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必要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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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必要性探讨
摘要:国家选这个时机进行税制改革,降低整个业界的税赋水平,是“还富于民”精神的一种体现,这对于处在后危机时代的中国经济来说,是有一定助力的。

希望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试点工作能圆满完成,早一点向全国推进这一工作,以建立起更适合我国国情的税收征管体制。

关键词:营业税增值税探讨
中图分类号:f810.42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第212次常务会议决定,发出《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浙江省(含宁波市)、安徽省、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等8个省、直辖市。

通知中规定,上述试点地区应自2012年8月1日起面向社会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开展试点纳税人认定和培训、征管设备和系统调试、发票税控系统发行和安装,以及发票发售等准备工作,确保试点顺利推进,按期实现新旧税制转换。

通知中规定,北京市应当于2012年9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江苏省、安徽省应当于2012年10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福建省、广东省应当于2012年11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天津市、
浙江省和湖北省应当于2012年12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国务院的决定发布后,我们的第一感觉是‘营改增’的步伐加快了,超出了预期。

一是在今年底前分批将多个省市纳入试点,明年还要继续扩大试点地区;二是已经决定明年将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试点。

1、我国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观点回顾
近年来一直有财税界众多的学者、专家、政府部门相关人士,以及从事营业税课征对象行业的单位与个人,对在中国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的趋势,纷纷表示认同的态度,或做了前瞻性的研究。

刘汉屏与陈国富(2001)指出,世的选择以及和其他流转税的配合上,各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增值税征税范围与其他流转税种重叠,而不是并行关系,不存在划分范围的问题。

尽可能地扩大征收范围是理想的增值税的特点之一。

宽广的税基一一方面体现收入原则,另一方面可以体现公平原则。

邓文勇与蒙强(2006)指出,营业税与增值税两者课税对象的经济关系,并不会因为征税而割裂,如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金融保险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服务中代理、仓储、租赁等与生产经营有密切关系。

这种密切关系引发了重复征税,增加了征纳税的成本,也带来了征税的不经济等问题。

郝如玉和曹静韬(2008)认为,中国现行的增值税将营业税劳务和农业销售排除在征收范围之外,而理论与实践都对这样的范围提出调整要求。

中国当前应当将交通运输、建筑安装这两种与商品
销售关系最为密切的劳务先纳入增值税课征范围,长期的趋势是最终涵盖所有的商品和劳务的销售。

苏筱华(2008)指出,增值税与营业税存在着交叉征税或重复征税的问题,不利于简化税制、公平税负;而增值税征收范围尚未覆盖第三产业中大部分劳务的项目,使得增值税链条在这些行业中断。

这种情况不利于第三产业发展,同时也不利于第二、三产业税负的平衡。

据《海峡财经导报》(2009)报道,一些从事房地产业、物流业及各种第三产业的纳税人,对于增值税纳税人在2009年后享受的两项实惠(即转型后购人机器设备可以抵税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的降低)非常“羡慕”,表达出对营业税制进一步改革的强烈心声。

福建省晋江市地税局的相关负责人表示,如果国家层面的政策能将营业税纳税人的税负降下来,将有利于刺激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采用先进的设备装置。

这对于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带动整个行业的升级改造、优化产业结构,都是大有益处的。

安体富(2009)认为,增值税的税率虽为17%和13%,但由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所以增值税的实际税负率大致为4%,而营业税税率如果是5%或5%以上,则税负比增值税还要高。

他认为,这样的税制不利于促进服务业的发展,而中国眼下正在努力促进第三产业的繁荣发展。

他认为如果不能一次替代,可以分步实施,先将交通运输、建筑安装等行业改征增值税。

杨志勇(2009)认为,理想的增值税征收范围,应该包括所有
创造和实现增值额的领域。

从横向上看,增值税制应覆盖农林牧业、采矿业、制造业、建筑业、能源交通运输业、商业和劳务等各行各业;从纵向上看,应涵盖原材料、制造、批发和零售等全部环节。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税负公平,并且易于核查。

