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义解释与目的解释在疑难裁判中的司法适用研究——以“最高法第74号指导性案例”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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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与商法研究
现代商贸工业2019年第13期126㊀㊀
作者简介:罗文君(1995-)
,男,汉族,贵州金沙人,硕士,贵州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文义解释与目的解释在疑难裁判中的
司法适用研究
以 最高法第74号指导性案例
为例罗文君
(贵州大学法学院,贵州贵阳550025
)摘㊀要:随着中国法治建设事业的不断推进,其发展的步伐越来越离不开法律方法的牵引,无论是在立法上
的进步还是司法㊁执法水平的提高,都对法律思维与法律方法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特别是在判决疑难案件时,法律解释方法的独特理论地位和实践价值尤显重要.为此,选取一个典型的指导性案例,分析其中所适用的法律解释方法,探析该方法在具体司法实践中是如何具体运用的,以明确法律解释方法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文义解释;目的解释;司法适用;疑难裁判;侵权损害
中图分类号:D 9㊀㊀㊀㊀㊀文献标识码:A㊀㊀㊀㊀㊀㊀d o i :10.19311/j .c n k i .1672G3198.2019.13.067㊀㊀法律是应然的文本,
只有经过合理的解释,其才能达到成为司法裁判直接可适用的规范依据的实然效果,这长久以来就是众多法学者㊁法律人的基本共识.在司法实践中,对法律规范进行充分的解释具有很大的必要性,尤其是在疑难案例的裁判中,这种适用法律的方法显得更为至关重要.其次,法学作为一门应用型学科,法律解释的方法在其中的适用更应该贯彻至案件裁判的始终,只要我们将法律运用于生活实践,法律就必须被解释㊁被修正.
而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法律规范的解释工作主要由法官来进行,这对其充分应用法律解释的方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必须建立在合理性和合法性的基础上,才能做出公允的裁判.合法性主要是指,法官务必遵从正当的法律程序行使其司法权力,包括在法律解释过程中严格依照法定的正当程序,对法律条文作出正确理解和适用,并且所采用的解释方法必须符合其基本要求与合理限度,其次,法官必须对其法律解释的结论提供合法的论证理由,未充分证明其合法性的解释结论不得作为司法裁判的先决条件.合理性主要是指,法官在解释和判决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社会公众对有关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的讨论,并应当有意识地对此予以持续关注,及时作出理性测评和回应,在司法裁判过程随时关注到社会舆论的基本走向,最终做出既具有内在合理性又不乏产生良好社会效果的司法判决,并以此为深服人心的裁判环境创造积极条件.由此,法律解释与司法判决的产生过程,就是一个以法官为主导的有权解释结合并凝聚沟通诸社会主体的无权解释,充分发挥司法智慧积极性的系统工程.
可见,法律解释的方法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不容小觑,值得我们深入理解探析.因此,本文选取了最高法颁布的指导性案例之一 第74号案例 这一典型案例,以此详细剖析该疑难案件裁判中所适用的法律解释方法,并结合其他类似案例的中对该方法的考量,总结提炼一定的法司法裁判路径,以发掘法律解释研究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奥秘.
1㊀ 最高法第74号案例
的疑难裁判1.1㊀案情简介
被保险人华东制罐公司与被告江苏镇江安装集团
有限公司先行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被
保险人的工厂机器设备安装工程承包给被告,并约定被告不得再次分包.后被告与亚民运输公司公司签订«工程分包合同»,将前述合同中的安装工程分包给亚民运输公司.双方签订合同后不久,被保险人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投保了该安装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签订后数日,亚民运输公司工作人员安装过程中,操作失误,发生意外,导致部分安装设备损坏,损失惨重.由此,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了索赔,并获得相应保险赔偿金后,向保险人出具了权益转让书及相关赔款收据,将上述赔款涉及的保险标的一切权益转让给保险人,同意保险人以其自身名义向责任方追偿.后保险人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被告因违反与保险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违法分包,构成违约存有过错,对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责任,应支付保险人相应赔偿款和公估费.
本案经一审,判决原告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成立,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又改判原告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不成立,原审原告又申请再审,最终法院判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成立.1.2㊀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我国«保险法»第六十条所规定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适用范围是否仅限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在以违约形式造成的过错下,本案中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是否应该成立.对此,需要结合本案的保险事故事实发生原因以及对该法律条文的充分理解来加以认定.1.3㊀裁判逻辑
本案裁判所依据的大前提即法律规定主要是我国«保险法»第六十条关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规定,在此前提下,裁判过程中,被告方主要以原告方无保险人代位求偿请求权基础为由抗辩,认为其行为不属于«保
现代商贸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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㊀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侵权损害行为,故不应该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并不成立.原告则认为,该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于被告方首先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不得分包工程却进行了分包,具有违约的过错造成的,理应构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中对损害结果的认定.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违约行为与侵权损害行为一样具有过错,因而判定原告保险人胜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成立.被告不服,由此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则认
为,«保险法»第六十条所规定的损害并不包括违约损害,因此判定撤销原判,否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成立.后原告不服,申请再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 的情形也应包含第三人的违约行为给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造成的损害,保险人以此为由向第三人请求行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应获人民法院的支持.即:本案最终应判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成立.
