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教育典型案例之十九危险驾驶的安全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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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案例】
危险驾驶的安全总监
——中铁某集团某公司下属项目部原安全总监庄某醉驾判刑案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纵使你有千万种理由。有时你的一念之差,却需要付出更多的时光和代价。
庄某,山东省枣庄市人,中共党员。1998年从部队退伍后分配到中铁某集团公司某公司工作,历任工人、材料员、安全员、项目分部安质部长、副经理、项目部安全总监。正是由于庄某十几年来一步一个脚印的扎实与努力,使他逐步走上了项目部的领导岗位。
2016年3月19日,是庄某人生中的一个转折点。庄某受到了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的审判。因醉酒驾驶,犯危险驾驶罪,庄某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同年5月13日,经中铁某集团某公司、某公司党委研究决定,给予庄某开除党籍、行政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一念之间,一念之差
2015年1月6日晚,庄某驾驶其私家车外出参加应酬。22时许应酬结束,由于时间较晚,回项目部也太远,庄某在应酬期间亦饮酒不少,考虑到酒后不能驾车,庄某决定找代驾送其回家。当代驾司机驾车行驶至济南市历下区黄台南路附近时,代驾司机
接到手机软件提示附近有人下单,在对庄某进行简单观察后,代驾司机向庄某提出:“我看你喝的也不多,意识挺清醒的,这儿离你家也不远了,前面都是小路我也不熟,正好我也又刚接了一单,要不剩下这一小段路你自己开回去吧。”庄某听后先是犹豫,但想到这里离家确实不足几百米,而且自己虽然喝了酒,但意识还很清醒,便一口答应了下来,遂从副驾驶位换到了驾驶位。代驾走后,庄某驾驶其私家车沿济南市历下区黄台南路由东向西行驶不到100米,至花卉市场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庄某主动向执勤民警交代了自己醉酒驾驶的事实,经检验,庄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2mg/100ml,系醉酒状态。
公诉机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庄某醉酒驾驶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2016年3月19日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法院判决后,庄某并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出于侥幸,未向单位、组织汇报此事。2016年5月12日山东省纪委按照中央纪委要求在对全省违法犯罪党员处理情况排查统计时,向中铁某集团公司纪委通报了庄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并且要求限期严
肃处理并将处分情况上报山东省纪委。中铁某集团公司纪委马上要求庄某所在公司进行了调查核实。本着严肃党纪、政纪,教育本人的原则,经该公司党委、公司研究决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铁某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处理暂行办法》给予庄某开除党籍、行政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启示发人深省
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危险驾驶从此成为一个法律名词。该罪名的出台是基于近年不断发生的醉酒驾驶和飙车案件给社会带来的严重影响,醉酒驾驶行为从此就要受到刑法的约束,结束了之前我国法律处罚危险驾驶行为的混乱状态,弥补了我国刑法的不足,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醉酒驾驶这个经常见诸报端的名词,离我们那么远,又这么近。一念之间,一念之差,正是由于庄某思想上一时的懈怠,葬送了其多年的耕耘与努力。庄某作为一名党员、项目部的安全总监,醉酒驾驶的行为不但违反了企业的规章制度,践踏了“安全”二字,更是触及了党纪和国法的底线,给企业带来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对其家庭亦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
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必须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时刻严于律己,增强自控能力,只有从心灵深处明辨是非,消除侥幸心理,本能地进行自我约束,才能有效地抵御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侵袭。企业各级组织必须加强对职工宣传教育,使他们知善恶、实美丑、辨是非,学法、知法、懂法、守法。对已发
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做到公开化,在法律惩处的同时,强化执纪问责力度,运用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经济处罚等手段,严惩不贷。
酒驾非小事,犯罪要判刑。根据《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员政纪处分规定(试行)》,今后如出现此类事件,将实行新的规定,予以“双开”处分。拒绝危险驾驶,安全文明出行,从你我做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