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合伙企业法》之有限合伙企业制度本科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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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财经大学答题纸(格式二)

课程经济法学20 13 - 20 14 学年第一学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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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浅析《合伙企业法》之有限合伙企业制度

(正文)《合伙企业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 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依法制定的、调整合伙企业合伙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合伙企业法的修订工作于2006年8月27日完成,这是继公司法修订之后完善我国商事主体立法的又一个标志性成果。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都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商事主体,它们之间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从这一意义而言,必须充分重视它对于市场经济发展所产生的重要影响。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

合伙企业是以人为核心的的企业形式,与公司相对偏向资合性质不同,

护和政府监管为限,这种商事保密性对出资人更具有吸引力。

第三,有限合伙企业税负较轻,运营成本相对较低。由于有限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故其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法》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这大大节约了企业的运营成本,有利于有限合伙企业的快速发展。

第四,有限合伙企业的立法兼顾了合伙人利益与合伙债权人利益保护之间的平衡。有限合伙的形式既解决了合伙缺乏注册资本的难题,又避免了公司法所要求的“资本维持”原则可能产生的问题。有限责任合伙能够满足管理层和专业人士的共同诉求,既保留了合伙人个人责任,又解除合伙人彼此之间的连带责任。合伙人必须对其本人的执业过失,以及其管理或监督下的雇员的不当行为,继续承担个人无限责任。普通合伙人依然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合伙企业法》规定执行事务合伙人必须为普通合伙人,如第六十七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所以,对于合伙企业的债权人而言,他的债权一旦超出合伙企业的注册资金的范围时,总是有合伙人按照法律规定或合伙章程的规定来无限承担其余的债务。从这一点来说,合伙企业依然保持了它的无限责任的特征。

然而,《合伙企业法》下的有限合伙企业也有其局限性。首先,在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形式和要求方面,我国《合伙企业法》第64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以及在人数方面,我国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对于合伙人出资形式的限制与人数的限制,虽然目前有利于维护合伙企业甚至整个市场的稳定,但从长远来看不利于有限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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