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和谐社会与司法权威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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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和谐社会与司法权威之关系
摘要:司法权威在中国社会一直未能得以充分的确立,法律信仰还没有成为社会公众的内心理念,而和谐社会这一概念的提出为中国社会树立司法权威提供了重大的历史契机,文章分析了和谐社会与司法权威的内在联系,提出司法权威是和谐社会生成的重要保障,和谐社会是司法权威生产的社会基础,二者互为因果,共同致力于纠纷的公正、公平、合理的解决,以谋求人民的生活福祉为最终目标。
关键词:和谐社会司法权威关系
一、问题的提出
长期以来,学者们在探求司法权威在中国的勃兴,但是,实践表明,司法权威在中国的缺失仍旧是一个人所共知的现象,有的人甚至认为目前司法的权威在中国已经降到历史的最低点。
比如,司法裁判缺乏终局性的效力,审判监督程序允许对已经生效的判决反复提出再审,这意味着司法制度自己打了自己的耳光,自己放弃了权威。
而缺乏权威司法保障的社会能够稳步形成和谐的社会吗?没有和谐社会支撑的司法能够形成权威的司法吗?
二、和谐社会与司法权威之关系
(一)和谐社会需要司法权威的保护
胡锦涛同志科学地概括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即“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其中,民主法治成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第一要
素,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价值要素,而民主法治的终极目标就是为了实现有活力、有秩序、和谐的和具有强大合力的社会。
而法治社会应是民主的社会、公正的社会、有序的社会和诚信的社会,因此,可以说和谐社会首先应是法治社会,实行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基础,树立司法权威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建设必然之选择,因为司法权威是法治的基础,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因素。
因此,要严格尊重、遵循司法规律,崇尚和维护司法权威。
司法实践表明,尊重、遵循司法规律,维护司法权威,才能公正、公平、正义司法;大力营造公正、公平、正义司法环境,才能有效维护司法权威,才能确保和谐社会的构建和稳定运作。
(二)司法权威需要以和谐社会为支撑
司法权威,又称司法尊严,是指司法机关应当享有的威信和公信力。
威是指尊严,使人敬畏;信是指民众的信赖和认同。
司法的权威性是司法能够有效运作,并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的基础和前提,是司法改革的题中应有之义。
〔2〕司法权威一般是以普遍性法律规则作为其运行准则,是所有争端解决机制中最高的裁判方式,为所有的社会成员所信仰,具有崇高的威信。
众所周知,司法机关是公民权利的捍卫者,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在一个法治国家或者说在一个对法治孜孜以求的国家,对于司法权威的重要性无论如何强调都是不过分的。
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曾指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它不仅包含有人的理性和意志,而且还包含了他的情感,他的直觉
和献身,以及他的信仰。
”在很大程度上,司法机关代表了法律,如果没有司法权威,没有尊崇司法、信赖司法、认同司法和服从司法的社会氛围,那么法治就像无法触及的空中楼阁,形同虚设。
学者们为了成就我国的司法权威进行了长久的探讨,比如设立大的司法区,在人、财和物上摆脱行政机关的控制,实现法院的非行政化管理,摆脱地方人大的个案干预等,应当说这些建议都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他们似乎没有真正注意到中国的文化背景和实践社会生活状况对司法机构的设置、运作以及对司法权威的影响。
比如08年5月12日发生的汶川大地震,使全世界都更加清楚的认识了中国的实际情况,中国西部是连绵的山峰和高原,北部是浩瀚的沙漠,东面是苍茫的大海,中国历史上地震频发,中国的资源匮乏,中国人必需隐忍和谐,减少社会的管理成本才能面对大自然的挑战。
在中国要树立司法的权威,必须要首先配置能够生长司法权威的土壤,而这块沃土就是即将构建的和谐社会。
(三)纠纷的解决是司法权威和和谐社会的交汇点
司法首要任务就是纠纷的解决,权威对于司法的这一根本目的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既可以保证纠纷解决的有效性,又可以降低纠纷解决的成本。
在公力救济时代,如果一桩纠纷无法通过当事者的协商予以解决,那么寻求一个双方都认可的中立的第三方作出裁断就成为可能和有效的选择。
这个中立的第三方至少要具备两个方面的条件:他必须为双方当事人信任,否则双方就没有理由将关系到切身利益的问题交由他裁断;他必须有双方服从的力量,因为他
作出的结论只有得到双方的接受,才可实现解决纠纷的初衷。
而权威正是这样一种使人信服的力量。
人对于权威由衷的信任和几乎是下意识的遵从使得纠纷得以有效解决。
伯尔曼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它不仅包含有人的理性和意志,而且还包含了他的情感,他的直觉和献身,以及他的信仰。
”〔4〕司法权威不能完全依靠强力来贯彻,它需要公民内心的信仰,权威才能真正令
人信服。
三、结论
总之,和谐社会是司法权威的存在载体与实现方式,是法治的基本价值与实质追求,而司法权威是和谐社会的保障。
从现实的角度来分析,和谐的每一个面向都与司法权威水乳交融,难舍难分,民主法治、司法权威是和谐社会的第一要义,是和谐法治的力量之本,无论是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还是谈判民主与自治民主,都离不开
法治和司法权威的规范与保障,而法治、司法权威发展的立足点与归宿更在于人民民主权利的实现,只有民主与法治、司法权威的高度统一的社会才是和谐社会。
在乡土中国这样的人情社会中,树立司法权威何其难也,而和谐社会理念的提出,给中国的司法权威的树立从文化背景、大政方针的层面提供的划时代的历史契机,无论是普通涉讼的、为涉讼的社会公众,还是行使国家权力的人员都应顺应和谐社会的法治要求,尊重司法,服从司法权威,那么法治中国、和谐中国必将成为历史的必然,虽然传统是一种保守的力量,它常常会从坟墓中伸出手来控制我们,但和谐社会、司法权威是方
向、是趋势不可扭转。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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