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学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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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学习笔记

通过数次的庭审,我利用空闲时间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合同章条文理解与适用这本书。通过学习了解到人身保险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保险法第十二条第1款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是否存在以保险合同订立为判断时点,并不要求保险利益在整个保险合同存续期间都存在。P215 第3款规定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第5款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本条着重强调了在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所享有的最重要的权利就是----保险金的请求权。虽然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存在由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情况,但受益人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是被保险人让与的,其来源是被保险人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可以说,没有被保险人的保险金请求权,也就没有受益人的受益权。人身保险合同是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利益而存在,而非投保人的利益,所以人身保险合同生效后无须强调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P51 2.第十八条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3.人身保险合同第三十一条规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即法律上承认的利益)。P212

4.第三十四条第2款规定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条文精解】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单的转让。P230

保险单,简称保单,又称保险证劵,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一般来说,投保人是保单的所有人,享有保单上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大陆法系保险法中,投保人享有的权利包括请求签发保单、指定受益人以及保险事故发生前处分保险合同等权利,保险事故发生后领取保险金的权利则归属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我国《保险法》对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权利义务的配置基本等同于大陆法系的做法,投保人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任意解除合同权利、领取保险费或者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权利、指定受益人的权利等权利;承担的义务主要包括:交纳保险费义务、如实告知义务、风险维持义务、风险增加通知义务、保险事故发生通知义务、相关资料提供义务、防止和减少损害义务以及复保险通知义务等。也就是说,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保险金在我国不属于保单权利,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权利。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一般不再享有任何权利,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享有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因此,此时的投保人不得再转让保单。由于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直接关系到被保险人的生命安全,该保险单的转让可能会增加被保险人遭受道德风险的机率,因此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否则转让无效,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5.第三十九条第1款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中基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指定,在保险事故发生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成就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是人身保险所特有的合同关系人。P262

保险人给付保险金,根本目的在于向被保险人提供保险救济或者保险保障,那么保险金请求权本然地属于被保险人。受益人获得保险金请求

权,来源于本属于被保险人的保险金请求权的转让,即被保险人将原本属于自己的保险金请求权让与他人,受让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因此成为受益人。P263 第2款规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

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指定受益人的权利从根本上讲属于被保险人,故投保人参与受益人的指定,实质是向被保险人提出受益人的人选建议,决定权依然属于被保险人。投保人获得指定受益人的权利,基于被保险人对指定受益人权利的让与,即被保险人同意。P264 投保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擅自变更受益人的,其变更受益人的行为无效。P275

投保人以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为被保险人订立人身保险合同的,指定受益人的范围只能是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P265旧《保险法》在施行过程中,逐渐暴露出一个问题,雇主以雇员为被保险人投保人身保险时,经常利用其与劳动者的不平等地位,迫使雇员作出同意雇主为受益人的意思表示,并且据此指定雇主为受益人。在保险合同成立之后,保险事故一旦发生(如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工伤事故),保险人因被保险人(即劳动者)生命健康受到损害而给付的保险金却往往被雇主所获得。雇主将上述保险金(或者只是其中的一部分)作为雇主承担责任的资金给付劳动者,以此变相逃避雇主责任,甚至克扣保险金并因此获利。因此,2009年《保险法》在第三十九条对原保险法第六十一条的内容进行了完善,主要体现在限制了雇主为雇员投保人身保险时指定受益人的范围,规定投保人为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时指定受益人的范围,规定投保人为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时,只能指定被保险人(即劳动者)及其近亲属为受益人,不得以雇主本人为受益人。P263

【实务中的问题】在保险实务中,对于2009年《保险法》有关“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的规定,出现了两种不同的理解:

其一,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由投保人指定受益人的,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的,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其二,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均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上述两种理解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第二种意见明显更合理,也更符合立法本意。理由在于,雇主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通常处于不平等状态,雇主毫无疑问地处于强势地位,并且经常利用其强势地位强迫劳动者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表示。为了避免上述情形,故应当对这一规定作出如下理解: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均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对于这一类保险合同而言,即便被保险人本人亲自指定雇主为受益人,该受益人指定也无效。P266【案例参考】P267

6.第四十一条第3款规定,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因此保单受让人并不能任意变更受益人。

7.第四十二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7.

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

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本条所涉及的是:1. 保险合同关系:2. 填补原则—代位求偿权:3. 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

【条文精解】1. 保险代位求偿权不适用于人身保险。2.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获得保险金赔付后,仍有权向侵权第三人请求赔偿。

被保险人因第三人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时,也就拥有了对保险人的保险金给付请求权和对第三人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人身保险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获得保险金后,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由于被保险人的生命、健康遭到损害,其损失是无法用金钱衡量和弥补的,因此,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可获得双重赔偿,并不会产生所获赔偿超过所受损失的问题。P311 【案例参考】P311

通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合同章条文理解与适用这本书,明白保险合同与雇员人身损害完全是两个法律关系,二者互不影响。《国寿机动车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属人寿保险范畴,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五款规定被保险人是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人。本条着重强调了在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所享有的最重要的权利就是----保险金的请求权。第三十九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指定受益人的范围定格于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而不是投保人。保险人给付保险金,根本目的在于向被保险人提供保险救济或者保险保障,那么保险金请求权本然地属于被保险人。简单地说,不论谁投保只要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就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则保险合同关系成立,但受益人归被保险人而不是投保人。故人寿保险不适用填补原则及代位求偿原则。所以保险合同关系与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两者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互不影响。

另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这就说明只能由法定的继承人近亲属来继承。

那么,本案《国寿机动车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经一审法院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调取的被保险人清单查清,属人身保险,那么在无受益人的情况下,对保险金具有请求权的只能是被保险人的家属。

保险代位求偿权在适用范围上的限制.

