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权益保障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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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优待
1、常住本地的外埠老年人与本地老年人同等优待;
2、经济困难的城乡老年人同等供养与救助 ;
3、住房保障及危旧房屋改造,老年人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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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老年人服务提供优先、服务优惠;
5、与家庭成员共同生活迁徙提供条件。
二、保障
(一)精神上慰藉
1、老年节。定于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
2、常回家看看。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如:北京市92岁的刘老太太一纸诉状将自己的儿子告上法庭。老人 伤心欲绝地说:儿子过得很好,收入很高,却整整13年没有看望过她了 。刘太太的老伴已经过世,家住东城的儿子 曾经长期拖欠老人赡养费。后来经过居委会 出面调解,儿子才勉强同意恢复对老人的赡 养。但是,心中不快的吴某却再也没来看过 老母。老人得到了微薄的赡养费,却陷入了 深深的孤独中,有一次生病在家躺了7天竟 没有人管。 此次新法修改就将“常回家看看”写进法律。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条件,在老年人参观、游览、乘坐公共交 通工具等方面,对老年人有优厚的待遇和照顾。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 就医提供方便,对老年人就医予以优先。
❖ 第三十三条: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 度。
❖ 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 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 三是家庭养老功能明显弱化。目前我国平均每个家庭只有 3.1人,家庭小型化加上人口流动性的增强,使城乡“空巢” 大幅增加,目前已接近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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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改背景
❖ 1996年我国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 障法》,但这些法律条文只是对老年人基本需求,即 生存性需求的保护,而随着老龄化进程的不断加快, 老年人注重发展性需求和价值性需求越发明显,面对 这种发展状况,这些举措显得不够具体,不够完善, 因此就目前老龄化进程的现状,修改《老年人权益保 护法》显得迫不及待。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年老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 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如果子女只是给付了赡养费,这仅仅 是履行了一部分的赡养义务 )
第十九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 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 冷落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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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由支配财产的权利

处分财产,是老年人应有的基本权利,任何人均不得侵
犯。根据法律的规定: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即新法将“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不常回家探望老人的属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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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赡养权”
赡养,不只是物质上的供给,还有精神赡养和生活照料的问题。但是 , 有些赡养人不去生活上照料,不在精神上慰籍,使这些老年人感到 孤独、心灰意冷、缺乏生活的信心。子女工作匆忙,无人交谈,老人生 活在孤单中,虽衣食不缺,然而寂寞无法排遣。"孝"与"养"的分离愈来 愈严重,"不孝之养"使"老有所养"变成了一种残缺的赡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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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解读:
在子女未成年时,父亲或母亲对子 女未尽过抚养义务,子女成年后对 父母是否应承担赡养义务?
❖ 只要父母子女关系的存在,抚养或赡养的权利
义务也就就存在,即使父母因种种原因未尽到
抚养子女的义务,但是也不影响其要求子女赡
养的权利。父母的过错不能成为免除子女赡养
责任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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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老年人婚姻自由更加保障。
(二)生活上照料
1、赡养人的责任;
2、监护人选择;
3、养老机构的责任;
4、国家的责任。
(三)经济上供养
1、赡养人承担、配偶协助;
2、老年人财产权益充分保障;
3、老年人遗嘱必须保留配偶必要的份额;
4、国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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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规定的老年人的主要权利
❖ (一)受赡养权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 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 一是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截至2010年底,我国60周岁以 上老年人达到1.78亿,占总人口的13.26%。据预测,到 2025年我国老年人口将突破3亿,2055年前后达到4.87亿。
❖ 二是困难老人数量增多。目前,我国80岁以上高龄老人超过 2000万,失能、半失能老人约3300多万,对社会照料的需 求日益增大。
❖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已于2012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 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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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法的变化、亮点
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进行了大幅修改,可以说是一 次全面的修改。法认真总结实践经验,把成熟的具有普遍意 义的 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法律,以增强法律的适用性。
法条从50条增加为85条,新增单列“社会服务”“社会 优待”、“宜居环境”为三章以突出对老年人优待与帮助, 完善敬老与养老,保障老年人获得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 、精神上慰藉。
主讲人:
司法所 黄文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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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语
家家有老人,人人都会老;善待老人就是善 待未来的自己。
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 任。学习贯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依法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让老人老有所养、老 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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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改背景
❖ 国家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 第三十一条: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抚养人, 或者其赡养人和抚养人确无赡养或者抚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 房保障制度或者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应当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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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女也不能以“父母分家不公平”为借口、而 拒绝赡养父母;子女也不能以“与父母断绝 关系”、或“放弃继承权”等为借口,而拒绝 履行赡养父母。
❖ 特别提醒:
❖ 男女平等,出嫁的女儿一方面对自己的父
母负有赡养的责任,另一方面,也有协
助丈夫赡养自己公公婆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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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保障与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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