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建立沉默权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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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建立沉默权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赵洁西安培华学院文法学院
【摘要】沉默权是现代法治国家删事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否确认该权利以及是否建立了保障其实现的制度,不仅体现了一个国家对待实体真实与程序正当、控制犯罪保障人权这些相冲突的诉讼价值的选择态度,而且也反映出‘国删事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状况和刑事诉讼文明进步的程度。本文拟
从沉默权历史发展淡起,探讨往我困建丑沉默权制度的必要性并提出建立沉默权制度的设想,以求保障人权和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实现权利制度的公正。
【关键词】沉默权;必要性;限制
沉默权现已经成为国际人权法确认的一项基本人权。自1998年
10月15日我国正式签署《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之后,沉默权的问题引一直被人们广泛关注。该公约第14条第3款规定“受刑事追诉的人不得被强迫做不利丁.自己的证言,或者强迫承认有罪”,而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12条虽然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但却没有确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相反,该法第93条还规定了犯罪嫌疑人有如实陈述义务。是否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已经成为我国法律界、剐法界一个竟相争论的问题。目前,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权已得到了大多数人的肯定,但也有不少不I司意
见。本文拟从沉默权历史发展谈起,探讨存我国建寺沉默权制度的必
要性并提出建奇沉默权制度的设想,以求保障人权和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实现权利制度的公正。
一、沉默权的历史发展
沉默权(the right of silence)产生于英国,是英国资产阶级反
抗封建司法制度的产物。17世纪的李尔本案件标志着沉默权的产生。英国谚语“任何人都没有控告自己的义务”被认为足沉默
权观念的雏形。17世纪的英国。英国王室特别建立星座法院审理
约翰李尔本从荷兰向英国输入煽动性书籍一案,星座法院强迫李
尔本宣誓作证。被李尔本以“任何人都不得发誓使自己受折磨.
来同答那些即将令自己陷入刑事诉讼的提问,哪怕是装模作样也
不行”的理由拒绝作证同答。李尔本因此以蔑视法庭罪被收押看管。两年后。议会推翻了此判决,理由是任何人都不得被强迫宣
誓回答使他们的生命或自由处于危险之中的问题。随后,被告人
在接受审判时有权保持沉默成为一项制度。
20世纪60年代以来,沉默权制度在美国又得到进一步发展,
联邦最高法院在“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一案中确立了著名的
“米兰达规则”,将沉默权的保障措施扩大到警察侦讯阶段。
联邦最高法院明确规定:在羁押审讯之前,警察必须明确告
知嫌疑人享有以下权利:(1)他有权保持沉默;(2)他如果选择回答.那么所说的一切都可能会被用作对他不利的证据:(3)被讯问时.他有权请一名律师在场:(4)如果他没有钱请律师,法庭有义
务为他指定律师。
这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规则”的内容。米兰达规则把沉默权推
向了一个新的阶段,沉默权成为美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部分。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美国史化”的全球化扩张,对世
界的刑事诉讼程序产生了迅速而持续性影响。沉默权不仅在许多国家国内法得到广泛确认,而且被一系列国际法文件所认可·成为国际人权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权和国际刑事司法准则之一。1996 年12月16日,第21届联大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14条规定:“任何人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这充分说明,沉默权作为现代法治国家犯罪嫌疑人的一项基本人权,作为刑事司法公正的标准之一,得到J,普遍强调和维护;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诉讼权利已在国际社会达成共识。
二、沉默权的含义
沉默权又称反对自我归罪特权.目前我国法律中还没有对沉
默权加以规定。学者们对沉默权也作出r许多不同理解。但通常认为.沉默权是指在无罪推定原则下,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享有拒绝回答、保持沉默的权利。它是在刑事诉讼中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非常重要的防御性权利。沉默权的基本要求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是否陈述亭有不受强迫的权利: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是否陈述提供4二利于己的陈述享有选择权。
笔者认为,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的重要任务之一,沉默权制
度是保障人权的制度。从保障人权角度出发,沉默权的含义应当
包括:(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司法人员讯问时完全自愿地说与不说,回答或不回答,不受任何生理或心理卜的强制、威胁甚至
变相折磨:(2)在讯问之前,司法人员有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的义务:(3)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讯问时保持沉默或拒绝回答,司法人员不能依此作出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的控告和判决。
三、我国建立沉默权制度的必要性
(一)建立沉默权制度是维护了民主法制建设,体现了宪法
权利的需要
从理论上讲,执法者违法的后果往往比社会七一般犯罪分
子违法的后果要大得多,如果执法者无视正当法律程序,执法犯法,那么公民的自由和人权都将无法得到保障,而有法不依,执
法犯法的情形一旦出现,最终会将民主法制彻底摧毁。建立沉默
权制度有利于防止执法者滥用权利。任意迫害群众,保障了司法
正义性和公正性。
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它既包括了表达
的自由,也包括‘,/f:表达即沉默的自由,也就是说,沉默权是一
种占论自由权,是一项公民的基本宪法权利,犯罪嫌疑人作为公民,其基本权利同样应予以保障。
因此,建立沉默权制度实际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宪法
权利在刑事诉讼上的体现。
(二)建立沉默权制度是抑制传统诉讼模式弊端,实现司法
公正、公平的需要
现代刑事诉讼制度要求建立公正性的诉讼模式,公正性的诉
讼模式是以控辩双方的对抗作为诉讼体制的基本构成,控力.发动进攻,辩方组织防守,在案件未有定论之前,被控者仍应视为无罪的人。这种诉讼模式必然要求被告为自我保护作出必要防御,而沉默是众多防御手段中最基础的一项,沉默权可以加强被控者抗衡和防御力量,使刑事诉讼中诉讼双方地位平等,力量均衡。虽然建立沉默权制度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双方力量不均衡事实,但它实际上是赋予了被告人一个抗衡侦查和控诉权能.加强了被告方防御力量,增强r其与控诉方相抗衡能力,使诉讼结构趋于合
理化。沉默权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效行使辩护权的基础,其建立与否反映了刑事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状况和诉讼民主进步程度.无疑将会极大遏制因为司法权滥用而侵害公民权利,从而维护司法公正。
(三)建立沉默权制度是抑制刑讯逼供,重塑司法程序的需要
虽然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不轻信【|供”和“严禁
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的规定。刑法也规定了刑讯逼供罪,但面对犯罪手段日新月异的变化和犯罪人反侦查意识日益增强.采取合法审讯方法难以奏效时,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手段便得到了法律实践的默认,再加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