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代履行制度:优势、困境与完善

环境行政代履行制度:优势、困境与完善

环境行政代履行制度发源于德国和日本,旨在解决环境义务履行不足问题。这一制度彰显了公私合作理念、最小损害理念和环境善治理念,有助于环境义务得到实际履行,增强环境执法的实效性,维护环境执法的严肃性。我国2011年《行政强制法》第50—52条规定了环境行政代履行及其实施程序,但该条款与环境单行法的有关规定存在相互抵牾之处。未来立法应当细化和明确环境行政代履行的适用范围、主体、程序、收费标准、法律救济等,以确保环境行政代履行专业化、规范化、制度化运作。

标签:环境义务;行政代履行;行政强制法

2011年6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决定,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实施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该法第51条、第52条明确了代履行应当遵守的规定及其程序措施。这三个法条首次以基本法的形式明确了我国环境行政代履行制度。环境行政代履行不仅丰富了环境行政强制执行的手段,还有助于提升环境治理效果,为积极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提供了法律保障和规则依据。不过,从实施效果来看,这三个法条规定的代履行及其实施程序与环境单行法的相关规定存在诸多矛盾之处,亟须通过更加精细的制度设计来实现环境行政代履行的优化适用。本文拟以《行政强制法》第50—52条的修正为基点,结合环境行政代履行制度的理论基础及域外实践,提出完善我国环境行政代履行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环境义务履行不足问题与代履行制度的引入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归责原则,污染者的行为对环境造成潜在或现实损害的,负有排除妨碍、恢复原状、限期治理等法定义务,否则将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但现实中,很多污染者只承担罚款等给付义务,而不切实履行治理污染的行为义务。具体表现为三种情形:一是不能履行,即义务人本身确实缺乏履行能力;二是拒绝履行,即义务人在资金、技术等方面有履行能力,但主观上故意不履行;三是瑕疵履行,即义务人具有一定的履行能力,但在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履行结果上不符合完全履行的预期目标。上述情形,笔者将其归纳为环境义务履行不足问题。这一问题不但给环境执法带来了严峻挑战,而且给环境治理提出了技术难题。针对环境义务履行不足问题,各国立法采取了多种应对措施,但收效并不明显。究其原因,主要是传统责任承担方式以直接强制为基础,不仅不能遏制污染者的违法冲动,还可能引发政府与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甚至冲突。在这一情势下,行政代履行制度被应用于环境执法领域,以破解环境义务履行不足的困局。

环境义务履行不足问题并非我国独有,德国和日本在20世纪70—90年代也面临这一问题。在反思“污染者负担”原则的基础上,德、日两国立法创立了“谁污染,谁付费,第三方治理”的治污模式,借助于第三人的履行能力和行为来治

最新论环境行政代履行制度入环境保护法

论环境行政代履行制度入《环境保护法》 作者简介:竺效,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 100872);丁霖,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① 《环境保护法》三审稿建议新增第21条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着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设施、设备。”2013年10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以下称“三审稿”)在前两次审议稿未有任何相关条款设计的情况下,首次建议我国环境基本法明文赋予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关以“查封、扣押”的权力,其目的主要在于增加环保执法部门及时制止企业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手段①。究问我国环境行政执法为何无法遏制环境违法愈演愈烈的态势,有学者认为,我国目前环境污染严重得不到治理的原因是环保行政机关权力较弱、地方政府执行不力,需要对环保机关的执行权力进行强化[1](P25-38)。但也有学者认为,“我国环境资源法的实施效果较差,与公民环境权理论不发达、与公民环境权没有在法律上被确定下来和没有具体化有关、与单纯依靠政府来搞环保有关。”[2](P123)笔者认为,在环境问题急剧恶化的今天,环保机关的环境行政执行力的确应当得到必要的强化。但与此同时,需要通过精细化的制度设计以实现对环境行政权尤其是环境行政强制权的有效制衡,而作为间接环境行政强制经典工具的“环境行政代履行”恰好能体现环境公权与环境私权有机结合,不失为《环境保护法》修改中新增一般性环境行政查封权、扣押权以外的必要的兼备之选。

简析行政代履行

简析行政代履行 论文摘要行政代履行是行政强制执行的间接强制,属于较缓和的强制执行方式。由于其对相对人的权益损害较小,该制度被普遍运用到消防、防洪、爱惜自然资源的法律当中去。针对行政代履行的特点,依照《行政强制法》的具体标准,试对该制度的系统分析。 论文关键词代履行行政强制救济 一、行政代履行的概念 代执行,也称代履行,是指“义务人不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或具体行政行为所确立的可替代作为义务,由行政主体或第三人代为履行,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行政强制行为。”
(一)是“代执行”,仍是“代履行” 从上面的概念,可明白代执行等同于代履行,可是《行政强制法》中利用的是“代履行”字眼,而非是“代执行”,显然立法者有自己的考虑。 第一咱们要明确代履行制度的核心意思,它属于间接强制,其目的无非确实是确保法概念务或行政决定所要求的义务的履行。相关于直接强制来讲,其执法强度更为柔和,更为让相对人同意。代履行中是由行政主体或第三人来完成的,准确的说是由他人来履行相对人本应该承当而没有承当的义务。而假设利用“代执行”字眼,可能会产

