展 的 意 见 》, 锦 江 区 先 行 一 步 ,试 验 “ 孵 化 器 模 式 ”— — — 实 行 登 记 备 案 双 轨 制 : 对 暂不符合审批登记条件的社会组织, 尤其是重点培育的公益服务 类、社会事务类、文化体育类、慈善救济类、社区维权五类社会组 织,只需在所在街道社区备案,即可享有开展“合法”活动的身份, 通过活动“孵化”成长到符合条件后即可登记注册。 同时,对于社会 发展迫切需要且主要在社区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只需向社区居委 会提出申请,由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备案即可。 (二) 从监管主体来看 1. 一元模式 所谓一元模式就是社会组织无需业务主管单位, 直接向民政 部门登记,社会组织和业务主管单位改为业务指导关系,目前主要 为广东地区所采用,故有的学者又称之为“广东模式”。 如广东省在 2006 年率先在全国取消了业务主 管 单 位 ,统 一 由 民 政 部 门 行 使 行 业协会的登记和管理职能。 深圳在 2008 年迈出了第三个半步走之 后,成为一元模式最典型的代表。 该种模式对现行的双重管理体制 改革最为彻底,因而能充分反映社会组织的民间性和志愿性。 2. 新二元模式 这是一种过渡的模式,即政府部门不直接充当业务主管单位, 而是通过边缘政府部门(如:工商联)作为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
一、现行的双重管理体制及其困境 现行的双重管理体制确立于 1989 年国务院颁发的《社会团体 登记管理条例》,其规定社会组织的成立和运行必须接受业务主管 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双重管理。 在该种体制下,如果成立一家社 会组织, 创始人首先必须找到相对应的政府部门作为其业务主管 单 位 ,然 后 才 能 到 当 地 的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 — — 民 政 部 门 登 记 , 同 时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对 社 会 组 织 拥 有 广 泛 的 管 理 权 限 和 管 理 责 任 [1]。 双重管理体制是在整个社会发育极不完善的情况下建立的, 它在成立初期适应了我国社会发展需要, 保证了社会组织的质量 和正确发展方向, 但是, 近年来国内外社会环境发生了明显的变 化:一方面我国政治民主化改革不断深化,迫切要求放宽对民间力 量的管制,积极培育社会力量;另一方面,从全球角度来看,随着中 国加入 WTO 和全球化进程加速,我国社会组织与西方发达国家的 非政府组织交流合作日益频繁,在学习其先进的管理经验之时,也 深刻认识到了自身的不足。 在该种情况下,双重管理体制显得落后 且不合时宜,其罪魁祸首就是政社不分,社会组织实际扮演了“二 政府”的角色[2]。 今日的双重管理体制,不仅饱受西方国家的批评, 国内学者也纷纷对其提出了质疑,甚至惊呼“第三部门失灵”。 二、各地改革双重管理体制的探索 旧的双重管理体制不再适应时代的发展要求, 因此需要一种 新的管理体制取而代之。 当前,许多地区针对改革双重管理体制进 行了积极的探索。 (一) 从改革的地域来看 1. 北京:首推“枢纽型”社会组织 2009 年 三 月 ,北 京 市 委 社 会 工 委 表 示 ,将 社 会 组 织 管 理 逐 步 实现政社分开,管办分离,大部分行政部门只行使行业指导职责, 原则上不再作为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逐步实现社会组织在人, 财,物等方面彻底分开,而授权人民团体等“枢纽型”社会组织作为 业务主管单位,对同性质,同类别,同领域的社会组织进行分类管 理,不断促进自我管理,自主发展。 四月份,北京市社会建设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已 经 正 式 认 定 首 批 10 家市级“枢纽型”社会组织,对同性质,同类别,同领域的社会组织 进行分类管理[3]。 根据建设“枢纽型”社会组织工作体系的基本要 求,今后,除少部分有特殊职能的部门外,大部分行政部门原则上
关键词:社会组织 双重管理体制 改革创新
社会组织是独立于政府和市场之外的第三方力量, 其发展壮 大有利于减轻政府的负担, 对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 社会也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然而,我国当前对社会组织实行双重管 理体制,其严重地束缚了社会组织功能的发挥。 随着中国政治和经 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和现代化公民社会目标的确立, 改革社会组织 管理体制势在必行。
关于我国社会组织双重管理体制改革的探索与思考
夏龙 (中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410083 湖南长沙)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摘要:对于社会组织,我国形成了以双重管理为核心的管理体制。 这种双重管理体制影响和制约了社会组织的发展和壮 大,为此一些地方政府进行了改革创新。 该文对各地政府创新实践进行了回顾和比较,最后进行了综合评价并提出了相关建 议。
不再接收新的社会组织设立申请, 其主管的社会组织也将逐步脱 钩,并交由相关市级“枢纽型”社会组织管理。
