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超限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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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超限追究制度

坚持瓦斯超限就是事故,是事故就要必须追查的原则。

1、瓦斯超限的界定

矿井风流瓦斯浓度达到《煤矿安全规程》所规定的各通风地点瓦斯报警浓度及以上时,属于瓦斯超限。《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报警浓度为1%的地点瓦斯浓度达到0.8%时,属于瓦斯预警。

2、瓦斯超限事故的界定

除下列情况涉及范围内的瓦斯超限外,均属瓦斯超限事故:

(1)矿井反风演习、掘进工作面有计划的停电或停风、提前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的瓦斯排放。

(2)采取水力掏槽、水力压裂、水力冲孔或深孔预裂爆破主动卸压等防突技术措施的;施工防突措施钻孔,虽安设防喷装置,仍因喷孔造成瓦斯超限的。

(3)采取抽采防突措施且评价达标,进行远距离爆破揭穿煤层时。

(4)按规定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调校时。

(5)因暴风雨或外界不可控因素造成停电、停风,因上级(本管辖系统外)供电系统发生故障造成停电、停风,应急预案实施得当,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3、瓦斯超限汇报制度

(1)井下现场瓦斯员、监测中心机房值班人员发现井下瓦斯超限必须立即向通风调度、矿调度室汇报,并由监测中心站填写瓦斯超限通知纪录。

(2)通风调度接到汇报后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瓦斯治理科科长、通风区区长、通风副总、总工程师及有关领导汇报,并认真记录。

(3)矿调度室接到汇报后必须及时向值班矿领导、总工程师、生产副总经理、安全副总经理、通风副总、对应瓦斯超限地点主管矿领导、沿途瓦斯有可能瓦斯超限地区主管矿领导等有关领导、部门汇报,并通知安检科、瓦斯治理科及相关区(科)室。

4、追查与处理制度

(1)瓦斯超限事故执行分级追查处理制。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

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超限在 1.5%以下的,由当班矿值班领导组织处理;瓦斯浓度达到1.5%~3.0%及采掘工作面长期处于临界状态的,由矿总工程师组织追查处理;瓦斯浓度达到 3.0%以上的,由集团公司组织追查处理。追查必须有记录、有处理结果、有防范措施。

(2)矿值班领导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对当班出现的因掉顶、漏顶、片帮或遇构造等造成的瓦斯超限原因进行现场调查,以便给予追查提供可靠的依据,制定有效的针对性防范措施。

(3)参加追查会的人员应包括:通风区当班瓦斯员、所在区队当班采掘班队长和值班区长、调度室当班调度员、通风区值班区长、瓦斯治理科有关人员、安检科有关人员、有关副总、有关矿长及其他相关人员。

(4)瓦斯治理科负责记录整理追查会内容;安检科负责落实追查处罚决定及通报工作;瓦斯治理科、通风区均要及时向调度室汇报瓦斯超限情况,落实瓦斯超限处理的反馈闭合,并由相关人员签字形成记录。

(5)瓦斯事故必须“一事故、一追查”,坚持事故追查“四不放过”原则,坚持瓦斯超限事故分析不过天(因现场调查取证困难、复杂使时间延长除外),并在第二日矿调度会上通报事故分析结果。凡遇事故不追查者,罚各有关责任人300元;事故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不参加事故追查会者,各罚300元。

(6)由瓦斯治理科在每周安全办公会上通报本周瓦斯超限追查处罚情况。安全矿长在每月的安全办公会上通报上周瓦斯超限追查处罚情况。

(7)由通风副总或瓦斯治理科科长在每月安全办公会上分析总结当月瓦斯超限原因及预防措施。

5、采煤工作面瓦斯超限事故的处理

(1)破坏通风设施造成瓦斯超限:

在正常生产的采煤工作面,因过车、过人、风门同时打开,造成风流短路,采煤工作面无风或风量降低,从而造成瓦斯超限的,追究责任人、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所在单位的责任;找不到责任人的,追究风门管辖单位和单位主要责任人责任。

(2)采煤工作面两巷断面不足造成瓦斯超限:

