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关于提高南方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6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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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价格[2008]168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提高南方电网电价的通知
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省(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南方电监局,昆明、贵阳电监办:
为缓解电力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保障电力供应,促进资源节约,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电力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8〕207号)精神,经商国家电监会,决定适当提高南方电网电价水平。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上网电价
(一)为缓解煤炭价格上涨的影响,适当提高发电企业上网电价。
南方电网有关省(区)电网统调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含税,下同)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广东省2.60分钱、广西自治区3.39分钱、云南省3.50分钱、贵州省1.89分钱、海南省2.44分钱。
贵州省水电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6分钱。
同时,适当提高部分电价偏低、亏损严重电厂的上网电价,有关电厂具体电价水平见附件一。
(二)为促进“西电东送”战略的顺利实施,将贵州省、云南省送广东电量电价由现行的每千瓦时0.315元提高到0.333元。
(三)三峡电站送广东省电量上网电价和落地电价分别调整为每千瓦时0.3111元和0.409元;三峡电站输电价格及输电损耗仍按发改价格[2003]102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提高符合国家核准(审批)规定的新投产机组标杆上网电价。
省级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安装脱硫设施的新投产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调整为:广东省0.4792元、广西自治区0.4107元、云南省0.3053元、
贵州省0.3094元、海南省0.4118元。
未安装脱硫设施的机组,上网电价在上述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扣减1.5分钱。
新投产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后,上网电价一律按上述价格执行。
(五)云南省鲁布革、以礼河、西洱河、大寨、六郎洞、绿水河等水电厂试行丰枯电价,枯水期(12月至次年4月)、平水期(5月和11月)上网电价在现行电价的基础上上浮10%。
(六)广西岩滩水电站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33分钱,专项用于解决移民后期扶持遗留问题。
(七)暂定云南景洪水电站和广西长洲水电站临时结算上网电价分别为每千瓦时0.246元和0.350元;正式上网电价待电站全部投产后另行核定。
二、为逐步理顺电网输配电价,补偿冰雪灾害造成的损失,将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省(区)电网输配电价每千瓦时分别提高0.14分钱、0.40分钱、0.35分钱、0.50分钱和0.20分钱。
三、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提高至每千瓦时2厘钱,其中,对居民生活用电和化肥生产用电仍维持原标准。
四、适当提高销售电价水平。
各省(区)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广东省2.20分钱、广西自治区2.99分钱、云南省2.80分钱、贵州省2.90分钱、海南省2.90分钱。
各类用户电价具体调整标准见附件二至附件六。
五、本次调价对居民生活用电、农业和化肥生产用电价格不作调整。
六、适当调整销售电价结构。
云南省非普工业、非居民照明和商业三类用电统一合并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类别;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执行目录电价表中“大工业电价”类别。
适当提高两部制电价中基本电价的比重;拉开各电压等级间的差价。
七、以上电价调整自2008年7月1日起(抄见电量)执行。
八、电力企业要加强管理,挖潜降耗,努力消化煤炭价格上涨等成本增支因素,确保电力供应安全稳定。
九、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及时贯彻落实。
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一、南方电网部分电厂上网电价表
二、广东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三、广西自治区电网销售电价表
四、云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五、贵州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六、海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00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发改价格[2008]167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提高东北电网电价的通知
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省(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东北电监局,东北电网公司:
