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国家不能承担国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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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家不能承担国际刑事责任
中国地质大学杨光坤
来源:中国改革论坛网 2013年02月20日
国家能否成为国际犯罪的主体并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的问题,在国际法学界大致存在三种理论学说:(1)国家可以成为国际犯罪的主体,能够承担国际刑事责任;(2)国家不能成为国际犯罪的主体,也不能承担国际刑事责任;(3)国家可以成为国际犯罪的主体,但不能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笔者认为,第一种学说混淆了国家责任与国际刑事责任的区别,同时无法阐明对国家的刑事制裁方式;第二种学说否定了国家作为国际犯罪的主体资格,与现有的国际法习惯规则相违背。笔者支持第三种学说,在此略作浅薄探讨。
第一,现有国际法习惯规则已经明确,国家可以成为国际犯罪的主体并承担国家责任,而不是国际刑事责任。
1979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拟定的《关于国家责任的条款草案》,虽然不是一项国际公约,但是,这个草案创设了为世界各国所接受的国家责任之国际法习惯规则。该草案第19条第2项规定:“一国所违背的国际义务对于保护国际社会的根本利益至关紧要,以致整个国际社会公认违背该项义务是一种罪行时,其因而产生的国际不当行为构成国际犯罪。”可见,国家因其行为可以构成国际犯罪而成为国际犯罪的主体。但是,按照草案的规定,国家需要承担的是国家责任,而不是国际刑事责任。国家责任也是一种国际法律责任,但其与国际刑事责任有着本质区别。国家责任主要表现为限制主权、恢复原状、赔偿损失、道歉等形式,而国际刑事责任主要表现为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罚金等形式。
第二,现有国际司法实践已经证明,国家在一定场合下可以成为国际犯罪的主体,代表国家的个人对其国际犯罪行为承担国际刑事责任,而国家仅承担国家责任。
所谓“一定场合”是指国家可以构成国际犯罪的场合,因为国际犯罪的认定同样也适用“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一般法律原则和国际法习惯规则,即国家行为是否构成国际犯罪必须有国际法上的依据。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法西斯国家日本的行为构成了战争罪、侵略罪、反人道罪等国际犯罪。战后,远东最高盟国统帅部根据同盟国的授权成立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日本战犯(个人)进行了长达两年半的审判。其中,7名甲级战犯被判处绞刑,16名战犯被判处终身监禁,2名战犯被判处有期徒刑。而日本国家则被
限制主权、被剥夺由其武力获得的全部殖民地、被要求向受害国支付巨额赔款等。可见,在国际犯罪中,是由代表国家的个人对其国际犯罪行为承担国际刑事责任,而国家仅承担国家责任。
第三,如果让国家承担国际刑事责任,将严重侵犯该国绝大多数公民的基本人权,同时无益于遏制国际犯罪和维护世界和平。
如果让国家承担国际刑事责任,那就需要对构成国际犯罪的国家实施刑事制裁,但是,由谁来执行呢?如何执行呢?联合国是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它只能致力于促进各国在国际法、国际安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人权、和平等方面加强合作,并没有被赋予凌驾主权国家之上、对主权国家实施刑事制裁的权力。根据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让国家承担国际刑事责任是否要对整个国家所有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进行刑事制裁呢?这将严重侵犯该国绝大多数公民的基本人权。即使是发动战争的罪行,也基本上是极少数的极端分子在操纵,绝大多数的公民是渴望世界和平的。而国际刑事责任若把极少数人的罪行加在众多无辜善良的公民身上能行得通吗?这样做无益于遏制国际犯罪和维护世界和平之国际刑事责任建立的初衷。
第四,国家唯一能够承受的国际刑事责任形式就是罚金,但这根本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远不及施加国家责任所产生的效果。
国家唯一能够承受的国际刑事责任形式就是罚金。持第一种学说的部分学者曾经拿这个作为国家能够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的依据。但是,众所周知,在国家构成了国际犯罪的场合,例如,战争犯罪,罚金之责任形式根本就不能体现被各国刑法普遍规定且具有国际法渊源性质的“罪刑相适应”原则。而国家责任中的赔偿损失足以取得国际刑事责任中的罚金的效果,同时,国家责任还可以对犯罪国施加限制主权、恢复原状、道歉等制裁形式,从根本上降低犯罪国再犯国际罪行的可能性。例如,日本在战后被限制主权,没有军队,被美国驻军,不能发展核武器,不能无限制扩张自卫队,这远比罚金来得“实惠”。罚金只能暂时影响犯罪国的经济发展,而限制主权可以长期控制犯罪国的综合发展进程。
结语
国家能否成为国际犯罪的主体并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的问题,在国际法学界历来存在着争论。笔者认为,国家及代表国家的个人,在实施了国际犯罪的场合,该国及代表该国的个人均可成为国际犯罪的主体;在追究责任时,由代表该国的个人对其国际犯罪行为承担国际刑
事责任,而国家对其国际犯罪行为承担国家责任。(杨光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