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基建处项目建设工程招投标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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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基建处项目建设工程招投标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项目建设招投标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招投标行为规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财政部、上海市教委有关文件规定和复旦大学《关于加强学校基建(修缮)工作监管的若干规定》(复纪监[2003]1号),结合基建处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基建工程的设计、勘察、施工、监理以及与基建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按照项目的规模标准,应实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三条基建工程的设计、勘察、监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一般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公司实行代理招标,招标文件由咨询公司编制、复旦大学基建处项目管理人员审核后按照公章使用规定加盖复旦大学印章后生效。评标专家在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按照规定在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经专家组评标确定中标单位,评标后由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发中标通知书和未中标通知书。

第四条投资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基建工程施工总承包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

(一) 按照国家现行规定,施工总承包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法招标。一般应在施工图完成并经审图公司审核后才能实施招标。

(二)施工总承包的招投标按照国家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公司实行代理招标,招标文件由咨询公司编制、复旦大学基建处项目管理人员审核后按照公章使用规定加盖复旦大学印章后生效。

(三)工程量清单委托代理招标的咨询公司或项目跟踪审计事务所编制、复旦大学基建处项目管理人员审核后生效。项目管理人员应对工程量清单编制的质量加强管理协调,以使工程决算时减少争议。

(四)施工总承包的评标专家在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按照规定在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经专家组评标确定中标单位,中标单位经公示后由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发中标通知书,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同时向未中标单位发未中标通知。

第五条投资额100万元以下的基建工程施工总承包可由基建处组织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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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一) 被邀请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应符合项目施工的资质、一般应有在复旦大学或上海市高校参与同类型项目施工的较好业绩和良好信誉,可由项目管理人员、学校使用单位等推荐,经基建处处务会讨论后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确定。

(二) 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评标小组名单由项目管理人员起草和建议、工程管理办公室主任审核、基建处处务会讨论后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确定。

(三) 经专家组评标确定中标单位,中标单位经复旦大学基建网上公示后由基建处发中标通知书,基建处同时向未中标单位发未中标通知。

第六条工程投资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空调系统、电梯、消防系统、弱电工程等专业工程实行在专业招标网上公开招投标。

(一) 上述专业工程一般委托有资质的代理招标公司实施,招标文件由代理招标公司编制、复旦大学基建处项目管理人员审核后按照公章使用规定加盖复旦大学印章后生效。

(二) 评标专家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专家库及相应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经专家组评标确定中标单位,评标后由招标代理发中标通知书和未中标通知书。

第七条工程总承包招标中作为暂定价的材料设备、工程投资20万元以下的指定金额工程,在工程施工实施过程中可由基建处项目管理人员组织邀请招标。

(一) 被邀请参加投标的单位应符合资质要求,一般应有参与同类型项目的较好业绩和良好信誉,可由总承包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学校使用单位等推荐,经复旦大学项目管理人员、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工程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跟踪审价现场代表集体讨论后报基建处项目建设分管处长批准后确定。

(二) 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评标小组名单由项目管理人员起草和建议、工程管理办公室主任审核、报基建处项目建设分管处长批准后确定。

(三) 被邀请参加投标的单位一般除了报送封闭的书面商务标和技术标之外,还要报送材料设备的实样。投标文件在复旦大学项目分管处长、复旦大学项目管理人员、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工程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跟踪审价现场代表参与的场合公开开标。开标后,对一些涉及工程技术或标书中不太明确的问题,参与评标人员可对投标单位进行询标,并由投标单位对询问的问题作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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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答复。

(四) 评标由复旦大学基建项目分管处长、复旦大学基建项目管理人员、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工程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跟踪审价现场代表参加,评标依据投标文件和材料设备的样品质量的性价比进行综合比较,评标结果应对中标和未中标单位的优缺点综合评价、形成书面意见,作为中标后基建处内部会签合同时的附件。

第八条基建处参与项目招投标的工作人员应廉洁自律,不准收受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供应等单位的礼金、有价证券和物品;不准在上述单位报销应由本部门和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准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

准接受上述单位邀请的出国考察;不准损害学校利益、徇私舞弊、为上述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上述规定者按校纪校规和党纪政纪处理。

第九条本实施细则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11月20日起实施。

复旦大学基建处

2009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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