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技术转移服务规范的介绍-实用详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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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技术转移服务规范的介绍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技术转移服务的服务原则、服务要求和服务流程。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技术转移服务的机构。

2 术语和定义
2.1 技术转移technology transfer
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

2.2 技术转移服务technology transfer service
为实现和加速技术转移提供的各类服务。

2.3 技术转移服务机构technology transfer service organization
从事各类技术转移服务的机构。

以下简称服务机构。

2.4 技术转移服务委托人clients
委托服务机构办理技术转移事务的组织或个人。

以下简称委托人。

2.5 技术转移服务人员customer service
为委托人提供技术转移服务的专业工作人员。

以下简称服务人员。

2.6 技术成果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

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

2.7 技术秘密technological secret
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2.8 技术交易technology transaction
技术供需双方对知识形态的商品和技术密集型服务进行交易的行为。

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

2.9 技术转让technology assignment
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包括其它有权对外转让技术的人,将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让与他人或者许可他人实施使用,由受让方支付约定的费用的行为。

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植物新品种权转让和实施许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转让与许可等。

2.10 技术持有人holder of technology
拥有某项技术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组织或个人。

2.11 技术经纪technology brokerage
以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为促进技术成果转化、促成技术交易进行联系、介绍、组织工业化开发并对订立和履行技术合同提供服务。

注:与技术经纪相关的服务内容可包括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交易会、技术交易网站等。

2.12 技术经纪人technical broker
在技术市场中,以促进技术成果转化为目的,为促成他人技术交易而从事中介居间、行纪或代理等,并取得合理佣金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2.13 技术集成technology integration
组织各方面专家、研发团队和相关机构,通过必要的资金、装备条件与技术支持,对有产业化前景的技术成果,进行二次开发、整合、配套、中试、工程化设计等为实现产业化的服务。

2.14 技术经营management of technology
从技术的研究开发到应用的过程中,策划和管理技术的研究开发、采购、人力资源、生产、营销等活动的服务,例如技术的买进和
卖出、技术并购、技术入股、许可贸易等。

2.15 技术评估technology assessment
根据委托人的明确的目的,遵循一定的原则、程序和标准,运用科学、可行的方法,对技术成果的技术水平和技术价值等进行综合评估,做出结论,为技术交易提供参考的服务。

2.16 技术交易会technology trade fair
指在一定场所和期间,集中展示技术成果,组织相关各方进行洽谈、签约等技术交易活动的有形市场服务。

2.17 技术交易网站technology exchange website
基于互联网发布技术信息、为促成技术交易提供网络平台的服务。

2.18 技术并购technology motivated acquisition
通过兼并掌握某项技术的企业,从而获取所需技术的行为。

2.19 技术入股technology appraised as capital stock
技术持有人以技术成果作价投入到组织,换取该企业的股份,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

2.20 中试pilot test
即中间放大试验,是根据试验室研究的新产品制备方法,采用尽可能与常规生产近似的设备和工艺进行的小批量生产试验。

它是新产品研究过程中评价试验室制备方法是否适合工业化大规模生产的重要环节。

2.21 技术路线图technology roadmap
是一种过程工具,通过时间序列系统描述技术创新过程中技术、产品和市场的互动关系,研究技术创新的方向和态势、确定影响未来主导产品(产业)的关键技术及其发展路径,为科学制定研发计划、有效组织研发、合理配置资源提供支撑。

2.22 技术联盟technology alliance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院校或政府部门围绕技术的开发与运用,为实现某一技术创新战略目标而建立的一种长期、持续、互惠互利的合作伙伴关系,形式包括合资企业、合作协议、许可合同等。

2.23 居间intermediate
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

2.24 行纪commission
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技术交易。

2.25 代理agency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委托人的名义与第三方进行技术交易。

3 总则
3.1 服务原则
3.1.1 真实性原则
服务机构应向委托人提供真实信息。

3.1.2 公正性原则
服务机构应公平、公正地对待服务过程中涉及的任何一方。

3.1.3 告知原则
服务机构应全面、及时和准确地告知委托人该服务机构的服务内容、收费方法等基本情况和服务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3.1.4 保护知识产权和保密原则
服务机构应尊重和保护委托人的知识产权;对于委托人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委托人许可,不应向其他各方披露。

3.2 服务内容
技术转移服务内容包括技术经纪和相关服务、技术集成和技术经
营、技术评估。

3.3 服务机构
3.3.1 服务机构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注册或者登记。

3.3.2 服务机构应有与其服务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其它各类人员。

3.3.3 服务机构应根据业务需要,建立专兼职专家队伍和信息储备。

3.3.4 服务机构应具有固定工作场所和符合要求的工作环境,应具备以下要素:
a) 适宜的办公场所;
b) 配置合理的办公基本设施;
c) 安全、卫生、舒适、美观的客户接待、洽谈场所。