生由他人来代为执行的误解。显然行政主体让第三人(或自身)来代相对人履行义务,而不是把执法权委托第三人行使。显然“代履行”的字母含义更为准确。 (二)“代履行”与“民事第三人代为履行”区别 民事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是各个国家民事法律普遍都存在的制度。我国《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可见,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来履行义务是许诺的。它与行政代履行制度有相似的地方。但也有区别:(1)法律关系不同。前者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合同当事人属于平等关系;而后者涉及行政主体,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与相对人非平等关系。(2)前者行是约定的,由民事义务人约定第三人,后者行对第三人的选定是法定的,不存在相对人与第三人约定的情形。(3)履行费用的支付主体不同。行政代履行中的履行费用由相对人支付,而前者那么是由第三人自身承当。 二、行政代履行实施 (一)代履行的实施范围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恢复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超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将危害交通平安、造成环境污染或破坏自然资

环境行政代履行制度:优势、困境与完善

环境行政代履行制度:优势、困境与完善 环境行政代履行制度发源于德国和日本,旨在解决环境义务履行不足问题。这一制度彰显了公私合作理念、最小损害理念和环境善治理念,有助于环境义务得到实际履行,增强环境执法的实效性,维护环境执法的严肃性。我国2011年《行政强制法》第50—52条规定了环境行政代履行及其实施程序,但该条款与环境单行法的有关规定存在相互抵牾之处。未来立法应当细化和明确环境行政代履行的适用范围、主体、程序、收费标准、法律救济等,以确保环境行政代履行专业化、规范化、制度化运作。 标签:环境义务;行政代履行;行政强制法 2011年6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决定,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实施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该法第51条、第52条明确了代履行应当遵守的规定及其程序措施。这三个法条首次以基本法的形式明确了我国环境行政代履行制度。环境行政代履行不仅丰富了环境行政强制执行的手段,还有助于提升环境治理效果,为积极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提供了法律保障和规则依据。不过,从实施效果来看,这三个法条规定的代履行及其实施程序与环境单行法的相关规定存在诸多矛盾之处,亟须通过更加精细的制度设计来实现环境行政代履行的优化适用。本文拟以《行政强制法》第50—52条的修正为基点,结合环境行政代履行制度的理论基础及域外实践,提出完善我国环境行政代履行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环境义务履行不足问题与代履行制度的引入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归责原则,污染者的行为对环境造成潜在或现实损害的,负有排除妨碍、恢复原状、限期治理等法定义务,否则将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但现实中,很多污染者只承担罚款等给付义务,而不切实履行治理污染的行为义务。具体表现为三种情形:一是不能履行,即义务人本身确实缺乏履行能力;二是拒绝履行,即义务人在资金、技术等方面有履行能力,但主观上故意不履行;三是瑕疵履行,即义务人具有一定的履行能力,但在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履行结果上不符合完全履行的预期目标。上述情形,笔者将其归纳为环境义务履行不足问题。这一问题不但给环境执法带来了严峻挑战,而且给环境治理提出了技术难题。针对环境义务履行不足问题,各国立法采取了多种应对措施,但收效并不明显。究其原因,主要是传统责任承担方式以直接强制为基础,不仅不能遏制污染者的违法冲动,还可能引发政府与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甚至冲突。在这一情势下,行政代履行制度被应用于环境执法领域,以破解环境义务履行不足的困局。 环境义务履行不足问题并非我国独有,德国和日本在20世纪70—90年代也面临这一问题。在反思“污染者负担”原则的基础上,德、日两国立法创立了“谁污染,谁付费,第三方治理”的治污模式,借助于第三人的履行能力和行为来治

环境行政代履行制度研究

环境行政代履行制度研究 环境行政代履行制度研究 近年来,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其对人类生存和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许多国家都建立了环境行政代履行制度,这一制度通过授权给环境行政代表来履行环境监管责任。本文旨在通过对环境行政代履行制度的研究,探讨其意义、特点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改进措施。 一、环境行政代履行制度的意义 环境行政代履行制度的建立有着重要的意义。首先,它增强了环境保护的能力。由于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广泛性,一般的政府机构难以全面有效地监管环境。而环境行政代表作为专门的监管主体,可以更加专业地进行环境保护工作,提高监管的效率和准确性。 其次,环境行政代履行制度有助于促进政府与社会的合作。在这一制度下,政府将一部分环境管理权限交给社会机构,这不仅减轻了政府的负担,还极大地增加了社会各界的参与度,提高了环境保护的整体水平。同时,政府还可以更加专注于制定政策和法规,提供资源和支持,从而更好地推动环境治理的进程。 最后,环境行政代履行制度有助于推动环境监管的科学化和专业化。代履行制度通过招聘、培训等方式选拔和培养了一批环境专业人员,提高了监管队伍的素质和水平。同时,在监管过程中,代履行机构还能够依托先进的技术手段和专业设备,进行数据分析、监测预警等环境管理工作,提高了监管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二、环境行政代履行制度的特点