保险代位求偿权在适用范围上的限制 文/王卓卓 【摘要】保险代位求偿权已经成为保险法理论的热点问题。学者们对保险权的适用范围等问题存在诸多争议。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公司日益重视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然而我国有关代位求偿权的法律制度却不尽完善,即使立法上明文规定的,也有许多疏陋之处。本文针对理论界学术界争论的焦点,详细论述了保险代位求偿权在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和社会保险的适用限制问题。【关键词】保险代位求偿权适用范围限制第三人 保险代位求偿权源于损失填补原则。损失填补原则要求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处得到的补偿来填补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财产保险领域无损害即无赔偿,保险代位求偿权适用于财产保险,应无问题。有问题者,人身保险是否适用代位权则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此外,随着社会保障问题日益被重视,社会保险中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适用也亟待深入探讨。本文将从这三个领域研究保险到位求偿权的适用限制问题。 补性。所以,保险代位求偿权在健康保险中不适用。 (三)从保险标的来看 人身保险的标的是人的生命、身体或健康,人身利益具有无价值的属性。因此,人身保险关系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中受到的损害自然无法用金钱来准确衡量,所获得的保险金只能算是对直接损失的弥补,而人身损害造成的精神痛苦是无法用金钱来弥补的。保险事故只是保险金给付的条件而并不能决定保险赔付的额度。由此可见,保险代位求偿权并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一、保险代位求偿权在财产保险中的适用 通常,财产保险在理论上可以分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四种。对财产损失保险适用保险代位权当不存疑议,争议较大的是在责任保险中是否适用保险代位权。 (一)责任保险的性质辨析 所谓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而成立的保险。责任保险不仅可以保障被保险人自身损害的填补,而且可以保护被保险人致害行为的直接受害人,使受害人及时获得赔偿。因此,责任保险适用“无损失既无保险”原则,同时它又呈现出与传统的较为典型的财产保险的差异性,朝着为第三人利益而订立的保险的方向发展。 (二)保险代位权在责任保险中的适用 责任保险既为财产保险,同样适用损害补偿原则,则无疑应适用保险代位权。只不过保险代位权在责任保险中的适用范围非常狭窄,笔者认为仅适用于共同侵权的情形。即:被保险人和其他共同侵权人致人损害而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时,保险

保险法讲义(1)

保险法讲义 李文华 课程简介、教材及参考书目 一一般情况 1教学目的:使学生对保险法的理论、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较系统的掌握,对我国的保险法律实务情况有一定的了解,并在此基础上使学生对保险法问题具备一定的分析和解决能力。 2教学方法:中外理论和法律条文比较研究,理论、法律条文和法律实务相结合,教师讲授和学生参与相结合。 3主要内容:分为保险法总论、保险合同法、保险业法和保险法律责任四大部分。其中,保险法总论包括保险的概念、特征和分类,保险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保险合同法包括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内容、解释和订立、变更、中止、终止的一般问题,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的具体问题,以及再保险、保险索赔与理赔、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等有关问题;保险业法包括保险组织和保险经营的监督管理等问题;保险法律责任包括违反保险法所应承担的行政、民事和刑事法律责任。 二参考教材 王卫国主编:《保险法》,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年7月第1版。 三参考书目 1 李玉泉著:《保险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6月第1版。 2 许崇苗、李利著:《保险合同法理论与实务》,法律出版社2002年10月第1版。 3 周玉华著:《保险合同与保险索赔理赔》,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5月第1版。 4 史学瀛、郭宏彬主编:《保险法前沿问题案例研究》,中国经济出版社2001年8月第1版。 5 郑玉波著:《保险法论》,三民书局1998年修订版。 6 Raoul Colinvaux, The Law of Insurance, 5th ed. ,Sweet & Maxwel, 1984.

第一编保险法总论 第一章保险概述 第一节保险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保险的分类 第二章保险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第二编保险合同法 第三章保险合同概述 第一节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主体 第三节保险合同的客体和内容 第四节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中止和终止 第四章财产保险合同分则 第一节财产损失保险合同 第二节信用保证保险合同 第三节责任保险合同 第五章人身保险合同分则 第一节人寿保险合同 第二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第三节健康保险合同 第六章保险索赔、理赔与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 第一节保险索赔 第二节保险理赔 第三节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 第三编保险业法 第七章保险组织的监督管理 第八章保险经营的监督管理 第四编保险法律责任 第九章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法律责任第十二章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社会保险法专题培训班动员讲话

