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自律监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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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自律监管研究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自2007年我国出现“全民炒股”的现象,可见证券交易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一大支柱,证券市场的地位日益重要,而如何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是保障经济稳定、维护投资者利益的关键所在。我国《证券法》修订之时明显细化了监管机构法律责任,也足以说明监管手段的重要性。本文将从我国现存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出发,分析自律监管这一模式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关键词】:证券市场监管自律证监会交易所

伴随我国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是证券经济的地位日益突显,其对于我国民众生活、国民经济的重要性已经不容忽视,“全民炒股”、人人争相成为股民,证券交易所中人头攒动的景象在我国随处可见。同时,“内幕交易”、“信息披露失实”等事件也不断曝光,可见证券市场在具体运行过程中,会出现许多不规范行为,严重干扰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秩序,从而阻碍证券市场和国民经济的有效发展。那么,若要构筑一种长期、有效的证券市场监管体系,加强证券监管,其重要前提之一就是要理顺证券监管体制,增强自律监管模式的操作性。

一、我国现有的证券市场监管制度

我国于2006年1月1日经修订后生效的《证券法》作为我国经济领域极为重要的一部法律,其从实体上对监管机构的权力进行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

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可见我国现存的证券市场监管模式以政府监管为主。

二、证券市场建立自律监管体系的重要性

(一)自律监管的特点

政府监管一直以来是主要监管模式,在证券监管体系中占据主导作用,而自律监管长期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严重制约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自律监管必将在维护我国证券市场正常秩序,促进证券市场繁荣发展上发挥其更大的作用。

自律监管作为一种自我管理,行业中的企业按照一致的意愿,自行、自发对其中各成员进行监督和管理,规制违规行为,以促进行业的公平、有序发展。在我国,承担自律临管的主体是证券业自律性监管组织 ,即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和其他相关行业协会 ,如银行业协会 ,保险业协会等,而在此中担任主要角色的是证券业协会和证券交易所。

证券市场的自律监管体系与政府监管体系的对比,有以下特点和优势:首先自律监管可以补充、辅助政府监管,其监管力度和效果具补充性。其次因自律监管其主体的特殊性,能够便捷、快速的掌握到证券行业内动向以及市场变化的第一手资料,并且具备大量专业人才,能够在第一时间作出专业反映,所以自律监管又具备了比政府监管及时、直接。再次自律监管可以充分发挥“源于市场、接触市场、了解市场”的行业优势,充分利用其丰富的市场经验,从

而制定更为符合市场经济理念的自律规则。由于证券市场监管的及时性、有效性需要,自律监管更应与政府监管形成一种多层次的体系,互为补充、互相配合。

(二)自律监管的方式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秉性四大原则:依法监管;三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监管与自律相结合;保护投资者利益原则。那么在自律监管体系中秉性以上原则的同时,更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来制定更为细致的监管目的和标准。

在我国,自律监管主要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纪律和规则、证券业协会的行业内监督手段来进行自律,如深圳证券交易所试行的《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细则》。

(三)我国自律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

首先是政府监管的权力过大,导致自律监管的手段不够强势。我国政府监管主体即中国证监会所依托的后盾以及权力来源更具有强制性和国家意志,往往这样的调控手段更为有力、有效。如此一来,自律组织的监管权限和监管手段显得不足为道,仅仅依靠证券业协会的内部规制和行业准则起到监督管理的作用,对于会员单位、投资者来说,这样的自律主体及其监督管理手段在影响力以及作用力方面不足以上升到一种足够强烈的水平。

其次,自律主体扮演的角色存在双面性。证券交易所作为一种利益组织,其目的在于吸引融资、获取更大利润,而当这样的一种盈利体同时肩负着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使命时,如何要求一个商人

缩小自己的利益?那么这个盈利载体在运营过程中角色的定位则

需要进一步明确。综观我国证券交易所的自律规章,普遍反映出一些问题:监管手段疏于实施,惩罚措施力度不足,以及自律规章的权威性不足。

另外,证券经营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责任感、荣誉感以及自律状况是体现证券业自我发展能力和衡量一个行业成熟程度的重要标志。检讨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历程,毋庸讳言的是,某些证券经营机构

和从业人员的责任感、荣誉感以及自律状况与证券市场进一步发展的要求却是不相适应的,其违法违规行为已严重影响了整个证券行业的形象,甚至危及到整个证券市场的发展。因此,加强和落实证券业的自律机制,提升证券经营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责任感、荣誉感以及诚信责任是推动我国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会员自律准则》和《会员业务规范指引》,表明我国在不断健全证券业自律机制,完善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率方面进行了一次有益的尝试。

三、对证券市场自律监管体系的建议

(一)明确政府监管主体的角色,提升自律监管主体的地位。

从公平的角度而言,监管机构其实不应是证券市场的直接参与者,而应是市场规则的制定者。政府行为在证券市场中可以扮演是监管者与引导者的角色,但是不是演变为万能的调控者。所以,在证券市场运行中,政府监管主体就是应当顺应市场内在的规律科学地创制证券市场运行的规则,确立市场发展的战略,有意识地诱导

金融,适时推动其向规范化与国际化发展。

(二)提升自律措施的强制力度,政府对自律行为进行监督。再次以证券交易所为例,我国证券交易所的主要职能包括有:为组织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提供场所设施、公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并公布、指定交易、管理规则等、对证券交易实时监控、对上市公司披露信息进行监督、因突发事件可以技术性停牌、因不可抗力可以临时停市。由此可见,证券交易所的收入依赖交易规模的大小,所以其必须加大对投资者和上市公司的吸引力。在这样的盈利过程中,其自律监管措施的力度是否足以抵抗金融利益的诱惑,这就是其自律措施的门槛所在。证交所为了增强其自身的发展空间,就必须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公司上市的标准,强制上市公司作真实的信息披露,严厉打击操纵市场的行为和内幕交易,而上市公司的质量好坏,投资者通过这样的监管体会自然可以得出,并且也建立了在这样的严谨的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交易的信心。但是我们也可看到,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严格规范的监管同时其实也是在为其提供服务,这会直接节约公司的上市成本。如此一来,证券交易所通过对日常交易活动、上市公司和会员单位的监管,不断塑造着自己的信誉、不断加强提供信用保障的能力,这些监管行为特别是对上市公司制定严格的上市标准和在上市后进行不间断的监管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核心环节,但是不是在任何情况下,证券交易所的上述功能都能得到发挥,也不能保证上述监管工作可以步步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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