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讲 信用证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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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国际结算
【教学目标】了解信用证的含义、特点及分类;掌握信用证的使用流程及主要内容;掌握信用证审核的重点;掌握信用证修改的原则及改证中的注意事项。
【计划学时】12学时
【重点与难点】
教学重点:信用证的主要内容、审核及修改
教学难点:受益人对信用证的审核重点及改证的原则
【教学方法】案例导课,分析引出内容,强调单证在外贸的重要性,课堂精讲。布置作业一次,并批改。
【教学手段与教具】教学大纲、教案、教材和其他相关教材,单据模板。
【教学内容】
第三讲信用证概述(2课时)
第四讲信用证审核(2课时)
第五讲信用证的修改(2课时)
布置作业:本章节的作业形式:纸制作业
西安欧亚学院
教案
教学目的:理解信用证的基本含义及其特点,信用证内容;掌握信用证使用的主要程序。
教学重点:信用证的使用流程及主要内容
教学难点:信用证的主要内容
教学过程设计:
课前提问(5分钟)
一、信用证的定义与特点(10分钟)
二、信用证的当事人及收付程序(20分钟)
三、信用证的主要内容(45分钟)
四、信用证的种类(10分钟)
一、信用证的定义与特点
(一)定义(提问)
1、通常,信用证(L/C)是指开证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并按其指示,向第三者开具的载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因而又称跟单信用证,信用证是银行开立的一种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2、引用UCP600对于信用证的定义
信用证——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
credit----means any arrangement, however named or described, that is irreocable and thereby constitutes a definite undertaking of the issuing bank to honour a complying presentation.
也就是说,信用证都是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了。
(二)特点
信用证的特点是“一个原则,两个凭证”。“一个原则”就是严格相符的原则,“两个凭证”就是指银行只凭信用证,不问合同;只凭单据,不管货物。
1、开证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 Primary Liabilities for Payment)
开证行支付方式是右\由银行自己的信用作保证,所以作为一种银行保证文件的信用证,开证行对之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2、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Self-sufficient instrument)
开证申请书是依据买卖合同的内容提出的,因此,信用证与合同有一定的逻辑关系.但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以为的另一中契约,开证银行和参与信用证业务的其他银行只按信用证的规定办事,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基于信用证与合同的相对独立性,信用证条款的改变并不代表合同条款有类似的修改.
3、信用证是一项纯单据文件(Documents)
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只审查收益人所提交的单据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以决定其是否履行付款责任.重要收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开证行就应承担付款责任.进口人也应接受单据并想开证行付款赎单.而具体货物的完好与否,则与银行无关.进口方可凭有关的单据和合同想责任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
严格符合原则单证一致
单单一致
二、信用证的当事人及收付程序
(一)当事人
在国际贸易中,一笔银行信用证结算要经过申请开立信用证、通知信用证、受益人交单、指定银行垫款、开证行偿付、开证申请人赎单等多环节业务流程。
信用证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开证申请人(Applicant)、开证行(lssuing Bank)和受益人(Beneficiary)。
但是除了这两个基本当事人以外,为了信用证业务得以顺利展开,还牵涉到其他当事人,包括:通知行(Advising Bank)、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付款行(Paying Bank)、偿付行(Reimbursing Bank)和保兑行(Confirming Bank)。
1、开证申请人(Applicant)
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是进口商(Importer)或买方(Buyer)。有时也称开证人(Opener)。
申请人与开证银行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称开证申请书。申请人应支付所有的银行费用,并承担银行为他提供服务时所承担的风险。
2、开证行(Issuing Bank)
接受开证申请人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即是开证行。开证行也被称作开证人(Issuer)。
开证行是以自己的名义对信用证下的义务负责的。开证行依信用证所承担的付款、承兑汇票或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的其他
义务的责任,不受开证行与申请人或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产生纠纷的约束。
开证行在验单付款之后无权向受益人或其它前手追索。
3、受益人(Beneficiary)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受益人是出口商(Exporter)或卖方(Seller)。
受益人与开证申请人之间存在一份贸易合同,而与开证行之间存在一份信用证。受益人有权依照信用证条款和条件提交汇票及/或单据要求取得信用证的款项。受益人交单后,如遇开证行倒闭,信用证无法兑现,则受益人有权向进口商提出付款要求,进口商仍应负责付款。
4、通知行(Advising Bank)
出口地通知行的责任是及时通知或转递信用证,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并及时澄清疑点。如通知行不能确定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应告知从其收到指示的银行和受益人。
通知行对信用证内容不承担责任。
5、保兑行(Confirming Bank)
保兑行是应开证行的要求在不可撤销信用证上加具保兑的银行。保兑行一旦对该信用证加具了保兑,就对信用证负独立的确定的付款责任。保兑行付款后只能向开证行索偿,因为它是为开证行加保兑的。
保兑行付款后无权向受益人或其它前手追索票款。
6、付款行(Paying Bank)
付款行是开证行的付款代理人。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指定另一家银行为信用证项下汇票上的付款人,这银行就是付款行。
付款行一旦付款,即不得向受益人追索,而只能向开证行索偿。
7、承兑行(Accepting Bank)
远期信用证如要求受益人出具远期汇票的,会指定一家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