社会保险法专题培训班动员讲话 社会保险法专题培训班动员说话 同志们:《社会保险法》差不多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经过,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是我们人社系统工作中的一件大事,关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进展具有里程碑意义。按照省厅要求,决定举办这次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专题培训班,目的算是经过学习、研讨、交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任务,把《社会保险法》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为法律的顺利实施奠定良好的基础。首先,我代表局党组,向参加这次培训班的同志们表示热烈的欢迎!下面,我说四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社会保险法》的重大意义 《社会保险法》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是一部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是党和政府履行“让人人享有社会保障”庄严政治答应的法律保证。《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和实施,意义重大而深远。 (一)《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是深入贯彻降实科学进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综合国力极大增强,人民日子水平显著提高,广阔人民群众对分享社会经济进展成果、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有了更高的期盼。在如此一具历史进展的新起点上,《社会保险法》能够说是应运而生。《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宗旨,充分体现了科学进展观“进展为了人民、进展依赖人民、进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和全面、协调、可持续进展的基本要求,将党中央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转化为全然性、稳定性的国家法律制度。 (二)《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使我国社会保险制度进展全面进入法制化轨道。伴随着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社会保险制度在探究中建立、在实践中进展、在规范中完善,特别是近10年来,制度框架逐步明晰,覆盖范围别断扩大,基金规模日益增强,保障水平大幅提高,治理服务逐步规范,为经济社会进展做出了积极贡献。《社会保险法》规范了社会保险关系,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强化了政府责任,明确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确定了社会保险相关各方的法律责任。《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和实施,必将推动社会保险制度更加稳定、运行更加规范,使相关各方特别是广阔劳动者有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并带动一系列单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实施,从而使社会保险体系建设全面进入法制化的轨道。 (三)《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为推动整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科学进展提供了进一步的法制保障。《社会保险法》确立了广覆盖、可转移、可衔接的社会保险制度,从法律上破除了阻碍各类人才自由流淌、劳动者在地区之间和城乡之间流淌就业的制度性障碍,有利于形成和进展统一规范灵便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和实施,与之前出台的《劳动法》、《公务员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一起,构成了我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完整的顶层架构,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依法行政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必将进一步推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在法制轨道上科学进展。 二、抓紧做好《社会保险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社会保险法》从第一次起草到最后的颁布实施,记忆了17年,我们也盼了17年、等了17年。成果来之别易,应当备加珍惜。《社会保险法》的贯彻实施,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当务之急是要把实施前的各项预备工作,作为一件关系全局的大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应当抓好以下工作。 (一)全面掌握《社会保险法》的要紧内容。《社会保险法》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建设的总体框架和进展方向,规定了五项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制度模式、资金来源、享受

保险培训学习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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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培训学习心得体会 转眼间培训班的课程已经结束,经过十余天的学习,我想我们每一位学员都有着很大的不同的的收获。对于我个人,我认为这次培训班举办的非常有意义,非常有必要,因为它不仅让我充实了更多的理论知识,更让我开阔了视野,解放了思想,打动了内心。无论是从以前的工作岗位到现在的工作中,从听课到交谈,还是从所听到所闻,每时每刻、每一堂课,都让我有所感悟和感动,更是有着许多不可言语表达的收获。加之与来自不同县市区、不同工作岗位的学员们聚集一堂,相互交流借鉴工作经验、思路方法,较全面的提高了自己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因此我想自己在以后的工作中要想有好的发展,必须改进自己,并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尽快完成自身角色转换 知识改变命运,学习成就未来,通过这十天的培训,我学到了很多知识,在开班仪式中文老师就讲到从学生过渡到公司员工,以前在学校学到的东西跟我们现在工作中豪无关联,这就需要我们自己转变角色,也是这次培训的目标。虽然我不像其他学员是刚离开大学校园踏上工作岗位,但新的工作环境、生活习惯、角色要求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心中难免也有些惶恐不安。虽然十余天的培训已经使我在生活习惯和思维方式等方面得到很大的改善,但在很多方面仍需加强锻炼,比如多与同事沟通交流、遇到问题虚心向前辈请教、摒弃眼高手低等等。英雄各有见,何必问出处,进入新的环境,必须忘记在之前的工作岗位中取得的成绩,一切重头开始,只有保持放空平和的心态,给自己正确的定位,才能使自己在最短的时间内进入自己的角色,融入到公司的和谐氛围中,成为一名合格的公司员工。 二、尽职尽责,有认真的工作态度 一个积极乐观的工作态度,做到爱岗敬业,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是我们每位学员必须具备的基本素养。在培训中文老师讲到:工作中无小事,心中常存责任感。要有为自己工作的心态,开心的度过每一天。同时老师在课堂中还说:保险事业现在正处于蓬勃发展的快速上升期,公司为我们的发展提供了很好的机会,而机会只偏爱有准备的人,能否抓住机会、利用机会,关键在于自身的准备。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同样的,要想成功地抓住机会,就要尽职尽责,养成认真的工作态度,切忌投机取巧,坐享其成。一份耕耘一份收获,相信只要态度端正、脚踏实地、团结、负责、勤奋、进取,一定会获得应有的回报。 三、不断加强专业知识学习,以提高自身业务技能。 这次的培训,内容非常丰富:首先,介绍了公司的发展历程与企业文化;然后,讲解了保险法基本原理、车辆基础知识、保险条款等财产险的基础知识;其次,学习了在不同工作岗位中的专业技能;另外,还向我们提供了员工礼仪规范、沟通技能等方面的培训。讲师们的精彩讲解、风趣的授课风格,使我们在轻松愉悦的氛围中掌握了所需要的技能,当然,这种专业知识的学习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我们在以后的工作和学习中不断的去完善。以便于使自己更加专业,也能更好地服务于客户。

