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以来我国社会企业的产生和发展模式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建国以来我国社会企业的产生和发展模式

时立荣徐美美贾效伟

2012-8-7 15:07:02 来源:《东岳论丛》2011年第9期【内容摘要】自建国以来,我国产生并存在着较为丰富的社会企业性质的组织形式,从建国初期的“以工代赈”组织、烈军属和贫民生产单位、计划经济时期的社会福利企业到改革开放后的街道、企事业单位办社会福利企业、为应对下岗失业问题而出现的灵活就业企业、非正规就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城市住宅合作社及创业型社会企业等。虽然在不同的经济社会发展时期它们表现出不同形式,也没有被称为社会企业,但共同具有社会企业属性,可归纳为计划经济时期的社会保障性生产企业、社会事业服务性生产企业、生产自救性的企业、社会改造性生产企业四种模式和市场经济时期的创业型社会企业和企业投资型社会企业模式。这个结论纠正了国内外学界认为社会企业是国外的专利的认识误区,为深化新时期我国社会企业的运作模式研究提供了基础。

【关键词】生产自救以工代赈社会福利生产单位社会企业模式

社会企业在国内的研究是近几年的事情,但学界和实务界就社会企业的核心特征已经达成共识,一是社会公益性,指所从事的事业带有经济性和社会福利的性质[i];二是实体经营性,其产品和服务可以依靠自身经营从市场直接获取经济收入;三是就业导向性;四是以解决社会问题为核心的取向。国内学者通常会认为社会企业是来自国外的一种制度创新[ii]。但实际上并不尽然。本文将从建国之初论起,以社会企业的概念、特征为准绳,寻找新中国建国以来社会企业的足迹,总结经验教训,探寻社会企业的发展模式。

一、建国之初社会企业的萌芽与雏形(1949-1955)

1.由“生产自救”指导方针到“以工代赈”的具体劳动组织方式(1949-1951)

1949年新中国刚刚诞生时,城市里存有大批等待救济的贫民,为了从根本上解决他们的生活问题,在国家福利资金配置短缺的情况下,党和政府提出了“生产自救”的方针,即吸收大批失业贫困人员参加国家举办的市政建设工程,例如:疏浚河道、修路等。通过这种方式不仅解决了很多人的生计问题,而且许多市政建设工程也得以迅速完成,形成了多方共赢的局面。例如:长沙市从1950年到1952年共组织了4.74多万名失业贫困人员参加这种建设工程,共发放工资100余万元,解决了约20万人的生活问题[iii]。其他城市也都采取这种方式,取得了很大的经济及社会效应。

可见,当时的“生产自救”针对的是城市贫困问题和失业问题、采取“以工代赈”临时性的组织劳动生产方式去解决综合性的社会问题。但这种临时劳动组织的性质兼备了经济和社会双重性,它开辟了以生产自救方式解决某些救济对象生活出路问题的途径,实则是就业型社会企业特征的表现,因此,可视为社会企业的萌芽。

2.从“以工代赈”组织生产方式到烈、军属和贫民生产单位(1952年-1955年)

“以工代赈”的这种生产大多是季节性、临时性的[iv]。从1952年起,一些城市的政府开始组织由烈军属和城市贫民参加的手工业或小型工业生产,其中有缝纫也有打石、采煤、饲养及围绕国营企业的加工生产。1953年,第二次

全国民政会议肯定了这种作法。1954年内务部部长谢觉哉在第三次全国民政会议上再次强调该问题,随后,内务部、地方工业部、中华全国合作总社、中国人民救济总会联合发出《关于建立城市烈属、军属、贫民生产和教养机构生产的联合指导机构的通知》。据统计到1955年底共有40.4万烈、军属和贫民包括残疾人参加了以生产小组、工程队、合作社和小型工厂等各种类型的生产单位。当时的烈、军属和贫民生产单位,在组织形式上可以分为四种类型[v]:一是由政府以优抚救济事业费或社会捐献的地方优抚基金投资开办的工厂。由民政部门直接领导和管理,其中有些规模较大的单位完全使用机器生产,规模较小的是手工业、半手工业作坊。二是带有合作社性质的生产单位,一般由烈、军属自己集资筹办,政府在资金、业务管理、原料供给和产品推销等方面给予帮助和指导,职工自己实行民主管理。三是临时性或者副业性质的生产小组,它的组织形式不固定,业务不经常,人员多为老、弱和有家务牵累的妇女。四是商业性质的单位。多是由政府投资,吸收部分烈、军属经营的商业或由他们集资经营的商业。

城市烈、军属和贫民生产单位具有就业加福利导向性特征,是我国首个被国家承认并列入地方生产计划的社会企业组织形态;从单纯的临时性、季节性“以工代赈”生产方式到四种类型的烈、军属和贫民生产单位形式,标志着具有社会企业典型特征的组织形式的初步形成。

二、计划经济时期社会企业的实践与发展(1956—1978)

1956年,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在中国全面地建立起来,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建立了“铁饭碗”和“包分配”的计划就业体制,对单位外未就业人员(数量极少)、残疾人、孤寡老人等则实行民政福利,这样的条件催生了社会福利企业。

1.社会福利企业——典型的就业型社会企业的出现与发展(1956—1960)

社会福利企业的产生过程。1956年1月,内务部部长谢觉哉在给李富春副总理的信中提出,要求各地承认民政部门领导的这些城市烈属、军属、贫民生产单位,在生产计划上纳入地方的经济计划,待遇按社会福利性质的合作社执行,他在信中还提出了将这些生产单位逐步转为残废者合作社的设想[vi]。1956年后民政部门对自救性生产单位进行了全面规划,统一安排,把相当一部分改变为专门安置残疾人的企业,也就是后来的社会福利企业。1956年7月,内务部发出了《关于整顿和组织城市烈属、军属和贫民生产的通知》明确指出凡是主要由半劳力、辅助劳力、家庭妇女和老、弱、残废人员组成的加工服务性生产和简单的手工业生产归民政部门领导。到1957年底,全国共有烈、军属和贫民生产单位8 009个,参加生产人员达到58万,全年生产总收入为1.59亿元[vii],全国福利生产单位共有资金1 777万元,其中政府以优抚救济费投资465万元,占资金总额的26.15%,群众自筹资金52万元,占资金总额的2.94%,历年生产累计1 260万元,占资金总额的70.91%[viii]。1958年召开的第四次全国民政会议明确指出:“组织社会保障性的福利生产,不是一时的权宜之计,而是一项长期的福利事业。”自此,社会福利生产的概念及其所包含的内容、经营方针和分配原则等也逐步明确,组织福利生产已由大、中城市发展到城镇,一些地区的农村也开始举办小型的福利生产。1960年,随着城市实现人民公社化,街道上有劳动能力的优抚救济对象大部分都参加了公社的生产。因此,第六次全国民政会议及内务部决定:民政部门在举办社会福利生产方面,除应继续办好改造性生产和一部分自救性生产外,主要应办好安置残疾者的生产和为残废者制造生产工具及生活、文化用品的生产。许多地方的民政部门把原有的自救性生产单位规划改造为安置残疾人和为残疾者服务的生产单位。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