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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P22

(1)财产权民事法律关系与人身权民事法律关系

根据民事法律关系是以物质利益为内容,还是以人格、身份利益为内容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①由民法所调整的、与人的人格、身份想分离、具有直接物质内容的财产关系是财产权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以物权、债权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②由民法所调整的具有人格、身份利益内容的人身关系是人身权法律关系、包括以人格权、身份权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2)绝对权法律关系与相对权法律关系

根据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行使和实现权利的不同特点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①对权民事法律关系:指不需要义务人的协助,权利人即可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②相对权民事法律关系:指权利主体必须通过义务主体的协助行为才能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3)建立权利性民事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

根据民事法律关系形成和实现的不同特点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①建立权利性民事法律关系:指由民事主体的合法行为形成的、权利义务能够正常实现和履行的民事法律关系

②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指因不合法的行为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4)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

根据民事法律关系的复杂程度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①单一民事法律关系:指只有一组对应的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

②复合民事法律关系:指由两组以上对应的权利义务构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即由两个单一的民事法律关系合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2.民事权利的分类P28

(1)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继承权

根据民事权利的内容不同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继承权是最基本的民事权利类型

(2)人身权与财产权

根据民事权利是否具有财产内容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①人身权:指与主体自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②财产权:指具有财产内容或者直接体现为某种经济利益的权利

(3)绝对权与相对权

根据民事权利效力范围的不同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①绝对权: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的权利

②相对权:指效力仅及于特定民事主体的权利

(4)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根据民事权利作用的不同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①支配权:指权利主体对客体直接支配并禁止他人妨碍其支配客体的权利

②请求权:指权利主体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③形成权:指仅凭权利主体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就能使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权利

④抗辩权:指权利主体所享有的对抗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权利

(5)既得权与期待权

根据权利是否完全具备实现的显失可能性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①既得权:指已具备实现权利的全部条件,由权利主体实际享有的权利

②期待权:指不具备实现权利的全部条件,权利主体还未实际享有,将来可能实现,也可能不实现的权利

(6)主权利与从权利

根据并存的两个权利的相互关系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①主权利:指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

②从权利:指必须以其他权利的存在为存在条件的权利

(7)原权利与救济权

根据权利形成的特点和权利目的的不同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①原权利:指合法行为所形成的权利,又称基础权利

②救济权:指因原权利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权利

3.物的分类P36

(1)动产与不动产

根据物是否因移动改变用途或降低价值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①不动产:指依自然性质或者法律的规定不可移动的物,包括土地、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

②动产:指不动产之外的其他物

(2)种类物与特定物

根据物是否具有相互替代性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①种类物:指具有共同的属性,可以用品种、规格或度量衡加以计算的,具有可替代性的物

②特定物:指具有独特的属性或者被权利人特定,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

(3)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

根据物在流通中是否受到限制的程度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①流通物:指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通的物

②限制流通物:指按照法律规定其流转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或者禁止的物

(4)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根据物是否能够进行分割而不损害物的效用和价值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①可分物:指分割后不影响其经济用途或不降低其经济价值的物

②不可分物:指分割后影响其经济用途或降低其经济价值的物

(5)主物与从无

根据物是否依赖于他物而存在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①主物:指能独立发挥效用的物

②从物:指非主物的组成部分而附着于主物,并对主物发挥辅助效用的物

(6)原物与孳息

根据物与物之间能否有产出与被产出的关系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①原物:指能够产生收益的物

②孳息:指从原物本体中产生的收益,它分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

a. 天然孳息:指物依自然而产生的出产物、收获物

b. 法定孳息:指物依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收益,包括利息、租金等

(7)可消耗物与不可消耗物

根据物是否经过一次使用就被消灭或者改变原状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①可消耗物:指不能重复使用,一经使用就改变其原有形态、性质的物

②不可消耗物:指经反复使用不改变其形态的物

(8)单一物、合成物与集合物

根据物是否是独立个体而存在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①单一物:指能够独立成为个体而存在的物

②结合物:指由数个物结合而成的物,其构成部分虽然没有丧失自己的个性,但形体上已成为单一物,在法律上与单一物同等对待

③集合物:指由多个单一物或结合物集合而成的物

4.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P47

(1)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由一方还是双方的意思表示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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