为缓解电力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保障电力供应,促进资源节约,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电力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8〕207号)精神,经商国家电监会,决定适当提高东北电网电价水平。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上网电价
(一)为缓解煤炭价格上涨的影响,适当提高发电企业上网电价。
东北电网有关省(区)电网统调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含税,下同)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辽宁省1.17分钱、吉林省0.47分钱、黑龙江省0.83分钱、内蒙古东部0.43分钱。
同时,适当提高部分电价偏低、亏损严重电厂的上网电价,有关电厂具体电价水平见附件一。
(二)黑龙江、吉林和内蒙古东部地区燃煤机组向辽宁送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1.17分钱;东北电网向京津唐电网送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3分钱。
内蒙古东部地区元宝山电厂1号、2号机组向辽宁、吉林、内蒙古东部地区送电价格分别调整为每千瓦时0.2503元、0.2433元、0.2459元;其余燃煤机组送辽宁、吉林、黑龙江电量上网电价按照受电地区煤电联动标准调整。
(三)松花江水力发电有限公司向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东部地区送电价格调整为每千瓦时0.2770元。
(四)提高符合国家核准(审批)规定的新投产机组标杆上网电价。
省级电网
统一调度范围内,安装脱硫设施的新投产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调整为:辽宁省0.3738元、吉林省0.3607元、黑龙江省0.3650元。
未安装脱硫设施的机组,上网电价在上述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扣减1.5分钱。
内蒙古东部新投产机组供当地电量的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2890元。
新投产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后,上网电价一律按上述价格执行。
二、为逐步理顺电网输配电价,将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东部电网输配电价每千瓦时分别提高0.40分钱、0.45分钱、0.40分钱和0.44分钱(均含东北电网
0.05分钱)。
三、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提高至每千瓦时2厘钱,其中,对居民生活用电和化肥生产用电仍维持原标准。
四、辽宁、吉林、黑龙江电网销售电量每千瓦时提取0.05分钱用于解决地方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问题。
五、适当提高销售电价水平。
各省(区)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辽宁省2.50分钱、吉林省1.72分钱、黑龙江省2.30分钱、内蒙古东部1.57分钱。
各类用户电价具体调整标准见附件二至附件五。
六、本次调价对居民生活用电、农业和化肥生产用电价格不作调整。
七、适当调整销售电价结构。
辽宁省非居民照明、非工业及普通工业、商业用电合并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类别;辽宁省、吉林省城乡各类用电价格实行同价。
适当提高两部制电价中基本电价的比重;拉开各电压等级间的差价。
八、以上电价调整自2008年7月1日起(抄见电量)执行。
九、电力企业要加强管理,挖潜降耗,努力消化煤炭价格上涨等成本增支因素,确保电力供应安全稳定。
十、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及时贯彻落实。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一、东北电网部分电厂上网电价表
二、辽宁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三、吉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四、黑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五、内蒙古东部电网销售电价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00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发改价格[2008]167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
华北电网电价的通知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山东省(区、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华北电监局,太原、济南电监办,华北电网公司:
为缓解电力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保障电力供应,促进资源节约,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电力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8〕207号)精神,决定适当提高华北电网电价水平。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上网电价
(一)为缓解煤炭价格上涨的影响,适当提高发电企业上网电价。
华北电网有关省(区)电网统调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含税,下同)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北京市1.03分钱、天津市1.16分钱、河北北部地区1.6分钱、河北南部地区1.68分钱、山东省1.75分钱、山西省1.99分钱、内蒙古西部地区0.9分钱。
同时,适当提高部分电价偏低、亏损严重电厂的上网电价,有关电厂具体电价水平见附件一。
(二)提高符合国家核准(审批)规定的新投产机组标杆上网电价。
省级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新投产且安装烟气脱硫设施的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调整为:北京市0.3607元、天津市0.362元、河北北部地区0.3664元、河北南部地区0.3668元、山东省0.3724元、山西省0.2953元、内蒙古西部地区0.2749元。