环境行政代履行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它注重多元主体参与。在这一制度下,除了政府的行政部门,还包括环保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各类机构,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相互协调的监管体系。 其次,环境行政代履行制度具有强制力。由于环境问题的紧迫性和复杂性,为了确保环境监管的有效性,代履行机构对环境违法行为有权进行惩罚和制裁。这种强制力的存在,能够有效地约束各方行为,促使其更加遵守环境法规。 第三,环境行政代履行制度注重主体权责明确。代履行机构在承担环境保护责任的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既保障了代履行机构的权益,也提醒其履行责任,确保其工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第四,环境行政代履行制度强调信息公开与参与。在这一制度下,代履行机构要及时公开环境监管信息,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参与,以确保监管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三、环境行政代履行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尽管环境行政代履行制度在提升环境治理能力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首先,由于监管主体较多,各方责权划分不清,导致协调管理困难。为此,可以建立明确的工作分工机制,明确各方的权责,并加强沟通协调。 其次,由于监管力量相对分散,导致监管效果不佳。为解决这一问题,可以通过整合资源,加强代履行机构间的协同合作,形成更加有力的监管力量。 最后,由于代履行机构的选聘和监管手段存在问题,导致其工作的公正性和专业性受到质疑。因此,应加强对代履行机构的选拔和培养,提高其专业素质和能力,同时加大对其监管手段的科学性和先进性的投入。

论行政强制执行中的代履行

论行政强制执行中的代履行 内容摘要 代履行是指义务人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且该义务又可以由他人代为履行时,行政机关自行或请第三人代为履行,并向义务人征收履行义务所需费用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2011年6月30日我国颁布的《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将“代履行”设定为行政强制执行方式之一,并在第五十条到五十二条中对代履行的适用条件、主体、程序、方式和即时代履行等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因代履行执行方式的间接性和执行手段的柔和特性,实践中行政机关适用代履行的频率越来越高,但由于《行政强制法》对代履行的规定相对笼统,存在很多需要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的事项,或者因为标准的模糊,行政机关在适用代履行的过程中也会出现一些问题,或者因为监督的缺乏,存在滥用的现象,本文拟围绕代履行制度本身结合法理及实践,对代履行实施过程中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代履行行政执行执行方

Abstract Performance refers to the obligor fails to determine the specific administrative act obligation and the duty and the others to perform, administrative or invite third people to perform, and to the obligations imposed obligations of the cost of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mode. In June 30, 2011, China promulgated the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Twelfth will "perform" set for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one way, and in the fiftieth to fifty-two of generation perform application conditions, subject, procedure, way and time performance is made more specific. Due to perform indirect and means of implementation way of performing the soft characteristics, the practice of administrative organs for the frequency and generation performance is high, but because of "Administrative Coercion Law" provisions of the generation perform relatively general, there are a lot of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matters, or because the standard fuzzy, the executive will appear some problems in the process used to perform in, or because of lack of supervision, the presence of abuse phenomenon, this paper focuses on generation perform system itself is a combination of theory and practice, the performance of several problems in the process of implementation are discussed. Key words:on behalf of their administrative execution executive

自然资源领域生态综合执法的改革路径与制度完善举措

自然资源领域生态综合执法的改革路径 与制度完善举措 摘要:自然资源领域生态综合执法改革是我国现代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必然 要求,虽然我国各地都已经加强了对自然资源领域生态保护的重视程度,也积极 推进执法改革,但是依旧存在一些问题,如执法职权范围边界模糊、执法形式把 控不准确、执法信息不畅通等。因此,需要进一步深化综合执法改革,完善相关 制度,为自然资源领域生态综合执法工作的高效开展奠定良好基础。 关键词:自然资源生态领域;综合执法;改革路径;制度完善 自然资源领域生态综合执法改革是“摸着石头过河”,近些年我国各地积极 推动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深度融合,工作取得一定成效。同时,在推进综合 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中,也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综合执 法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面对这些新形势和新情况,笔者就怎样推进综合执法改 革作了思考并提出建议。 一、坚定改革信心,不走回头路 中央、省、市对推进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的精神是明确的。2018年,中央先后 印发深化市场监管等五个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文件,为做好改革工作衔接,切 实解决推进改革中的有关问题提供了政策支撑。全国均在开展综合执法体制改革 试点工作,由于各地情况各异,推进改革的步骤、方式不一致。这属于正常现象,但同时也反映出各地对改革精神的理解和推进力度不一致。面对新的困难和问题,我们不能观望和退缩。现实存在的问题,并不是改革方向错误或偏差,而是我们 推进改革的步伐不坚决,还有畏难情绪。一些部门对中央综合执法改革政策理解 不透彻,没有给改革执行者试错纠错的空间和机制,导致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在某 些区域客观上存在推进困难。

