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销合作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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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贵州省促进供销合作社发展条例》、《贵州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和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是按合作制原则组织起来立足农村流通的综合性服务组织。
第三条本社的宗旨是: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提供综合服务,引导和组织农民进入市场,发展农村现代流通,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担当起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的桥梁和纽带,推动农村合作事业发展,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
第四条本社实行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
第五条本社按照民主管理的原则,建立和健全各项民主管理制度,保障社员行使监督、管理企业的权利。
第六条本社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以其全部法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私分、侵占本社的资金和财产。
第七条本社参加镇远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为其成员社,接受其组织、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使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制定的标识。
第八条本社全称为镇远县大地乡供销合作社,社址设在镇远县大地乡街上。
第二章社员及股金
第九条本社实行开放办社,由镇远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大地乡相关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自愿加入的成员组成。
总社员股
金万元。
镇远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出资3万元,占股 %;
农民专业合作社现金出资万元(农产品折价出资万元),占股 %;
农民专业合作社现金出资万元(农产品折价出资万元),占股 %;
农民专业合作社现金出资万元(农产品折价出资万元),占股 %;
农民专业合作社现金出资万元(农产品折价出资万元),占股 %;
农民专业合作社现金出资万元(农产品折价出资万元),占股 %。
第十条本社实行入股自愿,退股自由的原则。
加入本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全部是本供销合作社社员,另在本社经营服务区域范
围内的农民、居民、农村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和涉农组织,凡承认本社章程的,均可入股为本社社员。
社员股金可以依法继承和转让。
第十一条社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维护本社合法权益,爱护和保护本社财产;
(三)积极完成本社交办的各项任务;
(四)协助本社改进工作。
第十二条社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讨论本社重要事项;
(三)对本社工作进行监督,提出询问、批评和建议;
(四)在本社购买农业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出售农副产品及获得信息、技术服务,在就业、股金调剂使用等方面享有优惠;
(五)获得本章程所规定的股息和红利。
第十三条社员如违反本社章程或社员代表大会决议,损害本社利益,视其情节轻重,经社员代表大会决定,给予批评、教育,直至除名和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社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社员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社员代表的产生:根据各村入社社员和入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数量,确定社员代表名额。
社员代表由社员民主推荐或村党支部提名推荐,经过民主协商,即为正式社员代表。
社员代表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五条社员代表的条件是:思想作风正派,密切联系群众,办事公道,关心供销合作社事业,能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六条社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修改和通过本社章程;
(二)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审议和批准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和通过社员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
(五)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六)选举或推荐出席上级社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
(七)讨论并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社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如遇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一)理事会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二)监事会提议召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