未安装烟气脱硫设施的机组,上网电价在上述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扣减1.5分钱。
新投产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后,上网电价一律按上述价格执行。
(三)山西、内蒙古电网向京津唐电网送电价格分别提高到每千瓦时0.3044元和0.324元;东北电网向京津唐电网送电价格提高到每千瓦时0.278元;山西电网向
河北南部电网送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1.68分钱。
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内新投产电厂向京津唐电网送电价格分别提高到每千瓦时0.323元和0.322元(含脱硫加价);陕西国华锦界电厂向河北南部电网送电价格核定为每千瓦时0.3068元(含脱硫加价)。
(四)北京京丰燃气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华润协鑫(北京)热电有限公司、北京太阳宫燃气热电有限公司、华电(北京)热电有限公司、北京正东电子动力集团有限公司燃气发电机组上网临时结算电价为每千瓦时0.452元。
二、为逐步理顺电网输配电价,有关省(区)电网输配电价每千瓦时分别提高:北京市0.35分钱,天津市0.6分钱,河北北部、河北南部、山东省、山西省、内蒙古西部地区0.2分钱。
三、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提高至每千瓦时2厘钱,其中,对居民生活用电和化肥生产用电仍维持原标准。
四、天津市电网销售电价中每千瓦时提取0.05分钱用于解决地方小水库、水电站移民后期扶持问题。
现行山西省电网销售电价中征收的0.88分钱,不再作为地方电力建设基金使用,形成的电价空间用于解决山西省内突出电价矛盾,具体方案由山西省物价局报我委审批。
五、天津市区县经济开发区内用户用电价格与天津电网实行同网同价。
山东省实行区域同价,将电价水平相近的价区合并。
六、适当提高销售电价水平。
有关省(区)销售电价平均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北京市3分钱,天津市2.82分钱,河北北部地区、河北南部地区2.5分钱,山东省2.6分钱,山西省2.9分钱,内蒙古西部地区2.3分钱。
各类用户电价具体调整标准见附件二至附件八。
七、本次调价对居民生活用电、农业和化肥生产用电价格不作调整。
八、适当调整销售电价结构。
将天津市非普工业用电和商业用电合并为“一般工商业”用电;将山东省非普工业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合并为“一般工商业”用电;将山西省非普工业用电、非居民照明和商业用电合并为“一般工商业”用电。
适当提高两部制电价中基本电价的比重;拉开各电压等级间的差价。
九、调整河北南部电网峰谷分时电价时段划分。
在保持峰、平、谷时段各8小时不变的基础上,将峰谷时段划分调整为:高峰8:00-11:00、16:00-21:00,谷段22:00-6:00,平段6:00-8:00、11:00-16:00、21:00-22:00。
十、以上电价调整自2008年7月1日起(抄见电量)执行。
十一、电力企业要加强管理,挖潜降耗,努力消化煤炭价格上涨等成本增支因素,确保电力供应安全稳定。
十二、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及时贯彻落实。
各地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一、华北电网部分电厂上网电价表
二、北京市电网销售电价表
三、天津市电网销售电价表
四、河北北部电网销售电价表
五、河北南部电网销售电价表
六、山东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七、山西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八、内蒙古西部电网销售电价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00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发改价格[2008]168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提高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
上海、浙江、江苏、安徽、福建省(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华东电网公司:
为缓解电力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保障电力供应,促进资源节约,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电力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8〕207号)精神,决定适当提高华东电网电价水平。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上网电价
(一)为缓解煤价上涨的影响,适当提高发电企业上网电价。
华东电网有关省(市)电网统调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含税,下同)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上海市2.14分钱、浙江省2.12分钱、江苏省2.08分钱、安徽省1.2分钱、福建省2.33分钱。
同时适当提高部分电价偏低、亏损严重电厂的上网电价,有关电厂具体电价水平见附件一。
(二)三峡电站向华东有关省(市)送电价格每千瓦时分别调整为:上海市0.2686元、浙江省0.2862元、江苏省0.2424元、安徽省0.2287元;落地电价每千瓦时分别调整为:上海市0.3824元、浙江省0.4018元、江苏省0.3535元、安徽省0.3385元。
三峡电站输电价格及输电损耗率仍按发改价格[2003]1028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提高符合国家核准(审批)规定的新投产机组标杆上网电价。
省级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安装脱硫设施的新投产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调整为:上海市0.4368元、浙江省0.4407元、江苏省0.4108元、安徽省0.383元、福建省0.4023元。