行政的工作亮点和改进措施

行政的工作亮点和改进措施 行政工作是组织管理的重要部门,它在保障企业正常运行、提高工作效率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本文将从行政工作的亮点和改进措施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行政工作的亮点 1. 组织协调能力:行政工作负责企业内外部的组织协调,能够有效地协调各个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提高工作效率。通过科学的资源分配和任务安排,使各部门的工作协同有序,提高整体运营效能。 2. 人员管理能力:行政工作需要负责企业员工的招聘、培训、考核和福利待遇等方面的管理工作。行政部门要根据企业的需求和战略目标,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凝聚力,为企业长远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3. 制度建设能力:行政工作需要建立和完善各种管理制度,规范企业的运作流程。通过建立科学的制度规范,可以提高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减少决策的盲目性,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4. 沟通协作能力:行政工作需要与企业内外各方进行有效的沟通协作。行政部门要善于倾听员工的意见和需求,积极解决问题,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氛围,促进企业内外部的良好合作关系,为企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氛围。

5. 服务意识和责任心:行政工作是为企业和员工提供服务的工作,行政部门要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和责任心。只有站在企业和员工的角度出发,积极主动地为他们提供帮助和支持,才能真正发挥行政工作的作用,提高企业整体的竞争力。 二、行政工作的改进措施 1. 提升信息化水平:行政工作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建立健全信息管理系统,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通过信息化手段,可以实现信息共享和协同办公,减少纸质文件的使用,提高工作效率和信息安全性。 2. 加强团队建设:行政部门要加强团队建设,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团队协作能力。通过培训和交流活动,提升员工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增强团队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3. 深化制度改革:行政工作要不断深化制度改革,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提高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通过简化流程、优化审批,减少冗余环节,提高工作效率,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4. 加强沟通与协调: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各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建立健全沟通机制。通过定期召开会议、开展交流活动等方式,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作,解决工作中的问题,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总结2023年度环境行政处罚工作:总体平稳,仍有不足之处。

总结2023年度环境行政处罚工作:总体平稳,仍有不足之 处。。 一、总体概述 据统计,2023年全国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共有12351件,比去年略有下降。具体而言,其中有72.5%的案件涉及企业违法行为,18%的案件是个人违法行为,其余案件涉及城市管理、自然资源等领域。在处罚金额方面,共罚款1.35亿元,罚没财物总值为9301万元。此外,共责令停工停产3305户,责令关闭整改44户。 二、工作成效 1.加大了对污染企业的惩罚力度 在环境治理方面,通过行政处罚措施,对那些污染环境、违反环保法规、超标超限排放等恶性企业进行了有力的制裁。此外,还对运输危险化学品、固体废弃物处理等过程进行了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使相关企业深刻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2.加强了全社会的环保意识 在行政处罚的同时,还采取了宣传教育的方式,鼓励全社会关注环保问题,提高了环保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环保氛围。此外,通过高效的行政处罚工作,为广大市民切实维护了环保和健康权益,取得了广泛的认可和支持。

三、不足之处 1.存在着仍未完善的制度体系 在环境行政处罚方面,我国尚未形成和完善起支撑其运作的制度体系,因此行政处罚工作中仍存在许多亟待改进的地方。例如:罚款标准不够严格,滞纳金等费用的缴纳问题,以及细则和度未能与上位法律法规同步等。 2.操作中存在优化空间 在行政处罚工作中,存在着操作不够精细、程序不够完善的情况。例如:一些行业存在着人员管理不到位,线索发掘不够,调查审查不细致等问题。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政处罚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四、未来展望 为了提高环境行政处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健全完善相关制度和标准,提高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操 作标准,让制度体系更加成熟完善。 2.加强相关部门人员的培训和监管,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 质和技能水平,确保行政处罚工作的高效性与公正性。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应对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目前存在的 问题及应对 摘要:本文对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详细阐述,并在 此基础上,来表明综合执法改革的意义。同时制定相应的措施来明确执法的范围、并对队伍建设进行规范,甚至要完善执法队伍管理机制,以此来为综合行政执法 改革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从而确保综合行政执法的有效性。 关键词: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问题;应对措施 前言:近年来,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法治过程中出现明显的问题,如立法不足、缺乏明确执法范围等,这样无法使生态文明建设和体制改革等需求得到满足,所 以要对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实施全面改革。不单单要优化完善相关执法机制,还要对执法人员队伍建设不断完善,甚至对执法管理力度持续加强,为环境 保护综合执法的顺利实施提供助力。 1、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意义 从现实意义的层面来讲,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是构建现代化 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职责体系和组织体系的必然。在可持续发展理念下,对政府生 态环境治理能力向现代化进行推进,这是改革的基本目标。想要实现这样的目标,就要构建相应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和组织体系,并对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 的职权范围有效明确,对综合行政执法组织架构和权利配置等不断优化,有利于 保证执行执法的科学有效性。 2、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2.1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缺乏针对性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所涉及的学科种类繁多,并且涉及各个方面,所以要明确执法范围,为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保障。但是从当前出台的指导

