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培训课件(最新稿)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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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缴费年限
年满16周岁、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 应当按年缴费。对距待遇领取年龄超过15 年(含15年)的,应当逐年缴费,累计缴 费不少于15年;对距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 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至15年。 对个人缴费出现中断的,应补缴中断年度 的费用,补缴的个人缴费不享受政府补贴。
四、个人账户管理
阶段性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城 镇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城乡居 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阶段性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城镇灵活 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 险的人员,按照人社部、财政部《城乡居 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 发〔2014〕17号)相关规定执行。
八、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与待遇领取人员 丧葬补助金制度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 知识培训与政策解读
岷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4年9月
岷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培训课目
一、参保范围与对象 二、养老保险费缴纳 三、缴费年限 四、个人账户管理 五、养老保险待遇 六、待遇申请流程 七、参加其他养老保险有关问题解释 八、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与待遇领取人员丧葬补 助金制度 九、注销登记办理
五、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情况 待遇构成 限定条件
基本情况
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可按月享受养老保 险待遇。待遇标准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 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月养老金待遇= 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总额÷139。 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 继承。已经领取待遇的,从次月起停止支 付养老金。
政府补贴
中央财政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每月全 支付基础养老金55元;省财政按照当年实 际参保缴费人数给予补贴,对选择100— 4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30元, 对选择500元以上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 贴60元。
政府代缴
县财政对城乡居民中一、二级重度残疾人、 五保户等特困群体每人每年代缴100元养老 保险费;对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节育户 参保家庭,给予其父母每人每年代缴30元 养老保险费。
二、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档次选择 集体补助 政府补贴 政府代缴
档次选择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应 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我县缴费标准 设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 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 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参保 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缴费档 次随岷县人民政府适时调整的标准随之调 整。
一、参保范围与对象
参保范围与对象 参保登记经办规程 参保变更登记
参保范围与对象
本县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 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 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 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年满60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个人不再缴 费,直接享受中央财政补助的基础养老金, 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必须参保缴费。
九、注销登记办理
参保人员出现死亡 出国(境)定居、保险关系转出 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 单位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 应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并进行 注销登记
参保人员死亡
参保人员死亡的,村(居)协办员应通知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在其死亡后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 规定时限内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城乡居民基本 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以下简称《注销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医院出具的参保人员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非火化区除外),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人员失踪宣告 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二)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或公安机关及乡镇(街道)、 村(居)委会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等; (三)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无法通过原银行账户支取的,指定受益 人或法定继承人还需提供指定金融机构的其他账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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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变更登记
参保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缴费档次、银 行账号、特殊参保群体类型、性别、民族、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 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等。 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身份证及相关证件、 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村(居)委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以下简称《变更表》)。 村(居)协办员按规定时限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乡镇社保办。 参保人员本人也可到乡镇社保办或县社保机构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乡镇社保办初审无误后,将变更信息及时录入信息系统,在《变更表》 上签字,加盖公章,并按规定时限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县社 保机构。 县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对信息系统中的变更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在 《变更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待遇构成
(一)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 人每月65元,其中:国家财政支付55元, 省财政支付10元。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的月计发标准为参保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 额除以139。个人账户养老金从参保人的个 人账户中支付。