汽车保险与理赔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汽车保险与理赔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汽车保险与理赔》期末考试题 注意事项: 1.本试卷共五大题,满分100分,考试时间120分钟,闭卷; 2.考前请将密封线内各项信息填写清楚; 3.所有答案请直接做在试卷上,做在草稿纸上无效; 4.考试结束,试卷、草稿纸一并交回。 一、名词解释 (每小题4分,共20分) 1、汽车保险:指对机动车辆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负赔偿责任的一种商业保险。 2、汽车保险代理人:指根据汽车保险人的委托,在汽车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汽车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3、车损险:指负责赔偿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车辆自身的损失的一种汽车商业保险。 4、第三者责任险:指负责保险车辆在使用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他人(即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的赔偿责任的一种汽车商业保险。 5、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指以借款合同所确定的贷款本息为标的,投保人(即借款人)根据保险人(即提供消费贷款的银行)的要求,请求被保险人担保自己信用的一种保险。 二、填空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交通事故物证主要分为事故附着物、事故散落物和事故痕迹。 2.风险评估的主要测算指标有损失概率和损失程度。

3.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免赔率10%。 4.保险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不承担赔偿和给付责任的范围叫做责任免除。 5.风险按照是否有获利机会分为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 6.保险人把其原保险业务转让给其它保险人的方式叫再保险。 7.经营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人在费率厘定上主要考虑车辆和驾驶员的影响。 8.在全车盗抢险中,全车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并实行20%免赔率。 9.在没有外界火源的情况下,由于本车电器、线路、燃油系统等车辆自身原因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的自身原因起火燃烧的汽车起火称之为自燃。 10.经销商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二手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3年。 二、单选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投保人同意承保的行为称(B) A. 要约 B 承诺 C. 反要约 D. 受约 2.某企业的厂房实际价值是100万元,投保时保险金额为40万元,后房屋发生30万元的损失,则保险公司应赔偿(A) A. 12万元 B. 30万元 C. 40万元 D. 100万元 3.2009年9月,赵某将其新购价值18万元的轿车向甲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约定保险金额为20万元,保险时间为1年,同年10月,该车被盗,具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你认为下列说法哪一种是正确的?(B)

社会保险法试题及答案范文-(11619)

《社会保险法》知识竞赛试题 (本试卷共100 题,分单选题30 题,多选题30 题,判断题40 题,每题 1 分,共100 分) 一、单选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 的,请您将试题答案的字母填在答题卡上。)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由_ B_ 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 年10 月 28 日通过。 A. 中共中央政治局 B.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D. 国务院常务会议 2. 《社会保险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是 一部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根据____A____制定《社会保险法》。 A. 《宪法》 B. 《劳动法》 C. 《劳动合同法》 D. 《就业促进法》 3. 《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使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发展全面进入_____轨道。 A. 现代化 B. 法制化 C. 标准化 D. 国际化 4. 《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宗旨是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________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A. 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B. 充分就业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C. 拥有较好的生活水平和无后顾之忧的 D. 及时获得社会救助和优厚福利的 5. 我国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________水平相适应。 A. 城镇化和工业化发展 B. 市场化和国际化 C. 经济社会发展 D. 现代化和公民收入 6.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________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 A. 审计署 B. 民政 C. 财政部 D.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7.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 累计缴费满________以上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A. 10 年 B. 15 年 C. 20 年 D. 30 年 8. 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基本

学习社会保险法心得体会

学习《社会保险法》心得体会 《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使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发展全面进入法制化轨道,广大劳动者有了维护自身社会保险权益的有力武器。 《社会保险法》维护了群众的参保权,其中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这一规定直接给一些参保率低的群体如农民工、灵活就业者撑了腰。时下,不少企业特别是小企业存在逃避缴纳社保费的现象,而很多农民工、灵活就业者或是参保意识不强,或是为保饭碗忍气吞声。《社会保险法》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作出了以上这些规定,一改过去社保费征收不够“硬”的问题,是一个大突破。 当然,社会保险是社会性的系统工程,在政策的制定、执行等方面离不开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例如,在扩面征缴方面,需要税务、工商部门提供帮助;在审计稽核方面,需要卫生、民政、药监、公安等部门支持。以往由于缺乏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难以有效协调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如今地位明确巩固后,如何有效协调相关部门展开工作,使社保经办机构与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真正做到信息畅通、资源共享、协调配合,还需要各部门共同努力和协商。 《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享受待遇的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单位和个人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社会保险法》中的这一系列规定,使查询和咨询从经办机构的服务上升为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

南开大学_保险法_期末重点知识点总结

保险法 1、保险的本质 (1)概念保险法2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2)要素与本质: ①以存在不确定的危险为前提; ②既是风险移转,更是风险分摊; ③双重目的:对于保险公司而言以营利为目的;对于受害人而言以经济补偿为目的。 (3)当事人 投保人(applicant)—保险人(insurer)—被保险人(insured)—受益人(beneficiary) 保险代理人(for保险人)——保险经纪人(for both)——保险公估人(验、评、估、算)2、保险中的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为谋取保险金而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致使保险标的受到损害或在保险标的受到损失时不采取减轻损失的有效措施,故意扩大保险标的损失程度的风险。 3、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 (1)最大诚信原则 ①诚实信用是“指在善良思考之行为人间,相对人依公平方式所可以期待之行为。” ②理由:之所以于保险契约与一般债权实定契约更为强调契约关系中之诚信原则乃导因于保险契约中所特有之射幸性。故于保险法中特别课予要保人或被保险人之告知义务、危险增加或危险发生之通知义务以及损害防止义务等。 保险法5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保险法16-1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保险法16-2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法16-4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法17-1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保险法17-2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法12-6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财产保险: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某种确定的、合法的、经济利益。 人身保险:投保人对于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所具有的利害关系。一般取决于法定关系或者经被保险人的同意。 保险法31-1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简述保险合同不利解释原则的适用