意见中可知,并未明确规定具体的执法范围,仅仅是对生态保护执法的概念进行强调。换言之,海洋、土地以及森林等自然生态具备良好的经济价值,所以这些自然生态环境是保护的重点执法项目,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可能会遭遇执法边界缺乏明确性的问题,从而严重影响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例如:相关机构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时存在明显的不合理性,因为执法职权缺乏明确性,所以无法直接严惩这些不良行为,以此来使相关问题不断涌现。 2.2执法队伍结构缺乏合理性 通常情况下,基层地区存在的环境污染现象更为严峻,这就需要配备充足的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力量来实施妥善管理。但是从实际情况中可知,部分基层地区的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力量相对薄弱,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与人力资源配置不足存在密切关联性。与此同时,执法设施存在明显的滞后性,并且信息化建设程度也相对偏低。另外,行政执法队伍的编制标准缺乏统一性。当前,执法人员的分布存在明显的混乱性,并且编制系统庞杂,使得不同等级执法人员的身份和待遇出现明显差异性,导致专业化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受到不良影响。 2.3执法体制缺乏健全性 对当前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来讲,职权划分关系混乱问题会出现在该过程之中。具体体现在职能划转依据不统一,这样在执法时,通常以划出单位意见、划出单位和承接单位协商意见为准,来完成相应的划转规定。同时在进行执法的时候,配套技术和改善策略无法得到全面落实。在综合行政执法体系的基础上,将执法权纳入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之中,但是执法队伍与技术设备之间无法完成同步转移,这样就会增大职责交叉和多头执法等现象的出现几率。另外,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和行业管理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缺乏健全性,执法队伍在执法中所拥有的权利,一部分来自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授权,另一部分是行业管理职能部门分离之后的执法权限。但是在实际工作开展的过程中,执法内容只能依靠执法队伍的独立性执法,导致出现大量的弊端。总而言之,这些问题的出现都与执法体制不健全密切相关。 3、应对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问题的措施

公司行政部门职责与制度优势

公司行政部门职责与制度优势 在一个组织中,行政部门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和协调公司内部的各项事务,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营和高效管理。本文将探讨公司行政部门的职责以及其制度优势。 一、行政部门的职责 1. 人力资源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招聘、培训和绩效评估等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他们与各部门合作,确保公司拥有合适的员工,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发展机会。 2. 办公室管理:行政部门负责办公设备和用品的采购、维护和更新。他们还负责安排会议、处理文件和邮件,以及管理公司的办公空间。 3. 日常行政支持:行政部门为公司员工提供日常行政支持,包括出差安排、签证申请、车辆管理等。他们解决员工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保证员工能够专注于核心业务。 4. 合规管理:行政部门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并负责处理与政府机构的沟通和合规事务。他们监督公司的合规性,减少潜在的法律风险。 5. 员工福利管理: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员工福利计划,包括健康保险、退休计划和员工活动等。他们关注员工的福利需求,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员工福利,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忠诚度。 二、行政部门的制度优势 1. 高效的资源协调:行政部门作为公司内部各个部门之间的纽带,能够高效地协调资源的分配和利用。他们通过统一的流程和标准,确保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工作效率。

2. 规范的流程管理:行政部门建立了一套规范的流程管理制度,使得公司内部的工作流程更加清晰和高效。这些流程涵盖了各个方面,如采购、审批、报销等,有助于减少错误和延误。 3. 信息管理与安全: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公司的信息和文件,并确保其安全性和机密性。他们建立了有效的信息管理系统,以便员工可以方便地查找和共享信息,同时保护公司的机密信息不被泄露。 4. 员工支持和服务:行政部门致力于提供员工支持和服务,满足员工的需求。他们与员工建立了良好的沟通渠道,及时解决员工的问题和困扰,增强员工的满意度和忠诚度。 5. 风险管理与合规性:行政部门重视风险管理和合规性,确保公司在法律和道德框架内运营。他们建立了一套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制定政策、培训员工和监督执行,以减少潜在的法律风险。 总结起来,公司行政部门在组织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他们负责管理和协调各项事务,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营和高效管理。行政部门的制度优势在于高效的资源协调、规范的流程管理、信息管理与安全、员工支持和服务,以及风险管理与合规性。通过这些优势,行政部门为公司创造了良好的工作环境,提高了工作效率,促进了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行政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完善

行政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完善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行政规章制度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行政规章制度是国家和地方政府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的而制定的规章制度。其制定需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具有明确性、针对性、可操作性等特点。为了更好地制定和完善行政规章制度,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行政规章制度的制定 行政规章制度的制定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即“立法-听证-公布-执行”流程。首先,在立法过程中,需要明确制定行政规章制度的依据和目的,充分考虑各方利益,制定合适的规章制度。其次,在听证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各方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尊重公众和利益相关方的权益。第三,在公布过程中,应当采取适当的公示方式,如公开征求意见、公告、网站公示等,确保各方知晓条例内容、方法和程序。最后,在执行过程中,应当明确条例的具体实施方式和责任分工,充分保障条例全面有效执行。 二、行政规章制度的完善 行政规章制度的完善是促进行政实务规范化、标准化的重要手段。为了不断完善行政规章制度,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一)健全制度评估机制