3.4 服务人员
3.4.1 服务人员应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和操守,客观公正,诚实守信。

3.4.2 服务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或同等学力文化程度。

3.4.3 服务人员应具有与所从事的技术转移服务相关的知识、工作经验和专业技能。

其专业技能宜包括:
a) 信息捕获;
b) 鉴别与评估;
c) 调研与预测;
d) 组织与洽谈;
e) 计划与实施;
f) 宣传与传播;
g) 协调与应变;
h) 学习与研究。

3.4.4 服务人员应具有良好的口头、书面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
力。

3.4.5 服务人员应有良好的职业形象和较强的服务意识。

3.4.6 服务人员每年应接受不少于16学时的培训。

3.5 服务机构制度建设
3.5.1 基本要求
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并逐步形成管理体系。

管理体系应实现以下目的:
a) 增强委托人和其它相关方满意的程度;
b) 节约成本和减少风险;
c) 不断提高服务机构的业绩;
d) 增强信誉和营造服务机构形象;
e) 承担社会责任;
f) 满足评价的需要。

3.5.2 岗位管理制度
分别针对服务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岗位、服务人员岗位和其它各类岗位,应确定以下内容:
a) 岗位职责,项目专人负责制;
b) 工作量计算办法;
c) 岗位业绩考核办法;
d) 工作纪律要求。

3.5.3 合同管理制度
服务机构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应确定以下内容:
a) 机构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b) 合同承办人员的主要职责;
c) 合同保管人员的主要职责;
d) 财务及其他与合同相关人员的主要职责;
e) 合同专用章的保管和使用;
f) 合同订立审签;
g) 合同履行;
h) 合同变更、解除;
i) 合同纠纷处理;
j) 合同资料管理。

3.5.4 质量监督制度
服务机构建立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对服务策划和服务方案的检查;
b) 服务中监督;
c) 服务结束后的总结和服务改进;
d) 随时接受社会监督,处理投诉事件。

3.5.5 风险防范制度
服务机构建立风险防范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合同法律风险防范;
b) 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

3.5.6 保密制度
服务机构应针对以下内容建立保密制度,并分别确定密级和泄密责任:
a) 委托人的技术秘密和其它商业秘密;
b) 委托人的个人身份资料;
c) 影响服务机构发展的重要资料;
d) 服务机构人事档案及员工收入。

3.5.7 其它制度
服务机构应建立其它利于自身发展的制度,例如:
a)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b) 档案管理制度;
c) 财务管理制度。

3.6 服务一般要求
3.6.1 服务机构应依照法律法规、标准以及行业规范开展技术转移服务活动。

3.6.2 服务机构用于营销宣传的各类资料、信息应合法、真实、可信。

3.6.3 服务机构应根据业务需要收集和整理相关信息,严格审核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3.6.4 服务机构对不能接受的委托,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退还其提供的材料。

3.6.5 服务机构应与委托人签订合同或协议,约定主要事项,不做任何超标准或超服务范围的承诺。

3.6.6 服务机构应按合同要求开展服务,按合同约定收费;除不可抗力和对方违约,以及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变更、解除外,应保证合同履行;不应强制改变服务项目或强制收费。

出现不能实施合同的部分或全部条款的情况时,服务机构应与委托人及时协商,达成新的共识或新的合同。

3.6.7 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服务机构可将部分服务内容转委托,且应和转委托的机构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分工与职责。

3.6.8 服务机构应根据服务项目需要设置档案保存期限,可分为永久(二十年以上)、长期(五至二十年)、定期(二至五年)等。

3.7 服务流程
3.7.1 申请与受理
a) 申请人提出书面或口头委托意向;服务机构了解委托事项内容、具体要求,并提示申请人,出具合法并真实的技术资料和证明材料;
b) 向申请人说明可提供的服务内容、费用及相关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c) 受理委托申请,进行相应记录。

3.7.2 初步评估与判断
a) 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b) 进行初步评估,判断是否接受委托。

