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异地商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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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异地商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异地商会的规范管理,促进异地商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异地商会在山东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异地商会,是指由同一原籍地的外来投资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注册登记地依法自愿发

起组建,带有原籍地行政区域名称特征的商会类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异地商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依照章程独立自主开展活动。

第四条异地商会以促进山东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区域经贸合作为宗旨;以促进会员交流、规范会员行为、反映会员诉求、协助有关部门对会员进行管理和为会员依法开展活动提供服务,加强两地经济交流为主要业务,促进市场资源和生产要素的流动与融合,推动两地经济合作和发展。

第五条山东省民政厅是全省性省际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各设区市民政局是全市性省际异地商会和省内市际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各县(市、区)民政局是全县(市、区)性省际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设区市民政局登记省内市际异地商会要坚持地域对等的原则。

第六条异地商会的名称由注册地行政区划名、原籍地行政区划专名、商会三部分构成。

全省性省际异地商会的规范名称为“山东省XX(省或地市或县级行政区划专名)商会”,如:山东省福建商会、山东省泉州商会、山东省晋江商会。

全市性省际异地商会的规范名称为“XX市XX(省或地市或县级行政区划专名)商会”,如:威海市福建商会、威海市泉州商会、威海市晋江商会。

全市性省内市际异地商会的规范名称为“XX市XX(本省设区市行政区划专名)商会”,如:威海市临沂商会。

全县(市、区)性省际异地商会的规范名称为“XX县(市)XX(省或地市或县级行政区划专名)商会”、“XX市XX区XX(省或地市或县级行政区划专名)商会”,如寿光市福建商会、寿光市泉州商会、寿光市晋江商会,济南市市中区福建商会、济南市市中区泉州商会、济南市市中区晋江商会。

第七条各异地商会为独立的社团法人,相互间不存在隶属关系,遵循互相尊重、寻求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支持异地商会,凭借自身实力和公信力引导吸纳同籍异地商会

为单位会员,促进异地商会的资源整合、优势互补和合作发展。

第二章异地商会的成立

第八条设立异地商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会员必须是原籍地自然人或法人在注册登记地投资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资或控股企业,原籍地自然人或法人在注册登记地举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会员单位不得少于30家;异地商会不得吸收个人会员;

(二)由原籍地在登记行政区域内投资注册、具有较大影响力和代表性的企业法人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发起,经营记录良好;发起单位不得少于7家;

(三)有规范的名称、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章程;

(四)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

(五)异地商会应当具有独立的办公场所,不得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会员单位合署办公;

(六)全省性异地商会应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3名以上,秘书长可为专职;

(七)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九条申请发起成立异地商会,发起单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7家以上发起单位加盖单位公章的可行性报告,各发起单位的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企业简介及其近两年资产负债表和纳税证明;由原籍地公安部门颁发的发起单位主要出资人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发起单位在本领域内具有代表性、权威性、影响力的相关资料;

(二)•社会团体名称核准表‣;

(三)发起单位委托申请人办理注册登记事宜的授权委托书。该委托书应由发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发起单位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和简历。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准予名称核准:

(一)发起成立的异地商会不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及本办法第四条、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九条规定之一的;

(二)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相同或者相似的异地商会,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申请相关材料不真实,使用假材料、假证明的;

(四)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章规章制度和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异地商会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商会名称、登记管理机关和住所;

(二)商会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三)会员入会的条件和程序、权利义务、处分的内容和条件;

(四)组织机构的类型、职权、任期、选举和表决方式及程序等;

(五)商会负责人的产生办法、任职条件和职权;

(六)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十二条异地商会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运作机制,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处理内部事务。全体会员平等,充分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等各项权利,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异地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数量少于100个(含100个)的,最高权力机构应为会员大会。会员单位的代表由会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以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被委托人应当出示由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授权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一个被委托人只能接受一个委托人的委托。

异地商会的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并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异地商会会长兼法定代表人代表商会签署文件。异地商会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异地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以差额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秘书长(聘任制)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聘任制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由异地商会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办理。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由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第十四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章程规定的相应职能。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理事会人数超过60人的,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且应为异地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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