制定制度后,需要对其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 问题。因此,要积极推行各级政府部门制度评估机制,定期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同时不断完善制度。 (二)严格制度执行 规章制度的实施需要全过程监督,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与改进。各级政府部门需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制度,确保落实到位。特别是需 要建立监督和问责机制,对未履行职责的人员严肃追究责任。 (三)强化制度知识培训 制度知识的普及和培训是提高执行效率和效果的重要保障。各级政 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制度的宣传和培训,让相关工作人员了解规章制度 的内容和内涵,提高规章制度的执行质量,从而不断完善和优化制度。 总之,行政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是建设法治政府、推进改革发展 的重要举措。政府部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不断提高制度的制定和完 善水平,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确保各项工作有序、稳定地开展。

行政管理的竞争优势与可持续竞争力

行政管理的竞争优势与可持续竞争力在当今全球化的竞争环境中,成功的组织必须具备竞争优势和可持 续竞争力。行政管理是组织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它不仅可以有效地提 高组织运作的效率和效益,还可以为组织赢得竞争优势并确保可持续 的成功。 一、行政管理的竞争优势 行政管理在组织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通过规范性的制度和程序,确保组织的正常运作和有效的资源配置。行政管理具有以下竞争优势: 1. 高效的决策制定:行政管理在决策制定上起着重要作用。行政管 理者通过收集和分析大量的信息,制定出全面和准确的决策。这种高 效的决策制定能力使组织能够更快地对市场变化做出反应,抢占先机。 2. 优质的服务提供:行政管理在服务提供方面要求高标准,以确保 满足客户的需求和期望。通过优质的服务,组织能够树立良好的品牌 形象,赢得顾客的忠诚度并吸引新的客户。 3. 灵活的组织结构:行政管理可以确保组织的结构和流程是灵活的。灵活的组织结构可以更好地适应市场的变化和客户的需求,提高组织 的响应速度和灵活性。 二、行政管理的可持续竞争力 可持续竞争力是组织长期成功的关键。行政管理可以为组织提供可 持续竞争力的支撑:

1. 持续的改进和创新:行政管理鼓励和支持持续的改进和创新。通 过不断地改进和创新,组织可以不断提高运作效率和产品质量,以及 开发新的产品和服务,从而保持竞争优势。 2. 人才管理和发展:行政管理在招聘、培训和激励员工方面发挥着 重要作用。组织通过建立完善的人才管理机制,吸引和保留高素质的 人才,并为他们提供继续学习和发展的机会,从而提高组织的竞争力。 3. 持续的质量管理:行政管理强调持续的质量管理。组织通过建立 质量管理体系,不断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满足顾客的需求和期望。持续的质量管理有助于提高客户满意度并赢得市场份额。 结论 行政管理是组织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具有竞争优势和可持续竞争 力的特点。行政管理通过高效的决策制定、优质的服务提供和灵活的 组织结构,为组织赢得竞争优势。同时,行政管理通过持续的改进和 创新、人才管理和发展以及持续的质量管理,确保组织具备可持续的 竞争力。在全球化的竞争环境中,组织应该充分重视和发挥行政管理 的作用,以实现长期成功和可持续发展。

我国环境行政许可制度研究

我国环境行政许可制度研究 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环境保护已成为全社会的焦点。在此背景下,研究我国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对于完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提高环境保护水平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旨在探讨我国环境行政许可制度的现状、优缺点及对策建议,为完善环境行政许可制度提供参考。 环境行政许可制度是环境保护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其实施有利于加强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行为的监管,保障公众环境权益,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国内外学者对环境行政许可制度进行了广泛研究,包括其概念、特征、功能、类型以及与其他环境管理制度的关系等方面。同时,一些学者也指出了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方向,如许可标准不清晰、监管不到位等。 我国环境行政许可制度自20世纪80年代建立以来,经过不断发展和完善,已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体系。在制度设计方面,我国环境行政许可制度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在实施情况方面,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积极推进环境行政许可工作,严格把关,确保许可质量。在监管机制方面,建立了事前审查、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管的全过程监管机制。然而,在实践过程中,我国环境行政许可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和

挑战,如许可申请门槛低、审批不规范、监管不到位等。 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具有以下优点:通过许可审批,有利于控制和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行政许可作为一种事前监管手段,能够有效地预防和减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程度;行政许可是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贯彻落实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然而,环境行政许可制度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一是许可标准不清晰,容易导致审批不规范;二是监管不到位,难以保证许可审批和实施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三是行政许可与其他环境管理制度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需要进行协调和完善。 针对我国环境行政许可制度的现状和问题,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完善许可标准制定工作,明确各类环境行政许可的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和监督措施,提高审批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加强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环境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的监督机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切实保障公众环境权益。 推动行政许可与其他环境管理制度的有效衔接,加强部门间的沟通与协调,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环境保护工作。 提升环境保护意识,加强对企业和公众的环保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