简述保险合同不利解释原则的适用 [摘要]保险合同具有附合性,在对保险合同解释的问题上,我国立法确立了对保险合同的不利解释原则,以保护在保险合同缔约过程中居于弱势地位的投保人一方的利益,但其在适用的条件和范围上仅限于保险人拟定的格式条款,并在适用的位阶上有严格的限制。为使该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有效应用,须对其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保险条款;不利解释;适用位阶;条款类型 《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该条在法律适用方面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保险合同不利解释原则的法理基础 “不利解释原则”又称“不利条款起草人的解释原则”,或“疑义利益解释原则”,该原则是指当保险人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格式合同的内容发生争议且保单用语可以做出两种或以上解释的情况下,应当依照最不利于保险人的方式予以解释。不利解释原则始于1536年的一个英国判例。1536年英国人查德·马丁开办了人身保险业务,当年6月18日,他承保了威廉·吉朋的人寿保险,保险金额2000英镑,保险期限为12个月,保险费80英镑。被保险人吉朋于1537年5月29日死亡,其受益人请求保险人马丁依约给付保险金2000英镑。但马丁声称吉朋所保的12个月,是以阴历每月28天计算的,不是指公历上的12个月,因而保险期限已于公历5月20日届满,无需支付保险金。但受益人认为应按公历计算,保险事故发生于合同有效期限内,保险人应如数给付保险金。最后法院判决,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马丁有义务如数给付保险金。从此之后,当保险合同条款发生争议时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也即作出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作为原则被各国所接受。 保险合同解释中的不利解释原则,系在保险单用语可以作出两种解释的情况下,保险单用语应当依照最不利于保险人的方式予以解释。之所以当保险条款用语出现歧义时应作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学说和判例所持依据及其目的主要有三: (一)“附和合同说” 该说认为,保险合同所列明的条款一般皆由保险人预先拟定,实际上虽多由投保人为投保申请,但在通常情形,其对保险单之内容仅能表示接受或不接受,并无讨价还价之余地,故保险契约为附和合同。在此情形下,投保人对于保险合同内容订立的自由完全被剥夺。因此,当保险合同条款用语有疑义时,应当作不利于保险合同条款拟制人之解释。 (二)“专有技术说” 该说认为,保险发展成为具有高度技术性的商事行为贯穿了几个世纪,保险合同条款中所涉及术语的专门化和技术性,并非一般投保人所能完全理解,这在客观上有利于保险人。若保险人科学地运作保险技术,合理地使用保险术语,则没有干涉或解释条款之必要。但保险人在实践中存在滥用保险技术,在保险条款中使用晦涩或模糊之文字,因此,应作不利于保险人之解释。(三)“弱者保护说” 该说认为,在保险交易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相对于保险人而言往往处于弱者地位,主要表现为“交易能力不对等”,具体表现为:一是交易力量悬殊。保险业具有垄断性质,谈论合同自由是虚幻的:二是交易信息不对称。保险合同是复杂的法律文件,非业内人士很难理解其中的文字。保险人拥有保险的专门技术、丰富的知识和经验,而一般普通投保大众对此则不了解。因此,当对保险单条款发生歧义时,应作不利于保险人之解释。 上述各种学说与理论,从不同的角度和层面揭示了保险合同疑义解释原则的法理依据及其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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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心得体会 精品文档 保险公司心得体会 心得体会是指一种读书、实践后所写的感受性文字。那么保险公司心得体会有哪些?大家不妨来看看推送的保险公司心得体会总结,希望给大家带来帮助!保险公司心得体会总结三个月的实习匆匆结束了.这次实习,虽然时间短暂,但是意义深远,保险公司实习总结。在实习中,我体会到了付出与回报的快乐,接受了保险公司的新观念、新知识。。刚一进公司首先就是面临着和同事相处的问题。在公司刚开始的那几天,由于没有分给我什么具体的工作,我只能看着那些同事忙忙碌碌的,我不知道该做些什么和说些什么,当时在办公室坐着觉得特别的不自在。后来,我自己想了想,自己现在已经是快要进入社会的人了,应该融入这样的一个大环境,而不能仅仅像以前那样老是自己想怎么样就怎么样。现在是公司给我一个实习的机会,这样的机会很不容易,我应该要好好地利用起来锻炼自己的口才以及人际交往能力。想到这些,和同事们见了面就主动和他们打招呼。在不知不觉中和他们熟悉起来,一些力所能及的事也开始吩咐我做了。就这样慢慢的我就溶入了他们的圈子,溶入了公司,对于不懂得问题我会及时的请教,他们也悉心的给我指导。他们成了我的师傅和朋友。现在我是深知交流对理陪工作的重要性,因为我们外勤是保护出事故后,第一个和保护接触 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 1 / 13

