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规划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操作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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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F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长春市规划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操作办法(试行)公开日期2011-06-16
长春市规划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操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长春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均按照本办法办理竣工规划核实。

法规监察处、开发区规划处按照职责权限做好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现场踏查、向局例会汇报和办理工作。

各城区规划分局(开发区规划局)负责本辖区内乡村村民建设住宅竣工规划核实工作。

第三条建设工程具备以下规定条件的,建设单位方可申请竣工
规划核实:
(一)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各项建设项目(含绿化、道路)已按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全部竣工;
(二)土地整理界线范围内应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清理完毕;
(三)建设工程已按要求进行竣工规划实测。

第四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内容:
(一)规划局要求提供的规划许可文件是否齐全;
(二)建设情况是否符合规划条件;
(三)建设工程的总面积、容积率,以及建筑单体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建设性质、平面位置、立面造型等,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要求;
(四)道路、绿化、环卫、停车泊位、交通出入口、地下管线工程等是否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建设完成;
(五)规划整理用地范围内规定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是否拆除完毕。

法律、法规规定由专业部门进行专项审核的,由专业部门出具单项审核意见。

第五条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人书面提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通知书》的综合报告(说明建设工程完成情况、违反规划建设的处理结果、经批准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改及实施情况、环境工程完成情况,利害
关系人问题解决情况和其他需说明事项);
(二)规划条件及附图一份;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及附件、附图、立面效果图、经审定的建筑设计方案文本原件各一份;
(四)《建设工程定位验线合格通知书》复印件;
(五)经过竣工规划实测培训的建设工程测绘单位提供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绘图八份(含各类地下管线)。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绘图应标明规划许可内容与实测内容对照表[许可(含地下各类管线)所有内容都应予以测绘,并标注明确]。

对照表必须标明总建筑面积、每栋建筑面积、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附图中不同使用功能分类统计建筑面积,如:每栋楼中公建的建筑面积、住宅的建筑面积、物业用房的建筑面积以及绿化面积等;
(六)按规定要求制作建设工程现场照片(包括建筑物立面及周边的道路、绿化等)一套;
(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八)建设工程所在区规划管理分局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初审单”,“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初审单”须载明总建筑面积、每栋建筑面积、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附图中不同使用功能分类统计建筑面积、绿化情况、停车位等及说明建设工程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的建设情况;
(九)原建筑设计单位出具竣工实际建筑面积确认证明,包括:总建筑面积、每栋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等一览表。

(十)竣工资料(窗口直接存档)包括:建设工程的审批文件(包括立项、土地及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建设工程竣工时的总平面图、单位工程各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设备图、基础图、管网综合图以及市规划局需要的其他图纸。

在建工程发生转让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还需提供:
(十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十二)土地主管部门核发的变更后的土地使用权证书;
(十三)建设开发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到项目所在地的城区规划分局(开发区规划局)初审,经初审符合竣工规划核实条件的,城区规划分局(开发区规划局)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初审单》。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从市规划局核实规划窗口领取或者从市规划局网站上下载《<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通知书>申请表》,按要求填写,提供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文件、图纸、资料到核实规划窗口进行申报。

(三)市规划局核实规划窗口在接到建设单位或个人的申请后,对所提供的文件、图纸逐项进行核验,作出当场更正、补正材料、不予受理决定。

予以受理的,出具报件受理通知单,加盖“长春市规划局窗口受理报件专用章”,当日将受理的申请报件资料转相关处室;
(四)相关处室负责对申报的核实项目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划条件的要求,进行现场核验,并制作现场核验踏查记
录。

提出核实意见,报局例会审定;
(五)经局例会审定,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划条件要求的建设项目,自报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相关处室负责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通知书》审批手续,并经主管副局长签批后,转行政审批办公室核实规划窗口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通知书》;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划条件要求的建设项目,自报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相关处室签署意见,负责填写《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整改通知书》转核实规划窗口,回复申请人;
(六)申请人自报件之日起第10个工作日,持报件受理通知单到核实规划窗口领取《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通知书》或《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整改通知书》。

(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不合格的,由市规划局责令申请人限期改正。

整改合格后重新申请。

第七条在核实过程中发现建设工程存在违法行为的,应由违法建设工程相关规划分局(开发区规划局)按照行政处罚程序依法处罚完毕后再予以核实。

第八条受施工季节影响,道路、绿化等未完工或用地整理范围内应拆除建筑物未拆完申请核实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和区规划分局确认同意,建设单位出具在规定期限内完工承诺书的,可以提前予以核实。

由相关区规划分局(开发区规划局)督促其在保证期限内完成未完工项目和事项。

第九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原则上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

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分期核实的,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由局例会确定。

第十条实测面积小于规划许可建筑面积的,以实测面积为准,核发《建设工程竣工核实通知书》;实测总面积大于规划许可建筑面积,但定位验线合格的,因外墙保温或饰面薄厚等原因造成,属允许误差范围内的,以规划许可建筑面积为准,核发《建设工程竣工核实通知书》。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应当公开进行,核实结果应当公布。

规划核实意见、工程竣工测绘图纸、竣工资料等相关文件材料应当及时立卷归档,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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