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鼓励服务贸易发展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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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鼓励服务贸易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秦汉新城服务贸易产业发展,优化产业结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上年度入境旅游营业收入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外联创汇并按国家规定结汇的区内独立法人旅行社,根据入境游客人次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第三条对上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接待境外过夜旅游者1000人次以上的区内星级酒店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
第四条对接待外宾的区内旅游景区,按年度接待外宾增量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第五条对从事开发数字动漫、软件设计制作、影视制作等领域的区内服务贸易企业,根据服务贸易额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文化艺术品交易产业,扩大境内外艺术品交易,对于建立文化艺术品交易中心的企业,根据每年服务贸易额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对组织区域文化特色产品开展服务贸易活动的区内企业,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国际旅游医疗产业,对于区内中医养生等大健康项目,根据其投资规模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对开展中医药服务贸易工作,提供中医药诊疗、康复、保健养生等服务贸易的相关区内企业,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第十条对在中医药服务标准化、宣传中医药文化、培养输出中医国际服务人才和海外市场拓展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区内企业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一条对在境外通过新设、收购、合作等方式,成功在境外投资设立分支机构,经营良好并在上年度营业额30万美元以上的文化、旅游、健康领域的区内机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第十二条对开展互联网+文化、旅游、大健康等产业发展服务贸易的区内企业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三条对开展服务贸易的区内企业,根据营业额的6%,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对开展供应链金融的金融机构,按其对区内服务贸易企业提供营业额的6%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
第十四条对经营正常且在秦汉新城注册并办公的服务贸易企业,对前两年办公房租给予全额补贴。
第十五条对开展服务贸易的公共信息技术平台建设及运营维护费用等公共服务项目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西咸新区秦汉新城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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