叶宝珠(2009)指出,实施减税的积极财政政策以促进我国服务业快速发展,对于在经济危机期间以及其后就业压力的缓解,是很有必要的。

以一家年营业收入上千万元的企业为例,其营业税的税率每降低1个百分点,就等于是每年给纳税人减轻了上十万元的税收负担。

而一个“10万元”可以抵顶企业多招聘“3名员工”的成本。

在北大和林肯研究中心2009年1月10日举办的中国财政政策与经济增长研讨会上,众多专家认为:一方面,国家不允许服务业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让服务业成为增值税的实际承担者,影响了服务业的发展;另一方面,随着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固定资产占企业生产成本中的比重不断提高,这部分税收不能抵扣,也加重了制造业、商业的税收负担。

这就构成了“两头”的重复课税。

在目前国内外经济出现衰退的情况下,改革营业税制度、降低营业税税负,不仅可以保增长、扩内需,而且可以促进中国经济转型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满燕云(2009)对中国税收结构与经济增长的关系进行研究后得出以下的结论,营业税与经济增长之间呈现负的相关关系:营业税税负越高,经济增长越缓慢。

中国政府若要想发展第三产业、扶持中小企业,就必须改革营业税制度、降低
营业税纳税人的税负。

2、营业税存在的问题
营业税的特征是,不能用上一级的营业税抵扣,不能在出口时给予已征营业税的退税,且相对增值税税赋要重,经国家有关部门测算,全国企业的增值税负担为7%,而扣除可供抵扣的部分,平均税率则在3%左右。

营业税的税率是3%—20%,而且层层征税,不仅不能抵扣上一环节所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还要对此次的发生额全额征收,不像增值税只针对增值额的部分征收。

仅此一项,就会增加纳税人的负担。

增值税在货物出口环节有出口后免、抵、退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使我们的外贸企业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

反观我们对外提供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全部都要缴纳营业税,且无任何免、抵、退的税收优惠,这使我们的服务企业负担了高额的税费,在国际竞争中无优势可言。

3、我国增值税现状
1994年增值税改革之时,由于实行分税制等,导致增值税纳税范围主要是生产制造企业,而对其它服务业,则征收营业税。

虽然2009年国家对增值税进行了从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型
的改革,但只是允许生产型机器设备进行增值税的抵扣,对于具有更大价值的厂房等建筑物,并未纳入可抵扣的范围,可见其转型不全面,许多的服务型企业并未因此收益。

而此次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改革中,提出了将建筑业等纳入征收增值税的纳税范畴,这对生产型企业以及房地产企业有着极大的影响。

4、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原因分析
(1)避免重复征税。

总体上使相关企业免除重复征税
将促进一大批市场主体放开手脚发挥潜力,推进自身业务经营和发展中的专业化细分,提升服务水准,进而有利于提振消费和改善民生,增进百姓实惠,并有益于扩大内需、推进产业升级换代,加快转变生产方式。

(2)降低税负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一项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措施。

结构性减税,是指对于现行征收增值税的行业,通过抵扣向试点地区购买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达到降低税负的效果。

但是,具体到某一个纳税人,判断其实际税负是降低还是增加,需要结合纳税人的实际情况来看。

(3)提振消费,改善民生
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将给相关行业和企业带来的好处将会更多,有利于降低产品和服务价格,提振消费,改善民生,不仅提振消费,改善民生降低了服务业的税赋,也降低了制造业的税赋,某种程度来说,它降低了整体的税赋,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4)推进经济结构调整
目前,我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时期,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对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提高国家综合实力具有重要意义。

按照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要求,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有
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三次产业融合;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5)与国际接轨
从国际上看,增值税在国外是一种成熟的税种,得到广泛认可的一种税,进行营业税发征增值税是一种国际化的趋势,即使在我国增值税管理也比较成熟,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需求。

由此可见,十二五规划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逐步将目前征收营业税的行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增加技术含量,提高技术水平的一个重要步骤,要真正终结中国税收中的重复征收,降低企业税负,使税收更为科学、合理、中性,增值税还得继续转型、继续改革、继续完善。

5、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策略
(1)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
营业税税种作为地方主要税种,其也是财政支出主要经济来源。