结合本案的最终裁决结论,可以得知法官主要运用了文义解释与目的解释的法律解释方法,对该案所适用的法律规范所指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范围作出了合理的界定,以解决了该案的疑难问题.对此,以下,笔者将具体从文义解释和目的解释的角度出发,具体分析该案是如何进行法律解释,以获得正确判论的.
2㊀文义解释方法在该案中的适用
法律解释在法学理论以及部门法中处于极其重要的地位,其中 文义 是法律解释的关键.这要求法律解释的结果不得超出其文义范围,否则就会出现 补充
法律 ㊁ 造法 或 法律续造 等问题.因此,在法律条文与案件事实没有百分之百匹配的文字含义时,对法律条文的作出合理的文义解释至关重要.
在实践中,采用文义解释的方法通常要从法律条文的文字排列㊁语言结构㊁上下文之间的关系和标点符号等来理解其含义,说明其内容.文义解释又可划分为字面解释㊁限缩解释㊁扩充解释㊁法意解释等具体的解释方法.就本案而言,其裁判所采用的法律规范主要为我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对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成立条件的规定,当因第三人的过错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即对第三人享有代位求偿的权利.据此,对该款中涉及的 损害 一词应当作出何种解释,是本案的关键.
首先,从字面意思出发, 损害 在«汉语词典»中的
意义为: 事业㊁利益㊁健康㊁名誉等遭受的损失. 可以
认定,该条法律条文中的损害应该是指财产㊁人身等一切保险人权利所遭受的损失.其次,从扩充解释的角度来看,日常生活中的损害应该是千奇百怪,范围甚广的,由此,该条所规定的 损害 不仅仅指侵权损害一种.再者,从本条文的文字排列和语言结构来看,该款内容表述的是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
事故 ,其并未对 损害 的内涵和范围加以限制,也并非表达的是仅指侵权损害.因此,将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权利范围理解为限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实有不妥.
综上,针对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保险法»第六十
条所规定的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适用范围不应该仅限于
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理应包括本案中第三人的违约行为对被保险人造成的其他损害,由此,该案中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最终判定应成立.事实上,在2018年9
月1日新出台的«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第七条中也对
此 损害 作出了界定: 保险人依照保险法第六十条的
规定,主张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因第三者侵权或者违约
等享有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
正是基于本案的指导性意义而作出的调整,对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所指的损害范围作出了进一步准确的界定,对以后的司法案例裁判具有良好的指引参照作用.
结合本案对法律解释方法的适用,我们可以得知,文义解释的法律方法在判案过程中具有一定的优先性,法官在适用该种方法时,通常要从该法律条文的字义在日常生活中的一般含义出发,再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寻求二者之间的紧密关系而得出解释结论.也就意味着,文义解释往往对应着日常生活语言中的一般含义,这也更容易被社会公众所了解和认知,其在司法中的运用也更容易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
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有利于提升司法权威以及司法公
信力,树立司法机关依法办事的形象,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但对于一个疑难案例而言,仅仅只采用文义解释的方法进行裁判是远远不够说理的,对此,仍需要采用其他的法律解释方法对文义解释进行补强,加以充分论证,方可得出正确的裁判结论,才能让公众对裁判结果心服口服.
3㊀目的解释方法在该案中的适用
在文义解释的基础上,法官往往还会采用目的解释的方法来对裁判理由加以论证,本案的最终裁判结论就是更多偏向于使用目的解释的方法而得出的.从学理上来看,目的解释的方法主要是指,通过对特定法律文本的制定目的加以探索,结合具体案件的司法背景,来解释法律的含义.目的解释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日趋凸显,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解释方法,其具有较强的理论地位和实践意义.从学理上的分析来看,
相对于对法律文本原义的 固守 ,目的解释方法的确
能在文义解释的 射程 之外,有效构建法律推理的大前提,从而使得裁判结果具有更强的可接受性.
就本案而言,从我国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制度的法律设置目的来看,赋予保险人此项权利,旨在于避免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分别从保险人及第三人出获得双重赔偿,取得超出实际损失的不当利益,并因此增加道德风险,此外,主要是要避免损害赔偿责任人即第三人逃脱责任,防止其因为对保险标的物具有保险保护,而放任其行为不承担经济上的不利后果.可见,如果将本案所适用的«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的 损害 理解为仅指 侵权损害 ,不符合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法律设立上的目的,不能够对该案中第三人的违约损害形成强力的惩罚效果.事实上,该案所涉承包合同在签订时就已经明确了承包人不得再将该工程进行分包,而承包人不顾合同约定依然分包,导致保险事故的发生,其直接原因在于承包人的违法分包,承包人对此具有违约的过错.故,虽然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应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