如果可以接受委托,做好签订合同/协议的准备工作;如果不能接受委托,向申请人说明情况,退回相关材料,并备案、归档。

3.7.3 签订合同/协议
与委托人沟通、协商,达成共识后,签订合同/协议。

服务合同/协议应明确以下内容:
a) 服务项目名称;
b) 服务的内容和要求;
c) 服务的方式、期限和地点;
d) 对委托人交给的技术资料、样品的保管;
e) 委托方的协作事项;
f) 服务的质量要求和验收方法;
g) 服务产生的技术成果的归属;
h) 报酬、活动经费和支付方式;
i) 保密内容、保密期限和泄密责任;
j) 违约责任;
k) 争议的解决方式;
l) 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m) 其他约定事项。

注1: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照合同法的分类选择适合的合同类型。

注2:因提供订立合同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服务机构可要求委托人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应要求支付报酬,但可要求委托人支付进行联系介绍等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3.7.4 组织实施
a) 按照服务合同/协议制定服务方案,并提供服务;
b) 服务活动完成,按照合同/协议,组织验收。

如果验收通过,进行服务收尾工作;如果验收未通过,与委托人沟通,确定进一步工作的方案,继续实施,直至验收通过。

3.7.5 服务总结、档案归档和跟踪服务
a) 组织自评,收集委托人意见,进行服务总结,撰写服务总结报告;
b) 收集和整理与该服务项目相关的各种资料,并做归档处理;
c) 与委托人沟通,确定后续跟踪服务事项,开展后续跟踪服务。

3.7.6 服务改进
通过自我评价、委托人评价和社会评价,不断发现服务质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分析产生的原因,制定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4 技术经纪和相关服务
4.1 服务内容
服务机构可提供下列一项或多项服务:
a) 进行居间、行纪或代理,参与交易过程,为签订和履行技术合同服务,例如为技术交易双方寻找和筛选交易对象、组织谈判、撮合交易、监督交割、提供技术投融资服务等;
b) 对技术信息的收集、分析;
c) 对进行技术交易的技术成果进行综合评价;
d) 技术咨询;
e) 法律法规、政策咨询和服务;
f) 市场调研;
g) 平台服务,例如技术交易会、技术交易网站等;
h) 与技术转移相关的培训服务;
i) 其他服务。

4.2 服务要求
4.2.1 服务机构应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开明示相关资质证明、所聘用的技术经纪人或科技咨询师的信息、使用的合同文本等事项。

4.2.2 服务机构应有相应的专职人员,人才配备结构合理。

专门从事技术经纪服务的机构,至少应有4名技术经纪人或科技咨询师。

兼营技术经纪服务的机构,至少应有2名技术经纪人或科技咨询师。

4.2.3 服务机构发布技术信息应保证该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时效性。

有以下情况之一,不应发布:
a) 技术项目不属于国家允许交易的项目,或有可能危害国家经济利益、安全利益;
b) 技术持有人不能出具与项目相关的技术资料和证明材料;
c) 技术项目的知识产权权属界定不清;
d) 未得到技术持有人授权。

4.2.4 服务机构应及时、如实地向委托人报告业务进行过程中的订约机会、市场行情变化及其它有关情况,不应对委托人隐瞒与技术交易有关的重要事项。

4.2.5 服务机构举办技术交易会时,应明确交易会主题,根据主题定向征集参会方和参会项目。

应提供洽谈、签约等服务支持:
a) 营造利于技术展示、洽谈的会展环境;
b) 采用制作会场展板、印刷会刊及项目册、媒体宣传等方式推荐参会项目;
c) 安排专人负责技术咨询、合同签约法律咨询;
d) 提供合同示范文本供签约时选择使用。

服务机构举办技术交易会时,如有共同组织者,应与共同组织者签订合同/协议,明确各方所承担的责任。

4.2.6 服务机构管理的技术交易网站可具备技术交易信息发布、技术交易咨询、洽谈、签约、支付等功能。

各技术交易网站之间宜能够实现技术交易信息共享,可按以下方法进行:
a) 当技术交易网站建立技术信息数据库时,所存贮的技术信息可见本标准附录D技术信息登记表,所存贮的技术需求信息可见附录E技术需求信息登记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扩展;
b) 当技术交易网站之间需要共享技术信息和技术需求信息时,宜将信息转换为XML格式的文档,其中包含至多一个技术信息的集合和至多一个技术需求信息的集合;技术信息的集合中包含至少一个技术信息,技术信息的内容可见本标准附录D技术信息登记表;技术需求信息的集合中包含至少一个技术需求信息,技术需求信息的内容可见本标准附录E技术需求信息登记表。

4.2.7 服务人员若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服务机构中兼职,不得损害相关机构利益。

4.3 服务流程
4.3.1 申请与受理
a) 申请人提出委托意向,技术持有人可填写技术信息登记表(见附录D),技术需求人可填写技术需求信息登记表(见附录E);
b) 见3.7.1。

