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管理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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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电视电话会
议管理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会议差旅
【发文字号】京政办发[2012]24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5.05
【实施日期】2012.05.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管理规定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2〕2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五月五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北京市人民政府电视电话会议(以下简称市政府电视电话会议)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方针政策及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研究部署工作的现代化办公平台,是创新会议形式、改进会风、促进节能减排的重要体现。为加强电视电话会议组织管理,保证系统安全、高效运行,充分发挥电视电话会议效能,提高政府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积极推广电视电话会议。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通知召开的会议,属动员部署类、总结表彰类的应尽量采用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建议以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的市政府有关会议目录详见附件1)。
第三条市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厅主办,主会场设在市政府机关,分会场设在市有关部门、单位和区县政府。
第四条市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管理的原则:组织规范、责任明确、协调配合、严格纪律、保障安全。
第五条市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管理的基本任务:
(一)加强电视电话会议系统建设,不断完善会议系统功能。
(二)做好会务组织工作,提供有力服务保障,确保会议效果。
(三)做好电视电话会议系统技术保障工作,保证会议顺利进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市政府办公厅会议处、秘书处等相关处室和单位会同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市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会议通知,做好主会场布置和会议组织工作,协同市委市政府信息中心等有关单位进行会前系统调试,指导分会场的组织管理。
第七条市委市政府信息中心负责市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系统的管理和主会场的技术保障,负责制定各分会场环境设置要求与相关技术参考标准(详见附件2),指导协调各分会场的系统运行维护、故障处理和操作人员培训等工作。
第八条市政府电视电话会议各分会场的组织管理、技术保障等工作由市有关部门、单位和区县政府的办公室和技术保障部门共同负责。各单位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作为本单位分会场负责人,要会同技术保障等部门做好分会场的组织保障工作。技术保障部门要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分会场电视电话会议系统管理的责任人,并安排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系统操作。
第三章会务组织
第九条市政府电视电话会议方案报市领导批准后,会议主办单位应及时下发会议通知,明确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系统调试时间等内容。
第十条在市政府电视电话会议与本单位会议会场发生冲突时,应优先安排市政府电视电话会议。
第十一条各单位办公室接到会议通知后,要及时向本单位领导报告,按通知要求安排参会人员,并在规定时限内向会议主办单位反馈。因特殊原因不能按要求参加会议的,应向会议主办单位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二条各分会场责任单位办公室要指定专人到会议现场,会同技术保障部门做好会场布置、设备调试及开会期间的组织管理工作。会场布置、设备调试工作一般应在会前半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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