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税收理论及我国绿色税制体系的构建_1_2文献综述_25_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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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以限制。所以,国际上经常出现绿色关税、绿色技术标准、绿色检疫、强制性措施、环境贸易制裁、环境许可证制度、环境配额等其他形式。对于我国来说,绿色税收能够对资源的过度开采、破坏生态平衡的问题起到很好的抑制作用。因为它的存在对于那些开采企业来说,无疑是一种经营成本上的压力,使得他们不得不改变其经营策略,尽可能地选择低污染、低排放的生产技术和生产原料。从某种程度上还可以促使企业提高对不可再生资源的利用率,使其产品或服务绿色化,从而解决面临的环保问题。

1.2 文献综述

1.2.1 国外研究综述

英国经济学家庇古(Arthur Pigon)在阐述外部性理论的基础上,推出了所谓的庇古税理论,这是绿色税收甚至环境税收理论的先驱。庇古税旨在把外部成本内部化,以优化资源配置,其主要目的并非筹集财政收入。随着工业化的深入和环境问题日益凸现,国外在这一领域的研究已经远比庇古税理论深入,从单纯的环保角度过渡到经济、社会等比较深层的领域。《国际税收辞汇》(第二版)(1988)中直接给出了“绿色税收”的定义:“绿色税收”又称“环境税收”,指对投资于防治污染或环境保护的纳税人给予的税收减免,或对污染行业和污染物的使用所征收的税。保罗·霍肯(2001)认为:绿色税收是为了保护环境而向任何消费行为征收的一个新税种,税款由国家机构征收后再投入环境的改良。这并不是为了迫使公司提高商品的售价,其内在目的是为了消除无节制地追逐更低价格而造成的扭曲,并为买主揭示真正的成本。Svendsen(2001)认为,关于绿色税收,经济学家通常只是简单建议政治家们,必须对污染征统一的税收,如果不是这样的话,污染的减少将不会以最低的成本发生,因为社会通常是通过从高税收污染者向低税收污染者转换责任,以节约环保成本。统一形式的绿色税收收入将像所得税一样,被用来减少经济扭曲,提高生产。用这种方式,绿色税收能够以最低成本改善生态,并且降低其他税收的扭曲性,以达到双赢的目的。Goulder(2001)认为绿色税收是个收入中性的税种,从中可以发现三项潜在优势:提高环境质量、降低税制成本、提高劳动就业率。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经济的发展,西方工业化国家的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引起了更多的经济学家对环境问题的研究, 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国外绿色税收研究的重点主要集中在市场结构不完善的情况下绿色税收的效果、不确定情况下绿色税收与数

量控制手段的比较、信息不对称情况下绿色税收的实施等理论问题,并得出了一系列经典性的理论研究成果。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外绿色税收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不具有全面检测条件下绿色税收实施的进一步研究。这方面研究主要集中在最优惩罚与最优监测理论、考虑产品税与其他手段相结合来平衡绿色税收的政策效果与执行成本。Tiebenger(1990)就减污静态成本进行了实证研究,其研究结果就是环境税与命令控制手段相比,环境税会产生较强的刺激。(2)关于绿色税收“双重红利”争论的研究。对此,在现在经济发展状况下,为了将绿色税收纳入整个税收体系以及完善优化税收体系,如何分析计算找出最优环境税率的问题成为了环境经济学家重点研究的问题。Stephen Smith(1996)在《Taxation and Environment》一文中较系统地对环境税政策目标、环境税分类及其作用原理、有关环境税效应的实证分析成果加以总结和评述。还有一些学者,如Proost(1992)还对环境税对市场长期动态影响使用了一般均衡分析。(3)关于经济合作发展组织成员国绿色税收的实施情况与绿色税收实施战略的研究。同时,关于绿色税收对竞争力和分配的影响研究以及对福利和就业的影响,集中体现在对能源税或碳税对竞争力和分配的影响方面。以上研究,主要是以发达国家的情况为背景进行的,对于发展中国家的情况考虑较少。