3.7.1 申请与受理
a) 申请人提出书面或口头委托意向;服务机构了解委托事项内容、具体要求,并提示申请人,出具合法并真实的技术资料和证明材料;
b) 向申请人说明可提供的服务内容、费用及相关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c) 受理委托申请,进行相应记录。

4.3.2 初步评估与判断
a) 见3.7.2 a),核实信息的有效性;
b) 见3.7.2 b)。

3.7.2 初步评估与判断
a) 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b) 进行初步评估,判断是否接受委托。

如果可以接受委托,做好签订合同/协议的准备工作;如果不能接受委托,向申请人说明情况,退回相关材料,并备案、归档。

4.3.3 签订合同/协议
见 3.7.3。

为促成委托人与第三方订立技术合同提供服务的,可单独与委托人订立委托合同,也可在委托人与第三方的技术合同中订立相应服务条款。

3.7.3 签订合同/协议
与委托人沟通、协商,达成共识后,签订合同/协议。

服务合同/协议应明确以下内容:
a) 服务项目名称;
b) 服务的内容和要求;
c) 服务的方式、期限和地点;
d) 对委托人交给的技术资料、样品的保管;
e) 委托方的协作事项;
f) 服务的质量要求和验收方法;
g) 服务产生的技术成果的归属;
h) 报酬、活动经费和支付方式;
i) 保密内容、保密期限和泄密责任;
j) 违约责任;
k) 争议的解决方式;
l) 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m) 其他约定事项。

注1: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照合同法的分类选择适合的合同类型。

注2:因提供订立合同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服务机构可要求委托人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应要求支付报酬,但可要求委托人支付进行联系介绍等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4.3.4 组织实施
a) 组成服务项目组,编制服务方案;
b) 按照服务方案组织实施,例如,为促成技术交易所提供的全过程服务可包括如下步骤:
1) 协助技术交易双方筛选、推荐交易对象和项目,例如提供必要的信息分析、诚信调查;
2) 安排技术论证、项目可行性论证;
3) 指导和协助技术持有人对项目进行有效的商业策划;
4) 组织考察、安排意向洽谈;
5) 协助对交易技术进行评估定价;
6) 根据交易洽谈的情况,协助确定交易形式;
7) 协助拟定和签订技术交易合同;
8) 协助和监督交易双方技术合同履行;
9) 协助组织合同履行中的商品化、产业化开发;
10) 协助调解合同履行中的纠纷;
11) 根据新的委托促进项目的进一步合作;
c) 见3.7.4 b)。

3.7.4 组织实施
a) 按照服务合同/协议制定服务方案,并提供服务;
b) 服务活动完成,按照合同/协议,组织验收。

如果验收通过,进行服务收尾工作;如果验收未通过,与委托人沟通,确定进一步工作的方案,继续实施,直至验收通过。

4.3.5 服务总结、档案归档与跟踪服务
见3.7.5。

3.7.5 服务总结、档案归档和跟踪服务
a) 组织自评,收集委托人意见,进行服务总结,撰写服务总结报告;
b) 收集和整理与该服务项目相关的各种资料,并做归档处理;
c) 与委托人沟通,确定后续跟踪服务事项,开展后续跟踪服务。

4.3.6 服务改进
见3.7.6。

3.7.6 服务改进
通过自我评价、委托人评价和社会评价,不断发现服务质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分析产生的原因,制定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5 技术集成与技术经营
5.1 服务内容
服务机构可提供下列一项或多项服务:
a) 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使相关技术实现增值;
b) 在成熟产品的基础上进行二次开发或新用途开发;
c) 围绕核心技术成果,就该技术转化的相关技术和条件进行配套开发与集成;
d) 对有产业化前景的技术成果进行中试;
e) 技术的买进和卖出;
f) 技术并购;
g) 技术入股;
h) 组织技术联盟,联合开发技术;
i) 许可贸易;
j) 技术路线图设计;
k) 为技术研制、中试、试生产等进行资金融通;
l) 其他服务。

5.2 服务要求
5.2.1 服务机构应具备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中试、分析和试验等工作条件,或有相对固定的协作单位。

5.2.2 服务机构应建立技术成果库、技术需求库、专家库和科技中介机构库,并合理组织、利用。

5.2.3 服务人员应了解相关技术的市场需求和变化情况。

5.2.4 服务人员应善于组织参与技术集成与技术经营各方的交流。

5.2.5 服务人员应密切跟踪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

5.3 服务流程
服务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具体要求,开展技术集成与技术经营服务;也可以是根据市场需要,自行立项开展相关服务活动。