2. 深圳:三个半步走战略 作为全国改革开放的排头兵和试验田, 深圳在社会体制改革 方 面 一 直 走 在 全 国 最 前 沿 。 为 了 改 变 运 行 20 多 年 的 双 重 管 理 体 制,深圳选择敏感系数低,风险较小领域的行业协会作为突破口, 逐步建立起社会组织直接由民政部门登记的管理体制。 为此,深圳 选择了三步走战略。 2004 年迈出 了 第 一 个 半 步 :成 立 了 行 业 协 会 服务署, 统一行使行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 各行业协会的 人,财,物与政府部门全面脱钩,行业协会真正拥有独立的社团法 人地位。 当年, 75 个党政机关 和 事 业 单 位 的 2 1 名 公 职 人 员 全 部 辞去在各行业协会,商会的职务,深圳的行业协会在全国最早实现 了 民 间 化[4];2006 年 深 圳 迈 出 了 第 二 个 半 步 :撤 销 了 行 业 协 会 服 务署,成立了民政局下属的民间组织管理局,统一履行登记,监管, 规范,协调和服务等职能。 如此一来,行业协会实现了由行业协会 直接登 记的管理体制, 但当 时 的 改 革 仅 限 于 行 业 协 会 ;2008 年 九 月第三个半步:将无主管直接在民政部门登记的范围扩大, 对工商 经济类、社会福利类、公益慈善类的社会组织实行由民政部门直接 登记。 3. 成都锦江区:登记备案双轨制 2009 年 12 月初成都 市 出 台 了 《促 进 社 会 组 织 发 展 的 意 见 》, 锦 江 区 先 行 一 步 ,试 验 “ 孵 化 器 模 式 ”— — — 实 行 登 记 备 案 双 轨 制 : 对 暂不符合审批登记条件的社会组织, 尤其是重点培育的公益服务 类、社会事务类、文化体育类、慈善救济类、社区维权五类社会组 织,只需在所在街道社区备案,即可享有开展“合法”活动的身份, 通过活动“孵化”成长到符合条件后即可登记注册。 同时,对于社会 发展迫切需要且主要在社区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只需向社区居委 会提出申请,由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备案即可。 (二) 从监管主体来看 1. 一元模式 所谓一元模式就是社会组织无需业务主管单位, 直接向民政 部门登记,社会组织和业务主管单位改为业务指导关系,目前主要 为广东地区所采用,故有的学者又称之为“广东模式”。 如广东省在 2006 年率先在全国取消了业务主 管 单 位 ,统 一 由 民 政 部 门 行 使 行 业协会的登记和管理职能。 深圳在 2008 年迈出了第三个半步走之 后,成为一元模式最典型的代表。 该种模式对现行的双重管理体制 改革最为彻底,因而能充分反映社会组织的民间性和志愿性。 2. 新二元模式 这是一种过渡的模式,即政府部门不直接充当业务主管单位, 而是通过边缘政府部门(如:工商联)作为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
一、现行的双重管理体制及其困境 现行的双重管理体制确立于 1989 年国务院颁发的《社会团体 登记管理条例》,其规定社会组织的成立和运行必须接受业务主管 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双重管理。 在该种体制下,如果成立一家社 会组织, 创始人首先必须找到相对应的政府部门作为其业务主管 单 位 ,然 后 才 能 到 当 地 的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 — — 民 政 部 门 登 记 , 同 时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对 社 会 组 织 拥 有 广 泛 的 管 理 权 限 和 管 理 责 任 [1]。 双重管理体制是在整个社会发育极不完善的情况下建立的, 它在成立初期适应了我国社会发展需要, 保证了社会组织的质量 和正确发展方向, 但是, 近年来国内外社会环境发生了明显的变 化:一方面我国政治民主化改革不断深化,迫切要求放宽对民间力 量的管制,积极培育社会力量;另一方面,从全球角度来看,随着中 国加入 WTO 和全球化进程加速,我国社会组织与西方发达国家的 非政府组织交流合作日益频繁,在学习其先进的管理经验之时,也 深刻认识到了自身的不足。 在该种情况下,双重管理体制显得落后 且不合时宜,其罪魁祸首就是政社不分,社会组织实际扮演了“二 政府”的角色[2]。 今日的双重管理体制,不仅饱受西方国家的批评, 国内学者也纷纷对其提出了质疑,甚至惊呼“第三部门失灵”。 二、各地改革双重管理体制的探索 旧的双重管理体制不再适应时代的发展要求, 因此需要一种 新的管理体制取而代之。 当前,许多地区针对改革双重管理体制进 行了积极的探索。 (一) 从改革的地域来看 1. 北京:首推“枢纽型”社会组织 2009 年 三 月 ,北 京 市 委 社 会 工 委 表 示 ,将 社 会 组 织 管 理 逐 步 实现政社分开,管办分离,大部分行政部门只行使行业指导职责, 原则上不再作为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逐步实现社会组织在人, 财,物等方面彻底分开,而授权人民团体等“枢纽型”社会组织作为 业务主管单位,对同性质,同类别,同领域的社会组织进行分类管 理,不断促进自我管理,自主发展。 四月份,北京市社会建设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已 经 正 式 认 定 首 批 10 家市级“枢纽型”社会组织,对同性质,同类别,同领域的社会组织 进行分类管理[3]。 根据建设“枢纽型”社会组织工作体系的基本要 求,今后,除少部分有特殊职能的部门外,大部分行政部门原则上
关键词:社会组织 双重管理体制 改革创新
社会组织是独立于政府和市场之外的第三方力量, 其发展壮 大有利于减轻政府的负担, 对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 社会也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然而,我国当前对社会组织实行双重管 理体制,其严重地束缚了社会组织功能的发挥。 随着中国政治和经 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和现代化公民社会目标的确立, 改革社会组织 管理体制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