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深加工产业发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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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深加工产业发展政策
(征求意见稿)
二〇一二年四月
煤炭深加工产业是以技术创新为手段,通过对煤炭加工转化多种单项技术进行耦合、集成,联合生产多种清洁燃料、化工原材料以及热能、电力等产品的产业,是实现煤炭资源的综合利用,提高煤炭转化效率,促进煤化工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发展的重要途径。我国是煤炭生产和消费大国,目前煤炭利用主要以直接燃烃为主,造成很大的环境压力,而煤炭加工产业以传统煤化工为主,能源转换效率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较低,产品竞争力有待提高,现代煤花工刚刚起步,技术水平和产业链条尚需提高和完善。为适应国内外能源发展的新形势,有效遏制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加快煤化工向煤炭深加工的升级转型,促进煤炭高效清洁转化和石化原料多元化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发展形势,特制定煤炭深加工产业发展政策,以指导产业科学有序发展。
第一章政策目标
第一条根据我国能源资源禀赋和环境现状,煤炭深加工产业必须以先进的煤炭转化利用技术为基础,以提高煤炭利用效率、促进煤炭利用方式变革为目标,高起点、高水平地发展,使我国煤炭深加工技术和产业始终保持较高水平。
第二条推进传统煤化工结构调整,促进其向现代煤化工、煤炭深加工升级,集成多种单元技术,提高产品附加值,实现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使煤炭深加工产业成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和安全性产业。
第三条坚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与政府宏观调
控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煤炭深加工产业管理体制机制。政府职能部门依据行政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加强对煤炭深加工产业的管理,规范各类经济主体在煤炭深加工产业领域的投资行为。
第四条稳步推进煤炭深加工产业发展,通过试点示范完善工艺技术和装备,探索产业发展方向和模式,在技术成熟、经济可行的前提下,进行产业化推广,加快先进技术成果的转化。
第五条发挥煤炭资源优势,生产多种煤基能源化工产品,作为对石油化工的重要补充,提高国家能源安全保障水平。
第六条发挥煤炭深加工产业优势,完善和延长煤炭下游产业链,促进资源地区经济转型发展。
第二章发展规划
第七条国家通过煤炭深加工产业发展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指导行业健康、持续、协调发展。煤炭深加工行业发展规划由国家能源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省级投资或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煤炭深加工产业发展政策和产业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区煤资源、水资源、环境和市场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炭深加工产业发展规划或产业园区规划,报国家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的企业可以根据国家和地方煤炭深加工产业发展规划制定本企业煤炭深加工产业五年发展规划或滚动发展规划,报国家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加强煤炭深加工行业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社会发
展总体规划、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衔接,充分做好资源供给平衡,特别是区域水资源平衡,深入分析产业发展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认真落实交通运输等外部保障条件,避免盲目投资。
第三章布局与发展重点
第十一条煤炭深加工产业要针对煤炭资源分布相对集中、消费市场分布较广的国情,形成有利于煤炭产销区域平衡的产业布局。优先考虑煤炭后备资源丰富的地区发展煤炭深加工产业,合理安排煤炭净调出区项目建设,严格控制煤炭净调入区项目建设。鼓励发展以褐煤、高硫煤等低质煤为原料的煤炭深加工项目。
第十二条按照规模化、大型化、一体化、园区化发展模式,在条件具备的地区建设煤炭深加工产业基地和示范基地。
第十三条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市场供求情况,加快淘汰落后产能,规范发展电石、焦炭等高耗能行业;严格控制煤制化肥、煤制甲醇行业的低水平重复建设;稳步发展煤制油品、烯烃、天然气等行业,探索煤化电热一体化、煤炭分质综合利用等煤炭深加工的新模式。
焦炭行业要与钢铁工业发展相协调,严格控制焦炭新增产能,加大结构调整力度。在淘汰落后产能的前提下,在炼焦煤资源比较丰富和钢铁工业比较发达的地区形成大型焦炭生产基地。集中发展煤焦化产品,加强煤焦油集中加工和焦炉气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环境污染。
电石行业按照结构调整的要求,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控制新增总量,在调整中发展电石产品。重点在煤、盐资源比较丰富地区,以优替劣,实施产能置换。鼓励采用煤制乙烯,建设氧氯化法氯乙烯生产装置,逐渐降低电石法氯乙烯的比重;鼓励采用电石渣生产水泥,实现废弃物资源化和综合利用。
煤制化肥主要在煤炭资源丰富的粮棉主产区,采用环保型先进煤气化技术,建设百万吨级化肥生产基地。淘汰环境污染大、能源消耗高的中小型化肥生产装置。鼓励东部地区化肥企业将合成氨等基础肥料生产装置向煤炭资源地转移。
煤制油品、烯烃、天然气、乙二醇、二甲醚、芳烃等领域根据产业化示范情况,主要在煤炭资源丰富、水资源有保证、生态环境许可、运输便捷或适宜管道输送的地区择点建设。
在褐煤、长焰煤等中低阶煤丰富的地区建设大规模煤炭分质利用项目,延伸煤炭深加工产品产业链、生产高附加值产品。在具备条件的地区推进煤化工与发电、石油化工、钢铁、建材等产业间的整合,建设煤化电热一体化项目,鼓励各种燃料、化工原材料、热力和电力一体化生产。
第四章技术装备政策
第十四条加强煤炭深加工产业自主创新,建立健全煤炭深加工技术装备研发体系,加快先进技术产业化进程,大力推进技术装备国产化,不断提升产业竞争力,积极推广应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煤气化、净化、合成技术。
第十五条坚持以我为主的技术、装备政策。国家鼓励企业采用国内自主的煤炭深加工技术、装备,不断提高自主化水平;对国内外水平相当的领域,优先采用国内技术和装备;对国内空白或水平落后的,鼓励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装备,并积极组织消化、吸收和自主化工作,推动煤炭深加工装备定型化和标准化。
第十六条跟踪研究国际前沿技术,积极开展国际合作,限制重复引进同类型、同技术档次煤炭深加工技术和装备,禁止采用国外淘汰的落后二手生产装备。首次采用国外中试成果进行产业化开发的煤炭深加工项目在取得成功后,中方企业应拥有相应的知识产权。
第十七条国家依托重大示范工程推动先进煤炭深加工技术的产业化。国家能源行业主管部门通过产业发展规划或其它规范性文件明确一定时期内的重点示范内容、要求以及示范项目选择条件,并对煤炭深加工示范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能源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订。现阶段重点示范的煤炭深加工技术装备如下:
第十八条支持大型煤炭深加工企业建立研发机构,进行产学研联合开发和委托开发,提高自主创新和开发能力;支持企业采用节能、安全、环保等新技术改进生产工艺,促进资源合理利用和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推动煤炭深加工企业信息化建设,实现生产过程自动化、数字化,有效提升管理水平。
鼓励采用高产、低污染、大型焦炉替代传统焦炉,干法熄焦替代湿法熄焦,以及捣固和煤调湿技术;鼓励采用先进焦油加工和苯加氢等清洁生产工艺替代落后工艺;鼓励采用密闭式电石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