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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和选调人员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宜政办发[2008]1号
【发布部门】安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1.07
【实施日期】2008.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和选调人员办法(试
行)》的通知
(宜政办发[2008]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安庆市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和选调人员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七日
安庆市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和选调人员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用人机制,提高新进人员的基本素质,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直除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以外的事业单位编制内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

市直机关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招聘工勤人员参照执行。

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的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公开招聘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公开招聘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事业单位急需引进高层次、紧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才,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第六条市人事行政部门是市直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

市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市直事业单位集中公开招聘人员,可以成立由人事部门、监察部门、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用人单位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负责招聘工作的组织实施。

事业单位可以成立由本单位人事和监察、职能科室、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负责本单位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招聘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八条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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