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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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柏拉图《法律篇》中的
法律思想
申士猛
09法一
09022114
论柏拉图《法律篇》中的律思想
摘要:柏拉图是西方著名的古典大师,在西方的哲学、政治学和法学史上占有重要地位。柏拉图生活在古希腊城邦危机时代,在苏格拉底等前辈的影响下,著书立说,探讨城邦危机的出路。柏拉图一生著述颇丰,《法律篇》是他最后一部对话集,最能体现他晚年思想的特点。《法律篇》是一部重要的法理学著作,书中强调以法治国,在理论法学(法理学)和应用法学(法典的编纂)方面提出了一系列重要原则,并对以后的罗马法和自然法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法律篇》也是一部重要的政治学说著作,书中为马格尼西亚理想国构拟了详细的组建方案,所提出的混合制政体方案直到现在仍是政治领域的重要原则和重要制度。《法律篇》设计的城邦是一个教育城邦,书中提出的系统教育方案在西方教育史上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法律篇》对经济、宗教、伦理道德以及家庭和婚姻等问题也进行了有意义的探索,可谓内容丰富,博大精深。《法律篇》仍是一部超于现实的著作,但它比《理想国》更接近现实,书中改变了《理想国》中的许多重要原则,提出了一系列对现实社会更具有指导意义的新原则。《法律篇》不仅影响着西方的古代,也影响着西方乃至世界的近代和现代。《法律篇》是人类的优秀文化遗产之一。
关键词:柏拉图,法律篇,法治
柏拉图是古希腊政治思想家、唯心主义哲学的杰出代表。其晚期著作《法律篇》系统阐述了他的法律思想,标志着柏拉图思想从“人治”向“法治”转变。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以其“理念”论为哲学基础。他认为,理念法则即是理性法则,理性法则构成法治、政府、国家之现实存在的深刻根基。《法律篇》中的法律思想主要包括:在法的一般理论方面,柏拉图认为理性的命令就是法,法产生于神给统治者的启示、惩治无神论以及约束人的恶性的需要。正义是“善”,是“和谐”,是“各守本分”、“各司其职”,正义体现全城邦的利益,法是维护正义的手段。在柏拉图看来,有两种主要政体一一民主制和君主制,它们派生出其它政体,法律在政体的演变和国家的兴衰过程中起举足轻重之作用。最好的政体是君主政体和民主政体相结合的混合政体,它将专制和自由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在法治思想方面,柏拉图主张法治国家必须有好的法律,立法应正义为原则,以获得最高善德为目的,采用说服和惩罚相结合之方法。法律的序言部分应说明立法的意图,法律条文的语言应准确、清晰,便于人们理解和遵守。立法还要考虑国家的人口、地理环境、经济对政治的影响以及教育的作用。立法者还需适时修订和补充法律,以适应变化的社会环境。要使纸上的法律变成现实,必须确保法律的实施,重视执法者的素质,选举执法官员,并加强法律监督,赋予公民监督的权利和义务,强调全民守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国家官员也要严格遵守法律,树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在法的具体制度方面,柏拉图建议法治国家应编纂法典,制定有关刑事、民事、外交以及诉讼程序等方面的具体法规。关于刑法,柏拉图从人性角度分析犯罪是由人性的弱点以及缺少好的教育等原因造成的,并规定了盗窃庙宇、颠覆或背叛国家等罪刑以及相应的惩罚措施如鞭答、监禁、罚金和死刑等。关于民法,规定了如何处理相邻关系、公民从事专一职业、婚姻以国家利益为重、继承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另外还制定了有关保护农产品和自然资源的农业法规、商业和贸易法规、国际交往等法规。关于诉讼法,制定了公民不服法官的判决可以上诉的三审终
审制、与案件有亲属关系的人不得担任法官的回避制度以及所有权超过一定时间不受追溯的诉讼时效制度。编纂法典的目的是要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
《法律篇》的主要内容:《法律篇》共分12卷,大体上说来,第1、2卷讨论立法的基本原则,第3卷谈国家的起源,第4、5卷比较各种政体,第6卷讨论官吏的任命,第7卷谈教育,第8卷谈爱情,第9卷谈惩罚,第10卷谈宗教和神,第n卷谈贸易和遗产继承,第12卷谈军事和外交。
《法律篇》的核心是以法治国,那么,怎样以法治国,柏拉图以陌生的雅典人的身份与克里特人和斯巴达人进行了讨论,并就法律的起源、立法的目的、法律的作用、法律的本质和地位以及为什么要以法治国等法理问题谈了自己的一整套看法。
柏拉图认为,法律是随着人类历史发展到一定程度产生的。最初是各个小家族,由年长者统治,习惯各不相同,没有文字,因而也就没有法律。随着小家族结合成为一个大的共同体后,彼此之间需要互相协调,制定出体现共同要求的法律来。于是各个小家族便推选出自己的代表参加制定法律的工作,这些人被称作立法者。由此,先前的家长统治体制就演化成贵族统治体制了。此后,“国家体制和一切类型的国家及其变相形态”都呈现于世,人们开始考虑怎样建立秩序井然的社会,考虑立法的真正目的或最高原则是什么。
柏拉图则认为,“我们的法律必须把一切不断地仅仅引向一个目的”,“这唯一的目的就是把称为美德(善)的东西叫作正义。”换言之,立法的目的就是实现美德或以善为目标,达到正义,这是贯穿整个《法律篇》的基本精神。
在《法律篇》中,柏拉图提出“法治”的基本思想,重点强调立法和守法的重要性,强调官吏必须服从法律,认为如果法律处于从属地位,国家一定覆灭,且主张分权。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全面论证了法治问题,提出“法治优于一人之治”,论证了“法律至上”,指出法律监督的重要性及其措施,甚至包含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思想。
由于《法律篇》是新理想国的建国方案,涵盖了当时的哲学、法学、政治学、伦理学、教育学、历史学等众多学科,不仅有拓荒性的贡献,而且对以后的西方文明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黑格尔曾赞扬说: “柏拉图的的著作,无疑地是命运从古代给我们保存下来的最美好的礼物之一。”
柏拉图构筑的理想国家可能在现实社会中难以实现,但并不影响这种理念存在的正当性。这种理念是为了人类法律制度日益接近最大可能的完善,作为一种模型提出的极限,因此不能否认其存在的价值。他构筑理想国家蓝图的真正意图并不是要求人们实践其具体制度,而是给人们以理想,希望治国者以理想为目标,以现实为基础,制定适合国情的法律制度,造福于人类。这是他对人类社会的最大贡献。正如他自己所言:“任何一个利用理智和经验的人都将承认,失败。……最正确的做法是不仅描述理想社会,社会,然后让创建社会的人从中作选择。”如果缺乏理想,城邦的组建将面临而且也描述第二等好和第三等好的社会,然后让创建社会的人从中作选择。”
参考文献:
1.柏拉图《法律篇》
2.亚里士多德《政治学》
3.黑格尔《法哲学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