精品文档的人,我们的一言一行都代表着公司的形象。我们每天要面对的是那些刚出了事故的保户或他的亲人朋友,这些人往往还沉溺在痛苦中,情绪都很激动,实习报告《保险公司实习总结》。所以我们要选择正确的交流方式方法,坚决避免过激的词语,对于前来的保护不但要指导他们完成相关操作流程,更要好言安慰,让他们满意放心而归。经理首先给我们介绍了案件的流程:事故发生 ----是否需向交警报案案 ---- 向太平洋保险报案 ---- 调度 ---- 是否需要现场查勘 ---- 现场查勘 ---- 定损 ----审核赔案、理算赔款-----事故车辆修复-----办理索赔手续----结案----回访----归档归档在整理案件做归档时,使我深深地体会到了“从事任何工作都不能浮躁,努力做到一丝不苟。”深刻含义。我刚进公司的时候,康经理交给我的第一项任务就是整理已结案件的材料,为了让我们熟悉案件,知道什么样的案子需要什么样的材料。刚开始合同因为觉得新鲜,一天下来感觉还挺好,但两三天之后我就有点心浮气躁了,整理速度明显减慢了,而且容易走神。尤其是装订,打通穿线,简直就是女人该做的活嘛!确让我一个小伙子来做,当时很是不厌烦。但我知道这是个磨合阶段,于是尽力集中注意力,自我开导,慢慢地就挺过来了,后来整理的速度和质量都有明显的提高。总 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 2 / 13

金融保险法期末复习总结

金融保险法期末复习总结 (一)名词解释 1、金融关系:指银行和其他非金融机构在从事金融业务活动中,在金 融监督管理活动过程中,同其他金融主体之间发生的与信用活动和 货币流通相关联的各种经济关系 2、存款准备金:我国所有吸收一般存款的金融机构缴存人民银行一定 比例的资金 3、商业银行法:指调整商业银行的组织及其业务经营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 4、商业银行:指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 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5、货币政策:指国家为实现其特定的经济目标而利用的各种调节货币 供应量或管制信用规模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的总称 6、政策性银行:指由政府创立、参股或保证的,不以盈利为目的,专 门为贯彻、配合政府经济政策或产业政策,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内, 直接或者间接的从事政策性融资活动,充当政府发展经济、促进社 会进步、进行宏观经济管理的专门金融机构 7、证券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设立的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 查批准而成立的专门经营证券业务,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金融机构 8、保险单: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 由保险人制作、签章并交付给投保人。应载明保险人责任和双方当 事人权利、义务在内的保险合同的全部内容。 9、保险人:是与投保人订立合同,收取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 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人。在我国是专指保险公司。 10、投保人:又称要保人、保单持有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 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11、被保险人:指保险事故或事件在其财产或在其身体上发生而受到损 失时享有向保险人要求赔偿或给付的人 12、保险代理人:指依保险代理合同或授权书向保险人收取报酬,并在 规定范围内,以保险人名义代理经营保险业务的人 13、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合同提 供中介服务,收取劳务报酬的人 14、保险公估人:是指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查验、评估及保险事故的认 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并据此向当事人委托方收取合理费用的机 构或个人

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课题组成员:杨路、王国军、李一萌、董庶、王晓梅。 〔1〕江朝国:《保险法基础理论》,瑞兴图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7页。 险代位求偿权,也称保险代位权,是指保险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 赔偿责任的第三者的求偿权利。保险代位制度是代位权制度与保险理赔制度相结合的产物,是保险法中损失填补原则所派生的代位原则的核心,在各国保险法中均占有重要地位。由于保险法对保险代位权的规定过于原则,导致理论界和实务界对部分问题出现了认识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相同事实在不同法院、不同审判人员之间裁判标准不一的问题,因此有必要进行研究和探讨。本文系课题组的倾向意见,难免挂一漏万,权当抛砖引玉,供批评指正。 一、保险代位制度的适用范围 《保险法》财产保险篇设有保险代位权,其适用于财产保险,自不待言。然实践中有些问题仍存争议,具体如下。 (一)医疗费用保险是否适用保险代位制度 否定说认为,医疗费用保险于人身险,不适用补偿原则和保险代位制度。肯定说认为,医疗费用保险介于人身和财产保险之间,属于中间性保险,其保险金给付具有补偿性质,应适用补偿原则和保险代位制度。〔1〕我们认为,上述观点均有失偏颇,应将医疗费用保险区分为补偿性和非补偿性保险,前者适用保险代位制度,后者则不适用。 人身险不适用补偿原则和保险代位制度的原因在于生命、身体的无价性。当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完整性时,因其无法以金钱价值计算,所以被保险人所获赔偿与其损失之间无法进行比较衡量,也就不存在被保险人籍由保险超额获利。相反,财产险中的损失是可以用金钱衡量的,如事故的发生可归责于第三者,被保险人除可向保险人请求保险赔偿金外,还可以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就可能获得双重赔偿。这与保险制度的补偿原则不符,可能引发道德风险。但如单纯禁止获得保险赔偿的被保险人向第三者求偿,又会使第三者的赔偿责任因保险而减免, 使第三者成为事实上的受益者,与公平原则不符。为调整三者间的利益关系,保险法设计了独有的保险代位制度,将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依法让渡给保险人,既防止被保险人不当得利,又维持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 医疗费用保险是否适用保险代位制度,应根据上述立法趣旨判断。如医疗费用保险所补偿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命和身体完整性所导致的损失,则该保险不适用保险代位制度;相反,如补偿的是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损失,因医疗费用损失可用金钱衡量,就应适用保险代位制度。保险业在设计此类险种时,是按照上述原则进行的。保监会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2条、第4条也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可以销售补偿性和非补偿性两种不同性质的医疗费用保险。两种保险的保险费率不同,消费者可根据自身需求选购。一概将医疗费用保险视为人身险,罔顾行政法规和保险业经营现状,显然不妥。而且,当前保险市场已相当成熟,各种保障内容的保险产品给消费者提供了充分的选择余地,甚至有的保险公司同时销售多种医疗费用保险。当消费者自愿选择支付较低保费以换取较低保障的补偿性医疗费用保险后,要求享有非补偿性医疗保险的保障,有悖公平原则,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司法实践中,对医疗费用保险是否适用保险代位制度应当遵循合同“有约定从约定”的原则处理。比如中国人寿的《国寿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中国人寿《国寿长久呵护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中国人保《守护专家住院定额个人医疗保险》等,从合同名称上就可以简单判断出是否适用补偿原则,通常人一般不会产生误解,法院也就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处理。如果保险合同对此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鉴于医疗费用通常被作为人身保险的附加险,通常人也将它理解成不适用补偿性原则的人身险,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角度出发,可以将之视为定额给付型保险,不适用补偿原则和保险代位制度。至于保险人设 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保 !!!!!!!!!!!!!!!!!