凡因工作面两巷断面没有达到要求(设计断面70%或低于4m2)造成风量不足引起瓦斯超限的,责令该面停止生产,限期整改,并追究责任人、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责任单位的责任。

(3)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瓦斯超限:

1)因上隅角放顶不及时等瓦斯治理措施不到位造成瓦斯超限,追究责任人、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责任单位的责任。

2)因瓦斯治理措施不到位造成瓦斯超限,追究责任人、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责任单位的责任。

6、掘进工作面瓦斯超限事故的处理

(1)划破风筒、刮坏风筒造成瓦斯超限,追究责任人、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责任单位的责任。

(2)因片帮、掉顶、扩修、放炮等原因致使风筒挤压或脱节造成迎头瓦斯超限,追究该段巷道维护的责任单位、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3)因迎头风筒末端距超过《规程》规定造成迎头瓦斯超限,追究施工单位及其现场班队长、跟班区长和瓦斯员的责任。

(4)对随意开停局扇造成迎头瓦斯超限,追究施工单位及其现场班队长、跟班区长及电工的责任。

(5)在延接风筒时必须事先向矿调度室汇报,经采取措施并批准后方可施工,否则延接风筒造成超限的追究施工单位及其分管责任人、责任人的责任。

(6)因无计划停掉电、或停电后送电不及时造成瓦斯超限的(本矿范围)追究责任单位及其分管责任人、责任人的责任。

(7)因抽放和探构造打钻没按要求施工造成喷孔、不按规定时间封孔或连接抽放系统致使瓦斯超限追究抽放队及其主要负责人、当班机长、责任人的责任。

(8)掘进单位未按规定进度装药放炮,致使瓦斯超限,追究掘进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现场班队长、跟班区长、放炮员的责任。

(9)因迎头支护不到位等原因引起冒顶、漏顶、片帮造成瓦斯超限的,追究施工单位及其当班跟班区长、班(队)长的责任。

(10)因风机循环风造成瓦斯超限的,追究造成通风系统混乱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者的责任,无计划调整通风系统造成风机循环风的追究通风区、主要负责人、责任者的责任。

7、因其他原因引起瓦斯超限的处理

(1)机电检修、检漏试验不得同时影响主、备局扇,检修前必须确认其中一台局扇正常运转,向矿调度室汇报经同意后方可按计划进行另一台局扇的检修工作,检修时必须有专职电工在现场监护,发现另一台局扇停止工作,立即汇报矿调度室,安排处理。否则引起瓦斯超限,追究机电检修的责任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责任人的责任。

(2)因局扇无计划停、掉电造成瓦斯超限,追究责任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责任人的责任。

(3)因局扇自动切换装置失灵,无法切换主、备局扇造成瓦斯超限,追究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责任人的责任。

(4)因瓦斯抽放管理不善、无计划检修造成抽放钻场或抽放控制区域瓦斯超限,追究抽放区及其主要负责人、责任人的责任。

(5)工作面过钻场,瓦斯管理落实措施不到位造成瓦斯超限,追究责任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跟班区长、现场班队长的责任。

(6)采掘工作面必须实行“以风定产”。因超通风能力不听从现场瓦斯员制止,强行生产造成瓦斯超限,追究责任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跟班管理人员、现场班队长的责任。

8、处罚规定:

发生瓦斯超限事故后,按照下列追加处罚:

(1)瓦斯浓度在1%--1.5%的瓦斯超限事故,罚款主要责任人500—1000元,次要责任人200-500元,对应区队1000元;瓦斯浓度在 1.5%~3.0%(不含 3.0%)的瓦斯超限事故,罚款主要责任人1000—2000元,次要责任人500-1000元,对应区队2000元;瓦斯浓度在3.0%以上的瓦斯超限事故,罚款主要责任人2000—3000元,次要责任人1000-2000元,对应区队3000元。

(2)根据追查会追查的责任单位、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次要负责人、跟班区长、现场班队长或瓦斯员、值班电工和其他相关责任者的责任罚款落实到责任单位和个人,由安检科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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