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弱化税制:安全港规则的国际应用实践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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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弱化税制:安全港规则的国际应用实践及启
示
【摘要】针对跨国纳税人利用资本弱化进行避税,OECD在1987年推出的《资本弱化政策》中提出了正常交易法(独立企业规则)和固定比率法(安全港规则)两种应对措施。安全港规则由于是根据债务/股本比率来确定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利息,相对于正常交易法而言,它具有刚性强、透明度高、操作容易等优点,因此,实行资本弱化税制的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大多数国家,
都采用安全港规则这一模式。目前,资本弱化避税在我国同样存在,因此借鉴西方国家成功做法,以安全港规则模式建立我国资本弱化税制是一种现实的选择。
【关键词】资本弱化反避税安全港规则国际应用启示
一、资本弱化的税收表现及负面影响
资本弱化,又称资本隐藏、股份隐藏或收益抽取,是指企业投资者为了达到避税或其他目的,在企业融资方式的选择上,降低股本的比重,提高贷款的比重,以贷款方式替代募股方式进行的投资或者融资。资本弱化特点是企业注册资本与负债的比例不合理,注册资本太少,满足不了企业生产经营对资本金的基本要求;借入资金过多,债务风险太大。[1]
从税收方面讲,资本弱化的表现一方面使公司通过更大比重的贷款融资而获得更多的利息扣除,从而减少应税所得,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另一方面通过隐藏股本,也可以减少对分配股息征收的税收。公司特别是跨国公司通过资本弱化的方式运作资本,至少可以得到以下几方面税收好处:(1)由于利息作为费用支出起到的抵税效果,减少了子公司的经营利润,从而使子公司交纳税率较高的企业所得税;(2)子公司利息支出过高而造成亏损,还可以获得别国子公司的损失抵补;(3)若对公司利润征收所得税,而对支付给母公司股息征收预提税的情况下,可以避免外国对公司利润的双重征税;(4)在不同税收管辖权之间转移纳税义务,以减少在全球的应纳税额,使得归集股息抵免最大化、外国税收抵免最大化。
对东道国和投资国来说,资本弱化有着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从东道国看, 高比例的借贷资本导致公司设立时就出资不到位甚至虚假出资,设立后因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被抽走出资,资本金实质减少,增加了公司经营风险、银行风险和社会金融风险,高额的境外利息扣除损害了东道国应有的税收权益。从投资国看,由于各国对境外投资所得的征税及抵免规定不同,监管力度有限,且跨国公司通过设在避税港的关联公司进行投融资的情况日益普遍,资本弱化易导致投资国的资金外流,对其税收权益产生较大的冲击。
二、安全港规则国际应用实践
面对公司特别是跨国公司利用资本弱化避税问题,有关国家纷纷建立起资本弱化税制加以规避。英国早在1970年就制定了资本弱化税制;美国1976年也建立起资本弱化税制,其后,法国、德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也相继引入和制定了这一税制;日本于1992年税制改革时,正式引入了资本弱化税制。目前,国际上防止资本弱化通行的做法有正常交易法(独立企业原则)和固定比率法(安全港规则)两种。由于安全港规则是根据债务/股本比率来确定不允
许税前扣除的利息,相对于正常交易法而言,它具有刚性强、透明度高、操作容易等优点,因而,实行资本弱化税制的美国、澳大利亚和加拿大等多数国家都采用安全港规则,只有英国等少数国家采用正常交易法。
安全港规则也称为固定比率法,即在税收上对债务资本和股权资本的比例进行限制,如果公司债务对股本的比率在税法规定的固定比率之内,税务部门将不会要求公司证明其按照公平成交原则选择融资方式,也不会对公司融资方式进行税收调整;如果公司债务对股本的比率超过税法规定的固定比率,则税务部门将要求公司证明,并对其进行调查调整,将超过固定比率部分债务所支付的利息视同股息征收所得税。这一固定比率在税收术语上称为安全港,它代表在税前扣除上港内是安全的、免税的,港外则是不安全的、征税的。
实行安全港规则的国家基本上采用债务对股本的固定比率作为判断是否存在资本弱化现象的标准,但由于各国立法背景的不同,也就导致所规定的固定比率有高有低。实行1.5:1的国家有法国、美国;实行2:1的国家有葡萄牙;实行3:1的国家最多,有澳大利亚、德国、日本、加拿大、南非、新西兰、韩国、西班牙等国,荷兰规定为6:1。由此可以看出,正确计算债务对股本的固定比率就成为安全港规则的核心内容,为使这一比率符合本国的实际情况,各国在资本弱化税制中就贷款的类型、计算贷款资本金的时间、安全港规则的适用对象等问题进行明确界定。[2]
1.贷款类型的规定。由于企业贷款的类型是多种多样的,各国计算固定比
率的贷款资本金的类型规定不同:
第一,一般性投资贷款,即股东以贷款形式对企业的长期投资,各国都规定要计入贷款资本金。
第二,、短期贷款,美国对股东的应付款期限在90天以内的部分,由于不计息,因此不计入贷款资本金中;澳大利亚对其非居民股东的应付款期限在30天以内的,即使计息也不计入贷款资本金中;德国由公司股东提供的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贷款,不计入贷款资本金中;而西班牙、加拿大、日本等国,不考虑贷款的期限长短,一律计入贷款资本金中。
第三,背靠背贷款,即股东先将款项存入银行,再由银行向公司提供贷款,
多数国家规定利息不能在税前扣除,贷款也不计入贷款资本金总额。
第四,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对股东有追索权的贷款,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做法。德国、西班牙、美国、葡萄牙、新西兰、南非等国将此类贷款计入贷款资本金总额;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等国则将其视为一般的无关联方提供的贷款,不计入贷款资本金总额。
第五,混合融资工具,因其具有贷款和股本投资两种性质,且仅支付利息,
没有归还贷款的期限,并可转换为公司股份、分享利润和损失、参与准备金计
提和破产清偿等原因,多数国家将此类贷款计入贷款资本金。但德国直接采用
对此类贷款利息不予扣除的办法。
2.贷款资本金的确认时间。企业各种贷款的期限不同、贷款的时间也不同,而且贷款总是处于动态,何时将贷款余额计入安全港固定比率计算公式的分子,
各国对此有不同的规定,其确认的方法主要有:(1)年底法。美国以年底的贷
款余额超过资本总额余额(股本余额和所有贷款余额之和)的60%为标准;(2)
平均法。西班牙和日本以纳税年度全年按月计算的平均贷款余额为基础;(3)
最大法。加拿大以一年中贷款额达到最大的那个时点的贷款资本金总额为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