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优先权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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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优先权的适用范围《巴黎公约》中的优先权并不是对公约所指的一切工业产权全部适用,它只适用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而对于商号、商誉、产地名称等则不适用。
对于服务商标,公约第6条规定:各成员国应保护服务标记,但不应要求各成员国规定对这种标记进行注册。此规定表明,公约没有把服务商标的注册作为对成员国国内法的硬性要求。成员国可以对服务商标提供注册保护,也可以不提供注册保护。当提供注册保护时,该国有权决定对服务商标适用优先权原则。
在申请人有权自行选择申请专利证书或发明人证书的国家,发明人证书申请人也产生优先权。
在我国优先权制度中不包括外观设计专利。
理解专利优先权时,应当注意:
1.优先权是专利申请权的一项附属权利,没有专利申请权也就是没有优先权。
2.只有在专利申请人提出了专利申请后,专利申请权才可能衍生出优先权。
3.优先权具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即只有法律规定的优先权限期内,优先权才有效,过期则无效。
4.专利申请人所提出的先后两份申请如果在同一个国家,专利申请人所享有的优先权为本国优先权;如果在不同国家,则为外国优先权。
5.优先权不能自动产生,即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在后申请时主张优先权的,必须在提出在后申请的同时提出优先权要求申请,并按规定提交了相应的有效证明文件,经审查合格后,才能产生优先权。
6.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与在先基础申请必须具有相同的主题,但在后申请的主题可以是在先的基础申请的改进。
外国优先权给了申请人一定的时间决定进入哪些国家,使申请人在第一次提出申请后, 有充裕的时间考虑自己还有必要在哪些国家再提申请, 并有时间选择在其他国家代办手续的代理人或寻找潜在合作方和支持资金。
本国优先权的效力在于申请人在优先权期限届满前能够使其在我国提出的同一主题的第二次申请得到视同第一次申请申请日提出的待遇,实际上是给了一次重新撰写的机会,例如,现在答审查意见时是不能添从属权利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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