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程序的完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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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程序的完善分析
作者:施国华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9年第01期
摘要:刑事和解程序主要是以保护被害人为根本。然而在实践过程中,刑事和解程序仍存在一些问题,对其进行完善显得十分重要。基于此,本文通过对当前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程序的利弊进行分析,从出台实施细则,完善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相关制度、提升审查和解的合法程度、确定刑事和解公诉案件的适用范围、将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纳入监督范围等方面论述了当前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程序的完善对策。
关键词:公诉案件;刑事和解;完善对策
刑事和解在学术界中,又被称为被害人和加害人的和解。它主要是指在发生犯罪行为之后,中立调停人直接联系受害者和加害者以及其他相关人员,使他们直接接触,面对面协商和交谈,从而解决冲突和纠纷。刑事和解提倡的是关注受害者权利,通过与受害者主动交流,加害者以赔礼道歉、提供赔偿和真诚悔罪等方法取得相关人员的原谅,从而达成和解协议。通过这种方式可以使各方利益均衡。
一、当前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程序的利弊分析
(一)当前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程序的优势分析
刑事和解程序在实践过程中,可以最大限度的节约司法成本和优化资源配置。若加害者能够在程序实施过程中,承担经济损失,与被害者达成和解,这便意味着加害者有着真诚的悔罪表现和悔过态度。相关部门可以简化其审理程序,不必提起公诉,从而节约其成本,提高司法系统工作效率。同时,如果没有通过刑事和解,被害人与相关加害者关系不能得到缓和,那么可能会出现二次伤害现象,使社会和谐发展受到影响。而刑事和解程序可以使双方达成和解,从而消除积怨,和平解决犯罪事件,促使社会和谐发展。
(二)当前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程序的弊端分析
在刑事和解程序实践过程中,加害人可能是摄于司法机关的权利,对于赔偿可能是违心的。而有的受害人漫天要价,如果这种需求不能得到满足,那么就要起诉加害者,要求严惩他们。这种情况使双方地位完全不对等,并且会增加被害人的威势。此外,还容易出现用钱买刑现象。该程序在出台以来,便受到社会群眾的广泛关注,群众会产生刑事和解便是用钱买刑的错觉。如果处置不当,可能会激起民愤,导致社会不稳定。同时由于贫富差异而导致量刑方面的不平等以及和解能力的差异,都是刑事和解程序实践中不能避免的问题。
二、对当前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程序的完善建议
(一)出台实施细则,完善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相关制度
结合上述的分析能够发现,想要使得现阶段公诉案件和解程序更加完善,就需要对于相关的制度以及实施细则进行优化与明确。要结合我国形式诉讼法汇总,对于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程序的相关规定,并对于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实施的细则,就能够进一步保障我国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程度的有序、公正的进行。
同时,笔者认为,还要对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的相关制度进行完善。要确定出经济赔偿标准的上限、建立起更加科学的刑事和解协议审查机制、引入与落实多方主体参与进刑事和解等,都是需要在现阶段的发展中进行完善的。在进行经济赔偿标准上限的确定中,要依照实际损害的情况进行赔偿比例的确定,并对双方当事人对于经济赔偿数额进行协商的自由权益进行保障;在进行刑事和解协议审查机制的建立中,要对犯罪嫌疑人的悔过态度进行重点的把握,避免使用经济赔偿的金额完成对犯罪嫌疑人悔过态度的衡量;在引入与落实多方主体参与进刑事和解时,要确保专业刑事和解机构、律师、相关其他人员都参与进刑事和解中。
(二)提升审查和解的合法程度
司法机关在对已经达成刑事和解的案件进行审理中,要重点对于刑事和解的合法性以及自愿性展开审查,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刑事和解的公诉案件来说,被害人提出的损害赔偿不仅包括经济损失,还包含对于精神损害的赔偿,所以索要的赔偿金额一般会高于实际产生的损失。但是,若是被害人依靠着在刑事和解中的主动地位,进行脱离实际的“漫天要价”,则必须要在审查的过程中进行规范。
(三)明确刑事和解公诉案件的适用范围
为了避免刑事和解的达成对于量刑产生的不科学影响,笔者认为,必须要对刑事和解公诉案件的适用范围进行规范。对于后果较为轻微的犯罪案件,由于造成的社会危害较小,即使被害人不同意刑事和解,也可以依照加害人的认罪、悔罪、主动道歉、赔偿态度等情况,适当的考虑从轻的处罚。而对于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犯罪,由于主观恶性较大,且造成的社会不良影响较为严重,即使被害人同意刑事和解,要不能进行从轻处罚,体现出法律的公正性。
另外,笔者认为,要将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纳入监督范围。为了最大程度的避免检察官、法官等的权利滥用,必须要将相应的权利机关纳入监管的范围中,实施权利的制约。只有这样,才能够实现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程序的高效、廉洁,体现出法律的公正性,实现对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程度的完善。
三、总结
综上所述,刑事和解程序在实践过程中,虽然可以营造社会和谐氛围,但是也可能会出现不公平现象。经过上文分析可得,在完善程序过程中,首先要以相关制度为基础,提升和解审查的合法程度,在有效监督的情况下,对和解范围进行确定,这样才能使和解程序发挥其最大效用。
参考文献:
[1]王战梅.浅谈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程序的完善[J].法制博览,2018 (32):168+167.
[2]易雪可.论我国公诉案件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D].东北财经大学,2017.
作者简介:
施国华(1964.12~),男,汉族,江苏宜兴人。本科,三级律师,研究方向:法律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