《保险学》期末复习题教师用附答案

《保险学》期末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个人故意促使事故发生,导致损失的风险因素属于() A.心理风险因素 B.道德风险因素金 C.人为风险因素 D.物质风险因素 2.严禁在车间内吸烟属于下列哪种风险管理方法?() A.风险分散 B.风险抑制 C.风险预防 D.风险自留 (一)控制型风险管理技术,即采取控制技术,达到避免和消除风险,或减少风险因素危害的目的的方法。控制型风险管理技术可以适用于灾前灾后。事故发生前,降低事故发生频率;事故发生后,降低损失程度。 主要包括避免风险、预防风险、分散风险、抑制风险四种风险管理方法。 1.避免风险。避免风险是指设法回避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即为从根本上消除特定的风险单位和中途放弃某些既存的风险单位,采取主动放弃或改变该项活动的方式。避免风险的风险管理方法一般在某特定风险所致损失频率和损失幅度相当高或处理风险的成本大于其产生的效益时采用,它是一种最彻底、最简单的方法,但却也是消极的风险管理方法。 2.预防风险。预防风险是指在风险事故发生前为了消除或减少可能引起损失的各种因素而采取的处理风险的具体措施,其目的在于通过消除或减少风险因素而降低损失发生频率。这是事前的措施,即所谓“防患于未然”。如定期体检,虽不能消除癌症的风险,但可获得医生的有效建议或及早防治。 3.分散风险。分散风险是指增加同类风险单位的数目来提高未来损失的可预测性,以达到降低风险发生可能性的目的。如发展连锁店、跨国公司、集团公司等。 4.抑制风险。抑制风险是指在损失发生时或损失发生之后为减小损失程度而采取的各项风险管理措施。它是处理风险的有效技术。如安装自动喷淋设备,堵修决口的堤坝等。 (二)财务型风险管理技术,即以提供基金的方式,减低发生损失的成本的主要方法。 主要包括自留风险和转移风险两种方法。自留风险有主动自留和被动自留之分。转移风险有非保险转移和保险转移两种方法。 1.自留风险。自留风险是指对风险的自我承担,即企业或单位自我承受风险损害后果的方法。自留风险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财务型风险管理技术。自留风险有主动自留和被动自留之分。通常在风险所致损失频率和幅度低、损失在短期内可以预测以及最大损失不影响企业或单位财务稳定时采用自留风险管理的方法。 2.转移风险。转移风险是指一些单位或个人为避免承担风险损失,而有意识地将损失或与损失有关的财务后果转嫁给另一些单位或个人去承担的一种风险管理方式。转移又有非保险转移和保险转移两种方法。 (1)财务型非保险转移。是指单位或个人通过订立经济合同,将损失或与损失有关的财务后果,转移给另一些单位或个人去承担,如保证互助、基金制度等,或人们可以利用合同的方式,将可能发生的指明的不定事件的任何损失责任,从合同一方当事人转移给另一方,如销售、建筑、运输合同和其他类似合同的除外责任和赔偿条款等。 (2)财务型保险转移。是指单位或个人通过订立保险合同,将其面临的财产风险、人身风险和责任风险等转嫁给保险人的一种风险管理技术。投保人缴纳保费,将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则在合同规定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补偿或给付责任。保险作为风险转移方式之一,有很多的优越之处,在社会上得到了广泛的运用。 3.下雨后路面湿滑导致车辆遭受严重碰撞,进而发生爆炸最终造成车辆损毀。在这一系列事件中,造成车辆损毁的近因是()

《金融法》课程教学大纲

《金融法》课程教学大纲 课程英文名称:Financial Law 课程编号:013A2100 学时:36学分:2.0 一、课程教学对象 本大纲适应于全日制本科三年级学生。给本系开设。 二、课程的性质、目的与任务 《金融法》课程是法学专业本科阶段的一门专业限选课,是一门专业性很强、涉及面极广的专业课。开设本课程,旨在使学生通过学习,熟悉金融法学的基本原理、金融法的基本制度和相关的业务基础知识;熟悉我国主要金融法律的内容,了解相关领域国外立法状况;培养具有熟悉金融、通晓法律、善于经营的复合型金融人才。 三、对先修课的要求 学生需先修法理学、民法、经济法。 四、课程的主要内容、基本要求与学时分配(总学时数: 36) 本课程授课计划36学时,授课学时分配如下: 第1章金融法概述(4学时) 1.金融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A) 2.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A) 3.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 (A) 第2章中央银行法(4学时) 1.中央银行法概述 (A) 2.货币政策及货币政策工具 (A) 3.中央银行的其他法定业务 (C) 第3章商业银行法(6学时) 1.商业银行法概述 (A) 2.商业银行的设立与变更 (A) 3.商业银行的业务 (A) 第4章证券法(6学时) 1.证券法概述 (B)

