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多措并举完善派驻监狱检察监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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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多措并举完善派驻监狱检察监督体系

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不断加大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力度,取得良好效果。但是,在个别地方,违法变更刑罚执行、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等仍时有发生。如何进一步增强派驻监狱检察监督工作力度,提高监督实效?笔者认为,需要构建相应的规则体系、方法体系、保障体系等,进一步完善派驻监狱检察监督体系。

构建规则体系,制定一部统一的刑事执行法。目前,派驻监狱检察监督工作相关规范性文件为数不少,且存在着更迭频繁、各自为政等问题,为确保派驻监狱检察监督职能的全面落实,应尽快制定统一的刑事执行法,明确规定检察院对监狱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职权、范围、手段和程序等,明确检察建议书与纠正违法意见书的法律强制力,特别是应明确派驻监狱检察的法律地位。比如,可以考虑将检察院组织法第2条第2款修改为:“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或者监狱、看守所等封闭性监管场所设置人民检察院、检察室,作为派出机构。”

构建方法体系,赋予检察监督手段强制力。司法实践中,纠正违法意见书和检察建议书的有效落实往往有赖于被监管单位的自觉与检察机关的督促,缺乏刚性强制执行力和约束力。为确保监督实效,应赋予检察监督手段强制执行力,建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纠正违法意见的,监狱应当纠正并将纠正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于人民检察院发出的检察建议,监狱等机关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并反馈处理或整改情况,不采纳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同时,应赋予派驻监狱检察部门提请惩戒权,建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监狱工作人员违纪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可以提请监狱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予以惩戒,并将结果回复检察院;认为监狱工作人员不适宜继续直接管理被监管人的,可以建议监狱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更换工作人员。

构建保障体系,加强队伍建设。目前,派驻监狱检察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是人员少、任务重,应配齐配强派驻监狱检察人员,增加人员编制,把综合素质好、监督能力强的检察业务骨干充实到派驻监狱检察部门;建立和落实派驻检察人员定期轮岗交流和任职回避制度,同时推进派驻监狱检察队伍正规化、专业

化、职业化建设,大力开展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化水平。

构建科技体系,加强信息化建设。科技强检,信息化是关键。在当前派驻监狱检察工作人员少、任务重的情况下,更应当重视和加强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信息化手段在动态监督、固定证据、提高监督效率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包括加强派驻检察室与监管场所信息联网、监控联网和检察专线网支线“两网一线”建设和使用,实现执法司法信息自由交换和动态监督;会同法院、监狱等部门共同建立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网上协同办案平台;逐步建立检察机关与法院、监狱等部门横向共享的刑事执行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刑事执行信息互联互通和刑事执行环节向检察机关公开,提升检察监督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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