未安装脱硫设施的机组,上网电价在上述电价基础
上每千瓦时扣减1.5分钱。
新投产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后,上网电价一律按上述价格执行。
(四)“皖电东送”电厂上网电价按照每千瓦时0.383元执行;山西阳城电厂一、二期送江苏省上网电价按每千瓦时0.368元执行。
(五)华东电网有限公司联络口子统销电价基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35元。
在不推动有关省(市)销售电价的前提下,华东电网有限公司500KV电网的过网电量每千瓦时加收0.05分钱输电价格。
二、为逐步理顺电网输配电价,补偿冰雪灾害造成的损失,上海、浙江、江苏、安徽、福建省(市)电网输配电价每千瓦时分别提高0.26分钱、0.5分钱、0.2分钱、
0.4分钱和0.4分钱。
三、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提高至每千瓦时2厘钱,其中,对居民生活用电和化肥生产用电仍维持原标准。
四、适当提高销售电价水平。
有关省(市)销售电价平均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上海市3分钱、浙江省3.21分钱、江苏省3.01分钱、安徽省2.7分钱、福建省2.97分钱。
各类用户电价具体调整标准见附件二至附件六。
五、本次调价对居民生活用电、农业及化肥生产用电价格不作调整。
六、适当调整销售电价结构。
提高两部制电价中基本电价的比重;拉开各电压等级间的差价。
上海市工业、非工经营用电价格合并为“工商业及其他”电价;江苏省非居民照明、非普工业用电价格合并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浙江省普通工业、商业用电合并为“一般工商业”电价;安徽省非普工业、商业和非居民照明用电价格合并为“一般工商业”电价。
七、以上电价调整自2008年7月1日起(抄见电量)执行。
八、电力企业要加强管理,挖潜降耗,努力消化煤炭价格上涨等成本增支因素,确保电力供应安全稳定。
九、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及时贯彻落实。
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一、华东电网部分电厂上网电价表
二、上海市电网销售电价表
三、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四、江苏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五、安徽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六、福建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00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发改价格[2008]168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提高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
湖北、湖南、河南、江西、四川、重庆省(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华中电监局,郑州、长沙、成都电监办,华中电网公司:
为缓解电力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保障电力供应,促进资源节约,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电力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8〕207号)精神,决定适当提高华中电网电价水平。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调整上网电价
(一)为缓解煤炭价格上涨的影响,适当提高发电企业上网电价。
华中电网有关省(市)电网统调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含税,下同)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湖北省2.3分钱、湖南省1.8分钱、河南省2分钱、江西省1.5分钱、四川省2.09分钱、重庆市2.7分钱。
同时适当提高部分电价偏低、亏损严重电厂的上网电价,有关电厂具体电价水平见附件一。
(二)提高符合国家核准(审批)规定的新投产机组标杆上网电价。
省级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安装脱硫设施的新投产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调整为:湖北省0.405元、湖南省0.4205元、河南省0.3692元、江西省0.4元、四川省0.3687元、重庆市0.3643元。
未安装脱硫设施的机组,上网电价在上述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扣减1.5分钱。
新投产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后,上网电价一律按上述价格执行。
(三)三峡电站向华中有关省(市)送电价格每千瓦时分别提高为:湖北省0.2306
元、湖南省0.2397元、江西省0.255元、河南省0.2389元、重庆市0.229元;落地电价每千瓦时分别提高为:湖北省0.2927元、湖南省0.3021元、江西省0.3179元、河南省0.3012元、重庆市0.291元。
三峡电站送华中有关省(市)结算的输电价格和输电准许损耗率仍按发改价格[2003]1028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河南省中原燃气电力有限公司、郑州燃气发电有限公司暂执行临时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48元。
(五)二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重庆送电计划电量的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278元。
重庆市小水电最低保护价提高为每千瓦时0.22元。
(六)为鼓励水电资源开发,缓解水电企业成本增支压力,提高湖南省低价小水电上网电价每千瓦时1.5分钱;其它水电企业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5分钱。
二、为逐步理顺电网输配电价,补偿冰雪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湖北、湖南、河南、江西、四川、重庆省(市)电网输配电价每千瓦时分别提高0.45分钱、0.55分钱、0.2分钱、0.45分钱、0.21分钱和0.5分钱(均含华中电网公司输电费)。