如果将营业税改增增值税之后,必然会降低地方政府税收收入,从而降低地方财政收入。

一旦地方财政收入减少,地方政府相应改革工作就会受到一定阻碍。

在这种情况下,就应该采取相应措施,扩大增值税收范围,即便取消营业税也能保证财政收入,从而获得地方政府支持,保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为了更好避免上述问题,在实际工作中,有必要建立健全财政保障机制,要在现行财政体制基础上,必须保证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收收入和增
值税收收入仍归属原有试点地区,并将相应税款分别入库,以保证地方财政收入。

而现行试点工作产生的财政减收问题,应该以现行财政体制为依据由中央政府和当地政府各自负担。

在未进行增值税试点工作之前,国家实行的优惠政策可以在增值税试点工作中继续沿用,但是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也要彻底解决重复征税问题。

为了保证增值税试点工作有序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选用适当的过度政策,辅助增值税试点工作,以保证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在实际征税中,也应该对跨区域税种进行协调,如果纳税人在异地缴纳的营业税,在本地缴纳增值税中应该将相应营业税算入其中并予以抵消。

如果纳税人在非试点区域从事相关营业活动,则按照现行营业税相关规定缴纳营业税。

如果试点区域的纳税人向试点纳税购买服务所获得的增值税发票,在实际工作中是可以按照现行规定抵扣相应进项税额的。

(2)短时间内实现全面改征增值税
因现有改征增值税是在小范围内进行的,这种情况下的税目改征往往只涉及一部分,而其余部分则会因不缴纳增值税行为,而使进项增值税额抵扣工作不能顺利进行,甚至使增值税额抵扣链条不彻底,从而引发一系列重复征收税费问题,使增值税成为一纸空谈,甚至法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发展。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就应该将现行营业税税目都纳入增值税收税范围,并在不同服务中统一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还应该降低部分企业税费或全社会总体税负从而缓解财政资金紧张问题。

在解决这一问题上,上海取得了一定成绩,
但要想使这增值税业绩更加显著,还需要在全国大范围内实施,尽可能缩短试点时间,从而使营业税税收增值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3)减少物价影响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过程中,对我国现行营业税是有一定影响的。

现行营业税是价内税,而增值税是价外税,如果将内税改为价外增值税,其价率的提高,必然会使价税关系发生变化,从而使给物价带来一定影响。

在实际工作中,不管是征收营业税还是调整营业税税率,都会使企业利润有所减少。

而当增值税为价外税时,其价格在一定的情况下,增值税的正价或增值税税率的调整也会直接增加购买者负担。

为了避免上述问题出现,在实际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程中就应该对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相应分析。

如果将价内营业税改成价外增值税,在价格不变的情况下,其服务购买方就会将含税支付转变为不含税支付,其价税合计宽支付就会随之增加。

而如果将营业税改成增值税后,购买方也就随之成为增值纳税人,这样即便支付价合计款有所增加,其增值税也可以以抵扣的形式增值。

如果其税费无增加情况,其增值税将会减少。

当提供方为服务性行业时,购买方不是一般纳税人,其相应税款支付是不能抵扣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就会增加购买方成本,如果其获得更多利益,就需要不断提高其价格。

但同时也会提高购买方制度价格和税合计款价格。

当购买方为消费者时,其行业税收就为增值税。

一旦改成增值税,其就会增加购买方支出。

这样在增值税增加的情况下,就会将相应税负负担转嫁给购买方或是提供方。

要想更好解决这一问题,
就需要通过降低提供方价格,提高购买方价格形势,来减少相应纳税影响,从而避免价格波动而使消费无力承受相应负担。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因涉及到的税种比较多,使得其常会出现一些问题,为了更好避免这些问题。

营业税在改征增值税过程中,就应该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短时间内实现全面改征增值税、减少物价影响、对增值税进行协调,以辅助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有序进行,并满足不同企行业需求,促进不同行业发展。

实际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仍处于初级阶段,在今后的工作中还会出现新的问题,要想更好满足时代发展需求,还需要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进行进一步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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