5.3.1 服务机构受托开展服务
5.3.1.1 申请与受理
见3.7.1。

5.3.1.2 初步评估与判断5.3.1.2.1
考察拟进行技术集成与技术经营的技术项目。

主要考察以下方面:
a) 技术背景、技术方案、技术特征及预期的技术效果;
b) 知识产权状况;
c) 技术水平、技术成熟度、技术创新性;
d) 产业化路线、商业模式;
e) 市场容量、竞争状况、市场前景;
f) 其他。

5.3.1.2.2 对技术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

主要评估以下方面:
a) 实施的必要性;
b) 技术的可行性;
c) 经济的合理性;
d) 其他。

5.3.1.2.3 根据考察评估结果,确定是否进行技术集成与技术经营。

如果能够进行,做好签订合同/协议的准备工作;如果不能进行,向申请人说明情况,退回相关材料,并备案、归档。

5.3.1.3 签订合同/协议
见4.5.3。

5.3.1.4 组织实施
a) 成立服务组;
b) 根据合同/协议制定实施计划,包括以下方面:
1) 工作计划;
2) 人员、专家组织计划;
3) 资源组织计划;
4) 进度计划、变更控制;
5) 财务计划;
6) 应急计划;
7) 其他。

c) 根据服务计划组织实施;
d) 对成本、质量和进度进行监控和中期检查;
e) 见3.7.4 b)。

5.3.1.5 服务总结、档案归档和跟踪服务
见3.7.5。

5.3.1.6 服务改进
见3.7.6。

5.3.2 服务机构自行立项开展服务
5.3.2.1 获取项目信息
通过市场调查和预测,选择目标市场和技术,确定实施目标。

5.3.2.2 初步评估与判断
5.3.2.2.1 考察拟进行技术集成与技术经营的技术项目,见5.3.1.2.1。

5.3.2.2.2 对技术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见5.3.1.2.2。

5.3.2.2.3 根据考察评估结果,确定是否进行技术集成与技术经营。

如果能够进行,做好项目立项的准备工作;如果不能进行,将相关信息登记备案。

5.3.2.3 项目立项
进行项目立项,编写项目立项文书,立项内容包括:
a) 项目名称/编号、项目起止日期;
b) 项目内容、背景概述及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c) 实施方案;
d) 项目组成员名单及分工;
e) 项目成本费用预算;
f) 项目经济效益初步估算;
g) 其他。

5.3.2.4 组织实施
a) 根据项目立项文书制定实施计划,包括内容见5.3.1.4 b);
b) 根据项目计划组织实施;
c) 对成本、质量和进度进行监控和中期检查;
d) 项目完成,按照项目立项文书,组织验收。

如果验收通过,进行服务收尾工作;如果验收未通过,按验收评价意见确定进一步工作的方案,继续实施,直至验收通过。

5.3.2.5 项目总结、档案归档与后续工作
a) 组织自评,撰写总结报告;
b) 收集和整理与该项目相关的各种资料,并做归档处理;
c) 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确定项目延伸工作事项,开展相应工作。

5.3.2.6 服务改进
通过自我评价、内部检查和社会评价,不断发现服务质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分析产生原因,制定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6 技术评估
6.1 服务内容
服务机构可提供下列一项或多项服务:
a) 技术成果的前期立项、中期实施、后期效果的评估;
b) 技术成果的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评估;
c) 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并购时的技术价值评估;
d) 专利技术评估;
e) 科技投资行为及运营绩效的评估;
f) 其他服务。

6.2 服务要求
6.2.1 服务机构应根据评估对象和评估目的,运用恰当的评估方法,出具合理的评估结论。

6.2.2 服务机构进行评估所依据的信息应真实、可靠。

6.2.3 服务机构应具有合理的人才结构,应由相应领域专业人员和具有以下专业知识的执业人员构成(包括外聘人员):
a) 技术经济;
b) 科技管理;
c) 系统工程;
d) 财务会计;
e) 计算机应用。

6.2.4
服务机构应安排本机构专职人员担任评估项目的主持人;服务机构负责人和评估项目主持人对评估结果负责。

6.2.5
服务机构可根据业务需要聘请专家参与评估工作, 聘请的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a) 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评估项目组成员数四分之一的非高级技术职称专家);
b) 对评估对象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
c) 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认真严谨,秉公办事,客观公正,热心科学技术事业,敢于承担责任。

6.2.6 服务机构应提示委托人或技术持有人在不影响评估效果的前提下,保守相关技术秘密。

6.2.7 评估中如需要向相关专家公开或部分公开技术诀窍等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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