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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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反洗钱工作客户风险

等级分类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反洗钱工作,有效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建立反洗钱工作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管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结合我行业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反洗钱工作客户风险等级(以下简称“客户风险等级”)分类指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综合考虑其所在地域、所办业务、所处行业、所从事职业、客户交易规律等因素,为其划分风险等级,同时予以持续关注、适时调整,并针对不同风险等级采取相应风险控制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管理的范围为我行所有单位及个人客户。

第四条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性原则。客户风险等级分类是对客户的客观评价,必须全方位了解客户特点或其账户、交易属性,提高对客户身份的识别能力,谨慎客观地进行客户风险等级分类。

(二)持续性原则。客户风险等级分类工作应持续关注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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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及账户变化情况,并适时调整客户风险等级。

(三)保密性原则。各级人员应对客户风险等级的评定标准和评定情况严格保密,防止信息外泄。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各级机构。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六条总行反洗钱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的管理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负责全行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与落实,并结合全行实际,研究制定、完善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管理相关制度;

(二)负责全行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管理的指导和培训;

(三)负责全行客户风险等级分类日常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对客户风险等级分类工作的检查;

总行信息技术部负责客户风险等级分类工作相关系统功能的开发、维护工作。

总行公司、零售、国际等部门负责组织本条线“了解你的客户”工作,配合反洗钱职能部门完成客户风险等级分类日常工作。

第七条分行反洗钱职能部门可按照总行的相关规定和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的要求,组织本行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管理工作,并做好持续跟进;分行信息技术部协助分行反洗钱职能部门运用技术手段,实现对客户行业等判断客户风险等级分类所必须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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键要素进行筛查、甄别及后续客户风险等级的统一调整等;分行公司、零售、国际等部门应认真实施“了解你的客户”,配合分行反洗钱职能部门完成客户风险等级分类、调整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客户风险等级分类标准

第八条客户风险等级分类标准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账户的属性,综合考虑其所在地域、所办业务、所处行业、所从事职业、客户交易规律等因素,分为高、中、低三个风险等级。

第九条高风险等级客户包括:

(一)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中的客户;

(二)在联合国安理会相关协议和制裁名单中的客户;

(三)外国政要,指外国现任的或者离任的履行重要公共职能的人员,如国家元首、政府首脑、高层政要,重要的政府、司法或者军事高级官员;

(四)根据当地监管部门和有权机关的要求纳入高风险等级的客户;

(五)分行反洗钱职能部门根据客户信息和交易信息,自行判断为高风险等级的客户。

第十条中风险等级客户包括:

(一)来自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薄弱的国家、地区(参考FATF组织定期发布的不合作国家和地区名单,即NCCT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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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非居民客户;或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薄弱的国家地区的客户发生频繁大量交易的客户;

(二)接受过人民银行反洗钱行政调查和司法部门调查的客户;

(三)所属行业为赌场或其他赌博机构、汇款机构、外币兑换行、离岸公司、卡拉OK、夜总会、按摩、桑拿等行业的客户;

(四)个人与单位之间频繁大量交易的交易双方客户;

(五)根据其他客户信息和交易信息,能判断为中风险等级的客户。

第十一条低风险等级客户包括:

(一)党政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政协机关、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包括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二)金融机构;

(三)非盈利社会事业单位,如公立学校、公立医院;

(四)省级以上大型国有企业;

(五)本地有合法职业的自然人客户;

(六)开户手续符合人民银行要求,同时无合理理由判定为高、中风险的客户。

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由分行或营业网点根据掌握的客户相关信息对客户进行综合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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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初次开户,建立客户信息时,应根据开户资料评定客户风险等级。

(二)历史存量数据,应根据客户开户资料和交易情况,结合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的要求进行甄别。

第十三条日常工作中,开户网点应持续关注客户身份信息及交易信息变化情况,相应判断其风险等级,需要调整的,上报分行审批后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对评定为高风险等级的客户,分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客户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开户资料)审核,及时更新客户信息资料;采取强化识别措施,深入开展客户身份识别,重点了解其资金来源和用途、经济状况或经营状况、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等信息,加强对客户交易的监控,通过核心业务系统或反洗钱系统对客户的交易明细进行了解,掌握客户资金往来的交易特征。经过监控和分析,对符合可疑交易的,应及时上报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五条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的相关电子文档、因监管部门需要打印出的纸质客户风险等级情况相关表格、客户风险等级审核、调整的相关记录等,均应视同反洗钱档案指定专人进行妥善保管;对客户风险等级的评定情况应严格保密,防止信息外泄。

第十六条分行应每年对反洗钱工作客户风险等级分类工作进行检查。总行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抽查。

第五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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