综合来看,国外的绿色税收研究一般是从理论、双重红利、效应等三个角度来分析。一是在我国社会复杂的环境和市场结构不完善的情况下,如何才能准确检测绿色税收实施情况,其效果如何;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绿色税收实施方法有哪些。这些问题,仍然值得我国的环境经济学家们去研究的。二是对绿色税收“双重红利”的争论。“双重红利”这一术语的起源,应该追溯至Pearce。Pearce(1991)提出,二氧化碳税的收入应当被用来大幅度减少现有税收的税率,以减少现有税收如所得税或资本税的福利成本。这样一种税收转移可能以零福利成本或负福利成本获得环境收益。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双重红利理论进入发展阶段。Goulder、Bovenbery、Parry、De Mooij等对双重红利理论进行了更加深入的阐述。在对非环境收益的解释上,目前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弱式双重红利论”,它是指用环境税收入减少原有的扭曲型性税收,减少税收的额外负担;二是“强式双重红利论”,即通过环境税改革可以实现环境收益以及现行税收制度效率的改进,以提高福利水平;三是“就业双重红利论”,这种观点是指相对于改革之前,环境税改革在提高环境质量的同时能够共促进就业。“双重红利”就是以一种税收转移可能以零福利成本或负成本获得环境收益。“双重红利”来源于西方经济学家对二氧化碳税收的

研究。这个观点提出后引起了公共财政学家的兴趣,并从碳税的“双重红利”扩展到其他绿色税收改革,从而达到全面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随后,西方一部分经济学家对这个理论产生了怀疑:他们采用了一般均衡模型方法和数量模型方法讨论证明,绿色税收带来的负效应将超过绿色税收收益返回的效应。从此,围绕绿色税收带来的福利收益与成本分析,绿色税收“双重红利”的问题至今仍争论不休。关于绿色税收“双重红利”争论的研究,西方的环境经济学家进行了不少一般均衡理论分析和数量模型计算,特别是分析了现有扭曲劳动税收下的最优环境税率问题,为将环境税纳入整个税收体系并使之整体优化,奠定了理论与分析基础。三是绿色税收分配引起的社会效应。从西方学者的研究表明,一般的绿色税收对家庭税收支付能力的影响较小,而碳税、能源税的征收对家庭分配的影响要大得多。此外,国外学者还对国家绿色税收实施情况与实施战略以及绿色税收一般均衡模型都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研究。可以说,国外绿色税收研究己经相当多,但主要以发达国家的情况为背景进行,对于发展中国家情况考虑较少,这限制了其应用范围。

从对国外研究的论述中可以看出,绿色税收的引入可以在税制变迁中更好地体现税收公平和效率原则。根据外部性理论,污染厂商在获得高额利润时并没有为其给社会造成的外部成本付费,其税收负担和自身的经济效益并不符合,而其他无污染的厂商则没有享受到这样的待遇,因而向污染者征税是公平原则的表现。同时,环境税的征收也是效率原则使然,它能实现经济的静态和动态效率使社会资源得到更有效的配置,提高厂商经济效益,对经济产生良好的刺激作用,因而将绿色税收纳入税收制度勿庸置疑。1.2.2 国内研究综述

据目前所能查阅的文献来看,20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学者就针对环境税进行过理论研究。而绿色税收这一词汇在我国的使用,最早是在上世纪90年代末期。关于其内涵目前尚未有比较公认的、统一的认识。

王松需(1992)提出生态经济系统的概念,指出生态与经济是相互联系的,他认为若搞赤字财政,会造成投资饥渴症恶化,造成破坏生态平衡现象,同时也提出税收体系和投资结构是提高生态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而有些学者则具体研究了环境税税率的制定原则。张世秋(1995)指出,环境税收的税率应该能够反映出市场价格与边际社会成本的差额部分,这样的条件下,企业的生产成本与社会总成本持平,从而使环境资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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