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简答与问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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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时期礼和刑的关系以及影响:
关系:1、礼与刑是西周法律体系的两个基本组成部分。
2、“礼”是积极的规范,“刑”是消极的制裁,二者相辅相成,“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
影响:礼与刑构成了西周奴隶制国家的法律体系。
礼与刑作为阶级统治工具,两者的阶级本质是完全相同的,提供了中国早期奴隶制国家治国的重要经验,给后世封建法制以巨大的影响。
文景时期刑罚制度改革:P107
1、汉文帝时期因淳于缇萦的上书,宣布废除肉刑;改黑京(qiong)刑为髡钳城旦舂五年;改劓刑为笞三百;改斩左趾刑为笞五百;犯斩右趾,杀人而自首,官吏贪赃枉法等罪名,在裁判确定后又犯笞刑以上之罪者,皆弃世处死;还明确规定了劳役刑的刑期;
2、汉景帝进一步改革:先后两次减少笞刑的数目,斩左趾的笞五百下减为二百下,劓刑的笞三百下减为笞一百下;颁布《棰令》规范笞刑;废除石桀(石为部首)改为弃世;规定被判死刑者可以选择改为执行宫刑,将宫刑作为死刑的代替刑罚。
3、刑法改革具有进步历史意义,使中国刑罚制度改革从此摆脱了原始的形态,符合社会进步要求。
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次重大改革,为后世以身体刑、劳役为主的“五刑”体系的建立铺平了道路。
明朝法律指导思想:
1、刑乱国用重典。
一个重要方面是要“重点治吏”,就是要求以重刑维护统治集团内部的纪律和统一;另一个含义是要严厉镇压民间一切犯上作乱的行为;
2、法贵简、严。
即法律简单,官吏就难以作弊,法律严厉,百姓就不敢轻易犯法;
3礼法结合,明刑弼教。
“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
”
《大清新刑律》的主要内容:
(1) 清政府于1911年1月25日公布的中国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未实施。
(2) 全律分总则、分则和暂行章程三部分,正文53章411条,暂行章程5条。
(3) 刑罚分主刑(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留、罚金)和从刑(褫夺公权、没收)
(4)采用近代资产阶级刑法原则和具体制度.
(5)保留大量封建残余。
(6)修订中,清末“礼法之争”达到高潮,具体内容反映了两派的妥协,法理派作了重大让步。
简评西周时期的刑事政策:
刑事政策——刑罚世轻世重。
其表现为“建邦三典”,包括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这一刑事政策是用刑经验的结晶,深谙统治之术,但损害了法律的权威,老百姓对法律缺乏权威感。
宋朝典卖制度的基本内容:典卖:是指典当法律规定的典卖制度。
唐中叶零星出现土地的典卖,到了宋朝典卖已成为普遍现象,并且被制度化。
典卖是活卖,在一定时期内可以收赎买,典价比一般的卖价低得多。
典当又叫“活卖”,是附有条件的买卖。
宋朝关于典卖的规定有:
1、凡典卖不动产,典卖者的房东和邻人有优先典买权;
2、典买不动产必须向交纳契税,并由官府在契上盖印;
3、立契以后,原主须将不动产和其上的赋税义务移交给新主;
4、对家庭财产的典卖权只属于家长严禁一物两典;
5、出典人于典期届满交回典价,收回原物。
列举唐律中规定的刑罚原则:P168
1、区分公私罪的原则;
2、自首减免原则;
3、老幼废疾犯罪减免原则;
4、区分故意和过失原则;
5、共同犯罪区分首犯、从犯原则;
6、同居者和亲属有罪相为隐原则;
7、数罪并发以重者论原则;
8、疑罪以赎论原则;
9、类推适用原则;
简析清末礼法之争
《大清新刑律草案》的起草和修改过程中爆发了激烈的礼法之争,所谓礼法之争是指保守的“礼教派”和革新的“法理派”围绕新律的基本精神和具体制度进行的争论,前者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后者以沈家本为代表。
礼法两派争论的实质,是要不要用西方资产阶级的法理原则来改良中国的封建法律,要不要用国家主义取代家族主义的问题。
礼法两派的论争,最后以法理派的退让和妥协而告终。
这场礼法之争表现了保守势力的强大,清政府的顽固,而法理派的妥协说明革新力量还比较弱小,但礼法之争对于中国近代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开皇律》的主要内容:
1、制定:开皇元年(公元581年)制“新律”;开皇三年(公元583年)修订成《开皇律》。
2、篇章结构:12篇、500条。
篇目依次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檀兴、贼盗斗讼、诈违、杂律、捕亡、断狱。
3、内容特点
(1)封建五刑基本确立,隋文帝改革刑制,取消死刑中枭首及车裂,取消鞭刑。
五刑有:死刑一绞、斩;流刑一1000里、1500里、2000里;徒刑一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杖刑——60、70、80、90、100;笞刑——10、20、30、40、50
(2)区分公罪、私罪
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为公罪;其余为私罪。
(3)发展特权制度:八议、官当、上请、例减、听赎
(4)确立“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唐律疏议》述评(制定内容,法律精神,特点,意义):1、制定内容:基本沿袭了《北齐律》以及隋《开皇律》的编制结构,分为12篇,号为500条文,其各篇篇名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2.、其基本精神为1)维护皇权制度,确保君主尊严;2)维护封建特权制度;3)维护封建家庭伦理;4)维护封建政治的经济基础;5)惩治官吏犯罪,6)保护官私财产;
3、其特点为“礼法合一”、科条简要、语言精确、立法技术高超;
4、其意义:唐律疏议作为中国古代集儒家化之大成的法律,在中国封建法律史上的地位是举足轻重的。
它不仅体现了中国封建立法技术的成熟,也是中国古代完全融合的产物,标志儒家法律思想主流的地位最终确立,长期被以后的皇朝沿用,而且对于整个东亚地区各国的法律也发生重大影响。
《临时约法》述评(产生背景,,特点,意义):
一、产生背景:临时约法的产生于南北和谈的过程中,旨在限制袁
世凯擅权,保护辛亥革命成果。
二、主要内容有:
1)孙中山民权主义政策(推翻帝制,建立民国的法律化;
2)规定主权属于国民全体,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定;3)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体制和组织原则,实行三权分立,参议院是立法机关。