2.证券发行制度 (A) 3.证券交易制度 (A) 4.上市公司的收购制度 (B) 5.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 (B) 第5章信托法(2学时) 1.信托法概述 (A) 2.信托的设立 (B) 3.金融信托 (A) 第6章保险法(6学时) 1.保险法概述 (B) 2.保险合同 (A) 3.保险公司及其经营规则 (C) 4.违反保险法的法律责任 (C) 第7章外汇与外债管理法(4学时) 1.外汇管理法 (C) 2.外债管理法 (C) 3.法律责任 (B) 第8章金融监管制度(3学时) 1.金融监管法概述 (B) 2.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 (A) 3.证券业监管法律制度 (B) 4.保险业监管法律制度 (B) 复习(1学时) 五、教材及参考书 1.理论教材 殷少平编著金融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2.主要参文献 [1] 朱大旗主编金融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2] 黄达主编货币银行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3] 吴志攀主编金融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4] 王文宇编著新金融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5] 叶林编著证券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6] 江朝国编著保险法基础理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7] 周玉华编著最新保险法法理精义与实例解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学习保险法心得体会

学习保险法心得体会 LEKIBM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5AB- LEKIBMK08- LEKIBM2C】

学习保险法心得体会 诚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保证,是保险业树立良好行业形象的前提条件。“重建诚信、诚信立业”是中国保险业面对“入世”做出的理性选择,也是保险公司职业信念和社会责任感的重要体现。保监会吴定富主席提出:“诚信是保险业的生命线”,“诚信是保险企业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石,也是保险从业人员能够安身立命的前提”。因此,“诚信显着改善”被列为了x年全国保险工作的八大目标之一。 经过公司的诚信教育活动的开展,我做为保险行业的一名员工,对诚信教育基本教材《保险法律法规诚信要求摘要》)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深入的学习了解,深刻领会了公司对诚信教育工作的意义及具体要求,并通过自学及讨论等方式,对照检查自己的理解,树立诚信经营理念,总结教育学习心得如下: 一、内部管理诚信,营造良好氛围 在部门内部,要注重把诚信原则引进管理实践中,营造以诚相待、诚实守纪、开诚布公的人文环境,特别是在销售团队中营造“家”的和谐气氛。 (一)要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人事环境,这是诚信原则的延伸,也是诚信原则的具体体现。(二)要营造以诚相待的人际环境。对待员工工作要推心置腹、开诚布公,做到在思想上关心、工作上支持,在围绕公司整体利益的中心前提下,引导员工热爱公司、忠于职守,力争团队在思想和行动上与公司的高度统一。 (三)要营造以诚信为基础的制度环境。把诚信原则贯彻到各项制度的建设当中,通过卓有成效的工作,形成人人尊重制度,人人遵守制度,人人维护制度的良好氛围,使制度在诚信的沃土上成为公司共同的准则。 二、员工教育诚信,筑牢思想根基 把诚信思想深入贯彻到员工教育当中,为员工在思想上深深地打上诚信的烙印,让诚信变成公司上下同心的自觉行动,从根本上做到保险行业的诚信经营。 (一)建立并推广一套以诚信为核心的价值理念。“诚信”作为一种基本道德规范,不仅是企业生存的动力源泉,也是企业宝贵的无形资产。 (二)建立一套普及诚信理念的教育机制。通过培养员工正确的人生价值取向和高尚的职业道德操守,强化诚信为本的价值理念,把员工的个人成长与公司的兴衰荣辱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司兴我荣、司衰我耻的诚信经营、稳健发展的积极氛围。

最新保险法期末重点复习材料

复习提纲 多选(10*2)、单选10*1)、名词解释(8*3)、简答(5*4)、案例分析(2*13) 1、保险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二)特点:(1)保险以约定的危险作为对象 (2)保险以危险的集中和危险的转移作为运行机制 (3)保险以科学的数理计算为依据 (4)保险以社会成员之间的互助共济为基础 (5)保险以经济补偿为目的 2、保险法律关系的特点 1、保险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 2、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社会关系 3、保险社会关系中存在多重主体身份,而且至少有一方是保险人 4、是以保险权利义务和保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3、保险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保险法是指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保险法的特征 1、保险法是私法; 2、保险法是具有公法性的商法; 3、保险法是公益法; 4、保险法具有鲜明的技术性。 4、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合同的区别 (一)被保险人不同。 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自然人,符合年龄和身体条件的要求,且投保人必须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财产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等组。 (二)保险标的不同。 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物质财产及其利益。 (三)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不同。 a、保险价值:人身保险无价值概念,可就同一标的重复投保。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b、保险金额:人身保险合同为定额合同,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按约定给付保险金额。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有保险价值确定。 (四)保障职能不同。 人身保险合同为给付性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为补偿性合同。 (五)代位求偿权不同。人身保险合同保险人不享有代位求偿权。财产保险合同保险人有代位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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