论我国环境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论我国环境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的问 题及其完善 随着经济的发展,环境问题已经成为我国面临的一大难题。为了应对这一现实,我国建立了完善的环境行政管理体制。但是,在实际实施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存在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本文将就我国环境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方案进行探讨。 1. 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1)责任不明确 在我国环境行政管理体制中,不同部门之间的职责划分不够明确,很多环保问题需要多部门合作才能解决。然而,各部门之间的合作缺乏有效的机制,很容易出现推诿扯皮的情况。特别是在一些涉及多个省份或多个行业的环保问题上,责任更是难以明确,导致问题的解决变得更加困难。 (2)处罚力度不够 环保问题属于行政管理范畴,政府部门有义务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但是,在实际执行中,我们发现政府部门一方面缺乏有效的手段对环保违法行为进行严厉处罚,另

一方面对于一些大型企业或者政治敏感企业,处罚力度不够,导致环保问题依然难以解决。 (3)监管机制不够完善 环保监管是环境行政管理体制的核心,但是我们发现,现有的监管机制不够完善。一方面,监管人员数量不足,导致监管任务难以完成;另一方面,监管手段缺乏多样化,监管效果不尽如人意。此外,监管行为也存在着不正当干预、失职渎职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机制的建设。 2. 完善方案 (1)提高政府部门的责任感 要解决环保问题,政府部门需要充分认识到其应有的责任,把环保工作放在重要位置。政府应该建立跨部门的协调机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保证各部门能够有效协作。 (2)加强行政处罚的力度 政府部门应当完善行政处罚制度,对于违法环保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让违法企业付出应有的代价。此外,应该加大对大型企业或政治敏感企业的监管力度,不得因企业规模或权力地位而放松环保要求。 (3)完善监管机制

环境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环境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近年来,全球气候变化、环境污染以及生态系统破坏等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为了保护环境,各国都在加强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工作。在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也在不断改革和完善之中。本文将从环境法律制度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改革和完善方向等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环境法律制度的现状 我国环境法律制度基本上已经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其中,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法律制度的核心。此外,还有《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都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责任主体、行政管理等内容。此外,还有一些部门性法规和规章制度,如《工业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技术规范》、《污染物排放标准》等。这些法律法规、部门性法规和规章制度共同构成了我国环境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 二、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环境法律制度已经基本上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但是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1、法律法规缺乏可操作性

我国的环境法律法规大多数是基于原则性规定而制定的,缺乏可操作性。比如《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环境保护部门应该采取的措施,但是并没有针对具体实践情况做出详细规定,导致在实践中很难操作。 2、执法效能不高 我国环境执法部门的执法效能不高,执法行政力度不够,违法成本过低等问题普遍存在。导致环境污染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往往能够得以违法行为。 3、司法力量不足 我国环境司法力量不足,法院判决力度不够,导致环境污染企业在受到处罚之后仍能继续违法行为。 三、改革和完善方向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国环境法律制度需要进行改革和完善。 1、加强法律法规可操作性 制定环保领域的法律法规时,要针对环保实践中的具体情况进行规定,使法律法规具有可操作性,从而促进环保工作的实质性开展。 2、加强环保执法

环境与草原保护法学形考任务一,第一题环境行政许可制度

环境与草原保护法学形考任务一,第一题环境行政许可制度 【最新版3篇】 目录(篇1) 一、环境行政许可制度的概念和特点 二、环境行政许可制度的作用和意义 三、环境行政许可制度的实施现状与问题 四、环境行政许可制度的完善建议 正文(篇1) 一、环境行政许可制度的概念和特点 环境行政许可制度是指在环境保护领域,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可能对环境产生影响的行为或者事项进行许可的管理制度。这一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1.强制性:环境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依法对相关行为实施的管理手段,具有强制性。 2.预防性:环境行政许可制度旨在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障环境安全。 3.程序性:环境行政许可制度的实施需遵循一定的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监督等环节。 二、环境行政许可制度的作用和意义 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1.保障环境安全:通过对可能对环境产生影响的行为或者事项进行许可管理,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障环境安全。 2.规范行政行为:环境行政许可制度要求行政机关在实施许可过程中遵循法定程序,有利于规范行政行为,防止权力滥用。

3.维护公平竞争:环境行政许可制度有助于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使企业遵守环保法规,提高环保水平。 三、环境行政许可制度的实施现状与问题 近年来,我国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以下问题: 1.许可范围过大:部分行政许可事项与环境保护关系不大,导致行政许可制度过于繁琐。 2.审批效率低下:环境行政许可过程中,审批环节较多,耗时较长,影响行政效率。 3.监管不到位:部分行政机关在实施环境行政许可时,存在监管不到位的现象,可能导致环境安全隐患。 四、环境行政许可制度的完善建议 针对环境行政许可制度的现状与问题,提出以下完善建议: 1.优化许可范围:对环境行政许可事项进行梳理,取消与环境保护关系不大的许可事项,简化许可程序。 2.提高审批效率: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提高环境行政许可的效率。 目录(篇2) 1.环境行政许可制度的定义和作用 2.环境行政许可制度的实施现状 3.环境行政许可制度的问题与挑战 4.环境行政许可制度的改革建议 正文(篇2) 一、环境行政许可制度的定义和作用