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院行使行政权,法院是司法机关。
4)根据资产阶级一般民主原则,规定了人民的权利和义务;
5)确认了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
三、其性质是: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近代上唯一一部资产阶级民主性质的宪法性法律文件,具有革命性,民主性;
四、其特点:1)将总统制改为责任内阁制;2)扩大参议院的权力3)规定特别修改程序;
五、其意义:1)肯定了辛亥革命的成果,否定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2)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度和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原则,树立了“民主”“共和”的形象;
3)反映资产积极的愿望和意志,在当时符合历史发展趋势。
试论汉代法律指导思想的发展变化:
汉初“黄老”学派为主的法制指导思想,推行轻徭赋税、约法省禁与民修养的政策,其主要内容主要有:
1、以道统法,无为而治;
2、约法省禁,刑不厌轻;
3、重视明法修身。
西汉至汉武帝初年,经董仲舒改造后的儒家法律指导思想,“罢黜百
家,独尊儒术”,其主要内容有:
1、法自君出、王者法天的神权思想;
2、德主刑辅、先教后刑的教化思想;
3、礼律融合、三纲五常的尊卑思想。
试论清末改制:
分为两部分,分别是预备立宪和清末修律:
一、预备立宪:它是: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国内外形势极其严峻的情况下,清政府以预备“仿行宪政”为名的政治欺骗活动,其主要目的是抵制资产阶级革命,拉拢立宪派,适应帝国主义需要。
其主要活动为:设咨议局,成立资政院,颁布《钦定宪法大纲》,最后发布《十九信条》这些均是立宪的骗局。
二、修律活动::背景:与预备立宪相同;
清末修律的三个基本方面:
(1) 删修旧律旧例,改革刑罚制度.
(2) 制定新法律、新法典。
(3) 改革旧的司法体系和诉讼审判制度.
其宗旨:(1)折衷世界大同各国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务期中外通行。
(2)不戾乎中国数千年相传之礼教民情。
改革的特点体现在:
1)立法指导思想方面表现为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及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既主张“参酌各国法律,又强调“不戾乎中国数千年相传之礼教民情”。
2)内容方面表现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和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混合;
3)形式方面表现为区分法律部门、区分实体法与程序法,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4)立法程序方面表现为既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当然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完全是统治者为维护其摇摇欲坠的反动统治,为保持君主专制政体而进行的活动。
影响与评价:清末修律导致了中华法系解体,使中国近代法走上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道路;清末修律为中国近代法律近代史奠定了基础;清末修律引进和传播了西方近现代的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清末修律在客观上有助于推动中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和教育制度近现代化。
清末改制时清朝在其统治日趋腐朽下的苟延残喘,但结果依然无法逃脱覆灭的命运。
清末修律活动
(一)背景与宗旨
1、历史背景
(1) 性质:“预备立宪”是清政府在20世纪初进行的以预备“仿行宪政”为名的政治欺骗活动.
(2) 背景: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国内外形势。
2、宗旨
(1)折衷世界大同各国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务期中外通行。
(2)不戾乎中国数千年相传之礼教民情。
(二) 基本情况
1、1901年,清政府发布变法上谕。
2、1902年,三总督联名奏请修律,清
政府发布修律上谕,任命沈家本、伍廷芳为修订法律大臣,设立修订法律馆。
3、1907年,清政府任命沈家本、英瑞、俞廉三为修订法律大臣。
4、清末修律活动的三个基本方面
(1) 删修旧律旧例,改革刑罚制度.(2) 制定新法律、新法典。
(3) 改革旧的司法体系和诉讼审判制度.
(三) 清末修订的主要法律
1、大清现行刑律
2、大清新刑律
3、大清民律草案
4、商事立法(
5、诉讼法
四) 清末修律的特点与影响
1、特点
(1) 立法指导思想方面表现为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及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既主张“参酌各国法律”,又强调“不戾乎中国数千年相传之礼教民情”。
(2) 内容方面表现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和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混合.
(3) 形式方面表现为区分法律部门、区分实体法与程序法,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4) 立法程序方面表现为既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当然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
2、影响与评价
(1) 清未修律导致中华法系解体。
使中国近代法走上半殖民地半封建道路。
(2) 清末修律为中国法律近代化奠定了基础。
(3) 清末修律引进和传播了西方近现代的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
(4) 清末修律在客观上有助于推动中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和教育制度近代化.。