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趋势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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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趋势探析

张晓山

【专题名称】体制改革

【专题号】MF1

【复印期号】2009年11期

【原文出处】《管理世界》(京)2009年5期第89~96页

【内容提要】文章通过一些具体的案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有关法令颁布实施后的发展趋势进行了探讨,认为多样化、混合型的农业现代化发展模式和经营形态在中国农村将长期存在,作为其重要

载体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将长期呈现异质性和多样性的特点。大户领办和控制的合作社在一

些地区已成为合作社的主要形式;原有的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公司加农户”的形式或是内

部化于合作社之中,或是公司越来越多地利用合作社作为中介来与农民进行交易;农民专业

合作社和农村社区组织将会更多地碰撞、交错和融合到一起。文章认为,在今后合作社的发

展进程中,从事农产品生产或营销的专业农户能否成为专业合作社的利益主体,这应是农民

专业合作社未来走向健康与否的试金石。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发展趋势

2006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7年7月1日起实施。从此,中国农民的合作社第一次有了合法身份,能够作为市场主体之一与其他类型的经济实体在市场上进行交易,开展经济活动。但法律颁布一年多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呈现什么样的特点,未来的走势又将如何?本文试图通过一些具体的案例来做一些探讨。

一、背景——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现状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和实施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总体发展呈现加速态势

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总体发展呈现加速态势,覆盖乡村、农户的范围不断扩大。来自农业部农业经营管理总站的最新统计数据,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已经超过15万家,农户成员3486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13.8%。但2008年6月底,全国依法登记并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58072家,入社成员771850人(户),仅占所统计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农户成员总数的2.2%。由于合作社登记注册时需要提供每个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因而在登记注册的合作社中形成了大量的隐形社员,全国平均每个合作社登记的成员仅13人。登记注册的相当一部分合作社是由公司领办或大户领办,绝大多数合作社没有建立起成员账户制度。

(二)十七届三中全会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受到重视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的《决定》着重提到要“按照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中央的文件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地位和作用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地方政府也越来越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一系列优惠政策正在落实,同时合作社担负的功能也逐渐增多。在中国农业和农村未来的发展与改革上,许多方面的问题都与合作社的发展紧密相关。

在保障中国的粮食安全问题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第五十条规定,对“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现在一些地方正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种粮农民兴办粮食专业合作社。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问题上,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在明确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同时,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目前,以土地入股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试验正在一些地方进行。

中国农村金融改革的难点之一是农民所拥有、为农民提供金融服务的正规的农民合作金融组织很难发

展起来。没有合作金融的支持,中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很难发展壮大。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

合作社的功能越多,享有的政策优惠越多,各个利益相关方就越有积极性来建立、利用和发展合作社这个平台。但同时,合作社在发展中又暴露出种种不规范的问题。在实地调查中发现的种种问题会使我们发问:这样发展的合作社是我们所期望的合作社吗?应该说,农村改革发展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也同样体现在合作社的发展中,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创立和发展的实践必然会丰富有关合作社的政策,促进相关法律的完善,正在发展的合作社也将不断面临挑战。

二、农业现代化的发展模式——农民专业合作社现阶段的发展特点是中国农业现代化发展道路和发展模式的具体体现

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符合世界农业发展的一般规律。但世界各国所走过的农业现代化道路与各自国家的历史背景、具体国情和社会形态密切相关。发展现代农业必然涉及要走什么样的农业现代化道路和采取什么样的发展模式的问题。不同的农业现代化道路和不同的农业发展模式必然在农业上有不同的制度安排和组织架构。

概括地讲,发展现代农业有2种不同的思路和模式选择。

一种思路是:发展现代农业,要尊重和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鼓励土地向专业农户集中、发展规模经营和集约经营,使他们成为发展现代农业的主体、主力军。江泽民同志1998年在安徽考察工作时的一段讲话是这种思路的最好诠释:“实践看,家庭经营再加上社会化服务,能够容纳不同水平的农业生产力,既适应传统农业,也适应现代农业,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旺盛的生命力,不存在生产力水平提高以后就要改变家庭承包经营的问题”(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农村组、中国农村杂志社,1998)。10年之后,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两个转变”,即“家庭经营要向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的方向转变,增加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投入,着力提高集约化水平;统一经营要向发展农户联合与合作,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服务体系的方向转变”。一些学者认为这是对邓小平同志讲的“两个飞跃”和江泽民同志讲的“家庭经营加社会化服务”的具体诠释和发展。

但在发展现代农业时,长期以来也存在另一种思路和做法:西方国家的农业现代化道路,即农业资本主义化的历程。

西方各国发展现代农业的道路虽然不同,但无论是英国大地主阶级通过“圈地运动”建立的大地主土地所有制基础上的资本主义大租佃农场,还是德国保留封建残余的农业资本主义发展的“普鲁士式道路”,或是通过小农经济的两极分化产生出资本主义农业发展的“美国式道路”,都是先通过对小农的剥夺,在农业中形成和奠定了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农业中,它是以农业劳动者的土地被剥夺,以及农业劳动者从属于一个为利润而经营农业的资本家为前提”(马克思,1975),在这个过程中形成了3个并存的而又互相对立的阶级——雇佣工人(实际的耕作者)、作为租地农场主的资本家、土地所有者(马克思,1975)。

在中国农业现代化道路的讨论和实践中,一些观点和做法也在不同程度上显现出西方农业现代化道路的印痕。如认为,中国发展现代农业的主体形式应当是企业,要形成一大批大规模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业企业。在一些地方,大公司进入农业,连片开发,“反租倒包”,取得大片农地的使用权,直接雇工从事规模化的农业生产。与工商企业进入农业、大规模租赁农户承包地相联系的是从事农业的主体由家庭经营转为雇佣工人,有些地方也提出“大力培育和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主体,鼓励和支持农民向农业产业工人转变”。但不同的是在中国,农村集体是土地的所有者,而集体的成员——承包经营的农户一方面拥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另一方面他们中的一部分又可能成为雇佣工人。

在现实的中国农业现代化进程中,我们在各地看到的往往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种混合型、多样化的新模式,走的是一条兼容性较强的道路。农业现代化的主要形态一是出现对家庭经营的扩展和延伸,通过各种形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专业种植、养殖和营销大户开展规模经营;二是当地的公司或合伙企业,或本地的外出创业的企业家回到地方上承包经营和进行产业化经营;三是工商外来资本或大企业进入农业,连片开发,反租倒包。这样的农业现代化发展模式必然影响到农村土地制度变革的方向,乡村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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