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原则的反思及其重构

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原则的反思及其重构 蒋云飞 【摘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应当以何项原则为指引,是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设必须解决的前提性问题,也是目前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理论研究的重点难点问题。考察当前研究成果,学界对上述问题的回应存在“刑事优先”原则说、“行政优先”原则说、“刑事相对优先”原则说之论争。但以上观点均有不足,难以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顶层制度设计提供理论支撑,实践中也难以有效解决环境行政执法中普遍存在的“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问题。从实定法依据、价值功能、现实绩效视角看,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设应当坚持“同步协调”原则,即环保部门一旦发现涉嫌环境犯罪的行为或线索,应当先立案、先调查、先行政强制与先行政处罚,案件移送后不停止调查、行政强制与行政处罚。坚持“同步协调”原则的理由在于:一是该原则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二是有助于充分发挥环境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价值功能;三是可有效解决环境行政执法中的“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难题,实现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无缝对接。 【期刊名称】《知与行》 【年(卷),期】2019(000)002 【总页数】5页(P62-66) 【关键词】环境行政执法;刑事司法;衔接原则 【作者】蒋云飞 【作者单位】[1]重庆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重庆40004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0 2018年7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要求“加快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其中“加快”二字凸显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设任务的重要性、紧迫性与艰巨性。面对如此艰巨任务,学界理应做出相应的理论解释,为建立健全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提供理论支点。目前,学界对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基础理论尤其是适用原则之探究明显不够,难以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设提供理论指导,本文提出了自己的几点思考。 一、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原则之学理论争 (一)“刑事优先”原则说 所谓“刑事优先”原则,也称“刑事先理”原则,是指当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与刑事法律规范时,应当优先追究违法者刑事责任的原则,这与商鞅提出的“重刑而连其罪”[1]司法理念存在类同之处,旨在注重通过刑罚威慑力来实现社会治理目标。“刑事优先”原则体现在,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罪案件应当以“优先追究刑事责任”为根本目的,即一旦发现涉嫌犯罪行为,先移送刑事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待刑事责任追究完毕之后再决定是否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刑事优先”原则得到了学者的广泛认同。以陈兴良教授为代表的学者指出,“在对行政犯罪实行双重处罚时,应当优先追究其刑事责任,在追究刑事责任后,除刑事处罚吸收行政处罚的情形外,可以再行由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罚”[2]。周佑勇教授和刘艳红教授亦指出,“在适用程序上衔接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的关系,首先必须遵循刑

分析我国环境行政管理体制的弊端与改革

分析我国环境行政管理体制的弊端与改革 一、环境行政管理体制的含义 对于环境行政管理 , 目前尚无统肯定义,一般可概括为环境行政主体运用技术、经济、法律、训练等手段, 对人类损害或影响环境的活动加以干预, 以协调进展与环境的关系, 从而在不超过环境的容许极限下进展经济以满足人类不断增长的需要。而体制的含义, 《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 1.关于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管理权限、工作部署的制度。 2.艺术作品的体裁格局。至于环境行政管理体制, 学界至今尚无公认的定义, 笔者认为, 其内涵主要是指国家管理环境爱护事务的行政组织结构体系、环保行政职权在各行政机构之间的配置原则以及环保职能的运行方式, 它不仅包括各级环保行政机构自身内部的权力结构, 还包括规范权力合理行使、保证政令有效运行的一系列规章与制度, 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部分: (1)组织结构。指国家对享有环境行政管理权的行政管理机构的具体设置以及机构之间的相互关系。拥有肯定职权的环境行政管理机构是环境行政管理体制的核心和重要组成部分, 其主要包括环境行政机关、授权的环境行政机构、受

托付的机构与社会组织三个部分。环境行政机关是指依据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设立的, 以行使环境行政权, 对国家的环境事务进行管理的机关。依据所辖区域范围的不同, 环境行政机关可以分为中心环境管理机关和地方环境行政管理机关, 在我国主要是指国务院、国务院环保总局、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环保局。授权的环境行政机构, 指并不因组织的成立而从宪法和组织法获得行政职权, 而由有权机关以法律、法规形式的授予而获得相应环境行政权力的环境行政主体。 (2)权力配置结构。指各种环境行政管理机构横向的职权分工、权限划分以及纵向的职权位阶等。权力的配置是垂直分工, 水平分工, 还是交叉分工?具体可分为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环保行政权力在中心和地方之间的配置;二是环保行政权力在同级政府之间的配置, 如省与省之间的配置;三是环保行政权力在没有隶属关系的同级政府的不同部门或机构之间的配置, 例如在环保局、林业局、水利局、农业局等部门之间的配置;四是环保行政权力在具体的一个部门的内部机构之间的分工, 如在综合处、污控处、生态爱护处、监察大队、监测站之间的配置与分工。 二、我国环境管理体制的弊端 机构设置的结构不合理, 环保行政职权分工不科学横向分散, 多头管理, 行政权异化,难以形成多部门执法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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