限定条件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年满60周岁以上、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基 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有户籍的老年人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 在符合参加养老保险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 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 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①基本条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 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老年人,参保时不用缴费,并可以按月领取基 础养老金。 ②限定条件:符合参加养老保险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子女参保、父母 享受是在社会保障中体现子女家庭赡养责任的一种形式,有利于扩大参保覆 盖和促进家庭和睦。子女参保缴费全部记入其本人的个人账户,也是为自己 未来领取更高的养老金而积累,而不是为父母缴费,也不是用于支付父母的 养老金。 ③对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 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补缴年限不得超过15年。即46-59岁人员,在制度 实施时,应按年缴,也可以往前补缴。 误区:等59岁再参保缴费一年或等 到60周不缴费就可领了养老金。注:到59岁时才参保缴费也必须从制度实施 时开始缴费,即从2012年缴,但不再享受政府补贴。若城乡居民制度实施时 不参保缴费,到60周时不能按月享受基础养老金。 ④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即45岁以 下人员必须按年缴费,到满60岁时最少缴费不少于15年才能按月享受城乡居 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需填写《补缴城乡居民 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附表七),并加盖村委(社区)公章后,及时将 《补缴表》上报乡镇社保办,审核后将缴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于15个工作 日内将有关材料上报县级经办机构。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按照《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 (甘政发〔2011〕141号)参加被征地农 民养老保险、尚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人 员,属于部分失地农民的,继续参加城乡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管理, 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享受政府补 贴及相关待遇;属于完全失地农民的继续 参加城镇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 个人账户合并管理,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参保登记经办规程
第一、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需携带户口簿和居 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重度残疾人、计生两户等困难群体应同时提供相关 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选择 缴费档次,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以下简称《参保 表》)。 第二、村(居)协办员负责检查登记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在符合条件 的《参保表》上签字、加盖村(居)委会公章,并将《参保表》、户口簿和 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材料,按规定时限一并上报乡镇社保办。 第三、居民本人也可携带相关材料直接到乡镇社保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第四、 乡镇社保办负责对登记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及时将参保 登记信息录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公章, 并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一并上报县社保机构。 第五、县社保机构应对登记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可与公安、民政、计 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等信息库进行信息比对,复核无误后,通过信息系统 对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并及时将有关材料 归档备案。
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社区)集体应当对参保人员 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居民) 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 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会公益事业资 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经济组织、公益慈 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 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本方案设定的个人最 高缴费档次标准。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 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本办法设定 的个人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六、待遇申领流程
乡镇社保办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生成到龄人员信 息 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 本人持户口簿和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 ↓ 到户口所在地村委(社区)或乡镇社保办办理申领手续 乡镇社保办填写《待遇认定表》报送县城乡办 县城乡办指定银行开办<存折> ↓ 乡镇社保办经办人员通过信息系统录待遇初审录入存折账号 县级人员待遇复审,每月由信用社、农行代理发放参保人员待遇
待遇领取问题的几点说明
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服刑的,县社保机构停止为其发放养 老保险待遇。待服刑期满后,由本人提出待遇领取申请,社保机构于 其服刑期满后的次月为其继续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 予补发。 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保险待遇。村(居)协办 员应于每月初将上月死亡人员名单通过乡镇(街道)事务所上报至县 社保机构。县社保机构对死亡人员进行暂停发放处理,待死亡人员指 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对死亡人员进行养老保 险关系注销。 待遇领取人员被冒领的养老金应按照规定予以追回,追回后,县社保 机构方可为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办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和丧葬 补助金等支付手续。 县社保机构每年应至少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一次 资格核对,定期向享受待遇人员发放资格核对通知,规定核对时间和 方式以及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没有通过资格核对的,社保机构 应对其进行暂停发放处理,待其补办有关手续后,从暂停发放之月起 补发并续发养老保险待遇。
七、参加其他养老保险有关问题解释
村干部养老保险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阶段性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城镇灵活 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 险的人员
村干部养老保险
按照《甘肃省村干部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省委办发〔2008〕118号)参加村干部 养老保险,尚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 可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 账户合并管理;已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人 员,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因离职等原因不参加村干部养老保险的人 员,继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 人账户合并管理,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 险规定享受政府补贴及相关待遇
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办公室为参保人员 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 金包括: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村(社区)集 体补助资金;省、市、县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 贴,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 参保人员的缴费资助资金,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参保人员跨统 筹区域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 全部随同转移。 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 承,不再除政府补贴部分。
将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纳入城乡居民基本 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范围,合并发放。高龄 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标准为:100周岁以上 每人每月100元,90—99周岁每人每月60 元;80—89周岁每人每月25元。 建立待遇领取人员丧葬补助金制度,补助 标准为中央和省级12个月基础养老金之和 (就目前标准计算可领取7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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