三、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提高到每千瓦时2厘钱,其中,对居民生活用电和化肥生产用电仍维持原标准。
四、适当提高销售电价水平。
有关省(市)销售电价平均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湖北省2.98分钱、湖南省2.5分钱、河南省2.67分钱、江西省2.1分钱、四川省1.33分钱、重庆市3分钱。
各类用户电价具体调整标准见附件二至附件七。
五、本次调价对居民生活用电、农业和化肥生产用电价格不作调整;四川省列入国家地震灾后重建规划的县(市、区)各类用电价格不作调整。
六、适当调整销售电价结构。
提高两部制电价中基本电价的比重;拉开各电压等级间的差价。
河南省商业、非普工业用电价格实行同价;江西省工业园区工业电价与江西电网实行同价。
七、以上电价调整自2008年7月1日起(抄见电量)执行。
八、电力企业要加强管理,挖潜降耗,努力消化煤炭价格上涨等成本增支因素,确保电力供应安全稳定。
九、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及时贯彻落实。
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一、华中电网部分电厂上网电价表
二、湖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三、湖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四、河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五、江西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六、四川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七、重庆市电网销售电价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00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发改价格[2008]167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提高西北电网电价的通知
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西北电监局,兰州电监办,西北电网公司:
为缓解电力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保障电力供应,促进资源节约,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电力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8〕207号)精神,决定适当提高西北电网电价水平。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上网电价
(一)为缓解煤炭价格上涨的影响,适当提高发电企业上网电价。
西北电网有关省(区)电网统调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含税,下同)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陕西省1.5分钱、甘肃省1.07分钱、青海省1.4分钱、宁夏自治区0.69分钱。
同时,适当提高部分电价偏低、亏损严重电厂的上网电价,有关电厂具体电价水平见附件一。
(二)提高符合国家核准(审批)规定的新投产机组标杆上网电价。
省级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新投产且安装烟气脱硫设施的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调整为:陕西省0.315元、甘肃省0.2615元、青海省0.269元、宁夏自治区0.2583元。
未安装烟气脱硫设施的机组,上网电价在上述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扣减1.5分钱。
新投产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后,上网电价一律按上述价格执行。
(三)核定陕西汉江喜河水电站、甘肃省九甸峡水电站和青海省格尔木燃气电站临时上网电价分别为每千瓦时0.3元、0.37元和0.35元。
龙羊峡水电站上网电量
要严格执行国家核定的每千瓦时0.145元的标准,不得擅自调整。
二、为逐步理顺电网输配电价,有关省(区)电网输配电价每千瓦时分别提高:陕西省0.61分钱、甘肃省0.5分钱、青海省0.45分钱、宁夏自治区0.48分钱,新疆自治区2分钱。
除新疆外,以上提价均含西北电网公司输电价格0.05分钱。
三、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提高至每千瓦时2厘钱,其中,对居民生活和化肥生产用电仍维持原标准。
四、陕西省城乡各类用电实行同价;甘肃省城乡非普工业实行同价;缩小新疆乌鲁木齐电网地、市间电价差异。
五、适当提高销售电价水平。
有关省(区)销售电价平均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陕西省2.19分钱、甘肃省2.27分钱、青海省1.91分钱、宁夏自治区1.98分钱,新疆自治区2.5分钱。
各类用户电价具体调整标准见附件二至附件六。
六、本次调价对居民生活用电、农业和化肥生产用电价格不作调整。
陕西、甘肃省列入国家地震灾后重建规划的县(市)各类用电价格均不作调整。
七、适当调整销售电价结构。
将甘肃省商业用电和非普工业用电统一归并为“一般工商业”用电;宁夏自治区商业用电、非普工业用电、非居民照明三类统一归并为“一般工商业”用电。
适当提高两部制电价中基本电价的比重;拉开各电压等级间的差价。
八、以上电价调整自2008年7月1日起(抄见电量)执行。
九、电力企业要加强管理,挖潜降耗,努力消化煤炭价格上涨等成本增支因素,确保电力供应安全稳定。
十、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及时贯彻落实。
各地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一、西北电网部分电厂上网电价表
二、陕西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三、甘肃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四、青海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五、宁夏自治区电网销售电价表
六、新疆自治区电网销售电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